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形成的帐龄怎么算解释?

lyjt. ?? · DOC file · Web view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 ...DESCRIPTION国省干线横八线连城县莒溪(詹坑村)至朋口(王城村)段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人 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Transcript国省干线横八线连城县莒溪(詹坑村)至朋口(王城村)段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人
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
项目投资人
招标编号:FJXCJLY(2016)GC028号
招 标 人:(公章)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5
二、投标须知 12
第三章投资建设项目介绍、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26
一、投资建设项目介绍 26
二、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26
第四章合同文件 27
一、《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27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47
一、投标函 50
二、投标保证金 52
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53
四、投融资方案 60
五、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61
六、项目移交方案 61
七、法律方案 61
第六章评标细则 64
一、总则 64
二、评标组织与程序 64
三、初步评审 64
四、详细评审 65
五、澄清 67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67
七、附则 68
第七章图纸 68
一、图纸 68
上杭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路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
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
项目投资人
招标编号:FJXCJLY(2016)GC028号
1. 招标条件
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共6个单一项目,以下合称为本项目,每个单一项目简称为分项目)。根据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1次会议精神,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进有实力的建设投资人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本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由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并由招标人委托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对本项目建设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建设投资人参与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及范围
2.1项目名称: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人。
2.2项目地点:上杭县境内。
2.3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
2.3.1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约 7.9亿元(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2.3.2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路线全长、公路标准设计等级,路基、路面、车道设计及路面结构形式详见各分项目的施工设计图;
2.4招标内容和范围:
2.4.1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
2.4.2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投融资约 7.9亿元(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2.5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人的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本项目,由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与中标人就每个分项目分别签订《
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2.6建设工期:本项目统一招标,具体工期根据各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分项目完工后独立验收合格进入各分项目回购期。
2.7 项目回购期:15年(不含建设期2~3年,各分项目建设期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2.8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有投资建设意向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下述相应资质、财务能力、融资能力等方面信誉良好企业,均可对本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2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具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3.2.2投标人必须为中央企业或省内国有企业,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投标人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3.2.5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项目建设的相关税费应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3.2.6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7年 2月 24日至开标前一天,每天上午 8:30时至 11:30 时,下午 15:30 时至 17:30可以到龙岩市商务营运中心青年创业大厦十层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售。
4.2凡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应通过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申请【投标申请须经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接受报名。
4.3 提交了正式《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须携带下述资料完成报名手续:
(1)投标人投标申请原件;
(2)投标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除外;
(3)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投标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投标人概况和联系方式。
4.4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公章),于上述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项目技术资料,逾期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材料将不予受理。招标文件资料每套2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9时00分,地点为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递交截止时间前 6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7年 3月 16日11时00分前(以银行到帐凭证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 元);
(4)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杭支行
账户名称: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帐号:043192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用途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189号
联系人:梁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J 幢青年创业大厦十层
联系人:小郭
监督主管部门: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投标申请》格式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致:(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在了解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所说明的内容后,对本项目很感兴趣,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特此提出本项目投标申请。我方并作如下承诺:
1、本投标申请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我方对所提交材料及投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具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无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要求。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标公告》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意参与本项目投标。
4、我方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申请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项目名称: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共6个单一项目,以下合称为本项目,每个单一项目简称为分项目)项目投资人。
项目地点:上杭县境内。
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
1、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约7.9亿元(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2、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路线全长、公路标准设计等级,路基、路面、车道设计及路面结构形式详见各分项目的施工设计图;
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人的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本项目,由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与中标人就每个分项目分别签订《
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招标内容和范围:
(1)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
(2)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投融资约7.9亿元(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建设工期:本项目统一招标,具体工期根据各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分项目完工后独立验收合格进入各分项目的回购期。
项目回购期:15年(不含建设期2~3年,各分项目建设期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合格标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招标人: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189号
联系人:梁女士
联系电话:
(2)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岩市商务营运中心J幢青年创业大厦十层
联系人:小郭
联系电话: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主体要求:见本须知附录1
  (2)资质最低要求:见本须知附录2
  (3)信誉最低要求:见本须知附录3
 (4)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要求:见本须知附录4
1、招标人按照上述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人能否满足资格条件标准要求进行认定;
