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退休人员留存单位的那份退休审批表证明,原件留存丢失,档案还没存上哪,可以补办吗?能的话该如何补办。

退休后,人事档案就没用了吗?退休后,人事档案就没用了吗?社会信息的侦探百家号最近看到这样的评论:“退休了,要人事档案有什么用?每月退休工资不少就行了!”“一般老百姓一个,退休了档案还有啥用?”“退休手续办了,档案就是一堆废纸!”办完退休手续,人事档案果真就是废纸一堆,没什么用了吗?当然不是。即使退休以后,人事档案还是有很多用处。今天就跟大家说一说。首先,是增加养老金的依据。有的地方,退休后第一次增加养老金的时候,需要提供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一般在人事档案中存放。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时,也要看人事档案中的评审和聘任资料。其次,去世后,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的依据。计发养老金时,根据年龄要确定一个计发月数。比如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去世时,累计所领养老金的月数少于139,那么个人账户还有余额,余额可以由家里人继承。这个余额结算的依据就是人事档案中的退休审批表。再次,核实个人信息的依据。无论什么情况下,核实姓名、出生时间、个人信息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都要依据个人人事档案。最后,人事档案是出具各种证明的依据。涉及的证明比较多的是房产和户口方面的。房产赠予、继承等需要根据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退休后,需要把户口迁移到子女所在城市,如果子女所在城市户籍管理比较严格,就可能会需要根据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今年八一,在进行参军情况登记的时候,很多人丢失了退伍证,复印人事档案中的入伍退伍资料就可以替代。总之,退休以后,人事档案还是很有用的,一定要关注一下,用到的时候,知道它在哪儿放着就行了。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社会信息的侦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如果只有第一次生命,你还记得我吗?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退休时档案在自己手里,是否影响退休待遇?退休时档案在自己手里,是否影响退休待遇?郑州社保专家百家号最近有朋友咨询郑州人社专家,称自己之前在国企上班,之后下岗了,档案取出后一直在自己手里放着。后来重新找了工作,新单位是个普通私企,没有档案托管,因此也没在意这回事。马上就要临近退休了,听说档案在个人手里的可能导致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计算,是这样吗?1档案很重要现在的不少年轻人对档案不太在乎,是因为在社保制度实行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在退休时根据缴纳年限和缴费数额等基本信息计算并确定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掌握实际缴费数据,不需要参保人档案。但是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他们在社保制度实行以前就已经工作很久,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原单位性质、参加工作登记表、相关审批表等信息确定,这些历史材料都在档案里,这时档案就很重要了。档案在确定养老金标准中的作用主要是以证据形式体现的---证明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一方面没有个人档案末必不能证明连续工龄和视同年限,但有档案连续性就好,明确性好。另一方面,有个人档案就未必一定都按档案的内容确定,档案还有记录错误、编造等情况发生。基于个人档案的这些特性,如果个人档案长期在个人手里可能会导致真实性的质疑。2最好不要自己拿档案正规的人事档案都是密封的,一般人不得私自启封。私自开封后的档案就无效了!如果封签是真实的,社保机构则应当接受档案并对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即社保机构不能因为仅仅档案在个人手中而简单的拒绝职工档案。因此从法理上说,档案在个人手中并不必然导致视同缴费年限不给计算。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档案在手里很难保证里面的东西是否经过改动,因此一般来说私自持有的档案不被接受。因此如果临近退休,你的档案还在自己手里,请尽快处理。户口在郑州的,可以将档案存入郑州人才市场。或者找一家有档案存放资质的公司进行存放。郑州地区档案,退休,社保代缴补缴,可以搜索“郑州铉樾”联系办理咨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郑州社保专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解决郑州社保公积金、退休、档案等问题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退休人员审批表最后交给谁 自己要留存吗?_百度知道
退休人员审批表最后交给谁 自己要留存吗?
我妈妈所在的单位是小私企,没有正规的人事,所以退休都是我帮我妈跑的,现在我妈退休已经办理结束了,也正常跟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社保局给我们两张(一张蓝色,一张黄色)退休审批...
