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需要审核清单中工程量清单审核方案的真实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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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1:0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由于图纸变更及编制人员水平差等原因,经常会造成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较大,最终结算价与投标价相差甚远。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原清单报价需作调整,一般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在投标单价基础上按原报价水平及思路作调整,但也常常因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存在错误而使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错上加错&。
  由于编制人员的水平或责任心等原因,造成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不清或欠准确,造成理解上的差错,如特性描述中漏写部分说明,业主或审计单位一般会认为应按常规考虑,未详细列出的施工内容已经(或应该)包含在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而施工单位则会认为应严格按特性描述来考虑,应重新增加新的清单来补充原项目特性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措施费调整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将措施费分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方法,投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来计算措施项目,但结算时清单的工程量与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变化,措施费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一直是结算纠纷的重点之一。有的施工合同虽明确注明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际施工中如发生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措施费增加(特别是涉及费用较大的情况,如发现地下文物而增加保护措施)或因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层后改为造四层)造成措施费大幅增加的情况,如措施费不调整,也不合合同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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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  一、当前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投资的现状  (一)前期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造价失控。拟建项目经过论证决策确定后,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由于设计水平不高、深度不够,导致设计变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工程甚至一直处于边设计变更边施工的状态之中,同时设计人员也很少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这不仅延误了工期,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更使工程实际结算价超合同价,以致整个工程投资超概算。   (二)监理人员把关不严,工程实施中乱签证,人为增加工程造价。在审计中发现,有的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记什么就签证什么,存在乱签证现象:如有的签证单只写金额没有详细内容;有的签证单只写工程量,没有图示尺寸;有的签证单项目造价已经包括在原合同价内却重新签证;有的签证单甚至到竣工验收后才补签;有的对未按图施工的内容在竣工图或签证单上均未体现,到审计部门现场勘察时才发现虚报工程量。   (三)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导致工程造价控制乏力。工程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开、公正、公平方式招投标,对于一般项目,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即可作为竣工结算价,但如有其它变更、签证则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结算。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工程经招投标后,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招投标只起到确定施工单位的作用。这不利于公平、合理、合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容易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加了审计监督的难度和风险。   (四)从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实践看,工程造价高估冒算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是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关键。从审计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并非个别现象,而且还比较普遍。一是利用竣工结算时通过虚列项目、多计工程量及重复计算等不法手段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二是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熟悉专业或管理上的疏忽等漏洞,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甚至偷工减料从中谋利。三是利用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工程签证、施工记录不规范甚至虚假的情况下套取国家建设资金。四是利用工程项目工期长,对材料价格故意跨期高套,虚列价差从中谋利。五是利用合同签订时不规范的漏同,工程结算时故意多报结算价款。由于审计的滞后性,有些问题查到了还可以及时纠正;但有的问题如隐蔽工程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很难查实,就算查出了损失浪费,但资金收回也有一定难度。   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定程度消除了以上投资审计的不足,有利于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一)在工程形成阶段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以定额为核心,实际上就是&政府定价&。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是承包单位依据企业自己的施工方法、施工措施、材料采购渠道及管理水平等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水平、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市场风险因素来自主报价,这符合市场经济&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突出特点就是&量价分离&,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后,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清单工程量及报价,这也是投资审计的重点。因此在工程形成阶段,投资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1.审核清单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项目。这一阶段的审计就必须把握一定的前瞻性,即要把握住&量&又要控制好&价&,做好事前预防这篇&文章&。审计时必须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关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真实、完整,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无缺项、漏项;二是关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精确,有无重复或遗漏描述;三是关注施工单位报价文件是否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是否齐全;四是关注施工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策略,将变化较小的项目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五是关注招标文件中风险约定是否合理。   