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岁的刘某果系湖南醴陵市人,曾从事鞭炮生产2013年10月,刘某果从“周老板”(未箌案)处承接雷管业务约定由“周老板”提供原材料,刘某果加工后交由“周老板”出售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果召集儿子刘某、儿媳黄某及妻子杨某(另案)传授制造雷管的方法和步骤后一家四口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租用民房内制造雷管。其中刘某果主要负责“上藥”、“烤干”工序,杨某负责“加帽子”工序刘某、黄某参与“晾药”、“清洗”工序。2013年11月28日杨某在制作雷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發生爆炸。被告人刘某果共计非法制造雷管42784枚刘某、黄某共计非法制造雷管41784枚。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出租房内扣押雷管8284枚、基础雷管183枚、点火药头692个,加强帽1131个经全国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长沙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送检的12枚样品均系非定点什么是民爆企业业生产(非法制造)的工业雷管其中6枚为8号工业纸壳电雷管,6枚为8号工业纸壳火雷管属爆炸物品,没有失去爆炸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