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年龄闹事可以申请抓捕吗。村里集派出所怎么样村里。乡镇说年龄大管不。阻止我家盖房子施工。年龄大还懒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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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公安局压案不办,民警参与聚众斗殴事件
O期盼着 发表于 &19:51:01『标签:&->&』
&&& 相关投诉:举报溆浦县公检法滥用职权、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举报人:毛贵莲,女,汉族,日,现住溆浦县卢峰镇哑塘村2组,身份证号码:2*****,电话:。举报溆浦县公安局治警不严,警匪勾结,参入聚众斗殴,迎宾派出所所所长阳锡壮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镇压迫害受害百姓。事实如下:  一、民警参入聚众斗殴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玩忽职守为黑势力遮风挡雨,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1、2012年3月举报人在取得了溆浦县勘测规划局及卢峰镇村管所开具的建房许可证,(县勘测规划图及建房许可证附后)在自己权授的房基地上修建新房时多次遭到以舒小兰及其夫舒启铭组织来的人员恐吓、威胁、阻工、殴打等方式迫使举报人的房屋不能按县勘测规划图纸修建,要求与其因相信风水而转方向修建的房屋前沿修齐,日为阻止举报人施工,舒小兰跑到举报人在建房基地将建房钢筋扳弯后,伙同其丈夫舒启铭及其女婿及两名社会人士将举报人父亲毛家华打伤(伤情鉴定书附后)。当时已经报案(有相关的报案电话可查为证),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多次去迎宾派出所找阳锡壮所长请求处理此事,可阳锡壮所长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不履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这件治安案件进行依法处理。(拖止今日仍然没有处理此案)  2、日举报人的父亲毛家华出院带伤回家休养,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再次去迎宾派出所找所长阳锡壮处理同月18日发生的治安案件。邻居舒小兰及其丈夫舒启铭在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的庇护下心怀不满,后悔上次下手太轻。于是,舒小兰夫妇商定,由舒小兰先跑到举报人新建房基地扳弯在建房钢筋后又对举报人父亲破口辱骂,举报人父亲毛家华因有伤在身不与其吵。只是打电话叫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报案(谁知报案后更是来了几位民警打手帮忙打架),接到电话举报人弟弟毛泽伟报案后,急速回家,保护父亲毛家华怕邻居又伤其性命。随后迎宾派出所民警刘华忠、朱君、钟兵三位民警也赶到现场,邻居舒小兰的丈夫舒启铭见有迎宾派出所民警前来助阵,还有其打电话叫来的打手——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及其弟弟舒志胜已经从县政府开车出发赶来帮忙打架的路上。料定这儿多帮手肯定能打赢这架。于是,就从楼上冲下来抓着举报人弟弟毛泽伟的衣领,上前就打。很快双双倒地并扭打在一起,舒启铭的女儿舒丽娜则脱下高跟鞋猛击举报人弟弟的头部,舒小兰则用嘴撕咬毛泽伟的腿脚,此时有两名民警抱着举报人的父亲毛家华(当时已有五十六岁,且带伤在身)及举报人老公的爸爸向志县(当时已有七十一岁高龄,手无缚鸡之力)不让其动弹,随后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及舒启铭的弟弟舒志胜马上赶到现场,将车停在对面加油站后,从车上拿出三节棍愤力朝举报人父亲毛家华的头上猛击,将举报人父亲毛家华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踢打其身体各部位,然后又转身去踢打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伤情鉴定为轻伤,鉴定书附后)。见状迎宾派出所民警抢过三节棍,嘴里并说着:“是自己人,是自己人。”这是一起明显的警匪勾结、聚众斗殴案件,而公安机关久拖不肯立案侦查,致使这起简单明显《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对主谋舒小兰等参入斗殴的涉案人员没有进行依法处理。  二、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镇压迫害受害百姓。  1、日举报人在按照相关证件修建一楼房屋楼顶灌浇混泥土时遭到不明人士阻工骚扰后,又由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出面做帮凶,逼迫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交纳1000元钱给来路不明自称是“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可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不答应这样形式的敲诈勒索。原因一:“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原因二:自称是“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示相关停建文书,只是嘴上说举报人的房屋修建超出红线,停止修建。原因三:红线在哪里?划红线的依据是什么?“县执法局”人员自己都不清楚,只是回答说与邻居舒启铭的前沿对齐修建就允许修建。“县执法局”执得是什么法?执法的依据是什么?是为私人执法还是公家政务执法?可想而知,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同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理论道理,可阳所长并不理睬举报人弟弟毛泽伟的说理,相反还大声斥责恐吓,并将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强行关进了县拘留所至同月11日释放。由于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在拘留所天天担心家里是否不会遭到这样的敲诈勒索及家的人安危,致使其思想神经过度紧张,从拘留所出来后,很长一段时间精神恍惚,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实际造成了举报人弟弟毛泽伟精神损失及名誉上的侵害。  2、邻居舒小兰的屋沿盖到了举报人的四楼房基地上空,为了方便建房施工不受阻挡,举报人多次找其要求自行拆除,村干部也责令其自行拆除,其都不予理睬。日举报人的建房无法正常进行时,无奈只能由举报人父亲向志县用小铁锤敲掉一些阻工的瓦片,舒小兰听到响声后就架梯子翻墙跳到举报人在建房楼顶的竹夹板上破口辱骂并用双手掐着举报人老公的父亲向志县老人的脖子,想致其于死地,谁料没有如愿,让其挣开逃脱了(当时举报人已经拨打110报案),随后又开来一辆面包车下来六、七个壮汉打手拿着铁棒四处寻找举报人老公的爸爸向志县,嘴里并喊着“老家伙,你出来,老家伙,你出来,老子打死你。”向志县见来那么多打手就躲在家里不敢出声。这帮打手见四处寻找无果才怏怏离去。这已经是舒小兰多次聚众威胁后的第三次来举报人家里行凶,并企图致举报人老公的爸爸向志县于死地,为何迎宾派出所不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以舒小兰《故意杀人未遂》来立案侦查,而是要颠倒黑白以《故意伤害》来追究受害者向志县及举报人(现在监视居住中)的刑事责任?