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转业干部简历范文的去世后遗孀是不是每月都有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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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老干部局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 (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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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部队干部遗属提高生活费待遇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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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五七工家属工领养老金能同时领遗孀生活费吗
黑龙江五七工家属工领养老金能同时领遗孀生活费吗
09-11-18 &匿名提问 发布
对个人没有什么好处:单位缴费不再划入,由职工个人全部买单,即使就按个人缴费8%这个封顶比例计算,这也意味着个人养老金账户变相损失了个人缴费工资总额3%这部分;况且,在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由于企业职工收入微薄,实际上个人缴费比例远未达到8%,其中企业负担了个人账户中的一大部分。新政实施的话,这部分个人账户的变相损失也就更多。众所周知,我国职工个人养老账户一直在空转,截至2004年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国家此次拟对个人养老缴费基本制度“大动干戈”,就是为了填补这一巨大窟窿。问题是,这一拆东补西、损私肥公的做法,实在是政府甩包袱的做法。 目前我国7000多亿个人养老账户资金被“挪用”,与当初的制度设计绝对脱不了干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养老保险、退休是由单位和国家包下来的,到我国开始建设养老保险制度时,已退休老职工和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都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那么他们的养老钱从何而来?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缺乏雄厚资金积累的情况下,这个任务顺理成章地落到了在职职工肩上。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提前退休等原因,用现在人的钱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金的现象也就日益严重,这样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就变本加厉。因为政策的原因,现有职工再次成了社会转型成本的买单者,他们的福利被变相剥夺,因为养老账户空转并不是他们的错。更让人担心的是,此种涉及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性制度变革,到底有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有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是属于脑筋急转弯,还是因为某些学者的闭门造车?应该说我国的公共选择制度正逐步迈向成熟,大到水电煤气,小到一张景点的门票,基本都要举行听证,以示对全体公民福利的尊重。同个人所得税调整一样,个人养老账户同样关乎到几亿人民的利益,有关部门说调就调,说调多少就调多少,这到底有何依据?是否存在程序上的不当?做实个人账户这点没错,问题是如何补上这个窟窿。牺牲现有大部分职工的福利,以满足另外一部分人,这肯定说不过去。即便这项制度强制实施了,由于今后职工个人养老账户总额会实际减少,其退休后所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应缩水,结果现有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勉强解决了,但下一代或下几代的养老问题同样会很突出。再说,目前相当多职工由于收入不高,并不太愿意参加社保,如果个人账户改由职工本人全部负担,他们可能更不舍得缴这个8%了,这样社保也就失去了其应有本义。
  应该不会降低,有所提高才对。
“从2006年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的这番话“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百姓对养老金问题的极大关注。记者昨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针对国家这一新规,明年江苏省将全面启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之前将在省内部分城市试点,最终建成并实施“三挂钩”的养老金计发“新政”,即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年龄越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越高。养老金新政不会降低退休待遇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  老金计发办法从1998年开始施行,退休职工每月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累积金额组成。“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由11%变成8%”的政策如果实施,职工退休后待遇是否降低了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该政策一旦实施,如果单从缩减个人账户规模的角度理解,领取养老金的标准肯定会降低。但事实并非如此。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和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四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尽管职工个人账户的规模可能降低至8%,但因为基础养老金月缴费标准将同时相应提高,两个部分“此消彼长”,养老金总额并不一定会降低。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越高据悉,目前江苏的基础养  老金以本人批准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放,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发放。按该办法,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基数没太大关系,参保人员只要缴费年限满15年,无论年限多长,基数多少,同一时间退休的职工,基础养老金都一样。  参照黑龙江、吉林两地做法,江苏“新政”拟将基础养老金改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从1992年起本人缴费工资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越高: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也就是说,缴费35年的,有可能享受35%的计发比例。  现行办法中缴费基数是按照地区统筹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多缴少享受待遇差不多,而“新政”旨在鼓励参保人员高缴费、高待遇―――个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工资指数也就越高,基础养老金也将越高。南京养老金平均涨幅有望达7%左右退休年  龄越大,享受待遇也将有望越高。现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本人日至批准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按照10年的标准逐月发放,每月不变。而“新政”规定,随着个人退休年龄的不同,计发的月数会发生变化,退休年龄大,计发月数就会小,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就会增多。比如,50岁退休的女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95,60岁退休为1/139。  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新政”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老办法领取养老金,“新政”实施后,还将考虑安排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少数退休待遇降低的人员,拟采取相应的补助办法,使他们的待遇标准与原办法相比不降低,保证其原有水平。根据“新政”估算,全省大多数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不会降低,部分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还将“水涨船高”,略有提升,其中南京市平均涨幅有可能达到7%左右。  