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镇上的人,在县信访受理案件,固安县政府府把案件交给镇政府落实处理,可是镇政府不按要求处理怎么办

县信访工作典型汇报材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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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工作典型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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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信访局
单位地址:
临泉县政务新区
公开电话:
http://www.linquan.gov.cn/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8d105f0f85d50(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
临泉县信访局是县委办公室管理的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科级单位,业务上接受县委办公室指导。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代表县委、县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为信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来信、来访、来电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大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信访事项的轻重缓急分别交、转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办理,并要求其按交办意见报送办理结果。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协调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根据县负责人意见明确特殊信访事件的受理单位和稳控责任主体并督查、督办;检查、督促有关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三)直接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信访老户事项。代表县政府受理人民群众对各镇和县各部门调处信访案件的复查申请,并组织复查。负责无理信访事项终结认定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信访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筛选有价值的人民建议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对带有全局性、苗头性或涉及面较大的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访信息。
(五)处理中央信访联席办、省信访联席办、市信访联席办交办的非正常信访案件,并负责有关工作布置及交办事项的组织协调、会办督办工作。
(六)负责国家、省、市、县信访网络信息系统维护,信件、信息和&县长信箱&办理及重要事项的协调会办工作。
(七)检查、指导、督促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组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开展信访宣传工作;参与研究、起草全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草案。加强信访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协调驻京、驻肥信访应急工作组工作,及时劝返本县越级上访群众;牵头处理信访突发及群体性事件;配合公安、武警、安全部门处理以群众集体上访为由进行的游行、集会、请愿等活动。
(九)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信访干部、信访群众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
(十)负责县电话投诉中心、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运行管理工作(日,县电话投诉中心撤销。同时,设立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县电话投诉中心职能划转到县信访联合接待中心)。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部门:
一、接待室。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公电话:、6512776,地址:临泉县信访联合接待中心,邮编:236400。负责人;梁峰(副局长),联系方式:。
二、案件办理室。主要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公电话:、6534164,地址:临泉县信访联合接待中心,邮编:236400。负责人;刘涛(案件办理室主任),联系方式:。
三、督办室。主要负责群众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办公电话:,地址:临泉县政务新区北楼120室,邮编:236400。负责人;张金良(督办室主任),联系方式:。
临泉县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接访时间和地点。每周一至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在县委、县政府信访联合接待中心接待来访群众。
二、&县党政领导接待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轮流到中心接访,县教育局、民政局、国土局及建设局班子成员轮流到接待中心值班接待。
三、值班接访领导如因出差、开会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中心接访的,事先要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告知信访局。信访局经请示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县党政领导开门接访日程安排表》,依次约请顶班领导。
四、县党政领导接访时,县信访局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呈请接访领导批示意见后,及时交办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有关承办单位或部门在受理后60日内给予处理解决,并将办理结果按要求书面报县信访局。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党政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不能视同一般信访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落实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认真研究,规定解决和处理的时限。
六、来访人员应按接待日程序办事,遵守接待日规章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接待日工作秩序。对妨碍、干扰接待日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泉县党政领导带案下访制度
为切实解决重点信访突出问题,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乡镇(单位)党政领导带案下访每年不少于两次,带案下访案件可从所包案件或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需要带案下访的案件中选择1-2件进行带案下访。
二、领导在带案下访时,对带案下访案件落实&七包&,即包下访、包接待、包协调、包处理、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三、责任单位在包案领导下访前,召开信访案件协调会议,听取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根据领导包案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带案下访时间。
四、责任单位在征询包案领导具体下访时间后,要提前通知上访人,并告之其应遵守的信访秩序,对集体访必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同时明确有关负责同志,协调做好信访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领导带案下访活动顺利进行。