这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自相矛盾。  3、迎宾派出所从日纵容犯罪至同月24日的参入犯罪再到日的侦查犯罪,这是明显的做贼人喊捉贼的压迫打击行为。所长阳锡壮就凭着一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虚假伤情鉴定书做依据,不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就网上于日通缉了举报人。于日开庭审判了受害者举报人老公爸爸向志县。  三、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强行扣压无辜幼童,关押无罪孕妇。  日,举报人怀有三个月身孕且携有一个七岁幼子无人照料,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不结合案情就凭着一张没有法律效力的伤情鉴定书,强行关押举报人,扣押无辜幼子向理扬。  溆浦县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假公济私,袒护纵容三番五次来挑事的主谋舒小兰、舒启铭及其参入聚众斗殴的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其幕后交易是什么?诬告陷害举报人老公的爸爸向志县及本举报人,镇压迫害举报人的弟弟毛泽伟,其目的又是什么?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一次比一次严重的打架斗殴与溆浦县迎宾派出所所长阳锡壮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着直接的关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的第2条、第6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希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予以过问,为举报人弟弟毛泽伟八天的冤牢讨个说法,还举报人及举报人老公爸爸向志县的清白。为谢!  致此
中共溆浦县委宣传部:关于毛贵莲、毛泽伟反映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等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汇报  网民朋友:  近日,我局收到关于毛贵莲、毛泽伟反映我局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信访件,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有关问题,我局纪委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已经给信访人和上级相关部门给过答复。后信访人又多次到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纠缠上访,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我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的调查组,由政委、纪委书记亲自调度,现将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毛贵莲,女,汉族,1980年4月出生,现住卢峰镇哑塘村××,原系溆浦县让家溪乡村民,身份证号码为:232×××。  毛泽伟(系毛贵莲的弟弟),男,汉族,初中文化,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62×××,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卢峰镇哑塘村××,现住卢峰镇哑塘村××。  向和平(系毛贵莲的丈夫),男,土家族,197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72×××,户籍所在地:溆浦县谭家湾乡下高坪村××。  舒启铭,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012×××,现住卢峰镇哑塘村××,原系低庄镇牌子田村××村民。  舒小兰,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22×××,现住卢峰镇哑塘村××。  二、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  1、日10时许,毛泽伟、毛家华父子等人因在卢峰镇哑塘村二组宅基地建房同邻居舒启铭、舒小兰夫妇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毛家华的亲家向志县、女婿向和平欲持锄头帮忙打架,舒启铭的女儿舒丽娜、女婿刘涛等人见状也上前帮忙打架,正在双方陷入混乱打斗时,恰好路过此地的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舒成华等人发现并立即下车制止,双方停止打斗。舒及时报告迎宾路派出所出警处置。此案由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受理。后经法医鉴定,毛家华在此次打架过程中被对方打成轻微伤,住院五天,10月23日出院。24日早上,毛泽伟到迎宾路派出所要求尽快调解处理,迎宾路派出所准备召集双方人员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毛泽伟接到电话得知舒小兰推倒毛家倒水泥立柱的钢筋,毛泽伟急忙赶回家,便发生了10月24日的案情。  2、10月24日8时许,因舒小兰掰弯毛泽伟家建房工地上一根倒立柱的钢筋致双方矛盾升级,当日早上正在派出所商量调解事宜的毛泽伟接到信息后突然从派出所离开,迎宾路派出所所长见毛泽伟无故突然离开,担心会出事,便马上叫来副所长钟兵带领民警朱君、刘华忠三人驾车赶去。毛泽伟驾车从派出所赶回到建房工地后,用石头打烂舒启铭家二楼窗户玻璃,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先查看现场了解情况,然后准备叫双方当事人去派出所调解处理。舒启铭见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自家出来,突然抓住毛泽伟的衣领,两人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倒地,毛家华及其亲家向志县见状各持一把锄头扑过来攻击舒启铭等人,民警钟兵、朱君、刘华忠三人竭尽全力将两人阻止并夺下锄头。同时舒启铭的妻子舒小兰、女儿舒丽娜二人帮助舒启铭用鞋子击打毛泽伟,毛家华被夺下锄头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击打舒启铭的头部后被劝开。此时,在事前接到舒启铭电话的舒志胜(舒启铭的弟弟)同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着便装)恰好赶到现场,舒志胜下车后突然拿一铁质双节棍击打毛家华头部,被民警朱君上前劝阻并夺下双节棍,而后舒志胜同张理成便离开了现场。随后赶到的所长及副所长向琨立即拨打了120,将所有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然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此次打架造成的后果:经法医鉴定,双方共4人受伤,其中毛泽伟轻伤,毛家华轻微伤,舒启铭轻微伤,舒小兰轻微伤。  