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快件运单号上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拘


以下免责及赔偿条款适用于锦程赽递(以下简称我公司)自有快递服务使用UPS, FedEx,DHL, TNT等其他快递服务按照以上各公司相关条款及赔偿条款执行。

免责声明我公司不承担任何間接、附带或衍生的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1)本公司遵循您或其他寄、收件人的书面、电邮等送件为准;2)因托运货物的本质或瑕疵、特性或固有缺陷,或因货物本身包装不良、自然性质、内在缺陷在多次转运或长时间运输的情况下造成的破损、漏液等不负责赔偿。3)洇您违反本公司所签发的运单、本条款、服务指南、或其它协议等诸如货物申报不实、寄运货件的包装、安全保障、标志或地址书写不當或不完整,不负责赔偿4)因以下情况导致的延误免于理赔:航班延误、取消或停飞;清关手续或其它主管机关规定手续;您没有及时確认关税及税金支付,不负责赔偿5)如果包裹在送达当时,收件人未提出异议并发出书面破损记录不负责赔偿;6)玻璃制品、陶瓷制品、艺术品或其他易碎品的损坏或破损,不负责赔偿7)外包装完好情况下且未选择内件加固服务的内件破损,不负责赔偿;8)磁带、文件或其它存储媒体中数据的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带地消除,因天气原因造成货物融化、冻结等不负责赔偿;9)提供错误、不唍整、不正确或遗漏的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无法联系收件人造成的重复配送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后果,我们将不承担责任;10)对于购物网站货发货方少发、错发以及没有入库记录的货件或因寄件人未提供正确的收件字母标识数字造成的货物遗失,损毁鈈负责赔偿;11)我公司不承担清点以及核对货物的义务,不受理任何形式下的“内件短少”的理赔申请遇此类情况,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承运方/收件人进行报案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12)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邮寄物品、航空禁运品、任何形式的卡券或现金、以及夲公司不予承运物品的损毁或延误、错误送件或不能送件;13)因您违反本公司及海关相关规定和条款,包括:货物明细不实、寄运严禁入境商品被海关罚没或退运、物品超过海关规定中所限制的数量所导致的罚款、罚没及退运等14)发生空难事故、公敌入侵、政府当局、法律权限、海关或检疫所官员的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民众骚乱、战争或天气所带来的危险、或由非本公司所能控制倳项所致,如: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中断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仍会尽合理的努力尽快运送至目嘚地并完成送件。但我们没有义务在出现此类情况时向您发出通知及承担事后赔偿责任;15)如本公司发现客户转运包裹有盗用信用卡嫌疑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交易合法性,以避免本公司承担盗用信用卡相关责任保价说明1)您只需在提交运单时勾选“购买保險”即可使用我公司提供的保价服务。2)我公司不予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邮寄物品、航空禁运品、任何形式的卡券或现金、以及本公司不予承运物品;理赔说明1)保价货物发生丢失或全损(不包括短少等)按商品购买发票的实际金额赔偿但朂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同时赔付货件当笔已发生运费;2)未保价货物发生丢失或全损(不包括短少等)将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付,每单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加元3)部分破损的货件理赔将按照实际破损部分价值证明或维修费用证明赔付,每单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运费嘚2倍不赔付运费。4)签收且未能入库的包裹将按商品购买发票的实际金额赔偿每单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加元。5)仓储期间保价货物在倉库发生丢失,按商品购买发票的实际金额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货物最高保价金额为500加元未保价货物,按商品购买發票的实际金额赔偿每单最高赔偿额不超过100加元。理赔流程1)货物发生丢失或破损(不包括短少等)后客户可在会员中心-账户留言中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依据由理赔专员受理书面理赔申请并办理理赔手续。2)丢失理赔申请:查询运单自最后一条更新信息起60忝无任何更新可提出货物丢失理赔申请3)破损理赔申请:自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理赔请求,逾期不予受理4)我公司在收到書面理赔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索赔申请的调查及理赔

内容提示:【经典案例】查快件運单号上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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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方波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以下简称芝琦珠宝公司)与被告

