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工按限定应该扣怀孕辞工多长时间间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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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急辞工,请问要要怎样处置,扣15天薪水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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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景德镇
辞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引咎辞职: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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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西宁|解答问题:33106条
劳动者急辞工的,用人单位是不能没理由克扣其15天薪水的,如果用人单位没理由克扣其15天薪水的,劳动者能够向当地的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克扣的薪水。rnrn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明因为劳动者的去职给用人单位导致肯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能够要求劳动者进行肯定赔偿的。rnrn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延劳动者薪水的,劳动者能够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rnrn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能够下达处置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能够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延薪水数额50%-100%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rnrn《》第五十条限定: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rnrn《》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rnrn《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两方依法解除或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rnr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rnrn《薪水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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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2.1号去拿的辞职报告,拿辞职报告的时候没有说要扣工资,我朋友去辞职的时候跟她说过要扣工资,十二月十几号我去问他说要扣工资,不管是谁年前不能提前走不然就要扣工资,该怎么办?要不要收集证据告他们??
我今天去找他们问了一下说什么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走要扣,不管你有没有就签,原因是年前走影响生产就要扣工资,该怎么办?是走还是不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员工要辞职老板扣工资不给员工发这种事情怎么处理
工友作证,条,打卡记录,工资转账记录都可以证明您的未签,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并补交
你好我是未成年人我来到工厂一个月了我要急辞工老板不行如果要辞职就要扣20天工资请问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说服老板
建议到劳动局投诉。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服,可以考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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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今日解答&&&&&&&&&&&&&&&员工主动辞职要扣工资吗,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强制签订?
员工主动辞职要扣工资吗,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强制签订?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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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员工主动要扣工资吗半年前,小陈在五里庙建材市场一家公司门面做营销工作,最近她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准备离开。可是用人单位一直扣着两个月工资不发,要求小陈必须答应半年内不在该市场做相同行业的营销工作。小陈认为公司要求不合理,双方就此僵持了将近半个月。市民投诉:签了协议才给工资今年5月初,小陈进入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五里庙店面做营销工作。半年后,小陈想离开公司,并向领导打了辞职报告。辞职前,她还有两个月共计3000多元的工资没发,而她与公司的矛盾随之而出。“公司也同意我辞职,不过要求我必须在半年内不能在五里庙市场同等行业再工作,而且要签协议。签完协议还要扣一个月的金,等半年期过去后才退。”小陈一听不太明白了,为什么要强制我不能在市场继续找工作,还要扣工资?以后如果不退钱我找谁去?她拒绝了这项协议,而两个月的工资就此被扣下。用人单位:协议符合行业规定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用人单位一位王姓经理。他介绍说,小陈的辞职报告已经打了,可公司还没有批下来,原因也就在那个协议上。他认为,这个协议符合行业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正当利益。“我们不是不给工资,她签了这个协议,我们只扣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半年后只要没有问题,我们肯定会退!”协议是否强制签订律师说法:“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强制律师柳丰收表示,小陈遇到的这个条款,叫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不过这种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以扣留工资为筹码。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要签协议,小陈也没有义务给用人单位交“保证金”,反而对方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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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主动辞职有没有补偿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
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职工杨某以单位拖欠其工资及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近日,杨某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杨某于1998年10月到济南某印务公司从事技术改造工作,双方签订了......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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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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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签保密协议被扣薪
律师表示:不可强制员工签“竞业限制”
  半年前,小陈在五里庙建材市场一家公司门面做营销工作,最近她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准备离开。可是用人单位一直扣着两个月工资不发,要求小陈必须答应半年内不在该市场做相同行业的营销工作。小陈认为公司要求不合理,双方就此僵持了将近半个月。
  市民投诉:签了协议才给工资
  今年5月初,小陈进入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五里庙店面做营销工作。半年后,小陈想离开公司,并向领导打了辞职报告。辞职前,她还有两个月共计3000多元的工资没发,而她与公司的矛盾随之而出。“公司也同意我辞职,不过要求我必须在半年内不能在五里庙市场同等行业再工作,而且要签协议。签完协议还要扣一个月的保证金,等半年期过去后才退。”小陈一听不太明白了,为什么要强制我不能在市场继续找工作,还要扣工资?以后如果不退钱我找谁去?她拒绝了这项协议,而两个月的工资就此被扣下。
  用人单位:协议符合行业规定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用人单位一位王姓经理。他介绍说,小陈的辞职报告已经打了,可公司还没有批下来,原因也就在那个协议上。他认为,这个协议符合行业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正当利益。“我们不是不给工资,她签了这个协议,我们只扣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半年后只要没有问题,我们肯定会退!”