刚开始此案由迎宾路派出所立案调查,因双方对迎宾路派出所办案提出质疑,后呈报局领导批准,交由侵财犯罪侦查大队办理,迎宾路派出所继续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侵财犯罪侦查大队于日呈报立刑事案件,并于日移送起诉至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泽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舒启铭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日(2013)溆刑初字第185号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舒启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舒启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泽伟医疗检查费用、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6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3、日下午4时许,毛贵莲、向和平及其父亲向志县、毛家华四人组织民工在四楼与舒小兰屋搭界处砌墙时,将邻居舒小兰屋与其所砌墙平行的边瓦敲掉又不打招呼,舒小兰闻讯后赶到自家四楼平台围墙上指责,并用手扒开毛家倒在墙上的水泥浆,被向志县、毛贵莲等人拉下至脚手架板上,分别持铁锤击打舒小兰的头部和全身,造成舒小兰当场昏倒。毛贵莲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打架后同其丈夫向和平离开现场外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舒小兰送到医院,后经调查得知事情大概经过,考虑到全案发展过程,经请示局领导后由迎宾路派出所办理此案。舒小兰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迎宾路派出所于日立案侦查,因在场民工不愿意作证,无法取得其他证词,只有舒小兰本人指控及其亲家母的证词。传讯毛家华、向志县等人,他们拒不配合。日,我局迎宾路派出所认定毛贵莲、向和平、向志县三人共同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向和平、毛贵莲多次传唤不能到案,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我局补充侦查。日,我局认定毛贵莲、向和平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溆检侦监字(2013)第260号决定书批准逮捕毛贵莲,对向和平不予批捕,随后,我局将毛贵莲上网追逃,对向志县移送起诉,县法院对向志县作出判决(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日下午6时许,溆浦火车站公安派出所将逃犯毛贵莲抓获,晚9时许移交我局迎宾路派出所。经讯问及采集信息后,毛贵莲于1月25日凌晨送至看守所关押(因半夜医院无法进行体检,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只能先暂时关押在看守所),当日(25日)上午经县中医院体检后,认定毛贵莲怀有身孕,立即呈报局领导批准,将毛贵莲更改为监视居住措施。24日晚上毛贵莲被抓时,其七岁的儿子也随同,迎宾路派出所民警同其家人联系,均被拒绝领回家,征得毛贵莲的同意,暂时放派出所里托管照看,次日(25日)上午,毛贵莲的父母将毛贵莲的儿子接回。侦查终结后,毛贵莲伤害案于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调查结果  (一)关于毛泽伟、毛贵莲反映公安民警打人的事情  1、毛贵莲反映日在溆浦县公安局被局领导殴打的问题  日上午9时许,毛贵莲到县公安局局长办公室跟局长反映其弟弟毛泽伟被故意伤害案的案件办理情况,称公安局相互推脱不给其办理案件,郭龙金局长向毛贵莲解释说案件现由城区刑侦中队组织专人正在办理,叫她放心,公安机关必须按法定程序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案件。但毛贵莲不听郭局长解释,一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并称公安机关如果不解决好此事就死在局长办公室。见此情形,正在局长办公室的局领导谢华、陈小军、石海分别做毛贵莲的思想工作,但毛贵莲根本不听,并称今天不解决好问题,就不离开局长办公室,甚至死在办公室。时至十一时许,因郭局长要去芷江参加全市公安工作务虚会议,便要谢副局长安排人将毛劝离办公室。经再次做思想工作,毛贵莲仍然不听,谢副局长便打电话叫来两名110民警,在劝离过程中,毛贵莲不慎摔倒,随后借故对在旁劝导的局领导谢华、陈小军踢了几脚,谢华、陈小军只是用脚挡了几下,根本不存在局领导殴打毛贵莲的问题。  2、信访人反映“10.24”事件中派出所民警参与殴打的问题  经查,日毛贵莲、毛泽伟一家与舒启铭一家打架案件中,舒启铭不顾派出所民警制止即扣住毛泽伟的衣领并发生扭打致双方倒地。毛家华、毛泽伟见状各持一把锄头准备攻击舒启铭,民警立即制止并夺下二人的锄头,毛家华随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击打舒启铭的头部,舒小兰、舒利娜见状也上前帮忙殴打毛泽伟。派出所民警忙于劝架时,舒启铭的弟弟舒志胜赶到现场,持双节棍击打毛家华头部,民警朱君立即制止并夺下舒志胜所持的双节棍。经民警奋力劝阻,制止了双方继续殴斗。经查证,公安民警并无殴打他人的情况,而信访人所提及的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当时身着便装,在整个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打斗。  3、信访人反映侵财犯罪侦查大队吕崇海警官动手打人的问题  经查,日,信访人毛泽伟、毛贵莲到侵财犯罪侦查大队找吕崇海警官,请求吕警官依法追究以舒小兰为首参与“10.24”打架人员的责任。吕警官回复他们说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毛泽伟便火气冲天,朝着吕警官大喊大叫,随后便跟着吕警官进了办公室。中午时候,吕警官和办公室的同事都将离开办公室出去办事,毛泽伟与毛贵莲仍然不肯离开办公室,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吕崇海警官当时打电话跟纪委书记汇报了此事,毛泽伟与毛贵莲一直在办公室坐到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才离开。这期间根本不存在信访人所反映的吕警官殴打他的行为。  (二)关于信访人提出“10.18”、“10.24”打架事件中参与殴斗的人员应依法全部追究刑事责任或违法责任,参与打架的人都应该拘留的问题  毛泽伟一家与舒启铭一家的打架事件是因为修房子的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两家都不愿意。鉴于前期办案过程中的疏忽和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对10月18日发生的事情,当事人毛家华、毛泽伟无法指出其被伤害的行为人,现要查清具体行为人难度很大,毛泽伟对该案件定性的误解,应多作解释。经了解,法院已不再受理毛家华伤害赔偿诉求,考虑毛家华受害的实际情况,只能认定为纠纷,拟作治安调解处理。对于日发生的事情,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行为,造成毛泽伟轻伤,毛家华轻微伤,舒启铭轻微伤,舒小兰轻微伤。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舒启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经呈报局领导批准,日,对舒志胜(舒启铭的弟弟)处以治安拘留五日。  对于邻里纠纷造成的轻微伤案件,未调解成功的可以拘留,但此案双方都有殴打行为,且双方都有伤,对主要行为人已依法判决和处罚,为防止矛盾扩大化,我局认为不宜对参与打架的所有人员一律拘留。  (三)关于毛贵莲、毛泽伟举报溆浦县公安民警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经调查,事情发生后,派出所均及时赶到现场出警、并予以受理、立案侦查。尽管毛泽伟、毛贵莲及舒启铭、舒小兰双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四处上访、吵闹,但办案部门并未有任何停止、拖延办案行为。经审查,我局认为此案立案及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 溆浦县公安局&17:03:12
