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补助政策

职权名称: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苼活补助退伍军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及丧葬补助费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生活困难的带疒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军人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增发抚恤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和生活困难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军人死亡的,补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行使主体: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带病回鄉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军人可以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1.服现役期间所患慢性病未痊愈;2.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3.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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