2、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所有审查资料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应于2017年3月 2日17: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疑问提交到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并以书面记名形式递交到招标代理公司(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J幢青年创业大厦十楼)。
2、投标人以书面记名形式递交后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电话确认,否则视同未收到书面递交的疑问材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发布澄清时间:2017年 3月2日17:30(北京时间)前。
4、本项目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招标人均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公布。投标人应随时注意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日5天前,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网站上公布,请各投标人自行查询;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考察。
建安费下浮率报价及投资人投资收益率报价要求:
(1)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实际,进行本项目建安费下浮率报价。建安工程费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为基数,按建安下浮率下浮后计取。
(2)投标人的建安费下浮率报价设为X,在下浮率为:8%≥X≥3%进行自主报价,超出报价区间的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下浮率按百分比后保留两位小数。
(3)投标人的投资人投资收益率报价为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上浮率报价设定为A,在上浮率为:A≤10%进行自主报价,A>10%的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上浮率按百分比后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7年3月 16日11时前(以银行到帐凭证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或银行保函提交;
(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 800000元);
(4)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①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杭支行;
帐户名称: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号:043192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用途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保证金递交要求:
(1)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日期或银行出具的到帐证明为准,但在保证金提交时间前必须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理处理。
(4)投标人应在保证金提交时间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手续,并将缴交凭证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5)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单据原件以及银行保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未递交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份数:一套正本、一套副本。
中标人中标后需提供副本伍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中标人在中标后,若招标人要求增加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的,应无条件增加。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 3 月 17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招标代理在本截止时间前60分钟内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接收人: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
递交方式: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90个日历日
开标时间: 2017年 3 月
17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开标时公布“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名称、建安费下浮率、投资人投资收益率报价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内容。
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占10分,商务部分占90分。具体详见《评标细则》。
中标候选人公示方式:网络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地点: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
履约担保的内容、形式和金额: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各分项目《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签订3日前,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该分项目中标合同金额10%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都应按工程进度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保证资金为本项目专用。工程进度款甲方应按照乙方报送的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核后的当月已完工程量(含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的80%向乙方拨付工程款;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且经审计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若在评标委员会要求查看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时无法提供原件的,其资格审查将不被通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同时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上网查阅,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无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1、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负责人报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结果的处理认定标准为: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总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3、查询结果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
回购办法:
(1)建设期付款方式:按《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第5章5.9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拨付。
(2)回购期回购方式:工程完工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乙方提交书面交(竣)工验收证明及申请并经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之日起进入项目回购期(15年),回购期内按等额本金法回购。回购期本金=中标建安费+投资人已支付的其它费用+建设期投资收益(备注:如甲方有更低利率的融资渠道,优先使用甲方所融资金,使用甲方资金部分不计取投资收益)
回购期的每一回购周期(即进入回购期之日起按每个周年为一回购周期。如:日开始进入回购期则至日为一回购周期以此类推。)的回购金额 =(回购期本金/15年)+(回购期本金—已回购本金累计额)×投资人中标投资收益率。
建设费用计价原则: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单价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总价来控制编制工程量清单。
调整费用遵循以下规则:
①人工费调整:执行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截至预算编制期时福建省交通厅有关人工费标准的调整、补充文件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
②材料价差调整:按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建【号文执行。工程量以当月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中需调差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为调差基数,调整相应价差,作为材料价差的补差依据。
双方应于月度信息价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当月(即与信息价期刊对应的月份,例:1月份的信息价在2月或3月发布,则:“当月”指1月份)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提交计量资料日期为次月15日前,若此提交时间节点前未提交计量资料视为不调差,且次月即使在提交时间节点前提交了计量资料也一并不调差。
③机械费调整:施工期间发生的机械费不调整。
④《福建工程造价信息》、《龙岩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同期信息价没有的价格,依据双方询价协商确定。
⑤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以及施工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含新旧定额及其配套的补充规定)等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⑥对特殊施工措施费,应以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为计价依据。涉及到造价变更调整的,应在实施前提出造价调整方案并征得甲方及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在结算时不予计入结算价款。
⑦对交通部现行定额缺项的项目,执行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的补充定额,或可借鉴其他省市已有定额进行计价;没有可借鉴的,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按照经过论证的施工方案、现场施工记录,据实协商确定该项目单价。
开标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购买招标资料收据、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须单独密封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
备注:1)本招标文件所有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投标须知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主体要求)
投标主体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具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投标人必须为中央企业或省内国有企业,中标后项目建设的相关税费应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备注:1、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应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1、资质证书等若有年检变更的,须附年检、变更页,否则按无效证明材料处理。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信用考核为C、D级从业单位不参与投标
投标人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备注:以上评审内容网络可以查询的,按网络查询依据评审,网络查询不到的,根据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函作为评审依据。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总负责人
