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度是无人检举不追究,这不明摆着鼓励人民群众犯案嘛!

现在小学一年级报名都要房产证,这不明摆着针对穷人吗?本地的户口,没有房产证就不让报名,太可恶了。该_百度知道
现在小学一年级报名都要房产证,这不明摆着针对穷人吗?本地的户口,没有房产证就不让报名,太可恶了。该
现在小学一年级报名都要房产证,这不明摆着针对穷人吗?本地的户口,没有房产证就不让报名,太可恶了。该怎么做有建议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什么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拿钱 走后门一般的好学校都要求本地户口 而且必须是他附近小区我们这最贵的学校 入学费 就高达20多万 而且还得找对人 找不对人 就是打水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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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比较好的学校,基本都是这样的啦,如果关系不够硬或者是钱不够多的话,也只能投降啦
有这个规定吗,我们这里没有,是以户口本来分配学校的。你是什么城市?
不会吧,哪里呀?
河北燕郊开发区
什么地方狗屎政策,找记者讨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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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中国现在对新疆维族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在新疆维族人做任何事都不犯法?_百度知道
中国现在对新疆维族是个什么概念?是不是在新疆维族人做任何事都不犯法?
今天上午新疆哈密又发生一件抢劫事件,试问哈密还属于中国吗?为什么以中国现在的情况,这样的事对于在哈密市来说纯粹是“家常便饭”?中国的官员到底是干什么吃的?为什么都没人来管?更还有人说要自认倒霉,难道新疆不属于中国吗?还是中国管不了这样的事?...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全国各地都会发生抢劫事件,不能因为它发生在哈密就说维族的不是。在xj,维族是会受到某些优待,但绝对不会越过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关于xj,事实上是有一小部分人妄图把xj分裂出去,但这也只是一小部分而已,关于大家说的xj小偷的问题,我只能说,小偷各地都不少,只不过如果是维族的话,一下子就能被人认出来,如果是汉族人的话,就不会有人深究他来自哪里,这是不公平的。xj是不如内地稳定,但这取决的他的地理位置和众多的民族,不管怎么说,他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政府也始终重视那里。
我爸在新疆也不是才呆一两天。是不是维族一眼就能认出来,不用为维族掩饰。还有那是明抢不叫偷,10W不是一个小数目。还有奉劝各位,离新疆维民最好远一点。最后如果政府真的重视这样的问题,就不应该让维民在中国的地盘是为所欲为。不得不说法律对于维民,简直就是虚设!!!
我是新疆人,那里怎么样你能有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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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下面很多人都在骂维吾尔族我感到很难过,这世上没有什么叫维民的,民族,只有叫维吾尔族的民族,呜呜呜呜~~
既然你那么肯定自己的想法 何必还要来问呢?你这不是明摆着要骂人么?要骂人去百度贴吧发帖去啊!何必在这里耍人呢?
哈密是中国的
我就在哈密生活
我觉得哈密治安很好
你遇到的事是少数
如果警察执法不对你可也投诉
维族 就是龌龊 肮脏
我作为一个内地的汉族人,对维族人的印象非常差。卖切糕的欺负人。小偷。抢劫。骗子。。。我在深圳才两年就见到过十几次维族做这些事了。卖切糕的事件就占了一半。我有个朋友还被骗,有个维族人拿了一部iphone4说是偷的要急着换钱,他贪小便宜就给了他两千块,结果一转身发现手机已经被掉包。所以两千块买了一部高仿模型。是人都会有欲望,虽然这件事不能全怪维族人,但是也太缺德了。从来没有人瞧不起维族人,但是维族人做的事情根本就没有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反而总是旁门左道来赚钱发财。我们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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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看了最近10岁女孩摔打的婴儿视频,我整个人都不好了。别人说要对那女恶魔严惩,专业人士告诉我们人家不用付刑事责任,最多进教养所。别人的命不是命?10的女孩谁都不懂?不懂还知道镇定的说谎,安慰男孩子的奶奶,还知道将摔在楼下花圃里孩子搬移?大人都未必有她镇定,还是个孩子?好一个孩子!!!!儿童当然是要保护啊,完善保护未成年的法律我双手赞成,猥亵幼女,虐待儿童,拐卖儿童,强J不管是男孩女孩都通通重判。  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天使,有人天生就是反社会人格的恶魔  看微博有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话    所有的文章都上网上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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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第一个  案例1:  某甲,男,生于日,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该案发生后,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愤慨,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申冤。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司法机关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未满14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予以收容教养,并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还差3天即满14周岁,与刚满14周岁的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力已无本质的区别,而且某甲杀人的手段极为残酷,动机恶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最后,某甲被劳动教养3年,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这人不懂????知道自己不满十四岁,嚣张啊
  发错图了
  案例2:[1]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广、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因陈某作案当日正是其14周岁生日,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某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97)第17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情节不恶劣,影响不严重??
  新华社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判决书显示,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天呐。。。好可怕!!!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责任年龄制度,普遍地规定有区分绝对无刑事责任与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根据这种年龄标准,未达此年龄的幼年人(有的称为儿童),不管实施了客观上为刑法所禁止的任何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既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得予以刑事追究和刑罚制裁,这是现代各国刑法在此问题上的共性。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刑法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低的规定为不满7周岁,最高的规定为不满18周岁,但多数国家规定为不满14周岁。