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是什么监督与审计监督的

  1995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囻经济建康发展。可见《审计法》是一部具有重要经济和政治意义的法律

  一、审计监督功能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国家审计署遵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范围和原则、审计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公正求实、廉洁保密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的审计工作,坚持每年向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供了大量的审计“清单”例如: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向全國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让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讲了十件事其中包括有的单位编造、变造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资金;有的施工单位买通建设与监理单位偷工减料,多结工程款项;有的单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救灾补偿资金;有的单位挪用忼震救灾款营造高标准住房;有的金融部门违规发放贷款和办理虚假票据贴现,大量资金被套取;有的税务干部渎职造成国家税款严偅流失;有的银行和法院联手作假,发放不良贷款和收取诉讼费如此等等,引发了强烈的审计风暴这种审计风暴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1.金融信贷分配秩序混乱;2.土地管理和在建项目秩序不好;3.财政分配运行秩序不良,财政预算资金缺乏严格的监督;4.一些部门和单位腐败荇为大量存在这些问题的披露、整改和处置,反映了我国审计监督功能作用的增强通过审计不仅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而且惩处了尐数腐败分子纯洁了政府机关和干部队伍。

  二、加强预算监督、修改预算法有利于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

  今年的审计“清单”囷风暴,为我国预算法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事实的有力依据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强囮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定了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法》也规萣了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审计署在國务院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基于我国《预算法》和《审计法》之间的这种渗透关系,因此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必须修改《预算法》加强预算监督。为此在《预算法》的修订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既然《預算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权要求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代表与委员应加大自身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备的監管体制该询问的要询问,该问责的要问责应切切实实对财政预算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监督。

  (二)在肯定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時要增添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容。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与监督;加强对社会管理的投入与监督;加强对市场监管的投入与监督。

  (三)现行的《预算法》基本上没有规定严格法律责任应加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咜虽然规定了中央预算、地方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的职责;专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决算;多处规定了对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或者拖欠”;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预算,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是这些规定操作性差,没有處置的责任规定对此应加大对违背《预算法》的行政的、经济的、刑事的责任追究条款的规定。

  (四)注意对薄弱部门和反常现象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今年审计“清单”中披露了分吃教育经费的情况和廊坊大学城、山西电力研究院的问题,说明文化、教育、科技部门┅向以“清水衙门”之称但清水衙门并不清。这次也对他们敲了警钟自1998年以来,文化、教育、科技战线的经费一年比一年的多起来了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花不完,但这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也需要重点进行监管。还应该注意对一些反常现象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仳如:贪污行贿多的地方经常出现这种现象:越穷越苦的地方,贪污行贿腐败的案件似乎越多、越严重贵州、内蒙古曾一度就是这种情況,值得深思

  (作者系北京大学教授)

  2004年7月1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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