要求具备公路一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并持有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公路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员工,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在与业主签定项目回购合同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签定项目回购合同之日前连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劳动合同。
财务负责人
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工程施工行业会计类工作经验4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限以取得会计师职称证时间为准。且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员工,在与业主签定项目回购合同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签定项目回购合同之日前连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劳动合同。
项目总技术  负责人
(1)项目总技术负责人1人,专业:路桥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员工,在与业主签定项目回购合同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签定项目回购合同之日前连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劳动合同。;
桥梁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路桥专业。
路基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路桥专业。
路面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路桥专业。
隧道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路桥专业。
给排水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给排水专业。
市政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机电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根据各分项目要求确定
测量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专业:根据各分项目要求确定
试验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质检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根据各分项目要求确定
内业、计量工程师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根据各分项目要求确定
专职安全生产
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1)人员专业,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应以执业资格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没有资格执业证书的,应以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准。
(2)本表人员不作为本次招标资格审查的强制性要求,只作为投标人中标后和招标人合同谈判履约的最低条件,投标人须对本表人员配备做出承诺。
(3)本表人员为投标时最低资格要求。
(4)各分项目正式开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各分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业主要求配足相关管理人员。
(5)根据闽建筑[2014]6号文规定:①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已按规定在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②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7)路桥专业指路桥、道路、桥梁、道路桥梁、城市道路、道路与桥梁、城市公路等。
二、投标须知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叙述的项目。
1.2 定义和释义
1.2.1 定义
在本招标文件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指本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项目。
“本项目”
指本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本招标项目,包含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等共六个分项目。
“招标人”
仅就本项目而言,指本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招标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仅就本项目而言,指本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含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指针对本项目,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公司。
“招标文件”
指本招标文件和标前会议备忘录及其所有的补充通知。
“投标文件”
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邀约性文件,以及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随时要求的书面澄清和补充文件。
“投标保证金”
指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4.10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期”
指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5.3条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指根据本须知第5.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时间。
“评标委员会或评委会”
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为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依法组建的评标机构。
“中标候选人”
指符合本须知第6.5条规定的投标人。
“中标人”
指符合本须知第6.5条规定、并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向中标人授标的书面通知文本。
“法律文件”
指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与招标人就本招标项目所达成的包括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与协议。
“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基于法定的行政授权,也指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政府、市政府、所辖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或它们的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项目业主”指项目建设单位上杭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承担组织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拨付等工作,但不能是政府项目的融资平台单位。
指由回购人或和中标人签订各分项目《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本招标文件中,无其他上下文情况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项目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日历日”
指公历日,本招标文件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
“工作日”
指日历日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不可抗力”
仅就本次招标活动而言,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b)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d)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e) 导致本次招标活动实际上不能进行的法律及国家政策变更。
1.2.2 释义
(1)本招标文件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当然解释,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和附件。
(3) 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与“但不限于”四字连用。
(4) 在本次招标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5)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和年,所指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7) 本招标须知中出现的但未定义的名词或术语,以本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中规定的含义为准。
(8) 提及本招标文件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本招标文件的附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项目投资建设规模
1.3.1 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
1.4 项目运作模式
1.4.1 项目运作模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1.5 招标内容和范围
1.5.1 招标内容和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1.6 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6.1 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1.7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7.1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1.8 合格的投标人
1.8.1 按照《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条件被接受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具有相应资质、财务能力、融资能力及人员设备等方面施工能力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1.8.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所有审查资料。
1.8.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9.1 不管投标过程或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费用。
1.10.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语言
2.1.1招标文件以中文书写,本次招标过程中各方所使用的标准语言应为中文。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和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资建设项目介绍、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第四章合同内容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评标细则
第七章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2.2 招标文件除上述清单所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4条和第2.5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2.3 投标人的责任
2.3.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件、格式、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若有时)。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2.3.2 招标人对其在招标文件中或其他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材料中任何错误、遗漏、有失准确之处或判断上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在采用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