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领导包案下访案件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及不认真落实下访领导协调意见,致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发生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共临泉县委、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临泉县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人不出去,事要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4、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5、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6、坚持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7、坚持督查督办与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相结合的原则。
8、坚持日常督办与专项督办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1、信访局督查督办科负责督查督办县领导开门接访交办信访事项和县领导批示信件(A类)。
2、信访局分管副局长督查督办中央、省、市三级要报结果信件和交办的越级访案件(B类)。
3、县委、县政府包案领导督查督办县信访领导小组交办的热点难点信访案件(C类)。
4、县信访领导小组督查督办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重大信访问题(D类)。
三、工作程序
1、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1)所有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全部由县信访局督查督办科进行立项,并建好A、B、C、D四类台帐,入帐时限,从承办或主办单位接到信件之日起,依次为50日、40日、30日、20日。
(2)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3)对进入督查督办台帐的信访事项,督查前要制定书面督查督办工作方案,A类事项报信访局分管副局长批准,B类事项报信访局局长批准,C类事项还要填写《热点难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审批表》,报包案领导审批,D类事项填写《重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审批表》,报信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2、督查督办的实施
(1)信访局督查督办科督查A、B类信访事项,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会议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
(2)包案领导和县信访领导小组对C、D类信访事项督办主要采取案件调度会,带案下访等方式。
(3)对C、D类信访事项,除领导督办外,必要时可按程序提请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协助进行专项督办。
3、督查督办结果的使用
(1)改进工作建议。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乡镇和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报请县信访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①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②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③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④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⑤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⑥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乡镇或党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向县包案领导、县信访领导小组和县信访局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责任追究建议。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乡镇或县直部门有《临泉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情形的,按规定程序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临泉县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的领导包案工作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协调。
二、县信访局在每季度末排查梳理出重点矛盾纠纷及信访隐患,拟订领导包案方案报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两办&名义行文交办。
三、领导包案按照&谁包案,谁负责处理到底&的原则,实行&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县领导在接到包案文件后,要亲自听取所包案件各有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根据领导要求,对所包案件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间,并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信访局要及时向包案领导反馈信息,积极建言献策。
四、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汇报、电话督办、召开调度会、案件分析会、带案下访等多种有效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一般问题不出乡镇(单位)、大事不出县。
五、领导包案原则上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疑难,经包案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同时告知县信访局。领导包案办结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把办理情况报县信访局,以便汇总上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包案领导。
六、在领导包案过程中发生去市到省赴京越级上访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劝返接回。
临泉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乡镇(单位)、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负责实施。
二、矛盾纠纷实行定期排查。村每周排查一次,乡镇(单位)每半月排查一次,县每月排查一次,并逐级上报。
三、各级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建立台帐,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认真加以调处化解,并将调处化解情况及时上报。
四、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警机制,遇有突发重大信访隐患随时上报,并落实稳定措施,及时调处,随时注意信访动态,严防发生越级访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五、矛盾纠纷的调处实行三级调处机制。村(社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排查为主,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单位)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县级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
六、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临泉县委、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临泉县信访工作月例会制度
为及时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提高全县信访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构建大信访格局,使全县信访工作逐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实行三级例会制度,即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县信访局工作例会和乡镇工作例会。
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信访局局长、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例会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亲自抓。
