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军人当兵退役注册公司免税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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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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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8月1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三、实施权限及主体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区域内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给县民政部门实施。
四、审批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区域内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的实施对象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广西籍或符合在广西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集中供养审批表(每份均需贴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201、3228315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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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残疾军人开店缴纳国税标准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我是一名残疾军人(6级),开了一家童装店,面积31.68平方米,营业额3000元左右,不知道该按什么标准缴纳国税,缴纳多少?   答:开个体童装店涉及到国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服装销售,不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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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名残疾军人(6级),开了一家童装店,面积31.68平方米,营业额3000元左右,不知道该按什么标准缴纳国税,缴纳多少?
  答:开个体童装店涉及到国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服装销售,不免增值税。但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免收您的工本费。按照税收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如果您月销售额达到5000元,才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伤残军人减免个税有新规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伤残军人减免个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日07: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今后革命伤残军人减免个税将执行新的规定。根据规定,残疾等级在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规定的50%计算。
  另外税务人员提醒说,革命伤残军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项。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徐辉 唐棣晓风)
  附表:伤残军人减免税比例
  新残疾等级旧残疾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比例六级以上(含一级、三级、五级、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0六级以下(含七级、八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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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开水果批发公司是否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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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役军人,我想做水果批发生意,不知是否可以免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您的情况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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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9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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