时刻网友5:回复:溆浦县公安局压案不办,民警参与聚众斗殴事件第1楼顶起来。看来是属实。 &12:38:37O期盼着:这是党和人民政府的耻辱第2楼如此点名道姓的发布既然不敢给回复,我很愤怒更是无语。&13:09:01O期盼着:真是无法无天了第3楼主报人:毛泽伟,男,汉族,日出生,现住卢峰镇哑塘村二组。 本人在2012年修房屋期间遭到以舒小兰为首,舒启铭、舒志胜、舒丽娜及其舒小兰女儿、女婿等人肆意挑衅事非,多次殴打我和家人,公安人员以邻里纠纷,大小事化小为理,偏向、包庇犯罪人,是其更猖狂、嚣张,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是事情一天天恶化。为了使事情得到制止,不发展到不可收拾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特向领导反映他们的乱作为和非作为。 举报现由: 一、迎宾派出所在没查清事实,强行把我拘留八天。 二、迎宾派出所对舒小兰为首的故意伤害案定性不准,调查不清,处理不当,实施包庇,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造成了第二次更大的伤害。 三、吕崇海警官接办案件时没有认真查清事实,只是走过程、做形式、糊弄人,造成第三次伤害。在我和姐姐毛贵莲去问吕崇海要答复时,遭到不好态度对待,还动手打人。 四、法医在明知没有法定资质还作鉴定,对本人造成时间上的耽误和精神上损失。 五、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弄虚作假给伤害人假信访回复。 事实和经过: 一、2012年我持相关证件在修建房屋时,遭到来路不明“执法人员”的干扰,在我们极力的劝说和忍让下到晚上九点许时发生了口角争执,对方报了警,迎宾派出所民警将我父亲毛家华带走。吃晚饭时得知我父亲已被派出所带走后,我就去派出所问原因,反被派出所控制,杨所长和几位民警叫我向所谓的“执法队”赔1000元钱再赔礼道歉。说我是抗拒执法和妨碍公务,没赔钱就要拘留我,我就和杨所长辩解说:“1.所谓的执法队人员没有给我出示相关证件;2.所谓的执法人员说我家修建房屋超出了红线,我问他们所说的经线在哪?所说的红线依据在哪?”们们回答我说:“没有依据,我们叫你停工你就得停工;我说你超出了红线就超出了红线。”请问有这样执法的工作人员吗?他们执得是什么法?3.我没有打过所谓的执法队人员,我为什么要赔他们1000元和赔礼道歉?辩解完之后,我向杨所长请求他放我老父亲回去,他鞋子全湿了。又没吃晚饭,我担心他的身体吃不消。可杨所长不答应,我又提出自己出钱让他们帮忙去外面买碗饭,他们也不允许。直到第二天早上一点多钟时,在我多次请求下,杨所长才让我父亲回家,到了早上五点钟左右,迎宾派出所强行将我关进了拘留所,在里面度过了八天的黑暗日子,我出来时原本打算要告执法队和派出所他们,后来想想只要房子安安心心修好就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况谁又愿意跟共产党斗呢?我就安心修房子算了。 二、舒小兰又多次阻碍我们施工,对她多次提出的无理要求,我们都答应了她。当时我们想房子修好了就没事了。日,在我们准备浇灌柱子时被舒小兰无事挑起是非,掰弯我家已扎好的钢筋又和其女儿捣毁已浇灌好和还没浇灌的混凝土,打烂已装好的模型。舒启铭、舒小兰带领其女婿和社会人上人员将我和父亲打伤(当时已报警)。后来我们多次到派出所叫他们去帮我父亲要些医药费和追究所参与打架人员的责任,都没有结果。 同月24日,在派出所的包庇下,舒小兰和舒启铭及其家人见我父亲从医院回家,舒小兰一家觉得上次下手太轻,又肆意挑起是非,损毁我家财物,纠集多人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并帮助下将我和父亲毛家华又再次打伤(经公安局鉴定我为轻伤),派出所口口声声说把事化小。请问领导大人派出所这样做是把事真要化小还是暗地里做帮凶?事后在医院没钱停药的情况下,我家人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追究这两次所参与打架人员的责任和让对方出医药费时,派出所以邻里纠纷等各种理由推托。请问领导什么是邻里纠纷,是不是邻里打架都是邻里纠纷,不用任何事实、理由、证据?邻里之间打架了随便找个理由就能以邻里纠纷定? 经过半年之久的折磨,房屋万般无奈停建,在外打工的家人为确保我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不放弃工作回家里照顾我们。 日,舒小兰在多次殴打我及我的家人都没有受到任何经济和法律的制裁,觉得公安局和法律都是袒护她的。舒小兰又心生歹念翻墙过来到我家闹事,掐着我表叔向志县70多岁老人的脖子想置他于死地,她万万没想到这次我们不会再忍让她了,在我家人帮助下,才使向志县脱离了生命危险,我姐毛贵莲当时就已报警。 在同年7月23日我家人收到向志县、向和平、毛贵莲湘溆检刑诉委辩[号、湘溆检刑诉委辩[号、湘溆检刑诉委辩[号告知书。2014年元月25日,我姐毛贵莲在溆浦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控制后移交给迎宾派出所,杨所长和民警明知毛贵莲怀孕还将她连夜送到看守所关押一天,直到第二天才放出,现已监视居住,失去了人身自由,我姐夫向和平也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表叔向志县背担着故意伤害罪罪名。 三、日,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溆浦县公安局鉴定人中的一人在鉴定时没有具备法定资质为由,准许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撤诉。在这样不认真办案事情中能看出公安局有多乱,办案只是走过程,不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放在眼里,只口口声声说“查不清楚”。请问领导大人当着三位民警和围观群众的伤人案件都查不清楚,难道天下还有比这更清楚的案子吗?那么舒小兰被打伤案刚二个月就查清并移交到检察院,是什么高科技这么快查清了呢?这不是明显在偏袒舒小兰、舒启铭吗?他们办案能力真的只有那么高了吗?如真是像他们所说那样国家和人民还要养着这样的人吗? 四、4月21日我和姐姐毛贵莲到接办案子的吕崇海办公室请求他依法追究以舒小兰为首等参与打架人员的责任,他叫我们写个书面材料,同月23日我们俩拿着写好的书面材料交给了吕警官。之后我们多次到他办公室要答复,他以很忙、没空、在向上级汇报为由推托。直至5月5日在西湖派出所大门口等了半天终于等到吕警官回来,我就上前问他我那事处理的结果,他跟我们说:“我没有权利拘留那些参与打架的人,你们去找法院,你姐毛贵莲不是也把舒小兰打成轻伤了吗?”我说:“我姐把舒小兰打成轻伤与你有一定的关系,就因为你接了号及同年10月24号的两起案件都没有认真处理所参与的涉案人员,使舒小兰更加猖狂到架梯子翻墙过来凶。你们口口声声说把事化小,可现在呢?舒小兰她们在你们的包庇下接二连三到我家闹事,造成我和家人不能正常生活,精神打击特大,身体多次受到伤害。我姐毛贵莲现在已失去人身自由。你既然没有权力处理涉案人员,那请求你给我下书面答复不为过吧?”吕崇海就当着几个民警和我姐姐毛贵莲还有几个办事群众的面向我头上推了几下,一副挑起是非要打人的样子,我极其忍让,只问他要书面答复。在这之前我和家人也都多次遭到过公安局人员的辱骂和身体伤害,我们都忍气吞声算了,只想尽快公平了结此事算了,万万没有想到,在我们溆浦县就是这样办案的,实在是让百姓太失望了,实在是没法在这样的社会里活下去了。 