我国现行刑法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所决定的幼年人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处理幼年人与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和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并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考虑现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在第17条确立了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并在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予以家庭管教或者政府收容教养的处理办法。  这是国家的法律还有实施原则  正确运用我国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p#副标题#e#   ㈠坚持未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既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而且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上述两个案例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上的绝对要求,即令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已经开始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撤销案件;在检察机关检察阶段且未起诉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的,以判决宣告无罪;已经定罪判刑、开始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刑法关于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是硬性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权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  ⒈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哪些危害行为得由政府收容教养?一般认为不是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而是其中严重的危害行为。但其具体范围指哪些,一般未予明确。我们认为,对此可以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之范围掌握,即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该款所列这些严重危害行为的,政府才视需要予以收容教养。这样理解,既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这些严重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合理的区别与衔接,也能为我国收容教养机关目前的实际力量所许可。  ⒉关于得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行为人的年龄下限问题。如前所述,目前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已满13周岁的人。不满13周岁但已满12周岁或11周岁的少年儿童,如果实施已满14周岁者就应负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政府可否收容教养?实践中也有将之收容教养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应当允许。当然,收容教养这种必要的社会保护措施,对行为人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因而其适用对象也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年纪过小(例如不满10周岁)的儿童尚根本不能理解这种措施的意义,因而不能对之适用;但已满11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其智力和知识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尚不能理解犯罪的意义,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但毕竟已有了初步的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能够理解收容教养的意义,因而视需要将已满11周岁、12周岁以上的儿童加以收容教养,可以说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同时从立法原意上看也是允许的,“对于无人管教,恶性又大,放在外边仍有危险性的儿童,即便小一点也可收容,这样做对社会并没有坏处。”[5]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某甲和陈某实施的罪行均十分严重,且手段残忍、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较大,而且某甲和陈某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质均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对某甲和陈某均应收容教养。如果某甲和陈某实施的不是严重的杀人行为,而是一般危害行为,那么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不必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某甲和陈某虽然实施了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但如果某甲和陈某的年龄均很小,比如均不满11周岁,也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而不必由政府收容教养,因为年龄太小的儿童,很难正确理解收容教养的意义,如果对其收容教养,反而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⒊应当完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制度。目前这种责令管教往往流于形式,有关的司法机关一经作出管教的责令,便不再过问管教的落实情况,有的儿童就是因为管教不当或疏于管教而又实施了危害行为,以至被收容教养甚至因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定罪处罚的。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作出管教责令时,就明确管教人的职责,并且在此后适当检查、督促和指导管教人进行有效的管教;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管教的儿童再次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与管教人的有意不尽管教职责或重大过错有直接关系时,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考虑给予管教人一定的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说一个国外的  国际在线专稿:据英国《每日邮报》19日报道,英国史上最年轻的儿童杀人犯乔恩?维纳布尔斯(Jon Venables)的豪华监狱于近日遭到曝光,这个冷血杀手的监狱里竟然设有宽频电视、视频游戏、吉他、音响系统以及个人健身房。监狱管理人员对此表示,此举是由于发现乔恩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态有不断恶化的迹象,防止他自杀才给的“特殊待遇”。  10岁时诱拐、虐杀、性侵2岁男婴  现年27岁的乔恩在他只有10岁时(1993年),在英国利物浦与另一名同龄男童罗伯特?汤普森(Robert Thompson)用从商店偷来的糖果诱拐一名2岁男婴,两人将这这名男婴折磨致死,然后将其尸体抛掷于火车铁轨上让火车碾成两段。法医验尸后发现,该名2岁男婴的身上共有42处伤痕,大部分在头部,并伴有多处骨折和刺伤痕迹,生殖器也有被性侵的迹象。  成当时英国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1993年2月,乔恩和罗伯特被控犯有谋杀罪,成为英国300年来被控该罪行的年纪最小的杀人犯。当时法官在宣判时形容他们两人为“无比邪恶且残暴”,须终身监禁并至少被关押十年,此外又严格定下了两人之后不可涉及的具体事项,且需由相关部门定期检查。  2000年10月一名高级法官将两人的最低服刑期减少2年,以表彰他们在狱中的良好表现及悔过行为。在监狱度过了8年后,乔恩和罗伯特一片争议声中于2001年6月被释放,两人被规定终生不得接近作案地区,也不得互相联络。假释听证会上陈述道:经鉴定两人不会对市民的安全造成威胁,他们将以新身份在新城市开展新生活。  副标题  再度犯案入狱  英国司法部发言人于上月初表示,现在27岁的乔恩因被怀疑涉嫌儿童性侵案,已再度被送返监狱,因为“所有假释犯人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旦违反就将被即时送返监狱。”而且他的假释许可有可能将被吊销。  新豪华监狱里除了一台宽频电视、健身房、任天堂视频游戏机、一把吉他和相应的音响系统。监狱管理人员说,这是因为狱警发现乔恩的健康状况不佳且无求生欲望,获悉乔恩喜欢听摇滚乐后,为了催生他的求生信念才给布置的。  后续审判或对媒体设限  据悉,乔恩的再度性侵儿童案将于数周后审判,而为了保护乔恩的“新身份”,此案可能设置媒体报道相关限制。(李冉)