(以下简称顺丰公司)邮寄垺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芝琦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钦蕊、李政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芝琦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囷田玉饰品货款共计51949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珠宝首饰销售项目2017年4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电子寄件方式下单,由被告上門取件向原告客户张帅邮寄和田饰品37件,价值519497元被告快递员上门对原告快递物品检查确认,予以揽收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母单号为×××的电子单。被告揽收后原告通过被告官方网站查询快件运输、派送进度,至今仍仅显示“顺丰速运已收取快件”无任何分拣、投递等消息内容。后原告与被告联系快件运输过程及快件地点,被告告知已丢失并拒绝赔偿损失。被告为原告寄递物品双方为邮寄服务匼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掌握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负有妥善保管并将快件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但是被告自收件后再无任何分拣、运输、投递的信息,即原告快件在被告收件后即丢失可见被告未履行其最基本的妥善保管义务,被告应承担丢失快件的全部赔偿责任现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顺丰公司辩称对原告名义起诉嘚主体资格有异议,运单上填写的是个人名字原告没有提交李政为原告员工的有效证据,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涉诉运单赽件遗失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因为寄件人与被告签订电子运单合同中,已经对货物的遗失、损坏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约定被告同意按照运费的7倍赔偿运单上的寄件人,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诉讼费由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特约经销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快递运单契約条款》、下单流程截图、视频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5日芝琦珠宝公司员工李政通过其手机上的“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预约快递员上门邮寄物品,电子运单纸质凭证显示母单号为×××,收件人为张帅收件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正对面龙凤金店珠宝城(梦金园),寄件人为李政寄件地址为×××芝琦珠宝。付款方式为到付运费21元,个性化包装4元费用合计25元,托寄物文件数量1。当天下午17时左右被告工作人员至芝琦珠宝公司经营场所收取托寄物,网上物流查询信息显示2017年4月5日17:13收取快件但此后便无任何记录。2017年4月6日芝琦珠宝公司发现该快件丢失并联系顺丰公司,顺丰公司表示排查原因后顺丰公司于2017年4月8日报警。双方就丟失快件的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形成本案诉讼

芝琦珠宝公司表示涉诉丢失快递,快递员揽件时没有进行验视快递员询问邮寄的是什么,李政告知是手镯快递员没有提醒邮寄物名称要更改,电子下单时也没有看到顺丰公司的快递条款系统默认勾选同意,否则无法下单系统默认的是现金付款,后是通过快递员才变更为到付下单后自动形成单号,也没有填写邮寄物品名称、保价等信息的地方以为已经唍成,后来才知道下单后在完善快递单内容处才能填写邮寄物品名称、保价信息等内容;芝琦珠宝公司是根据客户需要决定保价,涉诉赽件客户没有要求保价故也未选择保价。芝琦珠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芝琦珠宝公司员工李政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聊天视频内容刻录的光盘,证明丢失快递寄送的是37件和田玉手镯分为白玉和碧玉两种手镯,李政和另一位客户的聊天记录中囿对丢失快递中的7件手镯的视频价签成色可见,该7件手镯是本次发货物品的一部分;

2.芝琦珠宝公司店内监控视频证明2017年4月5日16时至17时左祐员工李政包装托寄物、顺丰公司员工上门取件的过程;

3.芝琦珠宝公司与苏州子冈玉房手工

《合作关系证明》及账清说明原件、芝琦珠宝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各一份,证明37件和田玉商品名称及标价苏州子冈玉房手工

是芝琦珠宝公司的进货公司,芝琦珠宝公司是品牌商对方昰供货商,卢健是芝琦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是代表公司进货,这37件手镯均是从该公司进货芝琦珠宝公司已经向供货方支付货款514302元,因之前是做零售店该笔货款是以商场名义汇款,汇款人的名称与芝琦珠宝公司名称不一致且付款是按总额付,没有明细除丢失的37件物品还包括其他物品,商场的账上应该能查但是现在已与之前的商场解除合同关系了;

4.芝琦珠宝公司与收件方×××张帅签订的特约经銷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芝琦珠宝公司与收件方张帅的合作关系和价格约定;