我妈妈所在的单位是小私企,没有正规的人事,所以退休都是我帮我妈跑的,现在我妈退休已经办理结束了,也正常跟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社保局给我们两张(一张蓝色,一张黄色)退休审批表,说交给单位一份,另一份自己留存带到社区给社区。懂的流程的大神具体怎么操作,公司离职了交给公司可以吗?南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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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身份证、户口簿、实际住址的房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外地户籍人员需同时持户籍地未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单位填写其它部分;(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缴费后结转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填写或申报打印《企业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其中市内外地户籍人员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包括退休证、存折)。《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单位的正常退休职工,由单位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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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正常发放。因此不能补办医保了。我的退休审批手续哪去了?万一有病没医保怎么办?
我2007年企业退休,有退休证,退休工资正常发放。现补办职土医疗保险需要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资格认定表,要求去档案局复印。档案局查档没有这二份表格,之后到企业查找没有,又到退休审批单位查找,只找到审批表,还缺少资格认定表,因此不能补办医保了。我的退休审批手续哪去了?谁该为我负责?我该怎么办?万一有病没医保怎么办?
提问者:wl0238***时间: 11:53:17地点: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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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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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首先明确一点,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是养老金,而不是工资,退休人员去世之后,从死亡的次月开始停发养老金,所以说再发给多少工资或者是养老金都是错误的,因为死亡之后就不再发放养老金,更谈不上工资了。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可以领取死亡丧葬补助费,请记住,这是丧葬补助费,是一种补偿,不是包揽丧葬所有费用,对于能领取多少,各地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养老金或者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二到三个月,也有的省市规定规定为固定数额几千元。对于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原来叫困难救济费),领取多少,各地的规定也不统一,一般为死者生前养老金或者是社会平均工资的十到二十个月,(原来国家劳动部曾经规定是供养一人的,发给死者生前退休金的6个月,供养二人的,发给死者生前退休金的9个月,供养三人及其以上者,发给死者生前退休金的12个月,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各省市自行出台了政策),对于死者生前没有供养亲属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没有抚恤金。对于死亡退休人员,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是可以做为遗产继承的,也可以由指定受益人领取。有的地方政府,对于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发给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99评论
生活报《生活报》官方头条号08-25 18:302194赞踩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小编查询了省社保局办事指南,找到如下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二)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救济费支付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遗属救济费支付申报业务包括:参保单位供养遗属的增加、减少,遗属的待遇调整、遗属人员存折账号变更等。 2、办理申报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供养遗属增加: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遗属审批表》、《遗属审批名册》、发放银行存折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合格恢复,单位提供减少当月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供养遗属减少: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死亡证明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不合格减员表。 (3)供养遗属待遇调整: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遗属待遇调整审批表》及《遗属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4)供养遗属人员发放银行存折账号变更: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办理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支付申报业务经办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业务窗口在《(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留存。 (三)一次性待遇支付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离休及建国前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菜金、冬煤补贴及待遇调整补发(包括年度待遇调整、补贴调整、护理费调整)等。 2、办理报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2)离休及建国前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提供经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补贴明细表。 (3)菜金、冬煤补贴:提供享受人员明细、房证原件、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自办取暖的出具居民委或单位证明。 (4)离退休待遇调整补发:提供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及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表》及《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5)供养遗属待遇调整补发:提供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遗属待遇调整审批表》及《遗属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支付业务经办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业务经办窗口在《(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留存。 (四)退休(职)死亡个人账户支付申报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退休(职)死亡个人账户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统账结合后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未满十年时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支取。 2、办理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 (2)《()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 (3)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复印件)。 3、办理业务流程 (1)窗口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予以办理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并提交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申报业务窗口在《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 (五)丧葬抚恤费支付申报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丧葬抚恤费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的支取。 2、办理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 (2)《()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 (4)民政殡葬部门出具的人员火化证明(回族除外)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死亡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到待遇支付业务窗口申报。 (2)窗口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予以办理业务,并提交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申报业务窗口在《()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经办、审核人员名章,并将表格一份返回参保单位,业务办理完毕。 4、丧葬费支付标准及领取方式 (1)丧葬费、抚恤金现行支付标准 ①自日后 退休人员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 离休人员丧葬费:4000元 ②日后 抚恤金: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40个月及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③建国前老工人自日后 丧葬费:4000元 抚恤金:10500元 (2)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方式: 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社险发?2010?31号)规定:凡是日以后死亡的中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从2011年1月起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不再拨付到企业。 对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家属将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手续提供给其退休前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死亡相关手续到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业务。