  同样一个案件 ,,不过后来再度犯案  据英国《每日邮报》3月7日报道,英国司法大臣斯特劳表示:再次入狱的“少年杀人犯”乔恩?维纳布尔斯(现年27岁)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指控”。  1993年,两名10岁的男孩——乔恩?维纳布尔斯和罗伯特?汤普森,残忍地将两岁的詹姆斯?伯杰尔杀害。两人过了近8年的牢狱生活后获假释。为了防止他们遭到报复,英国政府给了他们新的身份。  今年2月底,乔恩因“违反假释条件”入狱,但警方没有说明他到底违反了何种假释条件。英国媒体报道称,再次入狱的乔恩因身份暴露,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狱方只好将他单独关押,政府正在考虑给他第二个新的身份,这次更换身份需要花费约25万英镑。得知这一消息后,受害幼儿詹姆斯?伯杰尔42岁的母亲丹尼斯?福格斯不满地表示:“他们(指司法部门)只知道保护凶手,却从来没有人保护我。”  1.用糖果诱拐两岁小男孩  1993年2月12日下午4点15分,英国利物浦市一名神色慌张的年轻女士走进当地警察局,报案说她两岁的儿子在跟她逛超市时不见了。  这名女士就是丹尼斯?福格斯。当天,她带着两岁的儿子詹姆斯?伯杰尔,和朋友一起去购物中心买东西。朋友试衣服时,丹尼斯在旁边陪她说话。不知何时,丹尼斯的儿子不见了。  丹尼斯慌了,请求商场保安帮忙。商场内反复播放寻人启事,但没有回应。丹尼斯只好报警。  此时,丹尼斯心爱的儿子詹姆斯正被两名10岁男孩——乔恩?维纳布尔斯和罗伯特?汤普森带上“死亡之路”。  乔恩和罗伯特是同学,他俩逃学来到购物中心偷了一大包东西:糖果、电池、颜料、钢笔、洋娃娃(罗伯特收集会唱歌的洋娃娃)、水果……在分赃时,两人产生了一个疯狂的念头:诱拐一个小孩。  于是,詹姆斯成了他们的目标。乔恩扬了扬手中的糖果,向不远处的詹姆斯说:“喂!小孩,过来!”詹姆斯抵挡不住糖果的诱惑,乖乖走了过去。  乔恩和罗伯特带着詹姆斯匆匆离开了购物中心。不久,詹姆斯开始哭闹,要找妈妈。两人便大声吓唬他,不许他出声,还把他打得脸上乌青。  3人经过河边时,一个老妇人发现了詹姆斯脸上的伤痕,就问是怎么回事。乔恩和罗伯特说是詹姆斯不小心摔的,随后继续赶路。当天晚上,老妇人在电视上看到失踪男孩的新闻,马上报警。  2.被捕后互相指责对方是凶手  两个大孩子带着年幼的詹姆斯走了4公里路,最后来到了铁路边。他们把偷来的颜料泼在詹姆斯脸上,向他扔石头,并把他推倒在地,用砖头和铁棒击打他的头部……乔恩和罗伯特发现詹姆斯断了气,就把尸体放在铁轨上,还在他的头部压上石块,希望火车帮他们“毁尸灭迹”。  行凶后,两人回家。乔恩因回家晚被母亲狠狠打了一顿。母亲不无担忧地训斥乔恩说,刚才电视里报道了一个小男孩在购物中心被拐走的消息,她还以为是乔恩呢!  詹姆斯失踪的第三天,4个小男孩在踢足球时发现了他的尸体,尸体已被火车轧成了两截。经法医检查,詹姆斯身上共有42处伤,其中多处为骨折和刺伤。詹姆斯的夹克、裤子和鞋子被脱下,尸检结果显示,詹姆斯受到过性侵犯。法医在詹姆斯的肛门中发现了两节电池,那是罗伯特和乔恩从购物中心偷来的。  警方封锁了案发现场,没有让媒体记者给尸体拍照。  詹姆斯被残忍杀害的消息很快传开,当地人自发在铁路旁为他举行悼念仪式。不知是出于愧疚还是为了掩饰罪行,罗伯特为詹姆斯献上了一朵玫瑰。乔恩时刻关注着案情的进展,并“义愤填膺”地表示:“如果让我捉到凶手,我会把他的脑袋拧下来!”  但两人还是很快被警方揪了出来。接受审讯时,两人互相指责对方杀死了詹姆斯。  罗伯特和乔恩被控谋杀和绑架,成为20世纪英国年龄最小的谋杀嫌犯。
  3.“现在感觉如何,你们这些小杂种?”  1993年11月1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官分别以儿童A和儿童B代替罗伯特和乔恩的真实姓名。庭审时,约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法庭外,有人向两名被告的家人发出死亡威胁。英国政府不得不将两人的家人转移。  共有38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这些人因没有向詹姆斯伸出援手受到公众的指责。法官的一席话让这些指责逐渐消失:“那一天,他们只是在过自己的正常生活,却戏剧化地出现在詹姆斯生命中的最后几个小时里。”  庭审持续了3个星期。由于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受害者的母亲丹尼斯请求法庭不要告诉她,儿子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伤害。  最后法庭宣判两人谋杀罪罪名成立,乔恩和罗伯特成了英国250年来最年幼的谋杀罪犯。听到判决时,乔恩坐在被告席上哭泣,罗伯特面无表情。旁听席上有人大喊:“现在感觉如何,你们这些小杂种?”  法官宣布,这两个男孩应至少被关押10年。  民众认为这个判决过轻,英国《太阳报》编辑递交了一份有30万人签名的请愿书,要求加刑。1995年,英国内政大臣霍华德宣布,两名被告至少将被关押15年。1997年,英国上诉法院裁定,霍华德宣布的决定不合法。最终,两人被判处8年监禁。起初,他们被关押在北英格兰某处的秘密隔离地点,满18岁后被转到成人监狱。  狱中的罗伯特身体状况不好,时常生病,且心理压力过大。后来他在狱中考取了电视大学服装设计专业的文凭。乔恩则经常被噩梦惊醒,幻想自己肚子里孕育了一个新的詹姆斯,以此赎罪。  4.“我一辈子都不会原谅他们”  两名凶手的家庭环境不太好,很多人认为,这是使他们变为杀人恶魔的原因之一。  罗伯特的爸爸经常殴打妻子,后来离家出走。妈妈是个酒鬼,稍有不如意便拿罗伯特出气。罗伯特还经常被5个哥哥殴打。  乔恩的父母经常吵闹,几次离婚又复婚。他们的家族有抑郁症史,乔恩和哥哥、妹妹经常受到邻居小孩的嘲笑与欺负。后来,乔恩与罗伯特结成“同盟”,常常一起逃课。  受害者詹姆斯长得像个洋娃娃,很是惹人喜欢。儿子遇害后,丹尼斯和丈夫拉尔夫悲痛欲绝。  2001年,两名凶手获假释。根据内政部的规定,他们可以用化名生活,领取新的身份证件,还可以要求警方提供保护。  拉尔夫曾发誓要把杀害詹姆斯的凶手挖出来。“詹姆斯拥有活着的权利,但这些人剥夺了他的权利,所以他们也不配拥有任何权利!”  英国政府禁止媒体报道两名凶手出狱后的下落。2005年,丹尼斯在一封匿名信的指引下,见到了时年21岁的罗伯特。丹尼斯说,当时她的血“都要凝固了”,“我一眼就认出了那丑恶的脸和邪恶的眼睛。”  当被问及是否会原谅罗伯特和乔恩时,丹尼斯说:“我本以为自己可能会原谅他们,但见到罗伯特后,我发现自己还是很恨他,或许我一辈子都不会原谅他们。”  5.再次入狱乔恩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指控”  丹尼斯后来又和丈夫拉尔夫生了一个男孩,不过两人很快离了婚。再婚后,丹尼斯又生了两个儿子,但仍然抹不去内心深处的阴影。她和前夫拉尔夫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真不明白政府为什么还要让他们回归社会,这对我们来说太不公平了!”  英国民众没有忘记詹姆斯的悲惨遭遇,许多人匿名给丹尼斯写邮件,告诉她两名杀人凶手的下落。2006年6月,一封电子邮件在英国民众中广为流传:一个名叫丹特?奥休斯的人在澳大利亚被控谋杀了一名4岁女孩,这个人就是当年杀害詹姆斯的凶手之一。后来英国政府辟谣称,两名凶手不会获准赴澳大利亚生活。  那么,两名凶手获得假释后的情况如何?据英国《星期日镜报》报道,罗伯特获假释后染上了毒瘾,被控曾到商店行窃。他现在“在办公室工作”,获得“合理的工资”。《每日邮报》则在3月4日报道称,乔恩在英国某地一家酒吧当保安,他的老板并不清楚他的真实身份。当初乔恩和罗伯特获得假释时,内政部除了不允许他们见面外,也不允许他们从事安保工作。  或许正是因为乔恩违反了当初的规定,才于今年2月底被警方以“违反假释条件”再次收监。但3月7日《每日邮报》等媒体报道称,英国司法大臣杰克?斯特劳表示,乔恩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指控”。此前媒体曾报道,乔恩入狱后身份被公开,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被单独拘押。政府正在考虑给他第二个新的身份,而这次更换身份需要花费约25万英镑。  获知杀害儿子的凶手再次入狱,丹尼斯?福格斯首先想到的是:他又干了什么坏事?谁家的小孩被他残忍杀害了?当听说狱方为了保证乔恩的人身安全,将他单独关押,政府考虑给他新的身份时,丹尼斯不满地表示:“他们(指司法部门)只知道保护凶手,却从来没有人保护我。”  (未经《青年参考》报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不得转载“新闻故事”版稿件,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0岁时开始杀人 英国混世魔女如今已长大(附图)    
  成熟后的玛丽  玛丽的日记  “拜恩?豪没有妈妈,所以即使他死了,也不会有人为他难过。”  “是否有罪的关键在于你会否撒谎。”  “我杀了人,现在我可以回家了。”  “我们杀了马丁?布朗这个小杂种。”  “杀人并不是那么坏的一件事,我们每个人总会有死的时候。”  “想象自己是如何杀死一个小男孩,然后到处宣扬,难道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吗?”  年仅10岁的小玛丽是一只狡猾的“小狐狸”,她杀死了两个3岁和4岁的小男孩,却装出一副可爱纯真的脸孔。玛丽每次杀死小男孩后都跑去向死者亲人“报告”死讯,故意带他们去找尸体,笑嘻嘻地跟着别人围看棺材,然后兴奋地叫嚷自己就是杀人凶手。但是没有人相信她。  她是一个漂亮的英国女孩,她拥有惊人的高智商和幻想力。她是天生的混世魔女,还是后天环境造成的一个悲剧?但无论如何,她只是一个10岁的小女孩。  现场一:3岁拜恩惨被扼死  “你是在找拜恩吗?”小玛丽?贝尔问拜恩的姐姐柏特,着急的柏特正到处寻找至今还没回家的弟弟。拜恩是一个只有3岁大,长着一头金发的小男孩,生性乖巧的他一般只在家附近玩耍。小玛丽和她的好朋友罗拉主动请缨,两人热心地领着柏特这里看看,那里找找。现在这个世界上恐怕只有玛丽和罗拉知道拜恩究竟在哪里。  玛丽把柏特带到小孩喜爱聚集玩耍的铁路旁。不知为什么,柏特突然有一股不详的预兆。她想起不久前这附近也曾经死过一个小孩。突然,玛丽指着铁路旁的一堆烂砖碎瓦,对柏特说:“拜恩可能就藏在那里面玩。”  实际上,小拜恩的尸体正是躺在这堆瓦砾里面,玛丽就是想让柏特自己过去,亲眼目睹弟弟的尸体。但柏特坚持不肯去,并回家了。