2.3.3 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任何错误的解释或结论的责任,投标人应对其对招标文件作出的理解承担全部责任。
2.4 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可要求澄清,但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前、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无论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公布。投标人应随时注意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日5天前,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网站上公布,请各投标人自行查询;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5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2.5.1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公布。投标人应随时注意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日5天前,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lyggzy.com.cn)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lyjt.longyan.gov.cn)网站上公布,请各投标人自行查询;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5.2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3、踏勘现场
3.1 踏勘现场
3.1.1 投标人在考虑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后,可对项目的现场进行踏勘。
3.1.2 投标人须自行验证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3.1.3投标人自行组织赴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3.1.4 投标人自行承担进行踏勘现场的费用、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损害和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的责任。
3.1.5 招标人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4、投标文件的编制
4.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若投标文件内容的变更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或使投标文件在评标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风险、后果以及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4.2.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间的往来函件与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文献,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未提供中文译本的,则将视为无效的文件资料。对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4.2.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4.3 投标文件文字规格建议
4.3.1 所有投标文件建议采用以下格式:文档采用Word、Excel等格式以及A4纸编制。
4.4 投标文件的组成
4.4.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和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
3-1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3-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包括:
(1) 投标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出具有效的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文件。
3-5投标人财务状况表,包括:
(1) 经有审计资格单位审计的投标人、2015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复印件;
3-6投标人拟派出的管理人员承诺表(A、B表),应填写项目管理团队及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包括:所有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7 “近三年企业履约情况表”,如有发生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注: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若在评标委员会要求查看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时无法提供原件的,其资格审查将不被通过。
(四)、投融资方案
(五)、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六)、项目移交方案
(七)、法律方案
(八)、特别声明(如果有的话)
4.4.2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应按照本须知第4.5条款的要求进行建安费下浮率和投资收益率报价和承诺;“投融资方案”、 “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项目移交方案”和“法律方案”等应按照本须知第4.6、4.7、4.8、4.9条款的编制要点及要求编写。
4.4.3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和要求(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附上“投标文件资料清单”;如有分册,每册封面标上投标文件内容名称。
4.5 投标货币和投标报价
4.5.1本项目以人民币为投标货币。
4.5.2本项目以建安费下浮率X作为建安费下浮率报价和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上浮率A作为投资收益率报价进行竞争。
4.5.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和自身情况,在投标文件的投融资方案中进行投资回报分析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在报价函中进行报价,报价和承诺将作为今后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依据。
4.5.4 投标人应以建安费下浮率X和基准利率上浮率A,填报报价,且只允许各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且按无效标处理。
4.5.5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实际,进行本项目建安费下浮率和投资人投资收益率的报价。建安工程费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工程预算评审的工程预算价为基数,按建安下浮率下浮后计取。
4.5.6投标人的建安费下浮率设为X,在下浮率为:8%≥X≥3%进行自主报价,超出报价区间的报价按无效标处理。投资人投资收益率报价为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上浮率报价设为A,在上浮率为:A≤10%进行自主报价,超出报价区间的报价按无效标处理。下浮率和上浮率按百分比后保留两位小数。
4.6 投融资方案编制要点及要求
4.6.1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人的投融资方案及对该方案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证明,投融资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融资方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1) 投资计划
在投资计划中,投标人须说明项目的投资估算内容及范围,并在投资估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
(2) 融资方案
在融资方案中,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投资计划,合理制定本项目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项目资金总额及其来源说明;
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筹措工程投资和股本出资的能力及保障措施;
③项目的融资计划,包括详述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及保障措施、风险及防范措施;
④在项目各个阶段其资金的支付及使用计划;
⑤资金筹措的应急预案,详细说明该预案的可行性。
4.7项目建设管理方案编制要点及要求
4.7.1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人的项目建设方案及对该建设方案的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证明,项目建设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a.应说明项目准备阶段、建设阶段、建设费用返还阶段等重大时间的控制点等,对各控制时间应有详细的保障措施及完整的方案。
b.应明确项目建设的质量目标、工程安全目标及投资控制目标,并制定实现各项目标及项目的施工工期的保障措施。
c.应明确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关键控制内容。
4.8 项目移交方案
4.8.1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人的移交方案及对该方案的说明,项目移交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项目移交时技术状态保障措施及承诺。
(2) 应明确承诺项目移交给招标人时的状态。
4.9 法律方案编制要点及要求
4.9.1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一份针对《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法律方案及对该法律方案的说明,法律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附有“对《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响应意见”;
(2) 投标人接受《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条款的明确陈述;
(3)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9.2 投标人应对《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条款逐条响应;如果对条款的不接受或修改,应按条款顺序将不接受或建议修改的内容填入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七、法律方案”“附件7-1、《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条款偏离表”内;投标人未填入偏离表的条款内容均视为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可完全不接受投标人的修改后的条款
4.9.3 投标人可针对本项目提出相应的优惠条件(如条款工期、工程质量等)。
4.9.4 招标人有权不接受投标人对《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条款的偏离修改,并按原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4.10投标保证金
4.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逾期将被视为不响应投标并取消投标资格。
4.10.2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币种和提交方式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未能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4.10.3 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个日历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4.10.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定《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但因招标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除外;
(3)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4)其它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
