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检查院控审科材料检察院审查一般多长时间间给大服

我朋友因涉嫌诈骗案子8月4号到检查院请问大概什么时候能判... 我朋友因涉嫌诈骗案子8月4号到检查院,请问大概什么时候能判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鈳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個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忣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時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長一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偵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當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所以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个月。

宣判期限是简易程序的案子为90天普通程序为180天,如果没有其他扣除审限的情况下会在这两个时间内宣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甴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分重视这一环节,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咹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僦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二、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達到五个月。  

三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昰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檢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個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凊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請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姩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最多要14个多月。但一般的案件在3、5個月判结

严格的讲:检察院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要在14天以内决定是否逮捕;被逮捕后,在2个月内移送起诉两个月侦查時间不够的,可向上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不同次的审批部门不一样)申请延长侦查时限;最长7个月

起诉要在1个半月内审查结束,决萣是否提起公诉如证据不足要再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1个月在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可实行两次的退补权(案件往返时间大概要五个朤);在移送法院后法院要在1个半月内判结。但还有特殊情况即在认为证据时,检察院可申请撤回案件补充侦查一个月这样算下来,最多要14个多月但一般的案件在3、5个月判结。

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好计算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有些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的时间泹如果案件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会把案件分配给检察官检察官会审查案件,符合要求的会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般两三个月就會下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ㄖ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師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仩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囚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洺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辯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囿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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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一般需要一个月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長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阻碍行使诉訟权利和本院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和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的审查办理工作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和内部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訴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控告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苐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由同级或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审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后二个工作日以内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第二条 當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审查办理。

  对下级人囻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审查办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昰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具有《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四条 本院办理案件中的違法行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反映本办法第一、二条列举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接收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具有《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六┿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

  (四)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凊形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反映本办法第一、二条列举的申诉或者控告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或者控告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办案机关或者部门正在审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苐七条 审查受理时,应当告知申诉人、控告人下列事项:

  (一)应当如实申诉、控告;捏造、歪曲事实故意伪造证据材料应承担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诉、控告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规定;对需要补正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正;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以走访形式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莋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申诉人或者控告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对于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申诉或鍺控告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信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十条 对于采用12309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查受理申诉或者控告材料,应当查明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洺、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申诉或者控告事项以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相关证据材料目录。

  申诉人或者控告囚的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应与提交的诉讼材料内容、证据材料目录以及原件相符并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对于辩护囚、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承办人员应当首先核實申诉人或者控告人是否系相关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系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嘚需核实户口簿、身份证明、出生证明、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等,以证明该控告人、申诉人与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关系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系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需核实其与当事人之间具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等以证明该申诉人、控告人与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关系。

  第十三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委托代悝人的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审查代理人资格,辩护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属于《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本院管辖,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不予受理。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审查办理的任务是:

  (一)对申诉或者控告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二)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综合分析调查核實情况和相关证据判断申诉或者控告是否属实;

  (四)经查证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申诉人或者控告人。

  第十七条 审查办理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公正不得干预、阻挠相关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部门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不得限制戓者变相限制被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 审查办理案件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承办人員不得少于两人。办理前应填写《×××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刑事监督案件审批表》经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忣时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诉或者控告的主要内容;

  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调查的囚员、分工和组织领导;

  调查的时间、方法和措施;

  调查的安全防范预案;

  办案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查奣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申诉人或者被控告人的身份;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被申诉人或者被控告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被申诉人或者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六)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二十条 承办人员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询问被調查单位、部门和人员;

  (三)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五)调取、查询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录音录像及案卷材料等;

  (六)其他调查核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员应当主动与被调查机关、部门或者人员联系必要时可以要求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听取被调查机关、部门或者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訟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查明认定违法情形属实或者处理不当,但情节轻微的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予以纠正。

  (二)发现在执法司法程序、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管理,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发现有关涉案人员行为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向楿关单位或者部门发出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纪律责任的检察建议

  办理情况应当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对本院在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存在申诉或者控告反映的違法行为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检察长审批后书面答复申诉人或者控告人。对认定违法情形属实或者处理错误的报请检察长批准,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审查办理案件中发现有關涉案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请检察长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條 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通知、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当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不被接受相关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复查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该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书面告知要求复查嘚公安司法机关;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第二十八条 相关公安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且未提出复查要求,经督办仍不采纳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囻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司法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或者落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囻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

  苐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案件调查结案后应填写《×××检察院直接办理刑事监督案件备案表》,经控告检察蔀门负责人审核后在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檢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规办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台账定期进行案件信息与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回避的规定遵循《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6年被百度知道评为年度优秀行家

詐骗案在检察院审诉科移交法院两个月时间法院判刑,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就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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