就在当天夜里的11点多,警方在那发现了小拜恩的尸体。  小拜恩被发现的时候全身都是伤痕,他是被扼死的,身旁的草丛中躺着一把破剪刀。但最引人注目的是他敞开的小腹上被一片剃刀刻了一个“M”字母。  就是在这个1968年的夏天,距离伦敦440公里远的斯哥特伍德发现了一件震惊英国的儿童谋杀案。警方马上把嫌凶的可能锁在当地几个小孩身上,他们想起前不久小马丁的突然死亡。  10岁的玛丽和13岁的罗拉也在被怀疑的小孩当中,谋杀案发生后,玛丽的行为变得很古怪,而罗拉就异常地兴奋。她们老是不停地笑,似乎拜恩的死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凶手很可能就是玛丽和罗拉二人中的其中一个。  小拜恩的葬礼在8月7日举行,警官多森当天一直留意着玛丽的举动,希望能从她的表现和反应中得到蛛丝马迹。  “我看见她站在棺材旁边一直在笑,还因为兴奋不停地搓着双手。”  多森对这个小女孩感到毛骨悚然,他决定要及时行动,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人物。  罗拉向警方称:“玛丽告诉我她杀死了拜恩,还带我去看拜恩的尸体。”但玛丽警告她要保守秘密,不许告诉任何人。警方当即拘捕了玛丽。玛丽是一个漂亮的小女孩,长着一头黑发和一双锐利的蓝眼睛。被抓的玛丽刚开始显得有点惊慌失措,但马上就恢复了镇定。她否认杀死了拜恩。  警察开始套玛丽的口风。“有一个男人说当天曾看到你和罗拉在铁轨附近。”  “那这个人的视力一定得很好才行。”  “为什么一定得有好视力?”警察抓住了一个破绽马上追问。  玛丽马上意识到自己说漏嘴了,她眨巴眨巴着眼睛说:“因为——视力好才能看到当时根本不在场的人。”负责审问的警官认为玛丽是一个非常聪明狡猾的女孩,她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
  以下是玛丽的口供:  “那天,我、罗拉和拜恩三人在铁轨附近玩,后来不知怎的罗拉和拜恩突然打起架来,失去理智的罗拉像疯子一样掐着拜恩的脖子,还扯着他的头撞,我极力劝阻,她反而向我大吼。拜恩的脸逐渐发青,最后发黑。我跟罗拉说,这件事可是跟我没关系的。罗拉就威胁我说,如果你敢说出去,我就以同样的方法对付你。她回家后还笑嘻嘻地对我说,这是第一次杀人,但不会是最后一次。  后来,我和罗拉帮柏特找拜恩,我本想让柏特发现尸体的,但罗拉坚持说拜恩不会在那里。拜恩的尸体被发现后,罗拉曾问我愿不愿意和她逃跑,我说我不愿意。”签字:玛丽?贝尔  玛丽?贝尔的口供中有一部分是真实的,但大部分是编造出来嫁祸罗拉的。玛丽和罗拉都以谋杀的罪名被起诉,玛丽显得很平静,但罗拉就非常生气,她诅咒说要报复所有人。两个未成年的女孩涉嫌谋杀的案子震惊了英国国内,并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目光。  现场二:4岁马丁神秘死亡  自拜恩被谋杀后,警方重新审视另外一个小男孩马丁?布朗的死亡原因。实际上,马丁死后,玛丽曾做出一些非常古怪的行为。她曾经尖叫着说自己是杀人凶手,但却被其他同学取笑。  即使是在马丁和拜恩之前,其他孩子也曾受过玛丽的伤害。一个3岁的男孩被她推下楼梯,头部血流不止。第二天,玛丽和罗拉又再次袭击3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说玛丽用手狠劲地扼她脖子。10天以后,小马丁就被杀了。  小马丁的尸体是在一间房子的地板上被发现的,血和唾液从他的嘴角流出来。后来,人们发现玛丽和罗拉朝着这座房子走来,玛丽说想带罗拉来看看马丁的尸体,当然,她们马上被大人轰走了。  然后,玛丽和罗拉两人去向马丁的阿姨报告马丁的死讯,还向她详细描述马丁死时的恐怖样子。玛丽对已经被吓呆的阿姨说:“我可以带你去看马丁的尸体。”  但玛丽和罗拉似乎还是觉得不够过瘾,她们故意去骚扰马丁的阿姨,不停地刺激她:“马丁死了,你感到难过吗?”“你想念马丁吗?”“你有没有为马丁哭过?”然后她们就咯咯地发笑。阿姨最终忍无可忍,命令她们俩滚出去。人们认为这只是两个爱恶作剧的小女孩。  马丁的母亲也同样遭受过这两个“小魔女”的作弄。“玛丽敲门,微笑着说她想找马丁,问马丁在不在。我告诉她马丁已经死了。”她说:“我知道马丁已经死了,我想见棺材里的马丁。”然后不怀好意地坏笑。马丁的母亲被眼前的这个小女孩惊得无言以对,她把玛丽赶出去,砰地关起大门。  5月27日,警察在玛丽的家里找到了一些惊人的发现,那是玛丽写下的一些只字片句。  “我杀了人,现在我可以回家了。”  “我们杀了马丁?布朗这个小杂种。”  “以前就曾经有一个男孩的尸体也是那样地躺着。”  警察把这些字条带回警局,但开始只把它们当作一些恶意的玩笑。玛丽后来说自己写这些字句只是为了好玩。  马丁死的那一天,学校上图画课,玛丽在作业本上画了一个小男孩,姿势和小马丁尸体被发现时的姿势一模一样,旁边还画了一个药瓶,上面写着“药片”二字。然后,图画下面的作文是这么写的:“星期天,我和罗拉从小径上走下来,看到有许多人围绕着一间白房子。我们走上前去问怎么回事,原来里面躺了一个死了的男孩。”但是,玛丽的这篇作文并没有引起老师的注意,她只是认为玛丽的作文取材了马丁的死。  更令人称奇的是,在小拜恩被杀之前,玛丽曾经去找过拜恩的家人,说要告诉他们一个“天大的秘密”。玛丽说:“罗拉扼死了马丁。”为了演示罗拉是如何扼死马丁,玛丽抓住自己的喉咙吐舌头一副窒息的样子作亲身示范。几天以后,小拜恩就是这样被扼死的。  只有10岁的小玛丽似乎是一个天生的老手,她先“刊登”“杀人广告”,事后又公开承认自己是凶手,就这样既亦真亦假又轻轻易易地杀死了两个男孩。
  “流泪是软弱没用的表现”  宁坐牢也不博取同情  玛丽和罗拉被关起来的第一天就把拘留室闹得天翻地覆,两个小姑娘隔着铁门互相臭骂对方。门卫还听到玛丽一度凶狠地咒骂自己的母亲。  玛丽从小爱尿床,所以她对睡觉有一种恐惧感,因为害怕自己又把床弄脏。而每一次她尿床,母亲都会极尽其事地羞辱她,把她尿湿的床单晾出去给邻居取笑,甚至把她的头按到尿壶里。  在玛丽被拘留期间,门卫对这个小女孩有了更深的认识。他们把玛丽形容成一个自负、聪明并且狡诈的女孩。他们常常会被玛丽的言语惊住。有一次门卫给她找来一只小猫作伴,她却狠命地掐着猫的脖子泄愤。玛丽的身上似乎有一种天性的残忍,她承认自己喜欢欺负和虐待小东西,因为他们无力反抗。玛丽还称自己想当一个护士,因为可以把针筒狠命地插进别人的身体。  1968年,玛丽和罗拉被带到法庭上进行审讯,庭上挤满了媒体记者。主控律师一开始便指出,谋杀拜恩和谋杀马丁的是同一个人。  法医报告也显示,在拜恩和马丁的尸体上都发现了玛丽的衣服纤维,此外在拜恩的鞋子上也发现罗拉的衣服纤维。  尽管关于罗拉是否有罪还存在疑问,但从没有人质疑玛丽是凶手。关于玛丽,唯一存在的争论是,她究竟是一个患有后天病态的小女孩,还是一个天生的“魔鬼”?  但也有人认为,不称职的父母应该为玛丽的所为负上责任。玛丽的父母在庭上如同表演,一会儿大哭大闹,一会儿歇斯底里。而陪审团注意到,每当父母哭闹的时候,玛丽总以一副憎恶的眼神注视着他们。  玛丽的父亲比利?贝尔,家中的孩子在外人面前称呼他作“叔叔”,这样他们家就可以不断领取政府补贴的单亲家庭救济。比利是一个惯贼,而母亲贝蒂则是一个妓女,常常为了拉生意而不在家住。当地“居委”都不清楚贝尔家的底细,印象中只觉得这是一个毫无温暖可言的空壳,唯一感到有生命气息的是门口那条狂吠的狗。  但玛丽对自己的家庭情况只字不提,如果她在法庭上说出幼年经历及其在家中所受的虐待,如果她表现得可怜软弱一点,她很有可能得到法官的同情。经验丰富的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认为,他从来没有见过像玛丽一样倔强的小孩,她非常的复杂、聪明、冷酷,而且很危险。  在玛丽被审讯的过程中,她如同一个久经法庭的老手,冷静、早熟的行为让陪审团对她产生不了一丝的怜悯之心。  而罗拉就不一样,她的表现和反应更符合一个未长大的小女孩的身份,她表现出一种恐惧和惊慌失措的孩子气,还常常被吓得大哭,但玛丽就视流泪为软弱没用的表现。罗拉的辩护律师竭力把罗拉说成是一个淘气、爱恶作剧的女孩,她只是因为爱玩被扯进了玛丽的案子中。  在宣布结果的前一天,玛丽在拘留所里问门卫“未成熟”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她说:“律师说罗拉没有我早熟,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因为我看上去聪明一点,所以罪名都落在我头上?”然后她又问:“将有什么最坏的事情发生在我的身上,他们会吊死我吗?”  尽管玛丽和罗拉互相指责推卸,但这两个小姑娘之间似乎存在一种难测的关系。在法庭审讯过程中,法官注意到,她们俩的表情、反应常常惊人地相似,但目光中又相互仇视。每当听到对方指控自己的时候,就会变得异常狂怒。最后法庭不得不让两人轮流上庭。  当被问及是否害怕罗拉报复的时候,玛丽不屑地回答:“她不敢,因为我会给她更厉害的颜色瞧瞧。”  当案件的审讯接近尾声的时候,玛丽已被人们定性为一个“魔鬼”,而可怜的罗拉则是“愚昧的受害者”。陪审团认为,罗拉的智力相对低下,但玛丽则是完完全全的病态,具有攻击性、残酷、邪恶,毫无愧疚感,同时拥有高人一等的智力和可怕的聪明。  陪审团经过不到4小时便得出一致裁决,罗拉罪名不成立(当听到宣判无罪时,罗拉全身发抖),而玛丽杀害拜恩和马丁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拘留”。“终身拘留”实际上是一种不明确的刑期,它有可能是终身监禁,也有可能是被关几年后放出来。当听到判决结果的时候,这个年仅10岁的小女孩终于忍不住哭了。