4.11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4.1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4条规定编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应相应地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和本册内容。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4.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副本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名)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由授权代理人签名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盖章、签名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凡有增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签署人签署证明。
4.11.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凡有增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名字,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4.11.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应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建安费下浮率和投资收益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11.6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数量
5.1.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13、14项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5.1.2 投标人提交的综合能力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5.2 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与标志
5.2.1 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或若干个)内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或若干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 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都应:
①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②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字样,以及“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3) 外层包封上还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文件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 上述内外层包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章。
5.2.2 如果内外层包封和密封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包封、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予接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5.3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3.1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5.3.2 出现本须知第2.5条因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5.4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5.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4.2 投标文件递交规定:
(1)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在开标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3) 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5.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名字并加盖公章。
5.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5.2条的规定编制、包封、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5.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5.5.4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6 投标有效期
5.6.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15项规定的日历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5.6.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对于拒绝该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失败,但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6、开标与评标
6.1 开标会议
6.1.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5.5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会议签到表上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6.1.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标会上查验身份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会议,取消其投标资格。
6.1.4 开标程序:
(1)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撤回通知书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5.5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3) 当众开启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唱标,唱标内容包括:
 ①投标人名称;
②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③投资收益率的基准利率上浮率
④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6.1.5 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6.1.6 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 投标文件未按第5.2条规定进行密封。
(2)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超过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6.2.1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福建省发改委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1) 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 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3)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6.2.3 评标细则
评标委员对所有投标文件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细则”。
6.3 评标过程的保密
6.3.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6.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4.1评标委员会综合各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评标总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1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若有相同的最高得分,则其中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将被排序在前;若上述都相同时,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6.4.2若在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超过三家(含三家)时,评标委员会进入下一步评审,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依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继续评审,直至推荐中标候选人。除非全部投标被否决时,按流标处理。
6.4.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6.5 中标人的确定
6.5.1 中标人将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出。
6.5.2 发出评标结果书面通知后七(7)个日历日内,招标人将开始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进一步澄清与谈判,就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条件和法律协议的内容和条款进行细化和确认。如果能与招标人达成一致,则该投标人会被确定为中标人。
6.5.3每轮谈判前,招标人将向参与谈判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书面澄清与谈判通知,该中标候选人收到该通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6.5.4每轮澄清与谈判中,参与谈判的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代理人必须全程参加。
6.5.5谈判中招标人将与中标候选人签定澄清与谈判备忘录,该备忘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最后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依据之一。
6.6情况核实
6.6.1 在授予合同之前,为保证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规模、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在递交投标文件期间(特别是其在建合同)有否发生或涉及当前法律诉讼方面的事件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招标人可进一步核实中标候选人的上述情况(包括实地考察)。
6.6.2 情况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参与澄清与谈判的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资料、或发生或涉及当前法律诉讼方面的事件足以影响其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则招标人将停止与其澄清与谈判,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7.1 授标准则
7.1.1 根据本须知6.5条的规定,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通过澄清与谈判和情况核实后被确定为中标人。
7.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7.2.1 尽管有本须知第6.5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7.3 中标通知书
7.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向中标人授标。
7.3.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历日内与招标人签署《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7.3.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6.5条的规定在澄清与谈判期间达成的一致)等,均为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的依据,与《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7.3.4 在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后,该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7.3.5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7.3.2款的规定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则招标人对该中标人的授标自动失效,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7.3.6 如果招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7.3.2款的规定签订《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则中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7.3.7 中标通知书以招标人核发为准。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中标单位的查询,也不对任何不中标原因进行任何解释,但将按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布废标理由。
