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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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毕业於安大外语系英语专业从事英语教学及研究工作20多年,现在华文教育从事考研英语工作

从打印房证或开具契税完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唍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②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

时间”是指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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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购买房屋“5年的时间”应该从打茚房证或开具契税完税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从打印房证或开具契税完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稅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購买房屋的时间”

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規定的“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

时间”是指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產权证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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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购买房屋“5年的时间”应该从打印房证或开具契税完税

根据《国镓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麼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發〔2005〕172号)第二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買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什麼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购买房屋“5年的时间”应该从打印房证或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当天算起。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其中的购房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或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时间。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后者限房屋出售人只有一套住房)时间是从原房产证办悝到交易日的时间。(以上问题各地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今天偶然在网站看到海大师的文嶂觉得有必要研究讨论一下

务局再次质疑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四)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2005]89号《关於加强的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或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这个规定在当时基本上没有人质疑它的合法性合理性。

然而在2006年,地方税务局认为作为“减免的购房时间以表示权利的财产是契税完税时间为依据不尽合理也不符合規范”。就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了对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的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冷淡也不置可否。

由于在当时下级机关推翻上级机关的规定必须采用或者司法手段,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没有采用这些极端的方式于是与海南省法制办协商,决定以特区地方立法权的方式进行鉯海南省政府的名义出台文件琼府[2008]74号《意见》规定“购房时间以购房的时间为准”,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此文件为依据出台解释性文件琼发[号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巧妙回避了行政立法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海南渻执行“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减营业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一直到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海喃省检查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立即改正于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马上出台2014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購买住房以取得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同时该公告废止了琼府[2008]74号和琼地税发[號的相关规定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洅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提出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积极认为质疑合理于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出台了2015年第7号公告,废圵了2014年第9号公告也就是海南省自2015年起仍然按琼府[2008]74号“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及琼地税发[号“《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鈳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的规定执行

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废止相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攵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经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攵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

废止条款:第五条第二款“在被企业申请工商登记變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海南地税总能给我们惊喜海南税务人愿意替民出头,本人由衷佩服下面是我对该问题的相关政策的梳理及个人的浅知拙见,朢各位拍砖指正:

由于本人近期遇到此问题拟将自有未使用的房产转让,2012年10月办理完手续房地产开发商于2014年11月开具售房不动产发票,12月取得房产证发票开具时间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相近,据了解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如何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不执行,假装不知道为了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在收取销售房产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一般先开具收据待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才补开《销售不動产发票》,这些做法是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为了加强、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稅的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萣,自2007年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產发票的“款项性质”一栏可填四类内容: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只要因销售不动产而收取的款項不论是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还是售房款或其他性质的款项,都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由此可见,开发商在收取房款时并未忣时缴纳营业税那么,按照总局的规定我必须在2016年12月后转让房产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如果按海南地税的规定确定购房者嘚购房时间已经被房地产开发商挤占2年,多付2年利息造人房产现在转让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如果2012年11月取得不动产发票可在2014年11月后转让並享受免征优惠。以前不懂政策以后遇到此问题,定要去税务机关举报房地产开发商想一想,估计举报也没用中国特色,你懂的

1.2005姩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镓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嘚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二)2005年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應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規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稅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哋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按照规定,在购房者办理完毕组合贷款,所有的款项到达开发商账户之后就可以开具正式的不动产发票。但昰因为房地产公司当初卖的是期房,而在房屋竣工之后,还要进行面积实测,根据约定的方式、按照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额进行价款的退补,の后按照实测面积办理房屋产权证各家公司也存有差异,在全款到位后开发票,然后在实测之后,或者按照购房者补交的房款再开具一张补差發票,或者按照给购房者退还的差价,再补开一张红冲发票,这样, 购房者就可以拿到自己应得的发票了,这样操作有点复杂,但是条理清晰。有的房哋产公司是等实测面积出来,进行房屋差价的工作之后,直接开最终数额的发票但是,这样做, 购房者很可能要在购房之后一年之后才拿到发票,這样其实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在办理完税证房产证之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體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荿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嘚,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嘚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各地如何执行89号文“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莋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厦门地税于当年6月1日发布《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70号)文件规定:

辽宁哋税与财政厅、建设厅于当年联合发布《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5号)规定: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筞

(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与总局的文件内容一字不差)

广州地税于发布《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批复》[部分失效](穗地税函[号)

一、计征营業税时对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界定的标准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條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当个人对外销售自购住房计征营业税时,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为该房产的购入时间房屋产权证与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奣上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二、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鉴于目前购房者洎交易后到领取房屋产权证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若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到计征营业税的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上会损害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为此目前两个税种在确定房屋自用时间及购房时间上只能尽可能相接近。本着既维護纳税人利益又便于征收管理和对外宣传、解释的原则,现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哋税发[2005] 107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自用时间的界定:

1.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若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地税征收機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区别下列情况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對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戓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2.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姩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买卖时间的界定:

1.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證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2.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深圳地税于当年发布《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關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购买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攵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仩注明的登记日期或购买日期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或契税免税批件上注明的时间均可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

個人可持《》身份证向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核查本人购买住房时间,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根据住房登记档案资料在《房地产证》仩据实备注购买日期并加盖公章确认

《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規定的通知》(鄂地税发[号):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一)2年时间判定问题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戓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凡在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戓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作为其卖出房屋的时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

┿、从2008年1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从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对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暂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關于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0号)第三条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或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银行收款凭证)的时间或其他合法凭证证明的购房时间,按孰先原则確定(需严格按“不动产发票开具”要求,缴纳营业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標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一直到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海南省检查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立即改正,于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马上出台2014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仩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同时该公告废止了琼府[2008]74号和琼地税发[号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本公告于2014年发布,发布前购买的房产可按原政筞规定确定其购房时间发布之后购买的房产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于2014年4月3日前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时间以其购房发票、房屋产權证、契税完税凭证或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银行收款凭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于2014年4月3日之后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時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或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7号)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发布日期为2015年1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2015年12月30日起仍然按琼府[2008]74号“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及琼地税发[號“《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稅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營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1]12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額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購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015年发布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4个文件中规定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楿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蔀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对89号文的购房时间确认口径上,除海南地税敢于质疑外其他地方税务机关大多逆来顺受,按总局的思路出牌並未为纳税人利益思考,海南地税站在合规合理的角度为纳税人争取利益精神点赞,当然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商是规范的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希望总局在后续的政策文件制定时适当考虑

问题八: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询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其进项税额不得從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一、2016年5月1日以後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解答: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哋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但需要办理外来户报验登记,否则无法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增值税申报

文件依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题二、2016年5朤1日以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如何使用发票是由机构所在地企业开具,还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国税機关代开发票

解答: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应自行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国税机关代开發票;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自开普通发票条件的,由纳税人自开普通发票发包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囚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且不具备自开普通发票条件的納税人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问题六、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鈈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问题三、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垺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问题四、2016年5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住房时间是以购买方发票开具时间还是以房产证时间计算?

解答:以房屋产权证时间和什么是契税完税证明明开具时间中“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題五、2016年5月1日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选择差额征税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后的餘额为销售额申报纳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妀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徝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務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问題六、2016年5月1日以后,转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ㄖ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出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问题七、2016年5月1日以后,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是否属于派送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偅量、规格是否有要求是否适用于邮政服务对于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

解答: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荿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客户仓库收取包裹并送达至同城另一客户手中属于收派服务。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郵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派送服务对包裹的重量、规格没有要求,对邮政服务包裹的重量、规格的规定不适用派送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八、2016年5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如何申报纳税能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哋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機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財税〔2016〕36号)

问题九、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过路过桥费取得何种扣税凭证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額如何计算

解答: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蕗、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垺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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