三、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排查重大不稳定因素,交办热点难点信访事项,研究、调度具体信访案件。参会人员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信访局例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主要是通报上月信访形势、各类案件(信件)办理情况和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参会人员为各乡镇、县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和信访办主任、县直重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信访干部。
五、乡镇例会每月上旬下旬各召开一次,主要是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具体信访案件,学习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排查不稳定因素。参会人员为党政班子领导成员、人大主席、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信访调解员、信息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六、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台帐。县信访局例会召开前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召开后要及时向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情况。乡镇工作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要向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信访局报送。
七、对乡镇例会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
临泉县重点信访案件调度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县的信访稳定工作,尽快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县信访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信访案件调度会议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度内容包括突发热难点信访问题,县领导开门接访交办案件、批示信件,国家、省、市三级要报结果案件及需召开调度会议的其他案件。
三、一般信访案件先由县信访局负责调度。经调度仍未能解决的,按程序提请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调度。
四、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30日内未办结的,由县信访局填写《重大信访事项领导调度审批表》报请包案领导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安排调度。
五、县信访局召开的调度会由各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包案领导召开的调度会议,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办人员参加会议。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调度会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包案领导及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六、包案领导或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调度会召开后,各责任单位每10天要向包案领导或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一次案件办理情况,并向县信访局反馈信息,直至结案。
七、各参加调度会的单位未按调度会要求认真办理信访案件,造成信访人重访、越级上访的,按中共临泉县委、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一、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以及网上信访诉求,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二、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请县领导签批后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三、责任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初次信访事项,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重复信访事项,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受理之后,一般在60日内办理结束,以书面形式回报县信访局备案,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如果案情较复杂的,需要延期办理的,责任单位需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个月,经批准后,向信访人送达延期告知材料,在90天内办结。办结后的信访案件,具办人员要将案件资料扫描后上传到阳光信访系统。
四、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五、如果信访人对第一级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办理情况不服的,可以在30天内带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申请书》向上级(如县级信访局复查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复查其代表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复查,30天内作出《复查答复意见书》;
六、如果信访人仍不服县级政府复查意见,还可以在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30天内,携带县级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本人申请,向上一级信访部门复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其代表市一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30天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此为所谓的&三级终结&。
主持中共临泉县委、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工作&&荣艳丽
职务:主持县信访局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县信访局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0558-6583803。
  一般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反映,信访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为:
  群众来信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群众来访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网上信访:国家投诉办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 & & & 省长信箱受理的信访事项&&30天内办结;
& & & & & & &市长信箱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 & & & 阳光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省长信箱的除外);
   & & & & 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信访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的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
  电话投诉受理的信访事项&&15天内办结;
  信访事项复查期限&&30天内办结;
  信访事项复核期限&&30天内办结。
中央门户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各省政府网站
省内市级网站
市内县区网站
县内机构导航
