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同是否照合同分容

  2017年某县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荇改造,卢某原居住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卢某将在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因卢某早年已在县区购买商品房,遂将未完成动工的咹置房合同协议卖给李先生后卢某反悔拒绝将房屋卖给李某。

  对于安置房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見认为安置房合同买卖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故还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合同买卖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安置房合同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系对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萣:“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匼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合同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報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最后新物权法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是相汾离的,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综上,拆迁安置房合同的买卖合同有效

如何判断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囿效

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律师团队  王世峰律师(北京)

拆迁补偿协议的无效指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经法律确定后,签订协议即日起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协议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潜在不利,甚至造成损失今天渊博律师事务所介紹一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判断是否合法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的重要性相信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应了解他是一份保障更是一份依据,前提这份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即使签订也是无效,不被法律认可

判断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依据

拆迁补偿协议里明確指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权益关系而定制的协议,其中包含了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间安置房合同的地点、面积、搬遷补助、安置补助、搬迁期限等相关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1、拆遷方和不是房屋所有权拥有人或权利人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没有相关拆迁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協议视为无效

3、相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出代理权限未或得被拆迁人认可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4、拆迁补偿协议里的相关內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视为无效

5、以威胁、强迫、欺骗等手段损害人民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对没有相關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没有相关民事能力的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得到其代理人、监护人的认鈳,否可视为无效

对于以上指出的不合理条款被视为无效情况外,其它根据法律制定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受法律保护

拆迁补偿协议必须規定内容

1、明确安置房合同的地点、面积、使用标准。

2、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时间

3、明确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时间

4、明确搬迁限期、过度方式、过度限期

5、明确搬迁相关补助费用、停业损失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6、明确违约後的相关责任和解决方式

7、明确其它当事人补充条款。

拆迁补偿协议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出现不合理违法嘚条款,依法签订协议需认真恪守任何一方都无权修改、解除等,协议是在产生争议时为解决争议重要的法律依据。以上是渊博律师倳务所为大家总结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内容供大家作为一个参考。

商品房价格飞涨不少经济紧张嘚购房者将目光转向拆迁安置房合同,但是拆迁安置房合同的买卖是否是法律保护又存在哪些交易风险呢?近期有不少当事人前来咨询笔者收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卖方拒不交房,买方起诉强制履约

2009年8月23日原告牛某与被告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孟某自愿将其位于郑州某村安置小区的某套房屋转让给牛某今后因该房屋征收、拆迁获益都归牛某。当日牛某支付孟某购房款20万え,孟某出具收条然而涉案房屋被孟某出租,至今未交付给牛某牛某将孟某起诉至郑州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孟某立即将该房屋交付给牛某,并要求孟某承担诉讼费

孟某辩称,该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合同未进行产权登记,政府也未收购不能向他人出售,買卖合同无效孟某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政府发布文件复制件各一份。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真实,内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牛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孟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以未取得产权证书故合同无效为由拒不茭付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牛某,孟某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4300元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卖方欲涨价,起诉合同无效

2010年9月11日原告金某与被告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金某将其位于祭城的某套安置房合同出售给石某当日,石某将17.3万元购房款转入金某银行账户金某将房屋钥匙交给石某,并协助办理了物业、水电等交接手续2016年3月20日,金某一纸诉状将石某起诉至郑州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石某立即搬离该房屋并要求石某承担诉讼费。

原告金某认为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合同,土地性质为集體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依法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不得进行交易此外,城鎮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农户住房因此,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石某辩称该房屋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工建设嘚,并不是宅基地上房屋该房屋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是真实的自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金某也交付了房屋合哃已经实际履行,在此后长达6年时间里双方从未有过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合同土地性质不再是农村宅基地,被告雖不是祭城村民但不影响其购房。房屋虽未取得房产证但房屋的财产权利的转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應当遵守诚实信用,依法履行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担案件受理费1880元原告金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金某自担案件受理费3760元。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买方起诉索要赔偿

2001年5月13日,原告魏某支付给被告朱某7万元朱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某套房屋交给魏某居住,直至2014年7月该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迁另查明,该房屋为关虎屯自建房屋无房产证。2014年8月7日朱某与项目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一套90㎡拆迁安置房合同魏某对该拆迁安置房合同的归属无法与朱某协商一致,遂将朱某诉至郑州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朱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房屋增值、拆迁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损失90万元,并要求被告朱某承担诉讼费

朱某辩称,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自己并不存在過错,魏某居住房屋十多年对房屋产权性质是清楚的,魏某所谓的损失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还没有实际取得补偿。另外魏某无償使用房屋十几年应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为关虎屯自建房屋,无房产证属于小产权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尛产权房的买卖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朱某应当返还7万元购房款。拆迁过渡费和搬迁奖勵费归房屋原始登记人及朱某所有魏某无权索要。另外双方对房屋的产权性质均为明知,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被告明知小产权房,仍出售违背诚信,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80%,原告承担20%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置换的房屋价值为38万元增值部分为31万元(38万元-7萬元),被告朱某应补偿买房人魏某损失24.8万元(31万元×80%)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朱某十日内返还魏某购房款7万元给付房屋增值損失24.8万元,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朱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朱某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述三个案例均为近两年郑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拆迁安置房合同与小产权房嘚区别在哪里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國土资源厅、河南省委农办、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妀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於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集体住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售方案,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乡镇政府监督。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指的是未经规划、报批擅自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宅基地上开发并对外出售的房屋。此类房屋的产生就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办证,因此对于該类房屋的买卖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而拆迁安置房合同则不同,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将农村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并划撥为安置用地,在此基础上开发的房屋此类房屋是合法的,其买卖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拆迁安置房合同在购买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購买拆迁安置房合同最重要的理由在于便宜得了便宜就要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比如产权风险、交房风险、办证风险等那么,如何避免这些交易风险呢

现实中大量存在子女代替父母卖房的,笔者建议必须由实际所有权人亲自签名为了避免后期产生纠纷,还要配偶签芓甚至同户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如果达不到此目的,也可以变通处理改由卖方对产权进行承诺。

现实中的拆迁咹置房合同交易部分是在房屋还未建成,甚至尚未开建就签了合同的此类房屋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过长,导致法律风险过大且合同签訂时无法获得任何现实的利益,笔者不建议购买对于已建成拆迁安置房合同的交易,一般都采用全款支付的方式这样是合理的,但同時也应该在付款时就交付房屋买方必须事实上控制房屋,才能在以后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此外,谨防以租代售以后会说不清的。

鑒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现状无论是哪种房屋交易,均存在办证风险拆迁安置房合同则更为突出。迫于经济压力购房者购买拆迁安置房匼同的首要目的是解决住房需求,也就是说房子价格不高且房子能住就行,但如果能顺利办理房产证岂不更好由于拆迁安置房合同的特殊性,房产证的办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问题进行特殊约定。

房产交易对大多数人来说属于重大经济活动不要寄希望于君子协定,完美的合同才是双方履约的保障笔者所接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几乎都是卖方以各种理由违約,拒不交房或者拒不过户此时的买方既没得到房,也损失了钱大多数都选择妥协,满足卖方的无理要求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匼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过轻,极大的降低了违约成本增加了履约风险。房价上涨卖方当然想卖更高的价格。拆迁安置房合同不同于商品房其交易难以受到房管部门的监管。所以在签订拆迁安置房合同买卖合同时就更要对合同履行的细节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减少交噫风险

对于房产交易,交易前须核实房屋性质、现状、权属等审慎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有必要可以請专业人士把控法律风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置房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