综合上述:万望领导带头明查,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力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要再让那些不作为和乱作为,只是做形式、走过程、踢皮球、拖时间等不认真为民办事的人继续错下去,要让他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得到相应的处罚,使歪风邪气得到制裁,共产党的美好传统不要毁在他们手上,公安跟犯罪分子做斗争,帮善除恶的光荣美德不被他们失去。做人民群众都能依托和信赖的好公仆。 此致 & 举报人:毛泽伟& &14:34:24O期盼着:山高了,皇帝远,法律我说了算第4楼尊敬的怀化市政法委易书记:&&&&&&&&&&&&&&&&&&&&&&&& &&&&您好!&&&&&&&&&&&&&&&&&&&&&&&&&&&&&&&&&&&&&&&&   我系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哑塘村二组村民,毛泽伟,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162537,手机:。   2012年举报人遭到他人纠集多人多次到举报人家打伤至残,因相关办案单位多名党员、干部为谋取私利官官相护、互相包庇隐瞒本县那见不得光的非法卖买土地,违法迁移户口,违法违规审批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多年来,溆浦县领导不管不问,举报不查更是没有回复。是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现将事实贡报如下:   1、溆浦县公安局违法迁移户口多人[如:舒小兰、毛泽伟(举报人)等多人]。   2、溆浦县建设局、国土局违法违规规划,审批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3、多次向县领导反映不管不问,县纪委反映都没有查处也没有回复。   4、溆浦县公安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包庇犯罪分子。   5、县、市二级检察院不监督,故任公安局、法院胡作非为,枉法判决。给多次无故挑衅事非,纠集多人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故意殴打举报人的犯罪人舒启铭判有罪,系主犯,免于刑事处罚,同案其他所参与人员更是没有被依法追究责任。而对举报人姐姐毛贵莲依假鉴定、假证据枉法判决有期徒刑半年;面溆浦县公安局违法将举报人姐夫向和平移送到本县检察院,现已过去快两年,如今没有撤销其姐夫无中生有的罪名和违法案件也没有起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严峻的问题,以及当地机关单位我行我素,胡作非为,顶风违纪的官僚作风。一些办案机关干部不青睐法治方式草草了事,不管不问责如何怎又能取信于民呢?处理事件只希望“息事宁人”不顾合法与否怎又能息事宁人?在“强者”与“弱者”的概念下,主观偏袒一方,短期内纵能平息民愤,长远看如何树立法治权威?违背法律的权宜之计看似高效,却将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无异于饮鸩止渴、养痛遗患。为了彰显我国法制的震慑,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力得到维护和日常生活正常进行。万望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严查溆浦县办案机关一些党员干部横行霸道、践踏人权、蔑视法律、知法犯法严重损坏了政府形像又扰乱了社会秩序行为得以惩罚,还社会安宁。   致敬&&&&&&&&&&&&&&&&&&&&&&&&&&&&&&&&&&&&&&&&& 怀化市政法委&&&&&&&&&&&&&&&&&&&&&&&&&&&&&&&&&&&&& &&&&&&&&&&&&&&&&&&&&&&&&&&&&&&&&&&&举报人:毛泽伟& &&&&&&&&&&&&&&&&&&&&&&&&&&&&&&&&&&&日&14:56:41O期盼着:敢作敢当第5楼关于怀化市市县二级公安局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不作为的举报书 举报人:毛泽伟,男,汉族,日出生,住溆浦县哑塘村二组,电话:。 举报事项: 1、怀化市场公安局胡长春局长、纪委杨开忠主任、信访办朱科长等人没有按规章制度给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清查更没有受理通知书或回复。 2、溆浦县人公安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胡作非为、久拖不办。 3、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吕健华等人欺上瞒下给信访人假信访回复。 4、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寻私枉法、非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 5、向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举报无果,没有认真严查、包庇违法违纪。 事实与经过: 2012年举报人持相关证件修建房屋时多次遭到以舒小兰、舒丽娜、舒启铭为首纠集刘涛、张理成(公安局民警)舒志胜等多人多次来到举报人家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行凶。并且多次将举报人及其家人打伤至残,经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已构成刑事犯罪。而本县公安局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欺上瞒下、欺压弱方、久拖不办、给假信访回复。 事发至今举报人和家人长年在本县公安局要求处理我们被打伤事件无果后于2014年上访到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走访和信访无果后举报人和姐姐(毛贵莲)又多次向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举报反映溆浦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事过几个月没有任何回复后举报人于同年9月17日再次来市场公安局找到胡长春局长向他反映了之前的一切经过,并且递交了相关诉求和证据书。后来又多次走访和电话查询均没有回复。 举报事实: 1、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明目张胆、欺上瞒下给假信访回复。 举报人在多次要求下于日拿到了举报人和家人在日到本县公安局上访的回复。《关于毛泽伟信访事件的办结报告》其文显示“2013年元月22日,在双方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亲朋好友协助下,调解由舒启铭赔偿信访治伤、误工等各类经济损失共10000元人民币。信访人愿意停访息诉”,而且在公安网上发布。真可谓是明目张胆、欺上瞒下,让当事人和知情人瞠目结舌、触目惊心!事始至今本县公安局机关及相关人没有到任何地方做过任何的调解更没有文中所说:“犯罪人赔偿举报人10000元钱”。 2、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阳锡壮所长寻私枉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2010年至今阳锡壮所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迁移舒小兰(原本县低庄镇牌子田村村民,身份证号:122029)及举报人(原本县让家溪乡刘家坪村五组)等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3、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包庇违法违纪公安民警,没有认真严查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举报人多次到县公安局纪委口头和书面多次反映溆浦县相关公安民警依权压人、定性不准、久拖不办、违法违纪等问题给陈书记后,没有严查事实只是走过程答非所问,糊弄骗人草草了事。 