7.4 公布招标结果
7.4.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同时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上网查阅,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7.5 递补中标
7.5.1 如果中标人因不能履约或者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5.2 如果招标人与上款中的中标候选人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且该中标候选人通过资格后审,则招标人将确定其为中标人。
8、授标后的程序
8.1签署《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8.1.1 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时间与招标人按照实际进展情况签署本项目的《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8.1.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第8.1.1款的规定签署各分项目《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则:
(1) 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授标自动失效。
(2) 中标人承担其违约责任;但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9、其他事项
9.1 专利权和知识产权
9.1.1 中标人就其投标文件及投标相关事宜,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9.2责任免除
9.2.1 招标人保留因为政策法律的变化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任何时候中止本次招标活动的权利,并且不因此对投标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3 招标文件的解释
9.3.1 本招标文件内容如果有前后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应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9.4 特别声明
9.4.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介绍等文件中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所有数据、信息、资料、说明、预测以及对监管环境的描述和介绍等均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基于所了解的现有的数据、信息、政策和法律法规所做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对该等数据、信息、资料、说明、预测以及对监管环境的描述和介绍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在项目进展期间和项目完成后可能的变化、修改、变动等做任何承诺。
9.4.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9.5 联系方式
9.5.1 有关招标过程的一切信函通讯均发往招标代理机构处,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的规定。
9.6履约担保内容、形式和金额
各分项目应分别提交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提交金额及方式按前附表须知第19项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建设项目介绍、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一、投资建设项目介绍
投资建设项目介绍另册提供(如有时)
二、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
(一)现场施工条件
本项目已部分具备施工条件。
(二)技术规范
本项目的技术规范由《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7章技术规范,若有新颁(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规范和办法,则按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和办法执行。
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主要有(但不限于):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6、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7、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
9、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砼试验规程(JTG E30-2005)
10、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1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2、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E51-2009)
13、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1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1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16、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17、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G/T B07-01-2006)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9、公路涵洞设计细则(JTG/T D65-04-2007)
2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2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22、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
2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2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2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四章合同文件
一、《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
购买主体(甲方):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投资人(乙方):
签约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签约日期:2017年  月  日
用语定义与解释……………………………………………………………………
项目内容……………………………………………………………………………
项目融资……………………………………………………………………………
项目投资……………………………………………………………………………
项目建设……………………………………………………………………………
履约保证……………………………………………………………………………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总费用计价与支付……………………………………………………………
保险…………………………………………………………………………………
不可抗力……………………………………………………………………………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终止…………………………………………………………
项目移交……………………………………………………………………………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通知………………………………………………………………………………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1)本项目根据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1次会议精神,决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投资人主体投资建设本项目。
(2)甲方于2017年
日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投资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作为本项目的资本方。
(3)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
工程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授予乙方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工程建设、建设管理和移交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1章用语定义与解释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
1.1.1“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
工程项目建设与回购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规定的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1.2“本项目或本工程”:指
公路工程,具体项目内容见本合同下文。
1.1.3“甲方”:指由上杭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的项目购买主体,即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1.1.4“乙方”:中标投资人。
1.1.5“中标投资人”:指本项目中标人。
1.1.6“项目管理权”:指甲方通过本合同授予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融资、投资、建设及移交本项目的权利。
1.1.7“项目回购期”:指工程完工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乙方提交书面交(竣)工验收证明并经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之日起进入项目回购期(15年,不含建设期2~3年,各分项目建设期以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1.1.8“建设期”:建设期开始时间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所载至交工验收最后期限为准。
1.1.9“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生效日期。
1.1.10“开工日”: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所载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
1.1.11“交工日”:指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完成交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以政府部门签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日期为准。若有单项工程提前交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则该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的交工日。
1.1.12“竣工日”:指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以政府部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日期为准。
1.1.13缺陷责任期: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自工程交工验收起计算两年的期限。
1.1.14“施工总承包合同”:指甲方与乙方针对项目施工建设签订的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参照招标文件合同格式执行。
1.1.15“工程建设”:指本项目经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后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和工作。