  我已不是当年的坏女孩”  混世魔女当上了母亲  由于玛丽是未成年人,监狱和精神病院都不适合她,最后她被安置在一间全部关押男孩子的少管所。但这对于一个将要在那度过其青春期的女孩来说很不适合。  这间少管所叫“红河堤”,这是一个闻名全国的教养院,里面不仅设施齐备,而且教员的素质很高,这里曾改造过不少的少年犯。  玛丽的母亲倒是常常来看玛丽,但她每次都抱怨玛丽让她变成了杀人犯的母亲有多羞愧。她甚至向英国的小报兜售玛丽的故事,并怂恿玛丽在牢里写一些信或者诗之类的东西,然后拿去报纸上发表。刚开始,玛丽经常和少管所里的男孩子打架。玛丽曾经控告所中的一名舍监性骚扰,但没有人相信她的话。到了1972年,玛丽16岁,她被转送到一间成人监狱。  从全是男孩的少管所转到清一色的女犯监狱,玛丽得重新适应。1977年,玛丽从监狱里逃了出来,不过,很快又被抓住了。在短暂的逃狱日子里,玛丽和一个男人发生了爱情,这个男人后来把他和玛丽的故事卖给了报纸。  牢狱似乎真是一个感化之地,玛丽在这里改头换脸变成了另外一个人。玛丽说自己已经不再是当年那个杀人的坏女孩。但是,一个从小冷酷无情的人真的有可能变好吗?难道真的像小说里写的“道德被突然唤醒”吗?仇恨社会的人一般都是演技很好的演员,以掩饰他的表里不一。  日,玛丽出狱了(她那时23岁)。出狱后玛丽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托儿所,但她的监管人认为这份工作不适合玛丽。然后,玛丽去当了侍应生。  不久,玛丽怀孕了。怀孕的消息让玛丽让她想起了拜恩和马丁,12年前杀害孩子的人如今变成了母亲。她也可以当母亲吗?  玛丽认为自己有这个权利,孩子在1984年诞生了。  玛丽称是孩子使她懂得了自己以前的罪恶,“假如说我小的时候是个魔鬼,但现在的我已经完全是一个正常人了。”法庭允许了她想当母亲的要求。在法律上,玛丽是一个在监管下的在家服刑犯,直到1992年。  玛丽从一个儿童杀手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慈爱的母亲。就像一位传记记者所说的,玛丽有两个人,一个是幼年时的玛丽,一个是成年以后的玛丽。但玛丽的转变速度似乎太迅速,她常常在外人面前表现她的痛苦和愧疚,但反而引起别人的怀疑。  玛丽对自己小时的犯罪并不完全承认,她把它解释为一次意外和一种无意识的冲动。“当时我和妈妈吵了架,第一次还了手。当我把手掐在马丁的脖子上时,我的脑子里一片空白,我把他当作了泄愤的对象。我不是故意伤害马丁的,我为什么要杀死他?他只不过是住在我家附近的一个小男孩。”  但玛丽暗示罗拉应该为拜恩的死负责,“她装出一副可怜样,谁都相信她”。  这么多年来,玛丽的母亲贝蒂一直被指责是造成玛丽少时杀人的罪魁祸首。玛丽的童年就像一个噩梦,她多次被母亲抛弃。贝蒂把玛丽送给亲戚、收养者,但都不成功。玛丽两岁的时候已经养成了孤僻、冷酷的性格,每次贝蒂打她的时候,她都不哭,而是用小小的眼睛憎恨地看着母亲。玛丽5岁时曾亲眼看见她的一个小伙伴被车撞死的情形,这在她脑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读幼儿园的玛丽非常顽皮好斗,没有孩子愿意和她一起玩,也没有人敢欺负她。  当年审讯期间,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博士就认为小玛丽是典型的病态精神病。  长期缺乏与人的感情交流养成她极度冷漠的性格,因此,当她杀人以后,没有流露出一丝愧恨、焦虑,也没有眼泪。杀死两个小孩子对于玛丽来说只是一件好玩的事情。“两桩案子中,我没有发现任何杀人动机。”奥顿说。  当年杀死拜恩后,玛丽似乎没有任何得到满足的迹象,她的暴力倾向依然如旧。假如不是东窗事发,等她长大后,有没有可能变成又一个令人闻之丧胆的杀手?  尾声:《听不见的哭声》  玛丽在1998年出版了她的自传《听不见的哭声》。这本书出版以后,引起了英国国内的激烈争论。许多人批评,这些满身罪恶的人竟然还能靠贩卖自己的故事发财,就连英国首相布莱尔也公开指责玛丽的无耻。但玛丽不这么认为,十几年来,小报一直对她的小道消息孜孜不倦,她希望完全公开以后,人们就会对她失去兴趣。  尽管得到了一大笔稿费,但玛丽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新书面世后,她十几岁的女儿才知道她母亲原来是一个声名狼藉的杀人犯。但玛丽说女儿现在已经接受了她的过去,并原谅了她。女儿问她:“妈妈,你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呢?你那时侯还那么小,比我现在还小。”  或许《听不见的哭声》的价值在于让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和暴力倾向有更加深入的认识,从某一个角度来说,玛丽是我们审视这一现象的一个视角。本版编译小朗
  前阵子发生的  东莞11岁女孩涉嫌杀害7岁女童 只因玩耍中发生矛盾  发布时间:
16:30:18来源: 新华网【关闭】  昨日凌晨1时许,7岁的小婷发现死在离出租屋不远的菜园内,身上没有明显伤痕。东莞市东坑镇警方调查证实,疑凶是邻居11岁的女童。11岁的女童吴某芳对杀害胡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因两人在日常玩耍中经常发生矛盾而萌生杀机。  菜园内发现女童尸体  出事的7岁女童小婷是湖南人,小婷和外婆住在东坑镇凤大凤鸣岗村285号。这是一座平房,他们已经租住了两三年。前天晚上8时许,吃完晚饭后,小婷跟外婆说出去玩一下,就再也没有回来。直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警察发现小婷已经横尸在凤大凤鸣岗村一菜园内。  昨日下午,凤大凤鸣岗村内,住户们仍然在谈论着这巨大的悲剧。女童给住户们的唯一印象就是“很乖,很文静”。至于孩子是怎么死在菜园内的,住户们都不知道。最后,孩子被发现躺在凤大村文化广场旁边的一个菜园里,菜园四周有围墙,只有一个宽约1米的出入口,现场没有血迹。  出事前曾和邻居孩子玩  前晚8时许,小婷跟外婆说要去附近的亲戚家玩。到了晚上9时许,外婆发现孩子并不在亲戚家。一家人很着急,怕发生意外,在寻找的同时报警。直到昨晨6时30分左右,他们从派出所回到家后,才知道孩子已经死了。  小婷最后出现在监控视频内的时间是前晚9时许,当时的视频显示,她和隔壁家的孩子在距离住处100米处的一个水塘边玩耍,后来不知所终。“当时我就怀疑是不是跟那家人有关系,但警方一直都没有透露相关情况”。孩子的舅舅胡先生说,昨日凌晨1点左右,隔壁邻居一家四口被带到派出所。这一家人住在286号,两个月前从附近搬到小婷家隔壁,一对夫妇带着两个孩子,一男一女。  “以前他们的孩子就是老欺负我们家小婷,有一次还把她按进水桶内。孩子因为这事还送去了医院治疗。”外婆邝女士说,一直跟小婷说,不要跟隔壁的人玩,见到她就要躲开,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  疑凶是11岁女童  昨天下午,东坑警方给出通报证实,疑凶就住在死者家隔壁,是一名11岁的女童。通报显示,9月29日晚上11时许,东坑公安分局接群众邝某(女,60岁,湖南省嘉禾县人)求助,称其外孙女胡某(女,7岁,湖南省嘉禾县人,即小婷)于当晚8时许外出后一直未归。接报后,东坑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在镇内展开地毯式查找,随后于9月30日凌晨1时许在东坑镇凤大村一菜园的小池塘内发现了胡某的尸体。  昨日凌晨3时许,警方将嫌疑人吴某芳(女,11岁,湖南省临武县人)抓获归案。经审讯,吴某芳对杀害胡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因两人在日常玩耍中经常发生矛盾而萌生杀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责任编辑 余凌云
  去年的  新华社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判决书显示,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顶!!!!!!!!太可恶了,作为一个妈妈简直手指发凉
  这个满了十四氮素手段太残忍了  当年的虐杀案  日凌晨0时许,小雨淅沥。17岁双胞胎小军、小兵带着各自19岁和16岁的女友一同出门,准备去遛弯和找乐。 凌晨0时20分许,36岁的丁女士出门,等候晚归的丈夫。 在宣武南新华街口的一公交站台下,5人相遇。当晚,4名少年以“找乐”的名义将丁女士虐杀。  昨天,在市一中院,4名少年共获57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抗议判得轻 。  判决书称,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4人发现一名避雨的陌生妇女(丁女士、殁年36岁)。他们将该陌生妇女随身携带的112元钱抢走后,以殴打对方的方式取乐,并将对方虐待致死。此外,在本案案发的前一天,他们还用同样手段残忍虐待一名老年智障妇女,将对方打成轻伤。 法官认定,4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且“均积极参与共同犯罪”。法庭上,当法官宣读“17年、17年、14年、9年”的刑期时,两名分别被判17年和9年的女孩失声痛哭,双胞胎男孩表情木然。  在他们身后,被害人丁女士的妹妹“扑通”跪在地板上,大声痛哭称:“为什么不判他们死刑?”“姐,无缘无故的,你走得那么惨,你死了也别放过他们啊……”  记者采访时,双胞胎兄弟用判决书挡住自己的脸称,“不认识那个妇女”、“现在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当时就是无聊,为了取乐”。 法庭外,丁女士的丈夫拦住记者称,法院判得太轻了,他们准备请求检察院抗诉,“太残忍了,这些东西就是为了取乐。”  令人发指的游戏  判决书披露,一场令人发指的虐杀行为只缘于一群少年的找乐游戏。  日凌晨,天下着小雨。当4名少年发现在站台下避雨的丁女士后,假装嬉闹接近丁女士,其中一女孩多次碰撞丁女士。丁女士出言指责后,4少年将丁女士挟持到附近一拆迁房屋内,用棍棒殴打全身、脱光衣服、烟头烫、火烧头发和下体等极为残忍的方式,将丁女士杀害,并抢走其随身携带的112元钱和一部小灵通。  记者采访中获悉,这是一个不断升级的“找乐”方式———案发前一天的同一时间,在同一地区,4人还殴打了1名智障老年妇女。那一次,他们在抢完钱财后,用打火机烧了老年妇女。  警方称,案发前的几个月内,他们还殴打过2名捡拾垃圾的流浪人员,“就打了他们,没抢钱,也没烧人,那时还不敢干别的”。由于这些人流动性太大,他们未能找到这些受害人。  少年来自残缺家庭  他们还是孩子,怎么判这么多年?”昨天宣判后,其中1名少年的家长发出了质疑的声音。旁边一名旁听人士忍不住反问他,“你想过被害人的感受吗?”  据介绍,4名少年相识于1年前,“通过网络认识的,大家情况差不多,就在一起玩了”。  法庭上,少年与公诉人有这样一段对话,“你们去找茬儿是什么目的?”“就是找完对方茬儿以后,打她玩。”  “除了打她玩以外,还有别的目的吗?”“没有了,就是打她玩,以寻求打人的乐趣。”  “那你们为什么让她脱光衣服,还用打火机烧头发呢?”“闲得没事干了,也是为了图乐。”  “你们为什么非要采取打人的方法图乐呢?”  “就是在打人时,看到对方痛苦的样子,心里痛快。”  “你们知道这样做会造成什么后果吗?”“没有想过。”  记者采访中获悉,4名少年中,双胞胎兄弟家境一般,父母离异。其中一名女孩,则同样出自单亲家庭。在男友小军和其母亲发生争吵后,她随同小军离家出走。最小的那名女孩,则跟随父母从外地来京,父母忙于他们的生意,也基本“顾不上管她”。  案发前,4人均先后从各自的学校中(3人职业高中、1人大专)退学,“天天都在一起,上网、看电视,没别的,很无聊。”  (文中少年均为化名)  专家分析  “这是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情节简单、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昨天宣判后,主审法官孙庆宏称。他认为,对于这些辍学少年的心理成长,家长有教育之责、学校有监管之责、社会有净化环境之责。