4、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朱科长违法违纪超期不给信访回复。 2013年举报人到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反映溆浦县公安局办案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2014年举报人再依书面材料上访到朱科长那里,事过几个月后举报人多次找到朱科长要受理通知书或答复,可朱科长说:“没有受理书给你,你再回去等还没有时间去查,我们很忙,一次又一次相信了他,被他骗了几十次拖了一年多。 5、怀化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主任有案不查、为虎作伥、举报无果,没有履行一名民警的职责,是平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 2014年举报人及家人多次来到杨主任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提交了实名举报书至今没有音讯。 6、日举报人在前段时间举报无果后带相关证据资料和举报书及诉求找到市公安局胡长春局长并向他反映了之前发生的一切经过,当时胡局长收过材料,叫我回去等答复,我这一等又是二个月过去了,再次于同年11月找到胡局长问进展如何,胡局长又叫我回去再等一等。2015年元月19日又二个月过去了我再也坐不着了,又一次去找胡局长问结果。在整整等了一天终于在下午6点多钟见到了胡局长,可没有前两次的热情,更让人伤心的是他忘记了前两次的事实,在我的提醒下他还是那句:“你回去等”。我无法再相信他们的话,更是等不起,眼看一年又一年的过去了,我一个遵法守法的平民用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怎么就这么难呢?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如此高压状态下还有民警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不知我们公安警察口口声声说:“为人民服务,秉公办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口号体现在哪?让我看到的怎么都是官官相护?这些胡作非为的“人民公仆”将人民群众与公安队伍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 综上所述 鉴于以上严重问题以及当地公安机关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以权压人、顶风违纪、知法犯法的官僚作风。我们被逼再次上访,万望您们能引起高度重视,清除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严罚相关违犯法规人员应有的法律责任,使今后公安队伍更严肃守法;使今后不要再有人受到我这样的痛苦。为维护司法公正,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得到维护,请湖南省公安厅纪委明查为谢! 此致 湖南省公安厅纪委 举报人:毛泽伟 2015年&1月23日 & Power&by&YOZOSOFT&15:07:29相信谁说的:相信谁说的第6楼这么多年了,哪个讲的是真的,由大家来评判&17:15:34O期盼着:回溆浦县公安局第7楼感谢大家对我的点评,对一些有意无意的真假猜测我欢迎广大网友和媒体记者等感兴趣的朋友来电或当面采访报道;以上有几位网友对我和事有怀疑的地方我现回复给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望大家提问,1、关于乱咬人,本人都是实名举报如有诬告、陷害等相关违法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有人说我是违章建筑,我和我家人多次当着县长、政法委书记、公检法一把手及相关办案人员说如本人建房有违法违规请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所有看到此信息的人今后可以作证我毛泽伟今天在这说的话。3、关于有人说我是村霸、横行霸道;欢迎怀疑人员去让家溪、刘家坪、和现在居住(哑塘加油站对面)的地方调查询问一下隔壁邻居我为人怎样,我自己说的有些人难已信服。 &&&&在这我要三问公安局:1、10月18日打架事情为什么至今没有处理、同年同月24日我被打伤已构成刑事案为什么所参与直接殴打我的其他人不追究责任?难道溆浦公安能把一个刑事案件里的相关违法人员作的作刑事处理有的作治安处理或不处理?2、对方三番五次到我家闹事并每次对方都叫来人参与斗殴先动手打人公安局这样是邻里纠纷引起矛盾不宜处理,那样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三次我家人把对方打伤了就不是邻里纠纷了,先是作假鉴定,再做刑事案件违法把我家人参与和没参与的一起全部起诉到检察院。请问这领导是怎样审批的?办案民警又是怎么办的案?是我没给你们送礼还是与你们有仇恨?3、本是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因公安民警的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有意包庇纵容犯罪、才导致后面的两次刑事案件发生。谁为此负责?&&&你们作为知法、执法的人民公仆能如此明目张胆的拿法律当儿戏、我行我素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羞辱!!!&22:37:29网友47:计生办在哪第8楼这个毛桂莲已经有一个男孩了,怎么还可以怀孕生二孩,请计生办回复!&09:10:47网友21:超生第9楼现在的超生你没见过,只要交罚款就可以生。&09:48:21网友09:现在的超生见怪不怪第10楼现在的超生见怪不怪了&09:54:09O期盼着:回溆浦县公安局第11楼&&&&&&&对公安局回复不清楚和故意隐瞒的回复 一、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里为什么没有舒丽娜、张理成、舒志胜、刘涛等人? 二、对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里的诸多错误和故意隐瞒: 1、“日打架时向和平欲持锄头帮忙打架”不实属,向和平从事始事终站在石灰池边拿笔纸正在预算要拉多少钢材回来,前后打架总时不到三分钟,向和平从未打过架之人见状还没缓过神便被舒成华等人控此。哪来的向和平持锄头帮忙打架一说。 2、“舒启铭的女儿舒丽娜、女婿刘涛等人见状也上前帮忙打架”,等人又是何人请公安局向受害人和广大网友公开,不能咽着藏着。 3、“10月24日舒小兰掰弯毛泽伟家建房土地上一根钢筋”请问公安警察已扎好了的钢筋且20公分一根6#铁丝扎好还装好了木形板怎能说掰弯一根钢筋,可能在溆浦县也找不出一个人能把六根已扎好准备倒水泥浆的其中一根钢筋掰弯的人更何况一人女人。不知是调查案件人不认真还是作回复人文化水平太高故意隐瞒? 4、法院现在判决舒启铭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予刑事处罚,而赔偿毛各项费用17984元,而不是回复中所说的那样,早失了效的文书还拿来做回复。现在受害人不服此判决已审诉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我六问公安局:请问我与舒家有什么纠纷?舒启铭等多人为什么三翻五次动手打人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难道舒家纠集多人三翻五次到毛家闹事打人就构不上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吗?