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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5亿元的江天新能源汽车项目落户示范园区
【字体: 】 【】 【】
  近日,市示范园区与江苏镇江天洋汽车有限公司成功签约江天新能源汽车项目。该项目占地1200亩,计划总投资25亿元,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丹阳市,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和整车总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有新能源客车、物流车、公交车、校车等各类车型。该公司集科研、设计和开发为一体,与江苏大学联合成立了江苏大学天洋汽车研究所、上海技术研发中心和镇江汽车研究院,目前拥有科研技术人员8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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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明俊 来源:金安政府网 发布时间:日 09时51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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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201室
邮编:230041
电话:3、2
二零一五年四月
协力仪控挂牌法律意见书
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引言………………………………………………………………2
一、释义……………………………………………………………………2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3三、本所律师声明…………………………………………………………4
正文………………………………………………………………5一、本次报价转让的批准与授权…………………………………………5二、公司本次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5三、公司本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6四、公司的设立……………………………………………………………8
五、公司的独立性 ………………………………………………………11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3
八、公司的业务 …………………………………………………………4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6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6
十六、公司的税务 ………………………………………………………8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3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8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5
二十、推荐机构 …………………………………………………………85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85
结尾 ……………………………………………………………86
协力仪控挂牌法律意见书
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协力有限、有限公司
合肥协力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整体变更前之有限公司
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合肥博世康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协力仪控挂牌法律意见书
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的行为
报告期、最近两年
2013年、2014年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变更设立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号《合肥协力仪表控
《审计报告》
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公开转让说明书》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协力仪控挂牌法律意见书
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 2003 年经安徽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为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201室,主营业务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诉讼等法律服务。本次签字律师为王拥军律师和李诚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3,传真:7,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201室。
三、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报价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公司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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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报价转让的批准与授权
(一)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二)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对本次报价转让做出了批准和授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二、公司本次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仪表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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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注册号3212),公司依法成立。
(二)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目前持有注册号为3212的《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公开转让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公司系由协力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 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公司依法成立。
2、公司是由协力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原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协力有限于日注册成立,并取得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皖合司(96)2007。因此,公司存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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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工程机械仪表及相关控制技术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叉车、挖掘机、牵引车、装载机、汽车、电动车等。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持续营运,且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3、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述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政府部门合法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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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法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湘财证券签订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就委托湘财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达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系由协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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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前身协力有限系由魏玉龙、夏永胜、杨韶明、何元祥、戴维鉴、赵以道等六位自然人于1995年 12月 12日出资 50 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协力有限经过历次变更后(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章第(一)条),公司股东于2009年5月变更为魏玉龙、沈锟等两位自然人。
同月,魏玉龙、沈锟等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协力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程序如下:
(1)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磊审字[2009]第9012号《审计报告》,截止日,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为12,423,831.54元。
(2)日,原有限公司2009年股东会决议,以不高于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40万元。
(3)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铭评报字[2009]第9014号评估报告,确认原有限公司于日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498.54万元。
(4)日,原有限公司的股东魏玉龙、沈锟二位先生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5)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合工商)登记名预核变字[2009]第14775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的名称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日,中磊会计公司出具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该报告确认:“截至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魏玉龙、沈锟2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万元整。”据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
(7)日,发起人魏玉龙、沈锟二位先生(王明仲等人列席)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职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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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外的成员。
(8)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2)。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4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124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魏玉龙先生;住所为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民营园;经营范围为:汽车工程机械仪表、电子控制器、电磁阀、电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营业期限至日。