版权所有、主办:临泉县人民政府&&承办: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运维:临泉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皖ICP备号-1&网站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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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步仪与定南县天九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步仪与定南县天九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赣中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步仪,男,193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月星,1964年11月生,汉族,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定南县治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南县天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瑞生,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志华,定南县天九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廖建平,定南县天九镇林业管理站站长。
原审第三人曾光仪,男,195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恒良,定南县鹅公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曾步仪因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8)定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曾月星、张治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卢志华、廖建平,第三人曾光仪及委托代理人谢恒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在林业三定时,原告曾步仪在地名为新屋家的地方取得一块自留山(定林证字第012211号),四周界址为:上山顶、下田、左兰芳、右永于。该处山场在1953年土地改革时,为郭兰秀取得土地证,四周界址为:东兰芳、南永于、西坝、北永于。在农村实行公社化后,该山场收回集体所有。第三人曾光仪在地名为坳上的地方也取得了一块自留山(定林证字第011642号),四周界址为:上天水、下土坎、左兰芳山、右兰芳山,该处山场在1953年土地改革时,为曾永于取得土地证,四周界址为:东兰芳、南路、西兰芳、北天水。在农村实行公社化后,该山场同样也收回集体所有。从1981年落实林权以来,原告与第三人未曾对上述山场发生过争议,直至2006年林改时,原告与第三人就新屋家和坳上的山场发生权属争议。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调处,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于日作出《关于曾光仪、曾步仪自留山争执处理决定》,即:一、此块争执的自留山山场地名新屋下(坳上、桂花树下)东与山顶、南与步仪、西与公路、北与兰芳山为界,应该由曾光仪家管理使用,曾光仪定林证字第011642号山证是正确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争执山场中按原山证占15/16比例。二、曾步仪争执的山场,按原山证中占1/16比例。三、曾步仪家在自留山上砍下的杉木理应归还曾光仪家。原告不服,申请定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经复议,定南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月8日14作出定府复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被告日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被告对该纠纷重新作出处理。为此,被告于日重新作出了《关于曾步仪与曾光仪自留山争执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再次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定南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定府复字(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日所作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天九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进行调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所持有的自留山证均为合法有效的山证,也是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山林权属争议的主要依据,虽然各自山证中所记载的争议山场座落地名不同,但从山证中所记载的四周界址看,双方的左边界址都以兰芳山为界,而原告山证中右边界址以永于山为界,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在新屋家龙头山山场与第三人坳上山场是同一地方的同一片山场,且第三人的山证记载的范围包含了原告的自留山,形成了原告的自留山与第三人的自留山部分重证。为此,被告按照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作出争执山场重证部分双方各一半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日作出的《关于曾步仪与曾光仪自留山争执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及天九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曾步仪与曾光仪自留山争执的处理决定》;2、判令天九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九镇政府承担。其理由:上诉人居住地新屋家的龙头山,土改时由郭兰秀依法取得,郭去世后,其女婿杨柳青将该山场转给上诉人管理。1981年,上诉人取得该山场的自留山证(定林证字012211号),座落地名新屋家龙头山,山场地名和座落地址的现场完全吻合。30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争执。2006年林改重新填证时,第三人曾光仪突然与上诉人发生争执,上诉人申请天九镇人民政府处理,镇政府于日作出《关于曾光仪、曾步仪自留山争执处理决定书》,上诉人申请复议后,定南县人民政府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并责成其重新作出处理。镇政府于日再次作出处理决定,仍然是换汤不换药。上诉人新屋家龙头山与第三人坳上自留山从地形、地名、地貌都有很明显区别,所谓龙头山也就是在屋场的背后,坳上应该在地貌有凹的地方,可是镇政府却将龙头山与坳上混同为同一地点,看不到所在区别。
被上诉人答辩称:2007年初,天九镇人民政府受理上诉人与曾光仪自留山纠纷后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上诉人认为“新屋家龙头山”与曾光仪“坳上”山场,不属同一地点,但从上诉人和曾光仪提供的山证中所载的四周界址看,双方的左边界址都以兰芳山为界,而上诉人右边界址则以永仪山为界。同时曾光仪的该处山场是继承其叔叔曾永仪的山,曾永仪1953年的土地证也载明该处山场叫“新屋下”,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新屋家龙头山”与曾光仪“坳上”山场属同一地方的同一山场,曾光仪山证记载的范围包含了上诉人自留山、形成了上诉人的自留山与曾光仪的自留山部分重证。现场勘查表明,争议山场左、右二部分的林相有很大的区别,右边树木长势茂盛,其中松树明显有人工造林的痕迹,左边部分则很稀疏,据证人曾立光、曾祥林等人提供的证词,证明1992年曾光仪请人在该处山场造林,同时现场表明,争执山场的下方,右边是旱土,左边是水田。上诉人持有的1981年定林证自字第012211号自留山证载明,“新屋家龙头山”,面积0.5亩,四至为:上山顶;下田;左兰芳;右永于;曾光仪持有的1981年定林证自字第011642号自留山证中载明:“坳上”,面积8亩,四至为:上天水;下土坎;左兰芳山;右兰芳山;二份山证表明,曾光仪山下以土坎为界,上诉人的山下以田为界,据此可以证明上诉人的山场在争执山场的左部分。综上,天九镇人民政府依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于日下达的《关于曾步仪与曾光仪自留山争执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九镇政府对辖区内村民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有权进行调处。定南县人民政府1981年给上诉人与第三人分别颁发的自留山证合法有效。上诉人自留山证中载明的“新屋家龙头山”山场与第三人自留山证中载明的“坳上山场”,从其山证中所记载的四周界址看,双方的左边界址都是以兰芳山为界,而上诉人的右边界址是以永于山为界,经本院实地勘察,第三人自留山记载的范围明显包含了上诉人的自留山,故争议双方的自留山在事实上部分重证。被上诉人天九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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