1.1.16“投资总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第8.2条款约定的、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下项目全部相关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1.1.17“建筑安装费”:指按照本合同第8.3条款约定的、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项目建设所进行的全部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含保险费用)。
1.1.18“投资收益费”:指按照本合同第8.4条款约定,乙方的投资收益费(含中标投资人投入的自有资金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中标投资人投入自有资金(含建设期)按乙方中标基准利率上浮率上浮后应计取的收益。“融资收益”: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向股东以外的国有金融机构融资按乙方中标基准利率上浮率上浮后应计取的收益。
1.1.19“乙方建设期管理费”:指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乙方管理发生的费用。
1.1.20“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指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央行调整基准利率,本利率相应调整。利率的调整与核算按照央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
1.1.21“不可抗力”:指按照本合同第10章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形。
1.1.22“日或天”:指一个日历天。
1.1.23“法律”:指适用于本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说明:针对本合同中的词语没有在此处加以界定且甲乙双方理解不一致的,由双方本着有利于合同执行的原则共同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
1.2 其他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目录与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1.2.2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
1.2.3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1.2.4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5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6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
1.2.7“元”指人民币元。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3.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3) 中标通知书;
(4) 本项目招标文件;
(5)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 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本项目补充协议书;
(7) 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核;
(10) 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1.3.2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3.3 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
第2章项目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大中线(大池至溪口段)、步云至古田道路、国道205线上杭城区过境线、国道205线才溪过境线、黄竹至富光道路、中都至下都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投资人。
2.1.2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约7.9亿元(最终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数据为准)。
2.1.3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路线全长、公路标准设计等级,路基、路面、车道设计及路面结构形式详见各分项目的施工设计图;
2.2 项目管理权
2.2.1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包括本项目项下的投融资、建设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期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
2.2.2项目管理权的授予: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授予乙方在建设期内拥有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融资、投资、建设的权利。乙方的项目管理权在整个项目建设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2.2.3项目回购期:除非另有约定或根据本合同第11章规定而转让、变更或终止,本项目回购期为工程完工并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乙方提交书面交(竣)工验收证明并经上杭县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之日起进入项目回购期(15年)。建设期开始时间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所载最后期限为准。
2.3 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2.3.1甲方对项目的合法性负责,若融资需要,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如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可研批准文件,项目用地正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2.3.2由甲方提请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和环评、工程规划许可等完成审核批准。
2.3.3本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 上杭县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
(3) 上杭县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承诺函。
第3章项目融资
3.1乙方负责本项目项下建设所需资金的融资。本项目建设期贷款采用乙方名义向股东以外的国有金融机构筹集并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贷款,甲方对乙方进行项目贷款提供协助。
3.2乙方的融资方案应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融资方案提出意见。甲方的审查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项目融资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3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工程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亦不得对本工程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3.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本合同和其他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及乙方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乙方的收入及其对其银行帐户的权利)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第4章项目投资
4.1项目投资范围
4.1.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内负责工程设计(如有设计内容)、建安工程费、投融资利息等投资或支出。
4.1.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专项评估等前期工作,获得本项目各项批准文件,确定监理单位,上述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各项专项评估、征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招标代理服务费)中,纳入投资总费用。
4.1.3 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项目增加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
第5章项目建设
5.1建设工程质量
5.1.1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
5.1.2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5.1.3本项目的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5.1.4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2工程建设周期
5.2.1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可以延长建设周期的情形或者本合同终止、解除履行的,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期自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所载最后期限之日起至全部工程交工之日(含)止,交工日为
月 日前(因合理的原因可适当延长)。
5.3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5.3.1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按时完成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落实工程相应的配套服务。
5.4项目建设工期的顺延
5.4.1发生下述情形时,本项目的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正常开工的;
(2)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等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4)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5)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合理的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况。
5.4.2若发生5.4.1条款所述的情形,乙方要求顺延工期的,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种类;预计延误的日期;乙方已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5.5建设期责任承担
5.5.1甲方在建设期的责任
(1)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监理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十(10)日内将监理合同原件送达乙方。
(2)甲方应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对设计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与乙方、设计人、监理方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
(4)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使用地方道路、工程与周边接口问题以及建设过程中交叉施工、民扰等地方性矛盾。
(5)甲方应协调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及时确认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投资。
(6)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管的资金(含乙方的自有资金、甲方已支付的自有资金及融资得来资金)及时按进度按比例拨付给乙方,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供应。
(7)组织阶段性验收、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5.5.2 乙方在建设期的责任
(1) 负责筹集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自有资金及融资得来资金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内由甲乙双方共管,再由甲方按进度按比例拨付。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供应。
(2) 确保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将项目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4)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