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返还方式将一并随同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遗属救济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2、享受待遇人员须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填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2)离退休(职)人员、供养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3)离退休(职)人员、供养遗属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出国定居人员由我国使领馆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3、资格认证处理 1、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2、对被判刑、劳动教养人员暂停发放;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以恢复和补发。 4、办理流程 (1)在每年的6月至8月,由各参保单位组织对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 (2)认证期限结合后,由各参保单位携带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认证表、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材料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 (3)上报认证材料的同时,须报一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人员认证明细表。 (4)对在认证期限内未认证或无法联系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本人的,在每年的9月份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遗属救济费。待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提供有效证明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后,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查询工作(12-17号窗口办理) 每月按时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进行处理,向银行、邮局等代发机构传送发放数据,对发放数据中有问题的进行筛选处理,形成发放未成功明细传递给各参保单位,按未成功原因由各参保单位进行查询、确认、修改。同时接待离退休人员查询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领到养老金的原因。与银行、邮局等方面进行沟通,协助离退休人员处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登记流程 一、参保登记 (一)填报表格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处(单位)权力运行轨迹档案》 (二)所附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事业单位编制手册; 5、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手册; 6、成建制转入单位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对账单》; 7、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8、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副处长复审、长处审批、主管局长签批。 二、变更登记 (一)填报表格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二)所附资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变更证明; 2、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变更批准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三、注销登记 (一)填报表格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所附资料 1、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及人员名册; 2、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件的通知或法院裁定法律文书;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文件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 4、有关部门批准转制为企业的文件。 (三)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副处长复审、处长审批、主管局长签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流程 一、参保人员增加 (一)填报表格 《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表》 (二)所附资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编通知单; 2、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二、参保人员减少 (一)填报表格 《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表》; (二)所附资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减编通知单; 2、出国定居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所附资料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须提供: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编通知单; 2、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须提供: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函;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四、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所附资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减编通知单; 2、出国定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资料。 (二)经办流程 业务前台进行业务受理,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流程 一、填报表格 《参保(在职)人员信息修改表》 二、所附资料 参保职工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 三、经办流程 单位填报《参保(在职)人员信息修改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人员初审,副处长复审后,持审核通过后的《参保(在职)人员信息修改表》到前台办理信息修改业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一、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一)参保单位增加退休人员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批表》,病退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印件),人事部门通知单; 4、省社保局出具的《中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固定(合同)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5、《职称资格证》、《工人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6、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二)新参加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 1、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明细表; 2、参保前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最后一次审批调待名册(表)原件(复印件); 3、《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4、《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人事或劳动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调待人员名册; 2、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审批表; 3、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数据盘。 4、《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四)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 1、待遇核改的相关文件; 2、省社保局出具的《中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固定(合同)职工退休待遇核改表》。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清账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账》;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3、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1、单位发放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账》;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拨付养老金审批表。 2、社会化发放 (1)养老金社会发放协议书; (2)工商银行开设的存折(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每年12月对享受社会发放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时要上交《X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可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待符合条件时,再补发、恢复发放养老金。 4、70岁以上者6个月认证一次,70岁以下者12个月认证一次,单位发放的由单位承办,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业务受理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交业务科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业务主管复核,报主管领导签批,该业务处理完毕。 2、办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8日受理单位人员退休、死亡清账业务,9?19日受理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业务,20?23日养老金发放拨付业务。养老金发放每月25日向财务处报送支付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拨付。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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