至此,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设立具备了《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公司共有两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24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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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章第(一)条所述,公司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该章程经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取得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合工商)登记名预核变字[2009]第14775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的名称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五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公司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号为3212 的《营业执照》,公司继续使用协力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审字[2009]第9012号《审计报告》和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协力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且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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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12),公司独立从事汽车工程机械仪表、电子控制器、电磁阀、电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
2、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书面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相竞争的业务,保证公司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独立。
(二)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各发起人将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全部生产技术及配套设施完整投入公司,公司即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具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生产技术。
列示于公司账下的资产,均为公司所有,权属清晰,没有纠纷;公司无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其拥有的所有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章详细披露了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机构独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机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不受股东和关联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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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住所地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
3、公司已建立了产品开发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销售部、生产部、质量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采购部、仓储部、安全办、信息办、证劵部等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组织结构,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机构独立。
(四)公司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7 人,监事会设监事3人。根
据公司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公司聘有总经理 1 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资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2、根据公司说明,除董事长魏玉龙兼任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周莉兼任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郑晨兼任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之外,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合肥市当地的相关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了有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社会统筹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的劳动工资制度,独立发放员工工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人员独立。
(五)公司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公司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2、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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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肥市商业银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919),独立运营资金。
3、公司持有皖地合税字122号及合国高新税字122号《税务登记证》,独立纳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及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磊会计公司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魏玉龙、沈锟等两位自然人。其中:
(1)魏玉龙先生
魏玉龙,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05****,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799号和庄别墅34-103。
(2)沈锟先生
沈锟,男,1981年12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01****,登记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德福巷D西1号楼3单元4层3号。
根据各发起人承诺并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2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均具备《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各发起人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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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合法有效。
2、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磊会计公司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协力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同,公司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公司两位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1)公司是在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以其在原有限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日,中磊会计公司出具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该报告确认:“截至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魏玉龙、沈锟2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万元整。”据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登记在原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权注册证、专利权证等资产及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经依法办理变更到股份公司名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公司现有股东
1、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经核查,公司经过一次增资行为和历次股权转让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章)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及持股数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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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如下:
持股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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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00.00
其中,前十位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魏玉龙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章第(一)条1、发起人以及主体资格(1)”。
目前,魏玉龙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837.1580万股,持股比例为36.3982%,公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董事长一职。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章第(一)条1、发起人以及主体资格(2)”。
目前,沈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413.292万股,持股比例为17.9692%,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职。
(3)宋玉环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第(二)条1、董事基本情况(4)”。
目前,宋玉环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300万股,持股比例为13.0435%,是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公司董事。
郑捷,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身份证号:
04****,登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225号。毕业于安徽大学,本科学历,而后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1999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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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中国科技大学,任外语系教师。