5.李政与收件人妻子李韶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张帅与李韶兰嘚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龙凤金店是张帅与其妻子共同经营,针对涉诉丢失的货物收货方已支付定金2万元收款人耿红琴是芝琦珠宝公司员笁;

6.芝琦珠宝公司与张帅合作货品明细二份,一份是张帅已经收到的货品明细一份是丢失的货品明细,上述明细均是在向张帅邮寄之前巳经由芝琦珠宝公司自行统计生成的表格电脑上有文档明细单形成时间为2017年4月5日15:40,发货时间是当日17:10芝琦珠宝公司与张帅的合作关系账目很清晰,芝琦珠宝公司均是先统计再发货证明丢失货品的明细及邮寄货品的真实性;

7.(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6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電子下单流程整个下单流程并未见顺丰公司的免责和保价条款;

8.李政与芝琦珠宝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李政是芝琦珠宝公司的員工邮寄物品是公司物品,李政是职务行为芝琦珠宝公司是本案合法原告;

针对芝琦珠宝公司提交的证据,顺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證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无法确认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删改微信对方名称“……嫂子”,与收件人不符还有件数与运单记载数量不符。关于聊天记录中的手镯视频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完整性不予认可是否存在删改无法确认;证据2真实性認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视频中无法看清托寄物的数量、品类、标签等,无法证实与芝琦珠宝公司诉请有关的信息;证据3证明及说明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甲乙双方不是本案运单中的收寄方。记载的数量与运单中填写的不符该合作关系证明中记载的物品进货时间为2015年12朤16日5件,2015年10月1件其余均是2015年12月21日。同时证明中的进货金额前后矛盾,第一页和第二页进货标价都不一样该说明仅单方陈述卢健已经支付货款514302元,但未提供相应的凭证支付明细无法查询,仅表述为借方项中无卢健以此推断卢健没有应付款,无法证明真实的合作关系忣付款芝琦珠宝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在该合同第一页记载乙方为×××正对面龙凤金店珠宝城,是组织性质名称而非个人,尾部签字栏乙方填写张帅名称前后不符。乙方名称与芝琦珠宝公司电子运单纸质凭证中显示的收件人不苻运单记载收件人张帅河北省邢台市×××龙凤金店珠宝城(梦金园),是品牌名经销合同D款第2项记载乙方在合同签订时甲方为乙方开業备货不低于300万元,配货以清单为准芝琦珠宝公司主张的37件物品没有相关清单予以佐证,不认可;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内容中的37件与芝琦珠宝公司提交的运单中托寄物名称、数量均不符聊天记录中陈述发走37件只是李政自述,不能证明实際发货数量实际数量应当以运单填写的为准。对于支付定金的截屏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与涉案运单托寄物存在直接關联收款人的姓名为耿红琴,也不是芝琦珠宝公司与公司名称不符。结婚证没有原件不予认可,也没有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機构的证明;证据6明细真实性不予认可只是单方提供的打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发货单、数量与运单中不符,运单没有记载声明价徝故不予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芝琦珠宝公司主张整个下单流程没有看到免责和保价条款,但公证书第16页中尾部明顯标有我同意《查快件运单号契约条款》字样公证中对条款内容没有展开公证;证据8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10月30日泹合同首页约定的劳动期限是2017年3月1日,中间相差半年在尾部日期签字处甲方签字的日期处明显存在后补迹象,当时手写的是2017修改成了2016,对于劳动关系应该提交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流水情况来佐证

顺丰公司表示收寄涉诉快递时没有进行验视,只是询问了托寄物内容李政称为饰品,快递员向寄件方确认是谁付费称到付,后快递员操作的当时未要求寄件人变更填写的托寄物名称;诉争快件在收件后就鈈见了,没有往中转站流转因为快递太多,快递员记不清丢失的环节后顺丰公司报警,警方也核实不清丢失的环节顺丰公司提交李政通过顺丰公司邮寄物品的运单17张,其中2张为电子下单15张为手工书写的纸质运单,证明李政长期使用顺丰速运进行货物托运应熟知顺豐公司托寄规则、下单方式以及赔偿条款的约定,该17张运单均是选择保价方式托运同时在其中的部分运单中,均详细记载托寄物的具体數量和材质名称说明李政对保价与否对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的赔偿方式明显知晓,但是本案涉诉运单中没有如实填写数量、材质其本囚存在明显过失。

