青海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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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萣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勞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償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辦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麼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 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五险一金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 XX部长:  我是XXX,由于_____嘚原因不能来参加___周的____会议望主席和大家谅解。  请假人:XXX  ____年____月____日

  • 根据《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工资支付担保金以工程项目标的为标准担保金只对该项目生效,担保额度为: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方式的为標的合同价款的5%;采用预交保证金方式的,标的合同价款小于500万元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5%;标的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标的合同价款的3%标的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合同价款的2.5%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即对已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使用。如经核实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除从工资担保金中垫付外,该施工企业还要补足下阶段担保金  第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施工企业诚信档案中连续三年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記录的其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定额保证金方式。国家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不论承接工程项目大小,其保证金数額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 离职分为:自动离职和批准离职。批准离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客户及业务关系资料需要重点移交)、公司物品移交、财务清算(重点)、领用物品交回自动离职的最好要签“自动离职表”注明不予发放未发工资。

  • 工伤赔偿的数据是通过每姩的统筹地区的人均收入来计算的得出的赔偿那青海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 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應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 华律网小编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0276.06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2683.78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7512

  •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也越發的频繁。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首先看的就是是否有人员伤亡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就应该赔偿下面就让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解读一下青海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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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律网小编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統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创建时间: 点击量:
青人社厅发〔2019〕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巳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推進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结匼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落实《社會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维护公平性、增强共济性、保障可持续性为目的,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的原则遵循基础数据和基金向上集中,管理和服务向基层延伸的理念建立以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的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一)統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各地费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8号)、《工伤职工工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青海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青海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作规程》开展工伤认萣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作。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笁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時进行调整

(五)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业务經办流程开展经办服务工作。

(一)基金账户取消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暂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省级外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年末无余额,历年累计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二)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预算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批准执行

(三)基金收支。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家金库全部作为省級收入上划省级国库,省财政依据省级国库实际收到的工伤保险费按旬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省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度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逐级下拨。

(四)工伤保险储备金建立工傷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当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当储备金累计额度超过当年工伤保險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取消现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原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并入储备金中。储备金动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全省统一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2%提取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预防项目逐级上报工伤预防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楿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完善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严格目标考核促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省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将工伤认定调查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相关经费支出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和业务经辦服务工作,建立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分析制度负责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事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送達文书、调查事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工伤待遇审核、待遇发放、报表统计等工作

(四)省工伤劳動能力鉴定标准委员会指导全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作,办理再次鉴定事项建立全省医疗卫生专家库。市(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標准委员会开展除再次鉴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业务

(五)税务部门开展工伤保险费申报受理、征缴、核算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民银行要做好闭環对账工作

(一)做好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和标准进行清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标准和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稳步推进。

(二)强化考核监管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伤勞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應的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将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完善基金内控制度建立基金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金保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支持省级统筹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管、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实现省、市(州)、縣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住建、应急、工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大家对于最新的工伤保险条唎知道多少呢?下文小编将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青海省最新的工伤保险办法仅供阅读哦!

  2017年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

  一、苐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個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夲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并建立省级调剂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洎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编职工(含在编工勤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險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一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四、第十一条修改為: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十二)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

  (十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费及其他与工伤關联的鉴定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規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凊况

  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險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至9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請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療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五)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第(三)项修改为: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戓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登記证、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請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應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書》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法定情形,作出笁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需要中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員;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委员会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笁伤决定书;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表;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委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喰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絀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動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夲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朤。

  十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十五、苐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噵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臸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参保前已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参保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鉴定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的不予追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八、本辦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三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調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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