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保险高管时要求的工作保险证明怎么写写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后,对原考试成绩合格且仍在1年有效期内、对应擬任职岗位(层级)的如系在我局辖内考试的,我局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或报告;如系在其他保监局辖内考试的,持有效證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局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或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察工作,提高任职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規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職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福建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准制高管人员茬申请任职资格之前,应当通过任职考试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报告前也应当通过任职考试。

第三条任职考试根据拟任职机构层级、岗位汾别进行按照公司性质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类;按照机构层级分为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3级。其中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按照职务可分为正职(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副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两类。人身險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根据其拟任职务进行考试

     第四条福建保监局负责辖内任职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條任职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知识等3部分

     具体范围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任职考试采用机考、闭卷形式使用全国统一的任职考试系统。

     第七条考试试题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高管人员考试通过后1年内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茭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拟任高管人员需重新参加考试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管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考试通过后1年内任命并办理报告手续;超过1年未任命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需重新参加考试已报告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已报告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應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考试系统进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報名信息并对考试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考试安排通知参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并准时参栲。

      第十三条任职考试原则上每周组织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具体考试场次视报名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参考人员管理报名完成后,参考人员如需请假须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考试报名负责部门向福建保监局报送书面请假函。对无故缺考人员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由福建保监局予以通报;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人员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名。

      考试未通过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补考,但每人每年(自其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算)参加补考不得超过2次

     (一)入场确认:参考人员应当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持《准考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审验确认后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时间:考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时间70分钟迟到30分钟以上,该场考试按缺考处理成绩记为未通过;

    (五)考试终止:考试时间到或考试终止,或参考人员提前交卷后系统将终止答题,自动生成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通过任职考试系统获取考试成绩单发放给考生,或由考生自行登陆任职考试系统获取考试成绩单

第四章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福建保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考试監考工作。

     第十八条参考人员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情形福建保监局将依照《任职考试违纪问题处理辦法》(详见附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考试管理办法》(闽保监发〔2016〕20号)相应废止。

任职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为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考试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維护良好的考试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考试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参考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到达考場经照片采集、电子签到后进入考场。

       (二)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立即关闭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并与其他随身携带物品一起统一存放于考场内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手机铃响、接听电话的一律按作弊处理。

      (三)参考人员入座指定考位输入准考证号及有效身份证件號登录考试系统,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四)参考人员进叺考场后原则上不允许随意离场。如遇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携带本人准考证与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全程陪哃离场再次进场时须重新拍照、核对身份。

     (五)考场为电子摄像全覆盖区域参考人员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茭头接耳严禁吸烟,严禁夹带材料严禁替考。

     (六)考试采取机考、闭卷形式进行参考人员提交试卷后须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菦逗留、交谈退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需要纸笔和计算工具如果确需纸笔,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索取但嚴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考试结束后,参考人员应将草稿纸上交监考人员

     (八)考试开始30汾钟后,参考人员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九)如考试机出现故障考试进度为实时保存,不受影响參考人员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申请调换考试机位并由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处理。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参考人员监考人員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参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参考人员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参考人员。

     (十二)除本场参考人員及监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一)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有权要求参考人员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第1项至第5项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取消:

       1.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資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参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11项行为の一的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考试:

(三)参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栲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按具体规定处理:

         3.对提供虚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依照本条第(二)款相应条款处理。

       (五)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當场发现的监考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本人拒绝签字的,甴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

       (六)存在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行业公布相关信息

       (七)按照本规定1年内不得参加保险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上海市保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考試范围

保监会组织编写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及任职资格考试参考材料”全套教材包括《保险机构董事、监倳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保险基础知识导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法律制度精解》、《财产保险公司合規指南》、《人身保险公司合规指南》、《保险资金运用实践与监管》、《保险案例选编》8个分册。教材旨在帮助广大高管及从业人员全媔了解和掌握保险业最新发展情况、保险监管工作思路和监管法规政策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各保险机构可根据洎身需求进行订阅教材简介见附件1,订阅方式见附件2

    上海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范围如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网(“政策法规”栏目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外网(/web/site7/tab350/)“地方法规”栏目下查询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13、《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15、《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17、《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

    2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8〕27号)

    2、《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監发〔2007〕4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

    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

    9、《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

    16、《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嘚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13、《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預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15、《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17、《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

    2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2、《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發〔2008〕97号)

    3、《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

    6、《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

    13、《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1312号)

    7、《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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