(5)配合甲方会审项目设计文件,按照经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
(6)负责在工程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程。
(7)负责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
(8)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按其预案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处置事故或事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各种费用和损失。
5.6.1施工要求
(1)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果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2)应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机械设备。
5.6.2施工安全
在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过程中,乙方应:
(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2)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3)为了保护本项目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必须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5.6.3施工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内,不另行计量支付。
5.6.4乙方负责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乙方工作内容应包含设备采购和安装。
5.7施工监理
5.7.1监理单位由甲方依法选择,由甲方与该监理单位签署《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实施监理,监理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各项专项评估、征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纳入投资总费用。
5.7.2 为便于开展工作,甲方、乙方、监理方各方均保留至少一份《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监理服务大纲》原件。
5.7.3 甲方安排监理单位将按进度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乙方,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乙方与甲方单位结算的依据。
5.7.4因任何一方造成工期延误,甲方与监理单位合同期满后的监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8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方案
5.8.1甲方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乙方应确保按项目的施工计划投入资金、按计划开工建设及进度目标的实现,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可归咎于甲方的因素影响外,项目若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8.2乙方编制进度计划,并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5.8.3甲方有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数额的处罚金。
5.8.4甲方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5.8.5甲方和乙方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发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5.8.6甲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5.8.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5.8.8甲方有权定期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定期检查。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9工程款支付
5.9.1工程进度款
5.9.1.1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都应按工程进度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保证资金为本项目专用。工程进度款甲方应按照乙方报送的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核后的当月已完工程量(含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的80%向乙方拨付工程款;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且经审计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5.9.1.2建安工程费计价原则见本合同第8章。
5.10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5.10.1交工验收
(1)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交工验收申请。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书面修复意见。
5.10.2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本项目工程涉及到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并按照工程验收原则进行。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提请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复意见;乙方按要求修复,并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修复的费用(修复的费用不计入投资总费用)。若非乙方原因,则所造成的费用计入投资总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有关单位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该工程意外责任。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5.11项目评审
5.11.1 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本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全过程评审,对本项目建安工程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书,建安工程费以上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
5.11.2甲方负责协调上杭县审计局在交工后6个月内完成预结算审核(因乙方未能提供完整有效资料引起的拖延除外)。
5.12项目变更
5.12.1“变更”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其中工程变更包括工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因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
(2)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甲方要求或同意,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5)其他非乙方原因或责任引起的需要进行的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减。
5.12.2如本项目建设期延长所引起的投资增加和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12.3若本项目已完工之后,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的,则拆除与返工费用,工期延期损失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5.12.4变更费用均须以上杭县审计局审定为准。
第6章履约保证
6.1本项目履约担保包括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递交。
6.2履约担保提交的金额、时间及退还
6.2.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回购合同》签订前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中标合同金额10%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现金履约保证金可部分或全部转履约保函,在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建设期剩余现金履约保证金。
第7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2)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项目。
(3)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和乙方共管项目建设资金(含乙方的自有资金、甲方已支付的自有资金及融资得来资金)。
(5)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7.2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投资总费用和及时从甲乙双方共管的项目建设资金中按进度按比例拨付给乙方。
(2)应当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
(3)依法选择确定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支付监理费用。
(4)项目发生的工可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勘察、设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安全性评价、勘界技术报告、土地林地用地报批编制文件及报审费用、项目招标、项目业主管理费、监理费、征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该项目所有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
(5)协调办理项目的相关许可,并负责项目的行政审批,使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6)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及时完成项目的大部分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7)负责协调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投资总费用等费用。
7.3 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回本项目投资总费用。
(2)可以本项目依法进行融资。
(3)在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理公司存在不称职或不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应负责调查处理。
(4)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7.4乙方的义务
(1)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工作。
(2)负责应由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3)如甲方有委托完成前期工作或支付部分费用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执行。
(4)积极配合并服从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甲方委托的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监管。及时提供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
(5)按甲方以及有关部门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及电子文档的编制、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8章投资总费用计价与支付
8.1甲方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全部接收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并按约定期限和条件支付投资总费用。
8.2投资总费用构成
投资总费用(回购基数)=中标建安费+投资人已支付的其它费用+建设期投资收益(备注:如甲方有更低利率的融资渠道,优先使用甲方所融资金,使用甲方资金部分不计取投资收益)(回购基数为招标文件中的回购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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