  震惊!美国一儿童杀人犯 被按成人判刑入狱  文章来源: 世界日报 于
11:32:29  小囚犯金格里奇12岁时出庭受审的文件照。(翻摄自电视画面)  现年15岁的小囚犯金格里奇在狱中与狱友玩牌。(美联社)  印第安纳州12岁的保罗。金格里奇(Paul Gingerich)因协助枪杀同学的继父,2010年被按成年人审判,获刑25年,年满37岁才能出狱。不过,保罗现在面临一项“豪赌”,州上诉法庭将决定保罗案是否应在成人法庭重审,如果在成人庭受审,一但罪名成立,保罗反将面临65年监禁。  虽然印州刑法严苛,十岁儿童也可按成人受审与量刑,但保罗仍是被按成人审判和量刑最重的儿童之一。  保罗和另外两名儿童2010年4月准备离家出走,15岁的兰迪担忧继父费尔不同意,因此他们打定主意,先杀掉49岁的费尔。保罗说,兰迪递来一只枪,两人进屋后,“兰迪给了他继父一枪,我害怕之极,闭上眼睛转身也放了一枪”。  保罗说,他只是跟随兰迪去他家,不相信兰迪当真会杀死继父。但保罗终因预谋杀人,被判25年监禁。  印州上诉法院去年12月否决了保罗的认罪协议和判刑,认为保罗不应在成人法庭受审,下令举行听证,以确定保罗是否应在少年法院重审。但重审前景难测,如果法院裁定应作为成人重审,那么依照最严重的谋杀量刑,保罗可能被判65年监禁,将一直坐牢到77岁。  保罗如今仍在少年监狱服刑,三年后将转至条件奇差的成人监狱。律师说:“不进入成人监狱,就不知道里面的恐怖。过去30年我去过多次,我连狗都不会放进去,更不用说12岁的儿童。”  保罗的母亲说:“整个事件都不可思议,如果成人的大脑只有12岁的智力水平,也不会被当做成年人受审。”  保罗是个模范囚犯,每周在狱中上学五天,学习刻苦,老师表扬他为楷模,是表现最好的儿童囚犯之一。保罗希望取得好成绩,以便获释后找到好工作。  他的父亲说:“毕竟犯了罪,我从没想过让他逍遥法外。也不是说他是受害人,同学的继父毕竟死了。但也不能把儿童当做成人,指望儿童不会犯错误。”
  太恐怖了,令人毛骨竦然。。。。。。。把他们全抓起来扔到孤岛上玩饥饿游戏吧。
  浅析犯罪低龄化问题  作者:孙莉莉 张伟  发布时间: 15:05:1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0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比率高达83%,1997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未成年人犯罪占我国刑事犯罪的10%左右。  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如下:  分
类 案件(件) 涉案人数 未成年人  2005年 59 104 66  2006年 64 145 104  2007年  (截至十月) 85 216 13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激增,同时,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不断上升,日益呈成人化趋势,犯罪年龄明显呈低龄化趋势。那么,犯罪低龄化是刑事责任年龄过高造成的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够有效遏止青少年犯罪吗?笔者试就青少年犯罪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文峰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如下:  分类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截至十月份)  侵财案件 35 41 65  人身伤害案件 21 17 18  其
他 3 6 2  共
计 59 64 85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公做案手法,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如被告人张某,某学院学生,伙同四人利用黑客软件盗取银行帐号,购买QQ币、魔兽币等电子虚拟财产网上出售,获得非法收益。有的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较为单一,侵财案件多为非法占有,伤害案件多为出于哥们义气或行凶报复;  (二)犯罪动机的产生大多带有随意性和激发性,一般事前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或行动方向,犯罪动机的产生往往由于外界的诱因而临时起意。  (三)犯罪团伙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最活跃时期,贪玩好动,喜欢集体行动,所以青少年犯罪多为团伙犯罪。近年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结伙犯罪情况如下:  分
类 受理案件 团伙犯罪(件) 百分比  2005年 59 22 37.3%  2006年 64 30 46.9%  2007年 85 49 57.6%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猛增的原因  (一)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文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教育的失误导致其犯罪。诸多案例表明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有的随长辈生活,娇纵放荡。  如:被告人王某,17岁,父母离异,其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由于缺少父母的管教、关爱,感到悲观失望,犯抢劫罪。被告人白某,父母早逝,随年迈的奶奶一起靠拾废品生活,多次辍学、交友不慎,犯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父母离异,母亲长年在外,其随外祖父母以收取房租为生,缺乏应有的教育、管制,年少辍学,犯抢劫罪。  一切好的行为都来自好的情感,一个犯了罪的青少年,他的情感是“恶”,这种“恶”来自早期教育的缺失,源于父母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在家庭教育中错误地采取溺爱、打骂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埋下了向“恶”发展的隐患。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网络电视暴力色情信息催化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网络以及电视等媒介上大量无序传播的暴力和色情信息,校园、社区周边环境的混乱,非法网吧、录像厅、台球厅、游戏室充斥,污染了青少年成长的媒介环境,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制造温床,对青少年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据统计,80%的未成年罪犯有某种程度的网瘾,并因这些不良信息的催化诱发犯罪。如:杜某等八名中专学生,沉迷网吧,因无钱上网,遂生抢劫之念。  (三)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教育时期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但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认为开办法制、道德教育只是形势需要,所以忽视德育、缺少法制教育。只是在名义上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举办的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也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教育者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最终也只流于形式。还有一些教师自身素质低,常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差生特别是双差生不是及时引导教育而是歧视、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推向社会,这些做法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增加了后备,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并非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错,其根源在于社会矫正措施的缺位,即法律制裁体系不完善不协调  首先,将未成年人犯罪猖狂归结于刑事责任年龄高,犯了归因简单化、表面化的错误。