目前,郑捷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168.5万股,持股比例7.3261%,是公司的第四大股东。
魏来,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24****,登记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南路室。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英国OxfordBrookes大学商业与国际金融专业本科就读;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英国Newcastle大学,国际经济与金融专业研究生就读,硕士学历。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任职于慧横财务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数据分析员,2013年5月至12月,就职西藏同信证券,任投行事业总部项目经理。
目前,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 93.25万股,持股比例4.0543%,是公
司的第五大股东。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第(二)条1、董事基本情况(3)”。
目前,周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6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6087%,是公司第六大股东,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7)朱其云
朱其云,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05****,登记住所:皖宿州市顺河路118号。毕业于安徽省白米山农中,1958年10月至1959年6月分配至蚌埠地区门台子拖拉机站任学员,1959年6月至1962年8月蚌埠地区固镇机械厂工作,1962年8月至1969年10月宿县地区砀山园艺场工作,1969年10月至1988年12月宿州机械厂工作,1988年退休。2010年起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公司股东。
目前,朱其云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 40.00万股,持股比例1.7391%,是
公司的第七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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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仲伟胜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第(二)条1、董事基本情况(6)”。
目前,仲伟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38.00万股,持股比例1.6522%,是公司的第八大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9)丁家宁
丁家宁,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27****,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杏林花园南村8幢608室。毕业于合肥师范学院,专科学历。1967年至1986年在合肥市39中任教导主任;1987年至2001年,任职于合肥市高压开关厂工会副主席。
2001年后退休。2010年起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公司股东。
目前,丁家宁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34.40万股,持股比例1.4967%,是公司的九大股东。
(10)张永康
张永康,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24****,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35号。毕业于安徽党校,本科学历。1979年至1983年在南京军区服役,任军械员兼文书;
1984年至2002年在合肥高压开关厂工作,历任工会干事、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劳服公司经理,合肥华誉电器厂,电缆桥架厂厂长,总场销售处处长等。
2005年至今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公司股东。
目前,张永康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28.30万股,持股比例1.2304%,是公司的第十大股东。
2、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股东沈锟为魏玉龙之表弟,股东周莉为魏玉龙之妻妹,股东朱其云为魏玉龙之岳母,股东周莉为朱其云之女,股东魏来为魏玉龙之女,股东魏成为魏玉龙之侄子。
(2)股东郑捷和郑晨为兄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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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仲伟胜和丁家宁为夫妻关系,股东仲勇、仲杰为仲伟胜和丁家宁之子,股东陈君为仲杰之妻,胡艳为仲勇之妻,胡艳为胡全胜的妹妹。
(4)股东张永康和张燕滨为兄妹关系。
(5)股东康立胜和魏荣华为夫妻关系。
(6)股东王维斌和王凤为夫妻关系。
除此之外,公司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股东魏玉龙持有公司837.15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6.3982%,股东沈锟持有公司413.2920万股,持股比例为17.9692%,沈锟为魏玉龙之表弟。两位股东于2013年9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①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未经协议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也不得订立转让协议;
②各方商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以后行使与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的权利时将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③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之前,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各方在会议上的表决意见;在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不违背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做出适当的让步,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共同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④各方在有限公司阶段的重大事项表决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对历史上的一致行动行为予以追认。
经核查,魏玉龙与沈锟为表兄弟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0.45万股,占总股本的54.367%。长期以来,魏玉龙担任公司董事长,沈锟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对公司的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即开始逐步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公司治理结构,魏玉龙与沈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未对公司的规范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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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魏玉龙与沈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协力有限的股本及演变
1、有限公司设立(暨第一次出资)
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皖合工商企名称预核[95]第119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协力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日,魏玉龙先生、夏永胜先生、杨韶明先生、何元祥先生、戴维鉴先生、赵以道先生共同签署了《合肥协力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章程,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魏玉龙出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夏永胜先生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杨韶明先生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何元祥先生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戴维鉴先生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赵以道先生出资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
日,合肥市诚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原有限公司委托,出具验字(1995)第A144号《验资报告》,确认原有限公司截至该日资本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日,原有限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玉龙先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注册号为皖合司(96)2007,住所为合肥市六安路269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仪表、计算机控制仪表、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制造。营业期限至日。
经核查,原有限公司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并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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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
(1)1996年9月,协力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协力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杨韶明、何元祥、戴维鉴、赵以道将其各自持有的协力有限4%的股权分别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股东魏玉龙。同日,协力有限股东杨韶明、何元祥、戴维鉴、赵以道分别与魏玉龙签订《关于转让出资的协议》。
日,协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此次股权转让已经过协力有限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之间签署了《关于转让出资的协议》,变更后协力有限股权情况已体现在公司1998年度的《年检报告》之“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中。本次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但不会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2)2000年7月,协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日,协力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夏永胜、杨韶明、何元祥、戴维鉴和赵以道5位股东转让全部出资给金祖荣,同意魏玉龙转让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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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给金祖荣,转让价款合计20万元。同日,上述股东之间签订《关于转让全部出资的协议》。