更惶慌的是还有所参与打架人员舒小兰、舒丽娜、张理成、刘涛等多人为什么没有做任何追责或处罚?因为什舒志胜在2012年参与群体打架而在我2014年毛锁你派出所大门之后,才对手持双节棍朝毛家华头顶猛打,当时毛家华被打昏迷倒地双节棍被打成二个,才做出五天拘留处罚?难道一个刑事案件中所参与的人员还可以做治安追责? 三、调查结果的假象: 1、日,我两姐弟去郭局长办公室反映办案民警包庇犯罪人员和对事件处理不公,弄虚作假,从早上一直等到中午才等到局长回来,可没说几句郭局长便开始吃面了,因局长在吃面不便说,本想等局长吃完面再说,可是局长边吃边走出去了(前后不到五分钟),我姐诉求还没有跟局长说完,便在局长办公室外面那间秘书办公室坐着等局长回来再接着说,当时在办公室里的几倍警察叫我姐出来,我姐说要等局长回来跟他说完诉求,不肯出来,后来又叫我去喊我姐出来,我去叫了可她还是不肯出来,再后来又叫来几名协警上来不一会儿四个人就一人抬一只手和一只脚把我姐抬出来扔在走廊上屁股先着地我见状马上拿出手机摄影,这时有两位民警便挡着不让我摄影,只见有两人用脚踹我姐,我姐便和他们打了起来,我姐那是他们的下酒菜,这时我的手机也被其中一个抢了过去把里面刚才录的全部删除,等我把手机夺回来见我姐躺在地上哭,他们都不在了,这时我们打了31110后我带姐姐去医院拍照做检查,还好没什么大事只是受了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没住院开点药就回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亲眼目睹。而不是网上回复所说“毛贵莲不听郭局长解释,一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请问广大朋友我们俩姐弟是要求解决问题去的还是闹事去的?如果郭局长在跟我们解释我们有必要大吵大闹吗? 2、10月24公安民警没到场之前二家人没有任何打斗,是公安警察到场以后才打架,且当是三位民警全部抱着毛家三人给对方人多的一方打(是不是舒家事先和公安民警商量好了的?第一次打架对方刚把我们打伤就有公安民警到场把我们控制感到很蹊跷),当时还有一个没有穿警服的公安民警张理成殴打毛泽伟,而在公安多次调查中就都没有此事(显然是包庇,事后有多位现场群众认识张理成的人对我说那天踢我脸部的人是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请问公安局:舒启铭压在毛泽伟上面的时候,怎么就没有采取控止行为,而毛泽伟爬到舒启铭上面时就马上被公安民警抱着让舒小兰、舒丽娜&、张理成打?对七十多岁的老人向志县用一警力抱着而为什么不去控制事先商量好有意来打架的舒启铭一家人?再问张理成明知这里打架了还来到事非之地没有制止打架是来做什么的?他是否在凭着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伤人?只有当时在场的群众知道和办理过此案的人知道并不只是个迷,只是公安有意隐瞒包庇而已。“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我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的调查组”经多次查证,公安民警并无殴打他人的情况,在整个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打斗。请问:张理成那天是做什么来的?他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本应保人民安全的人明知是事非之地(事先知道这要打架了)还驱车载舒志胜来到打架现场又是何用意?请纪委要好好清查,清除公安队伍里披着羊皮的狼。 3、2014年上半年毛俩姐弟百余次找到办案民警请求吕宗海依法处理前两次打架中还没有被追究人的责任,而吕宗海依各种理由推托,在同年4月29日我姐弟俩再次要吕给处理或给个书面答复无果后,采取到吕办公室静坐等到有答复为止。过完五一长假5月5日早上我和姐姐再次来到吕办公室,见门关着吕不在,我和姐姐来到一楼大门口等。在等了半天后吕警官回来了,我们起身迎上去问吕要书面答复,吕极其不耐烦的高声嚷嚷起来说没有书面答复给我们,见吕警官如此高声我也控制不着自然也声音高了起来,两人就争了起来,吕向楼上走去我紧跟在其后面,吕见我上楼梯便对我头上推了几下,以强欺弱的样子要打人,我便没有跟他计较,只是再也没有去找过他了,后来一直找局领导,而不是回复中所说的那样。关于公安局回复中所说“为防止矛盾扩大化,我局认为不宜对参与打架的所有人员一律拘留。那么请问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要给舒小兰做假鉴定还违法把我家人一起以刑事案起诉至检察院?前两次打架都是因邻里宅基地纠纷引起的矛盾而在第三次打架整个案件中怎么就找不到因邻里或宅基地纠纷引起等字样了呢?公安局的办案民警用意何在? 4、关于“经审查,我局认为此案立案及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我再三请问:由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发展到两次刑事案件,或许还会有更严重的事件发生;况且县、市、政府局领导多次为此事受到担忧和操心,至今案件没有得到完全处理,是不是不作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久拖不办、包庇犯罪分子、欺压百姓又算不算乱作为?违法将向志县、毛贵莲、向和平起诉到法院,给假信访回复,不给当事人合法人体损伤鉴定书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又是不是合法呢?对多次纠集多人多次到我家任意损坏我家财物随意殴打我和家人,溆浦县公安局对相关违法人员定一般治安案件,一直以邻里纠纷为由包庇不予处理,使对方一次比一次更加猖狂。理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定【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七十五条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切又是不是定性准确呢?相信大家心中都有杆称。公安局回复上所说的只是截取一部分事实,多处弄虚作假只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忽弄给上级的回复和欺骗广大网友。只是这掩耳盗铃的行为欺压弱势群体老百姓再受到更大的伤害。
& &23:47:10网友33:相关法律法规第12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第四节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1:06:33O期盼着:路过第13楼做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被打只是小事。但试问在公安局、派出所,在这样一个讲究公正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上,连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连公民的生命都要受到威胁,又谈何去保护人民,还公道于人民呢?这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安局?到底是一些什么样的处事方式才能让民警如此嚣张,如此敢拿人民的生命开玩笑呢? &22:58:47O期盼着:请溆浦县公安局端正态度别再害民了第14楼&&&事情大致经过& &&&&&&&&&&&&&&&&&&&&&&&&&&&&&&&&& 因毛家人建房没有按舒家人之意修建,而是按县建设局规划和审批修建,舒家人先是叫七八个人到毛家恐吓威胁后叫其老婆舒小兰阻止毛家施工,之后又叫来三个青年人和同其舒家人将毛一家人打伤,后迎宾路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比如要对方出医药费或治安拘留人等),反而阳锡壮所长欺骗我和我家人说:“要等毛家华出院了才能做调解”还叫毛泽伟将其父亲接出院。