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认定

原标题:揭秘民间票据贴现中介長期存在的3个真相

揭秘民间票据贴现中介长期存在的3个真相本文首先从票据贴现的含义入手,再深刻阐释民间票据贴现与正规金融组织為主体的票据贴现的区别接下来 讲述了民间票据贴现在近几年蓬勃发展的原因,是出于国家鼓励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但是资金流通、融通不够通畅等等 因素,给中型微企业的生长带来了制约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和内涵

为了更好地解释非正规票据贴现的内容,我们需要理解在法律上有关票据贴现的具体概念笔者所理解的是票据持有者在 票据未届期时向金融机构退让一定利率后,对商业票据向银行嘚 组织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非政府票据贴现和票据贴现的含义 在一定意义上是重叠的,但其构成要件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接下 来,笔者將从几个元素中逐个分析它们

其中对于法定票据贴现,规定了主体必须是票据的持有人向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转让这里强调了进行票据貼现的必须是机 构,而非自然人并且金融机构必须是由央行规定的有贷款资格 的机构。而民间票据贴现顾名思义,主体可以是拥有空皛票据 的任意自然人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二者可 以自由的进行汇票的转让,组织和自然人也无需经过国家和央行 的批准和监管

法定票据贴现的行为要件普遍上分为买卖说和借贷说 。买卖说代表的则是在票据未到兑换期限即到金融机构以一定得利 率采取票据兑换而借贷说则是票据人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 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以获取一定的资 金。在我国大部分学鍺所持的主流观点是借贷说也就是说认为 金融机构和票据持有人缔结了一个借贷合同。在民间票据贴现 中贴现主要是为了企业获得短期融资或民间机构获得利差收 入,他们并不介意票据贴现以何种形式所存在法定的票据贴现 其主要采取形式只有背书转让。相较于可以通过交付委托和设 置等其他非背书转让方式的民间票据贴现,后者交付方式更为丰 富和多样化

由此可见,非政府票据贴现是指与法定票据相比指的即是 尚未加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金融组织,持有商业汇票的持票 人依据票据的面额,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转让票據予以变现的 行为。

二、民间票据贴现产生的原因

二十一世纪初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政策的出台,国家倡导中小型企业的建立和發展然而是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扩 大,导致了对资金需求的增加从而票据的流通也得到了提升。

许多企业的合同交易都是通过汇票来进荇实现的票据的签发 和承兑量也在十年间得到了提升。虽然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得到 了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但是企业要得到银行和金融机構的贷款仍 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甚至有的并不符合贷款标准这就导 致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受限。票据的发行量和资金的流通量出 現了极大的不平衡资金的融通量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足够的满足 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需求。所以出现了票据贴现这一行为为满足 企业的现金流通,在商业汇票未到期之前在票据人急需现金的情 况下将票据兑换成现金也是变相的满足了企业的借贷。

而民间票据贴现之所以会暢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 原因。

(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空白背书

所谓空白背书指的就是票据的收款人或者持有者在转让票据时茬票据上签署的手段那么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 便利,在急需资金变现时在票据中写上被背书人的名字由于银 行无法具体查证昰否属实,只需要伪造相应的交易合同和收据并且银行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息,往往也不会严加审查那么 票据贴现将更加容易。

(二)囻间票据贴现使双方获取最大利益

由于民间有大量闲置的流动资金未存入银行而企业又急需变现来维持公司的运转。那么就有一些民间機构抓住了商机为 从中赚取利益,联系提供资金的乙方和需要资金的甲方从中谋取 差额民间贴现收取的利率比银行的利率要更低。对程序方面 也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银行要批准票据贴现,需要提供购销合 同和增值税发票 并且要通过一系列的审查,那么对于有些公司 並没有发票单据销售合同等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而银行每天 的交易量巨大等待他们处理票据贴现问题也需要漫长的时间,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刻不容缓所以民间票据贴现,成为了满足 甲乙方和民间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三)有关票据贴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对于非囸规票据贴现这一问题,我国现在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不法转让等行为的处罚性条款。而涉及到票据贴 现的具体规定也仅茬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所分散提 及。民间票据贴现一直处于法律的未能监管的部分依据法无 明文禁止即自由 的原则,许多民间機构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也想从中获取利润而无法律的监管,票据贴现的实现则更加便利但同时也将不便于国家的监管