2.审核合同是否合法与规范。作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合同管理,应该是重中之重。合同评审,是投资审计从源头把关之举,因此,合同的评审是保证合同合法与规范的关键。评审时必须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审核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及争议处理程序等。二是审核计算方法的约定包括计量内容、计量方法等。三是审核价格调整条款。包括合同中是否约定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四是审核是否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五是审核是否明确索赔的原因,索赔的支付及争端解决方式等。六是审核合同的专用条款是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二)在工程实施阶段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审计主要是检查合同是否得到全面执行。此阶段重点是审查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要做好事中控制这篇&文章&,审计时必须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审查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审查设计变更内容在工程实施中是否真实必要,其增加的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原合同总价内。二是审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到位。审查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及经办人员的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到位。三是审查设计变更内容表达是否完整清楚,是否有利于工程计量及计价。四是审查工程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审查有无假签证、乱签证现象,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决算的情况。   必要时,审计人员要转变工作方式,立足工程造价控制的前沿,深入施工现场,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做好与工程监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沟通,并关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在施工现场弄清工程量变化的原因,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三)在工程结算阶段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结算时,在固定总价基础上再按工程变更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这类工程结算实施审计,由于调整内容较多,比较繁琐,有时经常会发生争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确定,工程量只需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提高了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减少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扯皮现象,使得审计人员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结算阶段的监督与服务。因此在工程结算阶段,审计的重点是加强事后监督与服务,并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工程结算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确定的合同价,除非因设计变更引起大的实物量变化,或工期在规定一定时间以上且风险费用未列入造价的,可做适当调整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履约合同内容,维护结算纪律。尽管规定的很详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工程结算与合同内容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加以分析,弄清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有效实施监督与服务。   2.竣工结算与财务结算问题。在以往的工程建设中,合同价款签订不规范、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等现象比较普遍。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计价规则规定:&业主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把货币时间价值理论运用于工程结算中,要求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谁违背了谁就要受到经济处罚。同时也为审计人员对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审计人员有责任及时了解承包人财务结算情况,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结清工程价款。只有这样,才能在竣工结算与财务结算的审计实务中做好审计的监督与服务。   三、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是充分发挥投资审计&免疫系统&的关键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传统定额计价的僵化模式将逐步被打破。工程造价新模式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给投资审计带来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对从事工程投资审计的人员来说要求更高,仅仅满足于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上下工夫,在政策的把握上下工夫,在财会理论的研究上下工夫,成为既懂财务、又懂工程技术和经济的复合型人才。并只要把握住对工程实施的形成阶段、实施阶段和结算阶段三个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就一定能使审计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潜在的问题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促使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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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线清单工程量结算审核问题
接到一个线路改造的结算审核项目,拿到的竣工图纸,其电缆和电线的长度,图上都计算好,而且还加了1.05的裕度。工程采用的是08清单计量规范,定额是广东2010安装,结算采用固定清单综合单价,我初审的时候,按08清单要求,不考虑这个预留和1.05的裕度,按我理解,这个量应该施工方投标的时候,在定额组价中考虑,已经包括在清单综合单价当中,但由于核减的金额比较大,施工方意见比较大,一直强调,他们组价是定额量和清单量是一致的,而且严格按图施工,请问我的处理方式对吗?如果是你们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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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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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