日,协力有限就上述事项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3)2001年6月,协力有限第一次增资
日,协力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200万元,魏玉龙、金祖荣以债转股方式追加投资150万元。其中,魏玉龙以对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出资90万元,金祖荣以对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出资60万元。
日,合肥庐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合东会审字(号),对协力有限日拟转为实收资本的相关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日,合肥庐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合东会验字[号),验证截至日协力有限股东增加投入资本150万元,其中魏玉龙以债转股投入90万元,金祖荣以债转股投入60万元。日,协力有限就上述事项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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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2年6月,协力有限第二次增资
日,协力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魏玉龙、金祖荣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追加投资800万元。其中,魏玉龙出资480万元,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2万元、实物78万元;金祖荣出资320万元,全部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新评报字(2002)第0115号)对拟出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731万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为78万元,合计为809万元。
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皖新验字【号)确认,截至日,公司已收到魏玉龙、金祖荣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800万元。
日,协力有限就上述事项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取注册号为“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上述用来增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系魏玉龙、金祖荣于2002年5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并在2002年6月以评估值809万作价800万增资至公司。
2003年5月,公司以220万元将该土地及在建工程转让给安徽振星制药有限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土地和建筑物的作价与公司后续对外转让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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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为妥善解决上述增资扩股中存在的出资不实情况,股东魏玉龙、沈锟以现金580万元补足了出资。
(5)2003年9月,协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日,协力有限股东魏玉龙、金祖荣同金祖荣之子沈锟签署《关于转让出资的协议》,约定金祖荣将其持有协力有限的40%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为400万)全部转让给沈锟。日,协力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决议。日,协力有限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6)2006年5月,协力有限第三次增资
日,协力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资)以货币200万元认缴全部增资。
协力有限股东魏玉龙、沈锟与创新投资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创新科技以货币出资200万元,期限三年;公司每年应按9%的年收益率向创新投资支付固定投资收益;投资期满后,创新投资必须以200万元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魏玉龙,沈锟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
创新投资系根据《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成立的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种子基金。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为该基金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是该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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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徽清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清合验字(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日,协力有限已收到创新投资缴纳的新增货币出资200万元,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日,协力有限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7)2009年6月,协力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日,协力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按照2006年4月《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16.67%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魏玉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日,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暨合肥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委会批准上述出资转让事宜。日,协力有限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协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原有限公司历次股权转让,转让各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主体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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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原有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均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最终经过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故上述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原有限公司的第一次和第三次增资扩股,均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和验资程序,并签署了相关公司文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故上述增资扩股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而第二次增资扩股,虽存在虚增资本情况,但公司在整体改制时,是以原有限公司截至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的,当时确认的净资产和据以折算的股份是属实的;而且,2014年12月,股东魏玉龙、沈锟以现金580万元补足了原有限公司虚增资本差额,致使该次增资扩股最终得以充实,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本及股权结构
根据协力有限 2009 年5月股东会决议和《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公司
于 2009 年6 月30 日由协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共计1240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总股本1240万元。
根据中磊会计公司出具中磊验字[2009]第9005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公司首次股东大会确认,其实收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履行了工商部门登记手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份公司的股本演变情况
1、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宋玉环、郑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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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等108人以货币方式出资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30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上述增资情况由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出具浩华皖验字[2010]第013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公司股东出资及股份结构变更为:
股份数额(万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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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额(万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股份公司新增股东系通过增资的行为成为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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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其行为合法、有效,新增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股权清晰,没有股份权属方面的瑕疵。
2、股份公司的历次股份转让
(1)股份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之间通过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了多次股份转让,公司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议案》,针对股份公司设立以来部分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导致股份变动情况予以确认。具体的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2014年陈庆
2014年戴红
