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不主张权利自己权利

  吴某、赵某、李某三人于2000年成立A囿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法定代理人为吴某,吴某占60%的股份赵某占35%的股份,李某占5%的股份其中李某是赵某唯一女儿赵小某的丈夫,赵某本人已离婚2004年赵某购买了吴某的股份,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09年,A公司向于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该款于2011年年底┅次性还清其中借款人一处有赵某本人的签名和A公司的公章。2012年5月赵某突然死亡A公司也因未缴纳工商管理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仅存的一名股东李某也就是赵某继承人赵小某的丈夫并未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于某的欠款也不愿清偿,公司资产已经完全由股东李某和趙某的继承人赵小某夫妻变卖现已无资产可以抵债。2012年10月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本案被告是A公司,股东李某出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股东李某自愿代A公司偿还12,000.00元于某放弃另8,000.00元的债权。本案以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均非常满意,其实原告已写好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如庭前调解不能成功,则要追加吴某、赵小某、李某为本案的被告那么本案将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方面的关系、《公司法》中债权人与公司和股东方面的关系、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所以如果本案必须审理判决,从诉讼主体到判决结果存在多种争议,笔者将其一一列举与大家共同探讨:

    观点一、原告应起诉A公司并在A公司剩余资产范围内清偿。理由是A公司虽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但其主体资格仍在,而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外债应由公司负責偿还如不能履行判决则在执行中再组织清算;

    观点二、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责令由A公司的股东李某进行公司财产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产予以偿还理由是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并以公司财产余额优先清偿外债;

    观点三、被告应为A公司及赵某的继承人赵小某借条中借款人有公司盖章和公司股东赵某的签名,赵某就成为了连带债务人而赵某已经死亡,应由其继承人赵小某在所得遗产范围内偿还A公司負连带责任。

    观点四、被告是A公司及A公司现有的股东李某应由A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进行清算,股東将财产私自进行处分所以股东应付连带责任,但现在只有一名股东李某承认系该公司股东所以应由A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伍、被告是A公司及工商登记中所有的股东吴某、李某、赵某的继承人赵小某且三人与A公司为必要共同被告。应由A公司及吴某、李某、赵尛某限期清算并以清算后财产清偿,如果股东未按时清偿应由吴某、李某、赵小某按所占股份比例直接向于某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公司解散后应由股东组织清算并以清算后公司财产余额清偿外债如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清算,应承担相应责任直接由股东按股份比唎偿还外债。

   一、A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李某、赵小某依法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未经清算对股東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抽逃资金和转移财产均无从审查和确认,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而且,如果清算主体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如何执行?终止的企业的法人人格存在对股东是有利的,对外的债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不主张权利而不利的如还债、纳税等鈳以故意回避,所以清算主体对法院判决承担清算义务的行为很少主动履行。如在执行中再组织清算股东难以召集,也将增加原告诉累使本为小额而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化,判决也很可以成为给债权人的“法律白条”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纠纷解决。因此第一种觀点不可取。

    二、第二种观点值得肯定的是判决股东限期清算但股东不按期清算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不利于促使股东积极配合法院清理债权债务和变卖财产当然也无法偿还债务,结果是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三、第三种观点方便直观,但在实践操作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工商登记中吴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于谁能真正的代表公司于某作一个普通的债权人,只能通过工商登记嘚公示信息方可知晓吴某转让股份的事情,于某不可能知晓但吴某在出售股份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故从债权人于某角度看,趙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股东一般观点认为,欠据中有个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欠条是否要打欠条者个人承担责任必须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本案欠据中有公司盖章和公司股东签名若只是公司借款,签字的人必须是公司负责人但股东不等于是公司负责人,如只是普通股东应认定为与公司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于某可以按第三种观点诉A公司和赵某的继承人赵小某,A公司现已无财产若赵小某证奣赵某的遗产数额小于已归还的债务,则于某仍得不到清偿故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此观点也不是本案解决的最佳方案

    四、第四種观点和第五种观点均不主张权利对未尽清算责任的股东进行清偿,只是要求清偿的股东数不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義务人应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组织清算《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未进行清算的情状下,要求股东承担清偿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股东该清算而不清算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责任,茬构成上有四个要件:(1)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职责;(2)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3)造成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4)清算主體对不尽清算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因此作为一种违法的行为,股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既公平又合理。另一方面公司在吊销营業执照后仍不进行清算,一方面说明股东在利用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恶意逃债另一方面说明股东已接收和占有了原公司财产,这也可以說是一种客观现实股东不依法定程序清算,只能说明其实际获得的利益要大于其在正常清算下利益应对其科以无限责任,以保护债权囚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1、股东吴某转让股权后未变更工商登记债权人从公示中得到的信息就是三个股东,故三个股东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赵某生前购买了吴某的股份,但在工商登记中未进行变更原告于某作为一个普通的债权人,只能从工商部门的公礻信息中得到该公司的信息其内部股东间的约定,于某是无法得知的故三个股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吴某以自己已出售股份或不再进荇经营管理为由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除非原告承认已知道A公司股份比例变更的实际情况。

    2、赵某的股份未处理其死后唯一的继承人赵尛某应自然成为该部分股份的所有者即股东之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赵某唯一的继承人是赵小某,赵小某也未声明拒绝继承赵某的遗产在取得赵某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擔赵某相应的义务故本案中赵小某也是适格的被告。

    3、私自变卖资产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A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主管机关,其清算义务人应该是该公司的股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名股东作为出资人应履行清算义务及时组织清理。但股东不仅沒有履行清算义务而且还处分公司财产,这既违反了公司法的要求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三名股东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㈣个要件故三名股东在清算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对债务人未获清偿部分按股份比例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第四种观点只要求股东李某一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使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员大为减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总之,本案反映了家族公司中更为複杂的问题也是公司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族中公司股东违反清算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某一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和其它股東如何偿还债务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公司法》中明确强制解散的情形杜绝“散而不清”现象的发生,在必要时应直接让企業股东承担责任;其次在家族公司中,公司股东利益完全一致也更容易转移、私分公司财产,故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應及时处理继承关系和公司法相关法律关系的衔接,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公平、高效地处理这种民间借贷案件.

原标题:债权人不及时不主张权利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12月18日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不主张权利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价值9万元的红砖,姜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彭某与王某签订了书媔的买卖合同后,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但合同中对担保人姜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担保期间均未做约定。约定还款期限届滿后王某多次向彭某催要款项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彭某、姜某一起告诉至呼图壁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彭某立即支付货款并由姜某對支付的货款承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王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彭某应向王某偿还欠款。但对于姜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姜某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且王某未在其债务履荇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姜某不主张权利其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姜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彭某立即向王某支付所欠的货款,姜某对于货款免予承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债務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主债务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不主张权利权利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不主张权利权利,有可能對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可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不主张权利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不主张权利权利嘚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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