  【摘 要】 本文根据目前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状况,论述工程结算原则和结算的审核,强调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要从源头上摆脱施工单位结算思路的影响,同时也对实际操作中的热点事项进行了探讨。 中国论文网 /7/view-4357742.htm  【关键词】 清单计价;结算审核;施工合同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1   1 结算原则   作为专业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必须具有独立判断结算原则的能力,应当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确定的的原则和要素,这是关于工程结算的大政策、大方向,决不能迷糊,不能被施工单位的结算思路牵着鼻子走。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结算原则的最重要依据。因与清单招标配套的合同范本尚未出台,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合同范本是GF—,其中的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即是对工程结算作出的相关规定,该范本中明确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方式,即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但由于该合同范本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要早几年,有关用词表述不够清晰,易产生歧义,特别是对“固定价格合同”的理解,到底是总价固定还是单价固定,甲乙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为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原江苏省建设厅发文《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价款形式,并对各自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界定。   1.2 单价合同。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也是最应当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进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投标人承担单价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负责提供项目全面、表述清晰、计算较为准确(误差在±15%以内)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可以在符合《规范》的要求内自由确定单价,不再囿于建设定额。清单计价就是要求投标人在同一平台(量的统一)上进行公开、透明的竞争,其竞争的实质是单价竞争,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文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合同中没有明文的固定总价的表述,这一类“固定价格合同”均应作为固定单价合同。   1.3 总价合同。对于体量小、工期短、设计图纸达到足够深度的工程,也可采用总价合同,但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将“总价合同”进行明示,同时招标人必须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由投标人在投标前去核对和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错误。   2 结算方法   审核人员首先应通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施工合同、各类变更签证等资料,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做到心中有谱,这样就可始终把握住项目造价变化的宏观脉络,这对审核结算中的重复计算、高估冒算大有裨益。   2.1 单价合同。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单价(或新增单价)。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原则上应按竣工图全部重新计算,对结算量与招标量出入较大的项目应进行重点审核,计算规则应遵循《规范》的计算规则,而不是省计价表规则。审核人员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竣工图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一般做法是施工单位在设计院的施工蓝图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修改,然后盖上竣工图章,交给建设单位审核,故主动权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因此笔者认为:凡招标蓝图与竣工图不符或改动处均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证明资料,如会审洽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决不能盲从竣工图纸。   单价的审核:审核的最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凡是投标书中已有的项目必须执行投标的综合单价;相类似的项目可参考投标单价,作部分置换,无类似的新增项目应由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2.2 总价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扣除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调整价款。调整价款:指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发包人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发生的造价变动,其结算方法同单价合同。   3 操作层面的热点探讨   3.1 电子版本。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当包括书面和电子两个版本,而且电子版应当包括投标价与结算价两个部分。因为在清单招标模式下,投标人有了充分的自主报价权力,政府发布的计价定额对投标人而言只是参考,而非强制执行,投标人完全可以采用企业自编的定额,因此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单价是其他人无法完全编制出来的,审核人员要想快速、准确地分析出投标人的投标思路,全面、迅速地掌握施工单位投标时的各种费率标准及资源价格,仅有书面资料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不平衡报价,如果能用造价软件打开投标文件,则能对投标明细组成一目了然。   3.2 算术性错误。当施工单位投标书中部分项目的单价很高,乘以数量后与合价不符时该如何处理?当合价汇总出错时又该怎样处理?这些情况在没有实行电子清标前是完全可能发生的,招标人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这类算术性错误全部发现并予修正,结算时单价的确定便又成为争执的焦点。尽管招标文件中一般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这一类表述,但笔者仍然认为上述情况应当修改单价,原因是评标打分是依据总价的,工程中标是因为总价有竞争力。投标人应当对自己的投标书质量负责,不应当出现低级错误,如投标人是有意为之,那就更是一种恶意行为,这是有违合同法中 “诚实信用” 的原则,故上述情况应当作不利于责任方的解释。   3.3 综合单价调整。对于新增项目,合同中一般规定单价调整原则为“乙方报价,甲方核定”,但这样往往没有操作性,乙方狮子大开口,甲方不知从何下手。笔者认为比较公允的方法是“同口径重新组价”:依据新增项目的施工工艺套用投标时的定额,这样就确定了一个基础消耗量水平,然后依据投标书来调整出投标消耗量水平,最后将人、材、机等资源按投标时的单价代入进行重新组价。资源(人材机)单价及费率标准(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必须与投标书一致,如确实找不到合适定额,那只能采用“实物法”或市场价确定,这就近似于“成本+酬金”思路了。   3.4 措施费调整。一般来说措施费用不宜调整,系带有一定包干性质。但《意见》中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的明确说明。目前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大致有三种:费率法、定额法、一口价法,笔者认为仍应深入研究投标文件,在弄清投标人的计价思想后区别对待:费率法因基数变化当然可以调整(费率不变),定额法可以调整工程量(包括调增、调减),但投标单价不能变动,而一口价法就不应再作任何调整了。   3.5 不可抗力索赔。施工单位动辄以“不可抗力”向建设单位索赔,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中经常出现“百年未遇”的字样,那么怎样去界定、甄别不可抗力?气象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是目前市场上被施工单位引用得最多的“不可抗力”,是否被确认为“不可抗力”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去负责。即使被确认为“不可抗力”其损失也是要分别承担的: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承包人应承担“自家人员伤亡、停工损失” 及其它措施性费用损失: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施工用机械设备损害等。   3.6 结算复审。建设单位到底有无权力对工程结算进行二次送审?这在业内一直争执不休。笔者认为首先应看施工合同是否明确“一审终局”,如合同没有规定,则关键是要看建设单位是否对初审结果已盖章签字确认,如果已经确认则建设单位就不能再次送审了,因为这其实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对结算价格的“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确认的初审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针对社会中介审计而言的,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会存在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结果对初审结果是有调整权力的,因为这时建设单位只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初审结果即使经过建设单位确认也是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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