2014年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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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转让行为,相关股东之间分别签署了《个人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净资产、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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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于日与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将公司全部股份2,300万股委托给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登记管理,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初始登记手续。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服务和股权管理服务。上述个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均在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日,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上述股份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2)2015年公司的股份转让
任艳花、周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为1.51元/股,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议案》,对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进行了确认,具体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受让股东名
上述股份转让行为,相关股东之间分别签署了《个人股份转让合同》,股
份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日,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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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并经过股东会审议确认,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法律风险。
(四)公司股份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信息,日,公司股东魏玉龙与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质押字第015号),因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魏玉龙以其持有的公司826万元的股份为此提供质押反担保。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占公司总股份74.23%的股东同意魏玉龙以其持有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
根据公司的书面声明、股东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除魏玉龙股权设定质押外,其他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对公司股份瑕疵转让的核查
1、公司股份瑕疵转让情况
日,公司股东周莉将其持有的80万股以1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朱其云。周莉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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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而周莉将持有的所有股份一次性转让出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对瑕疵转让行为的纠正
日,公司股东朱其云与周莉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周莉将其转让给朱其云的股份按原转让价格全部收回。上述股份转让在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
3、对瑕疵转让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周莉在任职期间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一次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后已与原受让人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又将已转让给第三人的股份按原转让价格全部收回,即实质上对原不合法行为予以了规范。且本次股份前后两次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同时,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生变化;公司业务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周莉前后两次的股份转让行为对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根据全体股东的书面声明及承诺函,全体股东所持股份除魏玉龙股权设定质押外,其他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全体股东没有股份代持的情况,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2),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为:汽车工程机械仪表、电子控制器、电磁阀、电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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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
1、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日,原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汽车工程机械仪表、电子控制器、电磁阀、电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
2、日,原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予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经核准登记,合法有效。公司近两年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自 2013
年1月1日起至 2014年 12 月31日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均在95%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公司已取得以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
1、公司于日通过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核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日。
2、日,股份公司享有专利权的HZB909Y叉车组合仪表和HZB198叉车数字组合仪表,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并获得《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期限自日至日。
3、日,股份公司享有专利权的WZB218挖掘机组合仪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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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并获得《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期限自日至日。
4、日,股份公司享有专利权的HZK166叉车中央控制盒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并取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皖经新字2012053号《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
5、日,ZLZB209ZC装载机仪表台被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编号为和批准文号为合稿管[号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期限自日至日。
6、日,股份公司享有专利权的DY-10B电液控制阀和DY-10F电液控制阀分别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并取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皖经新字2014120号和皖经新字2014121号《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
7、日,股份公司研制的5-10t自动换挡变速箱经安徽省科技厅审查认得符合省级科技成果条件,并颁发证书编号为12-083-03号《安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
(五)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在核查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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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存在可能发生关联关系的以下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魏玉龙和沈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主要股东,直接持有公司17.9692%的股权,魏玉
龙和沈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起人情况1、发起人以及主体资格”
2、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其他关联方
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13.0435%的股权
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7.3261%的股权
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公司现有股东1、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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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上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是公司的关联方。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公司(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4、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70%