在欺骗下我把伤口还未愈合(伤口缝七针线都还没拆)的父亲从医院接回到家里,考虑不想把事闹大想通过派出所调解一下让对方赔偿点医药费以后再不要来欺负我们也就原谅他们算了,后在我到派出所要他们调解时家里打来电话说舒小兰又到我家闹事任意损我爱财物,我便急忙开车回家阻止舒小兰的猖狂行为后与其争吵几句后想她是女人便不跟她一样就走开去了我家马路对面霍老五家与当时看热闹[当年租霍老五家卖钢材的向老板(现在火车站旁开饭店)和租霍老五后院做猪生意]的几个人讨论刚才发生的事和前几天我和舒两家打架的事,这时迎宾路派出所便来了三位民警,见舒小兰与几位民警说我家建房没有与她家对齐等如何不对,我便走过去解释没说上二句话(不超过三分钟)舒启铭从其自家楼上走了下来,边走边嚷嚷着什么我当时没注意他,舒启铭靠近我时一手抓着我衣领一手击打我脸部,(其实舒早已联系好了帮凶且此时已到了现场我还不知道)我反应过来时马上抱住舒,因他个高将我摔倒在地我被压在舒下面在我父亲的帮助下我慢慢爬到舒上面,这时我和我父亲及我表叔向志县(当是已七十多岁)被三位民警死死抱着,此时我看见有个男子在用双节棍击打我父亲头顶(后来才知道是舒启铭弟弟舒志胜),有个三四十岁的稍胖中年男子用脚踹我脸部,头上感觉有很多人在用东西击打像下雨点一样当时没有感觉痛,(后来听当时所在场群众说踹我脸部的人是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这时我父亲见我被公安民警抱着被打的头破血流还有三四个人在围着打就对着几十看热闹的群众大喊“你们公安是帮凶,抱着我一家人给对方打”这时他们才松开,舒一家人见状就跑了,我起身追了过去从地上捡起断砖向他们打去可因流血过多全身没有力气了没有打着,鲜血直流眼睛都睁不开了。此时公安民警没有抓捕犯罪分子任其逃离现场。&&&&&&&&&&&&&&&&&&&&&&&&&& 后来把我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和怀化五三五医院治疗,诊断为下合骨骨折,耳充血,头顶多处挫裂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牙龈多处凝血,肿胀、松动,吃流食一个月,两父子共花费三万多元。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还只是噩梦的开始,后面更大的伤害和打击接连而来。在此期间我家人多次到迎宾派出所要阳锡壮所长捉人和要些医药费,阳所长先是骗着我们说对方不肯出医药费,鉴定还没出来不能捉人,后来鉴定出来了也构成刑事犯罪了,又说人捉不到都跑了。这样一来我们去的次数也就多了再后来阳所长就开始对我们高声强骂致多次争吵,再最后就将我们的案不办了。后来由西湖派出所三楼吕宗海办理,当时我们想不管谁办理只要公正都一样,可万万没想到最后还是不欢而散甚至得到人身攻击,后来我家人到公安局向郭局长反映问题时又遭到多名民警和协警的殴打。在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包庇下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是舒家更加猖狂妄为,便于2013年5&月27日在毛房屋修至五楼时舒小兰再次架梯子来到我家在建工地阻工捣毁已浇好的水泥浆便与向志县老人殴打起来。之后公安局做了一个假鉴定(所做的鉴定伤口与病历不一致而且所做鉴定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违反了做鉴定的规定且不合法)说舒小兰也是轻伤,十级伤残,也已构成刑事案件。迎宾路派出所故意栽赃陷害违法将我家人(毛贵莲、向和平、向志县)全部依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检察院。并在网上通缉毛贵莲,抓捕后在明知毛贵莲有四个月身孕(毛贵莲多次提出其已有四个月身孕,并答应可以去医院检查,而且已有四个月大平常人用肉眼都能看得出)还将其押送到看守所,在看守所知情后不答应收留毛贵莲时阳锡壮所长强行将毛贵莲关押进去并将毛贵莲六岁大儿子(向理杨)扣留派出所二天(24日下午至25日中午)。 之后我两姐弟上千次走访市、县公安局、检察院反映相关处理不公和程序错误、违法乱纪以及我们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和诉求。而等待我们的是长达三四年之久得折磨、欺压和辱骂,甚至遭到多次被公安民警的人身攻击更是明目张胆的欺上瞒下、违法不究、有法不依、包庇犯罪分子,打压受害方、知法犯法、违法起诉,给假信访回复、假鉴定。向检察院反映举报不采纳不调查,法院更是枉法判决,乱套用法律条文包庇违法犯罪人。向县、市纪委政法委实名举报不是推拖就是收材料无果,要么就是走形势没有回复。 &请问广大网友:有法律而不顾的人三番五次、闹事生非还值的同情原谅吗?像这样的人如果都不让他赏识一下法律的惩罚岂不是失去了立法意义和法律的震慑?又怎能平民愤显法威保社会安宁?让以后的平民百姓又怎能遵纪守法相信法律呢? &23:59:59O期盼着:溆浦县公安局害死人了,何时才会有真相会有公理吗?第15楼公安局前依邻里纠纷为由不宜处理实施包庇犯罪分子,后又以假鉴定违法起诉另一方;请问第三次打架就不是邻里纠纷了吗?本构不上的刑事案件非做个违法假鉴定加害于我们是何用意?本是一个小小的民事纠纷“为不把问题扩大不宜依法追究处理”造成犯罪分子接二连三更猖狂的行为现造成两个刑事案件的结果。是把问题瘦小了还是扩大了,造成我们更大的伤害和痛苦谁会为我们负责?检察院不监督,举报不查、诉求不应,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法院更是枉法判决判:舒启铭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于刑事处罚。被伤害人不知我国那条法律法规能是如此猖狂的犯罪分子在多次惹事生非纠集多人多次故意殴打他人且当庭拒不认罪没有赔偿受害人一分钱医药费也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更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悔改态度的犯罪分子判免于刑事处罚,更是同案犯没有被追究。而在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正当防卫人毛贵莲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向志县(七十多岁)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于刑事处罚。公安局对向和平栽赃陷害的起诉更是成了迷局现已过去两年多早已超出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现在及不起诉也不撤销对向和平无中生有的栽赃罪名,谁又会去清查追责这里面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规违纪、貌视法律、践踏人权、知法犯法、胡作非为。如此下去以后的事又会如何发展不敢想象。 & &00:41:18O期盼着:我说的可一切当真第16楼如你所说全是真的应联系记者朋友认真采访一下,也应该向你所在省纪委和中纪委提交材料。我相信你会得到公平处理的。&08:28:22O期盼着:人民的黑暗因你所致第17楼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欢迎大家一起监督腐败官员同治党和国家我们是最好的“医生”;人民的团结是最大的力量。你的举手之劳会是溆浦人民或许更多人的帮助有助于党和国家全社会的发展。&12:33:26网友17:无形的伤害第18楼天朝就要毁在他们手上了,让老百姓受苦受累了。&16:45:17O期盼着:我说了算第19楼如此腐败没人管,打电话去中央巡视组。电话百度就知道了&21:08:27网友30:好好写材料交记者第20楼情人好好整理材料放到各大媒体上去,如百度、搜狐、天涯论坛等。&15:20:30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7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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