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帅车(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北京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市场C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354Y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颖,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
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路****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3H。
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帅车(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帅车(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7.5元,由原告帅车(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