  律师说法:“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强制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合肥市148律师柳丰收。他表示,小陈遇到的这个条款,叫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不过这种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以扣留工资为筹码。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要签协议,小陈也没有义务给用人单位交“保证金”,反而对方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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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日 13: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近期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法庭。(资料图) && 万凌云 摄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精神的需要。2017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制定了《实施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意见》的要求,从而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在本院落地落实。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严格监管和有效惩戒。因此,有必要研究解决。《实施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带上“紧箍咒”,避免变相腐败,防止损害司法权威。三是健全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的需要。目前,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约束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有必要将有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进一步形成健全的、具体的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这种职业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对公务员从业进行适当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在《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新出台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实践中,有人混淆了公务员“从业限制”同商业领域的“竞业禁止”的区别。竞业禁止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从业限制是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这两种行为的管理制度是有区别的。这是需要注意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实施意见》的制定基本保持了《意见》原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进行了明确,共分适用范围、从业限制范围认定、从业限制的审核、从业限制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等五部分。
  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规范管理,强调简便易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从业限制范围的认定、辞职前从业行为审批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二是全面落实《意见》规定。《实施意见》吸收了《意见》的整体框架和大量具体规定,比如对辞职时报告从业去向、原所在单位谈话提醒、与辞职人员联系了解从业情况、发现违规从业行为后予以惩戒等内容。三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保持与原有从业限制规定的衔接,将《法官法》《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职责分工。为强化实施效果,《实施意见》规定了从业备案、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原所在部门及辞职人员的主体责任。
  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所针对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在编人员。限制的是行政在编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行为。
  为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实施意见》除根据《意见》将适用人员按照行政职级进行区分外,还结合审判机关特点,将适用人员分为“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两大类,分别对其予以限制性规定。
  问:《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贯彻落实《意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施意见》对法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比如,在限制从业时间方面。《意见》规定,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时间为3年,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均为三级以上高级法官,相当于行政级别正处级以上,因此,《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的时间规定为3年。又如,在限制从业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实践看,律师职业是与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接触的最主要职业,符合“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概念,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对《意见》进行了细化,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彻底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这也符合《意见》从严管理的精神。
  在对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规范管理的同时,注重强化法官合法就业权利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对发生“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组织或活动才可设置从业限制,其他营利性组织均可就业。
  问:《实施意见》与《意见》、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
  答:《实施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原则,对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做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和细化,比如在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均按3年,其他人员均按2年规定。另外,《实施意见》注重结合实际,强调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将《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均予以吸纳,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问:辞职人员辞职后,其在限制期内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意见》规定,《实施意见》对辞职人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是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核查了解情况及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定期抽查核实,并会同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部门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官。(资料图)&&&& 记者 刘运琦 摄
  答:《实施意见》的制定基本保持了《意见》原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进行了明确,共分适用范围、从业限制范围认定、从业限制的审核、从业限制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等五部分。
  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严规范管理,强调简便易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从业限制范围的认定、辞职前从业行为审批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二是全面落实《意见》规定。《实施意见》吸收了《意见》的整体框架和大量具体规定,比如对辞职时报告从业去向、原所在单位谈话提醒、与辞职人员联系了解从业情况、发现违规从业行为后予以惩戒等内容。三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保持与原有从业限制规定的衔接,将《法官法》《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职责分工。为强化实施效果,《实施意见》规定了从业备案、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原所在部门及辞职人员的主体责任。
  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所针对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在编人员。限制的是行政在编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行为。
  为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实施意见》除根据《意见》将适用人员按照行政职级进行区分外,还结合审判机关特点,将适用人员分为“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两大类,分别对其予以限制性规定。
  问:《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贯彻落实《意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施意见》对法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限制。比如,在限制从业时间方面。《意见》规定,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时间为3年,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均为三级以上高级法官,相当于行政级别正处级以上,因此,《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的时间规定为3年。又如,在限制从业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指出,公务员辞职后限制期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实践看,律师职业是与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接触的最主要职业,符合“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概念,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对《意见》进行了细化,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彻底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这也符合《意见》从严管理的精神。
  在对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规范管理的同时,注重强化法官合法就业权利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对发生“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组织或活动才可设置从业限制,其他营利性组织均可就业。
  问:《实施意见》与《意见》、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
  答:《实施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原则,对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做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和细化,比如在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均按3年,其他人员均按2年规定。另外,《实施意见》注重结合实际,强调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将《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均予以吸纳,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问:辞职人员辞职后,其在限制期内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意见》规定,《实施意见》对辞职人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是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核查了解情况及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定期抽查核实,并会同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部门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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