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请问宜宾市兴文县罗必才玉屏派出所所长“许学军”还有枉法吗?去年12月中旬,我弟因生意(歌厅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502民初?号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71507某1

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卢星宇,男1994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赵军軍男,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兴文县罗必才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中城鎮环城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398996n。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实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0344261

被告:四川渻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注册号51152?????05560(1-1)。

被告:龙德彬男,195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被告:罗必才,男汉族,1963年7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王少琼女,1972年1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被告:黄小平,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和正公司)与被告兴文县罗必才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晏阳建筑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王少琼、黄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军、卢星宇被告晏阳建筑公司、龙德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巍实业公司、罗必才、王少琼、黄小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公告期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晏阳建筑公司偿还差欠原告的代偿款元及担保费354245元、逾期担保费元并由被告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晏阳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从代偿之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代偿违约金(按代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截止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74239.12元)并由被告并由被告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被告罗必才及被告王少琼、黄小平夫妇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和被告锦巍实业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在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本文书还有107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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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71507某1

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卢星宇,男1994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赵军軍男,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兴文县罗必才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中城鎮环城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398996n。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实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0344261

被告:四川渻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注册号51152?????05560(1-1)。

被告:龙德彬男,195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被告:罗必才,男汉族,1963年7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王少琼女,1972年1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被告:黄小平,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罗必才。

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和正公司)与被告兴文县罗必才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晏阳建筑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王少琼、黄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军、卢星宇被告晏阳建筑公司、龙德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巍实业公司、罗必才、王少琼、黄小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公告期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晏阳建筑公司偿还差欠原告的代偿款元及担保费354245元、逾期担保费元并由被告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晏阳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从代偿之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代偿违约金(按代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截止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74239.12元)并由被告并由被告锦巍实业公司、龙德彬、罗必才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被告罗必才及被告王少琼、黄小平夫妇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和被告锦巍实业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在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本文书还有107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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