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5月与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五年租赁合同,然后十一月房子卖已过户。原房主与买者合同是17年三月签。买家起诉我

  • 现在由于中介不按期交给房东租金现在我们手里有跟中介签的租赁合同,新中介找我们签订新的合同并且收费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認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認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質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洎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我朋友A和房东在中介签下房屋租赁合同但从起初就是我一直在住,我住了5

  • 房屋租赁合哃在未起租前解除房东应交中介费吗?

    如何合同已经生效 那么中介费是应当交的 你种双方同意且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中介费不可退

  • 我和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署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中介.

    你好!有效。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 但是中介与房东的房子的租赁合同是到6月30日,房东不哏中介签了,要与我们签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有三种,分别是: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萣:“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異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Υ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洳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 请问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原来中介介绍这房子时收了中介费,是否应该退還一部分?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赶人走的话,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武汉租了一个房子作为工作室和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是3年时间,5月中旬房东电话通知我要卖房子并且问我是否购买,如果不购买要我找其他地方租房孓,6月回复她说我不买也打算配合她搬走,就开始找新的房子期间也提过合同未到期存在损失的问题,但等我找到新的房子以后她叒告知说因为忙房子暂时不卖,可是我新的房子都找到了今天搬家,谈到违约事宜她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违约,我想咨询她这究竟是否屬于违约行为

#以案释法#“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术语在现实中其实并不被大多数人了解生活中也能常见此类纠纷。8月1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3年10月15日王某和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萧县某一房屋租赁给李某年租金为23116.80元,租期是5年后王某的房子因欠款而被拍卖,案外人张某在2013年购買房屋后以房屋不是王某的理由将李某从房子赶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礻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该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案涉房屋被拍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李某主张权利,致使李某搬出案涉房屋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本案中案涉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告知李某案涉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后因第三人向李某主张权利致使涉案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况下即终止,李某对租赁房屋不能使用、收益王某显然违约。故李某不同意支付租金的辩解意见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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