相关链接  期待透明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  从日起,中国将调整已执行了8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消息称,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改革计发办法等东北三省社保改革试点的经验,将成为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这无疑将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原有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压力。但如何保证这一体系更加透明和可持续,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口学家预测,未来35年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将持续增加,老龄化率也将持续上升。这将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转变的关键时期。选择正确的养老保障模式,可以为潜在的老龄化危机提供一种防范机制,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今年6月底举行的一次社会保障研讨会上,世界银行和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的专家表示,中国实行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是合理的,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这一体系缺乏可持续性,如个人账户未能做实、覆盖面太小、缴费率太高而收缴率太低、养老保险受益率过高等。他们同时认为,中国现在解决这些问题有很多有利条件:经济增长速度很  快,国民储蓄和外汇储备都相当高;如果实施得当,养老保险体系能促进劳动力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即将开展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整,在专家们提出的这些方面都进行了改革。比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鼓励多缴费多受益等。  但我们也看到,对“隐形债务”作出制度安排也应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中国虽然确立了“统账结合”的目标,但由于改革之初没有解决转制成本,导致现在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还是一个现收现付的体系。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一个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是支撑现收现付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条件。正在加速迈入老龄社会的中国正在丧失这一条件,现收现付的体系将越来越难以为继。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统账结合”的制度,切切实实地做实个人账户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管理机构只允许养老金基金对几个相对安全的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是低回报率的直接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中国金融部门整体的回报率不高。如果养老金要投资于更广泛的金融资产,政府需要加强对养老金基金的金融监管和治理,还需要推进更广泛的金融部门的改革,以增加金融资产的整体投资回报率。第一财经日报
问题是相对性的  假设30年后的今天  100大洋不贬值的话,那就不会。而如果是通胀比较厉害的话,那谁都不敢保证。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会以牺牲退休职工利益为代价。除了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降低,还同时调整了计发办法,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比例。退休待遇总体水平将会提高。强化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选择对退休待遇的影响,使退休待遇计算更科学更合理,更能体现多缴费多受益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今天上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都不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个人帐户规模的调整,都只是结构上的调整,退休人员不会降低待遇水平。  刘永富在会上介绍了中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他还说,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对当前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又对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险作出了部署。   《决定》的主要内容,有的可能已经见到了: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统一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的改变;  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的机制,同时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的建设,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确保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据中国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不会降低,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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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解决离休老干部遗孀生活费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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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仅有中国有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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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乌鲁木齐|解答问题:356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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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你好,希望通过你的帮助了解1946年左右参军,先后参加过解放战争,渡口战役,抗美援朝,···多次战争的离休干部离世后,遗孀安抚政策。遗孀属于再婚,农业户口,无工作,无经济收入。
您好!你可以到民政部门了解,现在有对老革命的补助。如需帮助请来电:,尹。
河北唐山玉田一离休老人,2013年1月份世,离休干部 ,如何补偿丧葬费和抚恤金
您好!抚恤金标准都是去世当月基本离休费(不含补贴)为基数乘以二十个月,事业、企业离休干部根据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丧葬费也是各地不同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您当前遇到的难题。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老人是哈尔滨市阿城区国税局建国前老干部离休,有4子1女,现有1女及2儿子以过世三年,病故前5年一直由长子抚养,伺候。后事也都由长子操办,请问这种情况下,老人的丧葬费及抚恤金该如何分割? 谢谢.那2儿子和女儿都已经过世,2儿媳,女婿 属于继承人参与分配吗?
你好,提问者采纳
1、对于死亡抚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这一点可以明确。2、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3、对于丧葬费: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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