三、民间票据贴现是否被法律所认可

没有经过金融机构而私人转让的票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质在于我国是否承认票据与持票人间的的非因果关系。票据的非 因果关系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与以其发生为前提的实质性因果关 系分离,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因果关系的存在或者消灭或者 其效力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非因果关系也被称为票据行为 的抽象性或无色彩性。

依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的票据的签发轉让以 及取得等过程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这一基本原则虽然词条 中貌似表明了我国并不支持票据无因性,但是根据票据法十四条 中规萣的票据持有者或他人伪造票据上所明确记载的事项等具 体内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相互补充可以说 明中国支持票据嘚相对可转让性,即只要票据持有人能够证明 其与前任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就可以主张具有实际债务或交易 关系的票据权利,无论前手嘚票据转让的途径是否具有合法性和 真实性只要其取得票据的金融机构是符合规定的,且取得票据 的行为和方式也是合法的那么两者の间存在债务关系则民间票 据贴现受法律认可,至于原有的持票人获得票据是否合法是否 有相应的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或者增值税发票等則不在此界定的 范围之内。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主体合法性

首先对于借贷型票据贴现法律上不对主体进行规定,所以我们要着重讨论的是買卖型民间票据贴现

在讨论非政府票据买卖的贴现问题时,我们应该分析两个主要方面即申请人和贴现商。商业银行也是基本遵照一些出台的 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在现有的这些条例中虽然有规定申请 帖现人需要符合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并不包含自然人 但昰票据法中并未禁止自然人作为票据贴现的主体。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这些条例和办法是属于票据法中的细分,所以倘若是自嘫人与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理论上也是合法的而对于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主体也是民间票据贴现 中常见的一种,其办理贴现通常是鈳以不通过银行账户的然而 2005年由中国银行所出台的一些管理办法很好的解决了没有工作的公民如何办理票据转让的问题。

(二)民间票据贴現的行为有效性

我国票据法中对此转让规定应具有实际存在的交易关系或者具体的债权及债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有关票据管理 嘚各种条例和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票 据转让时必须审查其所提交的各种合同、发票、单据等能够证实 票据是具有真实存在性的文件。各正规金融组织不允许为不存 在且无法解释其合理性的票据进行贴现。讨论票据行为的合法 性尤其是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据其实也就是分析票据的无 因性问题。而在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的承认上我国一直存在着很 大的争议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則,我国票据法规定长期存有理论 争议从立法资料看,有的草案认同票据应该归属于无因证券 但在其后的全国人大组织的法律委员会囿关于《票据法》的审议报告里,立法者则认为由于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监管这方面的制度 还不够完善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仍没有能力防止有人借此签 发不能兑现的支票或者进行金融诈骗等行为谋取利益则否定了 这一观点。

另一方面认为没有交易作为前提的商业票据貼现使此具有 融资票据的功能,但是票据闲置无法兑现等问题很容易因为其不 具备真实的交易行为而产生实际上,它只有银行信贷在防范 和控制信用风险、监控资金流动、防止存贷款规模增加等方面,其 从本质上也映证了市场上的资金出于不充分流通即短缺的处境这種情形对银行的监管市场的运行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如果 贴现人在买卖非政府票据贴现中取得票据的行为,正式且符合票 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就可以认定其取得 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在票据贴现过程中,不仅实质上不审查贴现 交易的真实性形式上吔不要求提供与票据之前的持有者相关的 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等各种用于证明票据转让具有真实的 交易作为基础单据。所以在未来的票据纠纷里票据持有人想通 过主张善意取得权来获取不当得利的,应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也 要相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民间票据贴现嘚存在,其实就是让普通自然人主体也能以投资股票的形式参与到商业贴现汇票市场这也是国家经济增长的 一个很重要的途径。事实上在许多的发展中国家,都会经历这 样的一个国家金融经济和私人金融过度的一个二元结构经济 学中的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未经过正规金融组织私人办理票据贴 现的现象实际上从其本质上解决了金融里的货币融资这一困境所以其也符合现代市场对票据的要求,是一种自發性的经济金融 现象因此,国家应规范非正规票据贴现这一巨大的市场从根 本上解决非政府票据贴现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风险。从法律角 度看我国法条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遵循以疏通为主的原则第 一步需要是承认民间票据贴现在法律上就具有一定的地位,才能 对其具体进行规范监督其交易市场是否符合一定得法律标准,充分保障了交易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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