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租车合同

四川新闻网绵阳6月14日讯(李林 张倏越 邓勇)最近一段时间67岁的老吴有点烦:因为自己举棋不定,反复无常的性格不仅在租车事宜上与人发生纠纷,最后还输了一场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1.卖车反悔变租车 不料人车两空

1952年出生的老吴于2008年在游仙区魏城镇一家汽车公司以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并以儿子的名义在绵阳上了户2017年7月,何某和齐某某两人因工程需要委托李某帮忙租车,李某便找到老吴表示愿意以1.4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支付了1万元购车款可就在交易当日,老吴反悔了他找到李某,表礻该车只租不卖李某同意后,向老吴出具了一份《货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老吴将车租给李某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安全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均由李某承担若车辆维修后依然无法使用,则按1.48万元赔偿给老吴

随后,李某给了老吴两个月租金将车開走,之后再未给付费用2018年10月,李某告诉老吴车已损坏放在了涪江二桥下,老吴前去查看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后立即归还。谁知几天後车不见了一问才知道是被当废品给卖了,老吴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2.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 车主再次反悔

2018年11月,三台县公安局立新派出所對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1、李某、齐某某、何某向老吴赔礼道歉。2、三人共同赔偿老吴汽车款1.1万元3、莋一次性解决,若哪方反悔后果自负”四人均在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几天后老吴出具《领条》一张,内容为“今领到何某、齐某某赔偿我农用车损失款0.7万元作一次性解决。”

然而尽管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老吴很快又反悔了并且认为协议书无效。理由为:协议書仅解决了赔偿汽车款事宜而未涉及租金给付事宜,协议书没有对租赁合同予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自己要求返还车辆及支付租金于法有据;同时认为协议书不公正,车辆是1.48万元最终却调解成了1.1万元。为此2019年3月,老吴和儿子作为原告将李某作为被告,何某、齐某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己租车费用,并返还车辆

3.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游仙法院在审理中认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老吴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權人,与被告及第三人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是否应再支付租金《货车租赁协议》是否已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原告称调解协议中未提及租金但根据老吴与被告、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見,协议各方对赔车、付租金作了一次性解决实质上也就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了《货车租赁协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老吴、李某、何某、齐某某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现二原告反悔前述调解协议书并因此事再向被告主张返还车辆和支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老吴父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网绵阳热线:0)

租车提前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區别付了,但是期间有修车合同上显示不是因为自己原因导致修车的,改修车期间停止收取租金现在退车不退修车期间的费用?公司客服不接电话无法协商,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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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勞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會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動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只需要按照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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