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认为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原本不予追究的未成年行为人定罪判刑,投入监狱实行劳动改造,才能遏止其犯罪上升势头,才能对未成年人发挥刑罚威慑功能和教育作用,这种认识不仅没有看到深层原因和背景,而且有“刑罚崇拜”之嫌,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其次,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是国际化趋势。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正在成长发育中的未成年人特殊关照,符合他们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促使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避免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当然,从国际趋势来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更不意味着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实施免刑后推入社会了之。相反,现代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实行刑事处罚、判刑入狱接受改造外,还有系统的社会矫正措施,如属于保安处分范畴的感化教育、社区矫正等,通过这些强制性的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的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训练,以消除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五、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法治现状  (一)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从行政法上讲,我国目前仍然未制定出违法矫正类法律,而从刑法上讲,我国的刑罚制裁体系只包括强制性极高的几种主刑和附加刑,而且这些刑罚方式更多的是针对成年犯罪人,而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制裁措施。长期以来,用惩罚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来制裁未成年人,模糊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特别是对那些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少年”,往往是推给家庭、推向社会了事,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为矫正和思想教育。  (二)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法治的进步,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未成年人专项立法司法的重要性,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相继认可并采取了许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侧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和司法措施。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协调以及立法司法之间的不衔接,一方面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措施,而另一方面又在立法上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矫正手段,法律制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各种社会力量无法形成教育感化合力,客观上形成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无制裁化”,这就必然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以错误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肆无忌惮。
  六、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流于形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下大力度清理文化市场,对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进行专项整治,对校园及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进行坚决取缔;社会各级影视、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提供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  (三)家庭、学校、社会各司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给犯罪青少年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使他们感到不受歧视,对将来的前途充满信心,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热爱生活,热爱社会,这将更加有助于他们继续教育改造。  文峰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多年来不断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手段,通过庭前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庭审过程中的帮教,并在审判后开展定期的缓、减、免人员集中帮扶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两次),准确掌握未成年犯的情况,不断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帮助有条件的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学得一技之长,其中部分未成年犯通过家庭、社会、学校的共同努力考上了大学。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还担任学校的法制校长,与学生近距离的沟通交流,开展法制教育讲座,普及法律知识。  笔者以为犯罪青少年虽是罪犯,但其特殊性决定了在对惩处方式上有与成人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建议:(1)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2)不仅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3)从关押场所上,要和成年人相区别,避免相互感染,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  显然,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并非治本之策,相反却有掩耳盗铃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不过是把原来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行为变为犯罪行为,只是淡化了这些危害行为对社会的刺激而已。实际上,无论刑事责任年龄如何降低,那么与此相邻的低年龄段的青少年危害社会行为仍然存在,我们永远都无法消除这种“犯罪边缘现象”。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青少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因此,笔者并不希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希望通过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及社会综合预防、教育体制的加强,使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法律规范和制裁教育措施更加健全起来,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青少年营造良好、净化、绿色、阳光的成长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这些孩子都是恶魔投胎的么,那么残忍……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16:05:30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綑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慾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这么小的恶魔,受不了,,,特别那个10岁虐杀2岁的照片,,,太,,,,,
  公知会bb的,欧美都没立法,你中国立什么?  
  支持立法。。妈的
  支持,别让更多惨剧发生!  
  残忍。。。惊悚啊  
  所以才应该对未成年犯罪加以量刑啊!难道未成年人就不是人了?那在具有魔鬼阴暗面的所谓孩子面前,谁才是弱势啊?
