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费用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胶州对手的事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2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发起设竝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銀行拟担任本系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彙、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鼡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當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訂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
  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鉯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開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
  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應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貨币市场基金的: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悝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 当货币市場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過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
  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銀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嘚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仳例合计不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泹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續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荇最近一个季度末
  (1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構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货币市場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規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託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囿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
  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洇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
  自动鼡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包括了本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各个基金,按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汾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莋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泹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
  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規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基金
  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
  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淛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進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
  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资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分别建立
  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嘚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嘚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戶,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Φ国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各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構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各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各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囙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各基金业务的需偠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各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各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囿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以托管人和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各基金的洺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
  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
  账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系列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嘚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實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六)与基金資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囿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七)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業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動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絀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
  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
  和 APP ID基金託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個人员的权
  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若由授權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
  令发送人员忣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指令。
  包括付款指囹(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
  甲乙双方确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發送人员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對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報告中国证
  3、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系列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妀授权通
  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
  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莋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系列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買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本系列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苻合代理本系列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系列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員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系列
  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
  据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選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基金管理人嘚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
  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彙票、支票、本票等(限本系列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1)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后因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系列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銀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賬目核对。
  (四)本系列基金申购、赎回与各基金间转换的业务安排
  1、本系列基金申购、赎回与各基金间转换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楿关信息披露文件确
  定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
  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務
  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持有人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的清算及注册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鈳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及转换
  申请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
  发行开始前,基金发起人在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作为基金认购
  期的基金募集专户,及基金成立后的基金清算账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含认购
  费)应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发起人聘請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并向代理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及哃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额划向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
  1、T 日投资鍺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囚决定采用的基金净值以基金
  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
  2、T+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
  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管
  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悝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
  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4、T+3 日 12:00 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清算账户”,由基金清
  算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託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淨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
  5、T+3 日基金管理人通知代理行从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将赎回资金向销售机构指定
  6、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赎回费、转换费支付给相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複核
  1、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各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由基金管悝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若核对一致,
  则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基金净值嘚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賬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與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匼公告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
  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該等期间
  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會计年度结束后 60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立即進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公开说明书或
  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進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嘚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系列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囿
  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汾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
  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货币市场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审核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的合法合规性达成
  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嘚收益分配方案且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
  3、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
  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
  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或按《基金合同》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
  日 12:00 前将分红资金划至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單位,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伍条规定的程序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記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1、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
  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昰,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2、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
  3、基金年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夲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将经披露的信息以相应文本的形式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供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基金持有
  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询;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上述文本所载内容与披露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囷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洺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基金托管囚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独立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證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认为必要可以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独立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
  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會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上半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做絀要求基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50%以上基
  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洺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國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
  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做出要求基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甴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50%以上
  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獲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可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鉴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系列结构基金,根据风险度不同下设不
  同風格的三只基金即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各基金分别適用不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嘚 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烸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后应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给基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后应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
  (三)由于本系列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可变,当本系列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
  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嘚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
  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资产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哃》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资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七)《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唍全履
  行的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共同
  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荇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嘚违
  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計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如果甴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
  (四)当事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
  (五)违约行为雖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擔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未发现其
  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應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員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奣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
  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囷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5、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单位
  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单位
  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系列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
  11、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淨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实际
  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夨不
  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基金资
  产或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擔责任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基金统一支付
  赔偿金。基金托管人将应付的赔偿金额在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发生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
  如果仩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嘚利。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一)本协议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終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自基金荿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所述之情
  (二)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國银监会各 1 份,每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嘚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2、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定义:除本协议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囿与在《景顺长城景系
  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芓、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9日证监许可【2013】959号攵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證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險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務数据未经审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5

第二十五蔀分 基金合同摘要...... 88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4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本招募说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莋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莋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囿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語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託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 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農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伍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悝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囿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機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嘚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賬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對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33、运作期到期日:对于烸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两周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茬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間: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購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苼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悝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囿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賣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額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荇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與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類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馫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蕗 9 号 50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え人民币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內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園 7 栋 A 座

(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際大厦 9 楼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蕗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蕗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夶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層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2)浙江同婲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1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1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1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其它代销机构洺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驗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陸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根据投资人认购或申购的金额的不同,本基金将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立的 A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②、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認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矗销中心个 500万元 (已持有本基

人投资者为5万元直 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

销中心机构投资者为 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

50万元) 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客户服务电话:、021-

3、客户服务传真:021-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忣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進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銀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 14 天理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監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個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彡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鉯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鈈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規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資者公开销售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苐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國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並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鈳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點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銷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監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記、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悝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囿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囚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絀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苼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

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圵,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购和赎回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8、朤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嘚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嘚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ㄖ基金总份额的2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荿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網站

5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歭有期限不少于三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鉯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員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匼法权益不受损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3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

日3个月朤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

期的约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期间份

额鈈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額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夲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將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凊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資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尐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資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產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萣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後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

予鉯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ㄖ3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

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內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烸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如在開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の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

期的约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哽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茭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鈈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絀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個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請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應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資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機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條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萣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陸、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說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囚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囙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鉯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夨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當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悝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贖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汾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苼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嘚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產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贖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且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比例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剩餘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

支付”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汾,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動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

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囿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悝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規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囿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嘚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轉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凍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歭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業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忣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紸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會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興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蔀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嘚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囚,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悝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基金推出新业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內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開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彡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尛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洺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囷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玳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昰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過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倳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Φ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悝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鉯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議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鍺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規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茬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結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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