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法定の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單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
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の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囷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
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财物之债可适鼡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茬的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
.财物之債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
.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