合肥博世康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康木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继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7,住所地为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民营园。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电气仪表、叉车属具、智能化电动搬运车(不含汽车)及其他仓储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研究、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康木公司由原有限公司与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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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光、陆勤孝、郑烜、朱世利、郑海波、张少军6位股东共同设立。其出资结构为:原有限公司实物(厂房)出资608000元,占注册资本60%、钟继光货币出资70000元,占注册资本7%、陆勤孝货币出资70000元,占注册资本7%、郑烜货币出资70000元,占注册资本7%、朱世利货币出资50000元,占注册资本5%、郑海波货币出资70000元,占注册资本7%、张少军货币出资70000元,占注册资本7%。康木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经合肥庐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东会验字[号验资报告和合东会评字[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予以确认。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钟继光变更为魏玉龙,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钟继光、陆勤孝、郑烜、郑海波、张少军各自将所持有的康木公司7%的股权转让给魏来;同意朱世利将所持有的康木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魏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康木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原有限公司持股60%、魏来持股40%。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股东合肥协力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周莉为公司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龙不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汽车、工程机械电器系统,节能照明系统,家用电器配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及服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住所地由长江西路669号669号民营园,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汽车、工程机械电器系统,节能照明系统,家用电器配件、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矿灯、巷道灯、步进电机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其中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120万元,魏来增加出资80万元。上述增资情况由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出具国浩皖验字[2011]第01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康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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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达18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魏来出资额达12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汽车、工程机械电器系统,节能照明系统,家用电器配件、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矿灯、巷道灯、步进电机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日,康木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魏来将所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同意将康木公司的地址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9号。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康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100%。
日,公司任命周莉为康木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任命江元斌为康木公司的总经理;任命王吉林为康木公司的监事。
(2)安徽江天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天云控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魏玉龙,住所地为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经营范围为汽车、工程机械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江天云控公司由公司与司金玉共同出资设立。其出资结构为公司货币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司金玉货币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3)合肥博世康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博世康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魏玉龙,住所地为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经营范围为电驱动系统技术软件和硬件产品及工程机械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电驱动系统设备的组装生产。博世康公司由公司与赵后良出资设立。其出资结构为公司货币出资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赵后良货币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上述出资情况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出具国浩皖验字[2011]第009号验资报告确认。
日,博世康公司召开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赵后良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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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45%的股权转让给魏成;同意由魏成担任博世康公司的总经理。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博世康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55%,魏成持股45%。
日,博世康公司召开并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公司位于合肥高新区天智路17号厂房及土地作价1025万元,股东魏成以现金方式出资75万元对博世康公司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增资后,博世康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出资额为10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魏成出资额为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日,博世康公司召开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魏成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博世康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90%,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
日,博世康公司召开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78%的股权转让给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博世康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魏玉龙变更为梁华庆;同意聘任钮殿洲为博世康公司总经理;同意选举朱连怀为公司第二届监事。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博世康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股12%,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8%。
2015年3月,公司与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将所持博世康公司剩余的12%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至此,公司不再持有博世康公司的股权。
5、其他关联方
陕西金昆昊泽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沈锟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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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魏玉龙的妻子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1)陕西金昆昊泽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昆昊泽实业有限公司系由金祖荣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和沈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共同组建,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沈锟,住所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北八元村二畛地,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日);农业、农产品种植、粗加工、销售;畜牧业养殖、销售;农业服务;家具销售;园林绿化、软件、网络加工的施工。
(2)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周群(魏玉龙之妻、周莉之姐)持股49%,马明(周莉之夫)持股51%。德佳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84。
6、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
(二)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1、关联方担保
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合卫支信字第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
日,股东魏玉龙及其配偶周群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合卫支保字第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目下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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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垫款或其他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另加2年。
(2)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流借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同日,公司与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年委保字第095号《委托保证合同》,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落实该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相关方签署的担保合同如下:
A、公司与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14年委保字第095号),约定由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借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B、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信反字第056号),约定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委托保证合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反担保。
C、魏玉龙和周群、公司以及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个信反字第097号),约定魏玉龙和周群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上述《委托保证合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反担保。
D、魏玉龙和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质押字第015号),约定魏玉龙以所持有公司的35.91%股权为上述《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质押反担保。