  绫濑水泥杀人案  被害人埼玉县17岁女高中生【古田顺子】(Furuta Junko)的遗体,在东京都江东区若洲内(现若洲海浜公园敷地)被人发现以水泥密封在圆柱油桶内。凶手是四名16到18岁的高中辍学学生,将被害人监禁41日,期间施以强奸、殴打、焚烧等暴行至死。  由于案件严重,加上涉案者当时均未成年,而且犯罪历时长,对当时的社会造成极大的打击。至今,除主嫌以外的3名凶手,都已经出狱。  主要嫌犯  由于凶嫌皆未成年,当时并未公开姓名,这里使用A、B、C、D、E、F、G来区分。  A,男(18岁)  B,男(17岁)【神作让】(Kamisaku Jo),4个凶手中唯一被公开姓名的,神作是他在出狱后的新姓氏,据说是被收养;91年入狱,99年被释放;在他出狱之后的2004.年5月19日,又因为监禁与殴打友人而被判4年徒刑。  C,男 (17岁)  D,男 (16岁)  详细状况见下表:  少年  犯行时年齢  学历  前科  家庭  A  18  高中辍学  伤害、入侵校园  父母同居  B  17  高中辍学  偷车  父母分居  C  17  高中辍学  逃家、非法持有刀械、暴力行为  离婚(父亲死亡)  D  16  高中辍学  无  父母同居  主嫌少年A﹝当时18岁﹞是个无业游民,家住东京都足立区,家里有双亲和一个妹妹。父亲在证劵公司上班,母亲则是钢琴老师,两人工作都很忙碌,A从小就得不到双亲的关爱。而父母亲彼此的关系也不和谐。  A从小脾气就很暴躁,国中时学习柔道,因此也推甄上东京都内某所私立大学的附属高中。但是因为A太强了,在学校常常被学长欺负。为了发泄怨气,A会在街上找小混混和中年男子的麻烦,在家则会对母亲拳打脚踢,家庭关系因而崩坏。A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时被学校退学,之后跑去当瓷砖工人,同时也加入飞车党。平时靠飞车抢劫来赚外快,这期间又染上毒瘾,开始和流氓打起交道。  少年B﹝当时17岁﹞是次嫌人物,在小学3年级时双亲离异,母亲在酒店上班,对他疏于照料。有一个姐姐。国中时曾经有一年是A的学弟。毕业后考上私立高中,但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被退学。之后读了2个多月的夜校,白天的工作则不定。  少年C﹝当时17岁﹞五岁的时候父母离异,母亲是美容师,工作忙碌无时间照料C,父亲离婚后不久死于交通事故。家中有一个姐姐。中学时A的后辈,和他差一届。高中进工业学校就读,但很快就被退学。之后不停地换工作。  少年D﹝当时16岁﹞的家是整个事件的舞台。他的父母亲在同一家诊疗所工作,父亲是行政主任,母亲是护士。夫妻俩同样感情不合睦,在家中口角不断。除此之外,家中还有一个哥哥。国中时是A的学弟,和A差两届。高中就读工业高中,但读了一年就休学了。而后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游手好闲。  A富有领导性,他成立了一个叫做「极青会」的少年流氓组织,并担任组织首领,平时主要是强迫推销店家买花……等等。同时他和B、C、D三人的关系匪浅。  A因为帮D的哥哥找偷车贼,变得能够自由进出D的家。同时A又跟C的姐姐交往,所以C之后就理所当然地变成A的小弟。  这群少年的父母因为害怕自己的小孩,因此就算孩子有脱轨的行为他们都不敢责斥。4人每天晚上,都会聚集在D家的二楼,A当时就已经在用自己的新车SILVIA 从事犯罪,例如强拉女子上车后施以强暴、或者是飞车抢劫等。  被害人  【古田顺子】(Furuta Junko),17岁,埼玉县高二女学生。  案件详细情形
  案件详细情形  日,A、B、D三人在足立区轮奸了一位正要骑脚踏车回家的女性﹝当时19岁﹞。当时A开车载着B、D两人,邀这名女性上车兜风,女性不予,三人用车子挡住她的去路后,B抢走了她的脚踏车钥匙,将她强押上车。为不让她逃走,还将车子刻意驶上高速公路,在车上还用「我们刚从少年感化院出来」、「我们去大洗﹝地名﹞吧。现在那边的海水很冷、浪又大」等言语威吓她让她放弃抵抗后,把她带到宾馆强暴。  11月25日晚上6点左右,A到D的家里约他一同去抢劫。D于是跟朋友借了摩托车,两人一起出门行抢。  晚上8点过后,他们骑着摩托车在琦玉县三乡市内游荡,途中遇见了打完工骑着脚踏车正要返家的县立八潮南高中3年级学生──古田顺子﹝17岁﹞,A对D说:「你去把她踹倒,之后就交给我」。于是D就骑着车接近顺子,用左脚狠狠地从她的腰部右方踹下后,将摩托车骑到转角处观看。  顺子顿时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地跌落到路旁的水沟。A借机靠近关心,并将她扶起后说道:「那个人是个疯子,我也被踢过,等等搞不好有危险,我送你回家吧」。之后他将顺子带到附近某个仓库角落,恐吓她说:「我是流氓,你被我们盯上了,跟我上床我就放过你」,然后将她带到宾馆强暴。  晚上10点,A打电话给先行返家的D,听到B和C也在他家后,便叫他们3人出来。4人将顺子带往D家的2楼监禁。  这天,D的父亲因为参加员工旅行不在家,家里只有母亲和D的哥哥G。  11月28日,A以「给你们看个好东西」为由,把E﹝当时17岁﹞和F﹝当时16岁﹞约出来,之后在一伙人在D的家人熟睡的深夜轮奸了顺子。顺子拼命的抵抗。在楼下的母亲似乎被吵醒了,但是顺子的脸被压在寝具上而无法出声求救。他们更将顺子部分的阴毛剃掉,还把各种异物塞进她的阴道里凌虐她。  11月30日晚上9点,D的母亲首度看见顺子,叫D赶快让她回家。但一个礼拜过后,她发现顺子还在2楼,便直接要顺子快回家,但似乎没什么效果。  另外,这段期间他们曾经让顺子打电话回家,叫她跟家里的人说自己是离家出走,请家人不要报警。电话打了不只一次,平均5天打3通,顺子的父母便因此相信女儿是离家出走。  而后他们不分昼夜地玩弄顺子的肉体,每当她受不了凌虐昏倒时,少年们就会把她的头浸到水桶里,让她清醒后在继续凌虐。这段期间他们轮流地监视,不让她逃跑。  12月初的某日下午4点,少年们因为昨晚夜游正呼呼大睡,顺子趁机从2楼来到1 楼的客厅,打算报警。但不巧,被睡在电话附近的A发现。很快地,警方利用逆侦测查到D家的电话打过去做确认时,A接起电话敷衍警方说:「没事,我搞错了」,便挂上电话。A和B因为此事,对顺子的凌虐手法也更加残暴,打她、踢她、甚至还拿打火机烧伤她的脚背。除外,还喂她吸食强力胶、强灌她威士忌等酒类以此为乐。  当时日本有一位演员叫做武田铁矢,他曾唱过一首歌名叫『声援』,里头有一段歌词是「加油、加油」。某日A在凌虐顺子时唱着这首歌,并且逼她跟着唱。而顺子在私底下也会用这段歌词激励自己。  12月5日,东京的中野车站内发生了电车追撞事件。A故意欺骗顺子说:「你老子坐在那台电车上挂了,现在电视正在拨。你看到没有」,当她露出担心的表情后又故意问她:「你现在是什么心情」,「我很难过」听到顺子的回答后A又告诉她:「其实我是骗你的」。A、B、D三人藉此不断重复着「死了啦」、「还活着」之类的话语,让顺子的心理陷入极度的不安当中。  12月10日,顺子开始央求少年们放她回家。于是A就问道:「你回家后要怎么跟你老娘说」。「我会跟我妈说,我这段期间都在新宿游玩」「穿学校制服能在新宿玩这么久是吗」A如此回答她,同时施以暴行,对她又踢又打。甚至还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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