2、关联方资金往来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关联方向公司借款
关联方名称
期末余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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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12月末,关联方向公司拆借资金均已偿还完毕,未支付利息。
3、向关联方收购康木科技股权
2014年5月,公司以每股净资产1:1的价格向关联方魏玉龙之女魏来收购其所持有的康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由于公司控股股东魏玉龙与本次交易对方魏来系父女关系,因此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相关表决。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二章(一) 2、收购合肥康木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1号《审计报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为:
关联方名称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情形,且资金往来未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四)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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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未有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承诺今后也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放弃与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作出了郑重承诺:
“放弃与协力仪控进行同业竞争。保证今后不在任何地方和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协力仪控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不与协力仪控发生任何利益冲突;保证不利用发起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为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拆借资金行为的再次发生,实际控制人魏玉龙和沈锟出具《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仪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如有)与协力仪控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和本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协力仪控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4)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协力仪控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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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本人、本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如有)与协力仪控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协力仪控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协力仪控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同时,公司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新修订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主要包括:
(1)明确关联交易的类型。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出售或购买资产、对外投资、销售商品、采购原材料等商业行为,基本涵盖全部交易类型;
(2)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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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对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司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为避免不正当的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的财产状况
1、房屋所有权
建筑面积 抵押
房地权证肥西字
肥西县桃花镇石楠路
房地权证肥西字
肥西县桃花镇石楠路
房地权证肥西字
肥西县桃花镇石楠路
经核查,股份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2、土地使用权
公司及子公司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使用权面积 抵押
2059年11 桃花镇柏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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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730
金寨现代产
金国用(2015) 2065年3
业园区司楼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3、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第9类:车辆测速器;车辆
计程仪;气压表;油量表;航海
器械和仪器;测角器;速度表;
转速计;传感器
第7类:阀(机器零件);
电磁阀;液压阀;调压阀;气动
元件;离心机;交流发电机;铸
模(机器部件);液压元件(不
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掘土机
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
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
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
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
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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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
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
品;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
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
租;无形资产评估(截止)
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机
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
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建筑设
备出租;仓库建筑和修理;电器
的安装和修理(截止)
第9类:电子信号发射器;
无线电设备;内部通讯装备;调
制解调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
讯设备;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
件;继电器(电);传感器(截
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
置;车灯;汽车照明设备;汽车
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冷容
器;空气调节设备;太阳能热水
器;水净化装置(截止)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系通过注册方式取得上述商标,具有完备的权属证书,拥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4、已取得的专利权
公司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4项、实用新型专利权14项、发明专利权1项,具体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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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车用圆表
叉车用软连接变速箱
电液控制阀
一种新型轻卡仪表
数字连续可调直流电
一种叉车中央集成控
一种装载机仪表台
一种叉车电磁阀数控
一种新型CAN总线汽
牵引车用自动变速电
一种新型CAN总线控
制高压配电柜
一种汽车组合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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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纯电动汽车
一种新型仪表掉电控
一种新型拖拉机仪表
挖掘机组合仪表
(WZB925)
汽车组合仪表
(QZB262-CAMC)
挖掘机组合仪表
(WZB129)
挖掘机组合仪表
(WZB218)
用于叉车自动变速箱
的比例调压控制系统
经核查,上述专利权中除用于叉车自动变速箱的比例调压控制系统系公司与他人共有以外,其他专利权均由公司单独取得。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权属证书,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6、软件着作权
(1)公司拥有11项软件着作权,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软件着作权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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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表日期
协力挖掘机电脑控
软着登字第
制器软件V1.0
协力综合试验台上
软着登字第
位机软件V1.0
协力WZB218(A)-XG
软着登字第
挖掘机数字组合仪
表嵌入式软件V1.0
协力电磁阀综合试
软着登字第
验台上位机软件
TLZB211A4-LT拖拉
软着登字第
机组合仪表嵌入式
协力仪表QZB296
软着登字第
客车组合仪表嵌入
式软件V1.0
协力仪表WZB925-
软着登字第
相关挖掘机组合仪
表嵌入式软件V1.0
协力仪表WZB215-
软着登字第
PT起重机组合仪表
嵌入式软件V1.0
协力仪表HZB909Y
软着登字第
叉车组合仪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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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仪表HZB198
系列叉车数字组合
软着登字第
仪表嵌入式软件
协力叉车组合仪表
软着登字第
应用软件V1.0
(2)日,协力WZB218(A)-XG挖掘机数字组合仪表嵌入式软件V1.0、协力仪表WZB925-相关挖掘机组合仪表嵌入式软件V1.0、协力仪表QZB296客车组合仪表嵌入式软件V1.0、协力仪表WZB215-PT起重机组合仪表嵌入式软件V1.0、协力仪表TLZB211A4-LT拖拉机组合仪表嵌入式软件V1.0分别获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证书编号为皖DGY-号、皖DGY-号、皖DGY-号、皖DGY-号、皖DGY-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权属证书,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7、网络域名
公司拥有的网络域名8项,具体情况如下:
域名持有人
http://www.hfxlyb.com.cn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hfxlyb.com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hfxlyb.cn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hfxlyk.cn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hfxlyk.com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协力仪控.cn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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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fxlyk.com.cn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协力仪控.中国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上述域名证书,是上述域名合法的持有人,依法享有该域名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8、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为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系公司自行购置或自行研制。购置的设备主要为国产设备。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重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及入帐凭证,其产权真实、合法、有效,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法律纠纷。
(二)公司财产受限情况
经核查,公司在报告期间,分别为多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一章第(一)条3、人民币借款合同” )。公司以其全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为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持有的专利权、软件着作权及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抵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且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不会对股份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产生损害。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公司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
1、销售合同
金额(元)/备注
龙工(上海)叉车
组合仪表、控制器、线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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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传感器等153种产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该2013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上海柳工叉车有限
控制器、传感器、线束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等58种产品
该2013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电控阀、微动阀、比例
预计36.30万元(合同中
长沙中传机械有限
控制阀、减压阀等14 的产品数量仍为预计数,
具体以订单为准)
衡阳合力工业车辆
组合仪表、油量传感
109.20万元
器、倒车蜂鸣器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仪表总成、控制器、线
龙工(上海)叉车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束、传感器等271种产
该2014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组合仪表、CAN模块等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该2014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预计199.73万元(合同中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
控制阀、线束等16种
的产品数量仍为预计数,
具体以订单为准)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安徽江淮银联重型
线束、过渡线等39种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该2014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仪表总成、仪表盘总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
成、彩屏仪表总成等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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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2014上半年合同未标注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仪表总成、控制器、线
龙工(上海)叉车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束、传感器等250种产
该2015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产品交付时间和数量以客
浙江美科斯叉车有
组合仪表、控制器、传
户采购订单的要求为准,
感器等32种产品
该2015年度合同未标注金
预计436.70万元(合同中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
控制阀、电控阀、微动
的产品数量仍为预计数,
阀等11种产品
具体以订单为准)
2、采购合同
供应商名称
金额(元)/备注
该年度采购合同未确定金
安徽天堂唯高塑业
上壳、下壳、支架等
额,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
科技有限公司
126种塑料件
司采购订单为准
该年度采购合同未确定金
阀体、箱盖等27种铸
舒城县华锋机械厂
额,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
司采购订单为准
该年度采购合同未确定金
新会北部精机有限
额,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
司采购订单为准
当涂县精益汽车部
后壳、面罩等21种产
该年度采购合同未确定金
件有限公司
额,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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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采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产品更具每次订单而定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及具体
产品以公司采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黄山奥特斯电气有
刹车灯开关、通齿开关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南京海之联商贸有
步进电机、贴片集成块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安徽兴林机电有限
4种型号开关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南京致格电子有限
6种型号继电器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安徽天堂唯高塑业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科技有限公司
购订单为准
该采购合同未确定金额,
厦门美赫电子有限
电子元器件
采购时间和数量以公司采
购订单为准
3、人民币借款合同
(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合卫支信字第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为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魏玉龙、周群作为保证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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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流借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为以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20%。同日,公司与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年委保字第095号《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用为5.4万元人民币,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日,公司子公司康木公司与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信用反担保合同》,康木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3)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174C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6.5‰。本合同项下借款公司以坐落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科技园石楠路9号,土地使用权编号为肥西国用(2010)第730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4)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174C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4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6.5‰。本合同项下借款公司以坐落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科技园石楠路9号,土地使用权编号为肥西国用(2010)第730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期内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未发现发生纠纷或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股份公司本期内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其中以公司的房产和土地进行担保的行为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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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抽查审核,本所律师认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发生纠纷或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第(一)条披露的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的大额应收款、应付款
1、公司的大额应收款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日,应收账款前五名情况如下:
占应收账款总
与本公司关系
额的比例(%)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
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
2、公司的大额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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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日,股份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前五名情况为:
舒城县华峰机械厂
安徽兴林机电有限公司
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
温州瓯海汽车组合开关厂
南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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