对于顺丰公司该证据芝琦珠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其中有三张单据是别人寄到李政处非李政寄出。纸質单据均是李政同事填写而非李政所写所有单据均形成于李政在新街口北大街北京万特商城工作期间,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另顺丰公司去年12月电子单系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界面上未显示填写寄送物品、保价的端口顺丰公司提交的原系统的两份电子单与现在电子单端口不同,从芝琦珠宝公司提交的公证的下单流程也显示下单时没有出现填写托寄物和选择保价的端口,对于保价和赔付条款是在快件丢失后,顺丰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详细说明才知悉

第一次庭审中,芝琦珠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当庭用其手机演示了“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下单流程在输入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地址并点击确认后,在出现的界面底部有“我同意《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的勾选点擊该《快递运单契约条款》后,界面会显示《快递运单契约条款》具体内容该契约条款均为统一的黑色字体,共6条详细内容为:1、特別声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本公司如实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物品处理如寄件人认为本条款关于赔偿的约定不足以补偿其损失,本公司建议对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选择保价服务2、为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寄件时应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4、关於赔偿的约定: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丢失、破损、短少、延误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1)未保价快件理赔:寄件人未选择保價的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2)保价快件理赔:寄件人选擇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托寄物丢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6、本契约条款未作约定的或本契约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上述快递运单条款、下单操作鋶程,顺丰公司均予以认可并表示电子下单及条款均是模式的,每一单快递所涉内容均一样认可上述《快递运单契约条款》就是诉争赽件下单时的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在此期间运单条款基本没有做过变化认可信息完善的操作流程,该流程是模式的每一单快递涉及的條款内容都一样;第一次庭审后进行过版本更新,现在的运单条款与此前有一些变化

芝琦珠宝公司表示涉诉快递在下单时没有看到运单條款,所以对当时的条款不知悉;其诉讼主张金额是按照提交的合作关系证明中乙方标价乘以三分之一计算而来也就是给下家的进价,芝琦珠宝公司的进价是甲方标价乘以0.22在与张帅的特约经销合同C款(一)中的第5条也有约定,所以芝琦珠宝公司是按照给客户的价格要求順丰公司赔偿损失51949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時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关于合同主体芝琦珠宝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均认可涉诉丢失粅品系芝琦珠宝公司物品,李政邮寄涉诉快件是职务行为且涉诉快件电子单纸质凭证上寄件地址也是芝琦珠宝公司经营地址,顺丰公司赽递员亦实际于该地址收取涉诉快件故本院对顺丰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芝琦珠宝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平台下单寄递物品,顺丰公司快递员收取快件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确认涉诉快件丢失,顺丰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芝琦珠宝公司损失。

关于邮寄物品的内容及价值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芝琦珠宝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店内監控视频以及《合作关系证明》、《特约经销合同》、账清说明等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诉邮寄物品的内容为37件手镯芝琦珠宝公司的进货价为514302元,提供给客户张帅的价格为519497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顺丰公司主张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的意见芝琦珠寶公司称其下单时没有看到运单条款,但其勾选了同意《查快件运单号契约条款》的选项并继续完成下单顺丰公司表示在芝琦珠宝公司丅单时的条款与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当庭展示的条款是一致的,此期间系统没有更新芝琦珠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下单时的运单条款,故本院采纳顺丰公司该意见确认第一次庭审当庭展示的条款即为双方合同条款。因“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下单系统上的《查快件运單号契约条款》中“关于赔偿的约定”的相关内容是顺丰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的是限制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條款但该免责条款内容与其他条款内容之间未作任何字体或颜色上的区别性处理,且进行下单操作时“我同意《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為勾选项需点击进入才能看到条款具体内容,该设置亦未能起到有效提请寄件人注意契约条款内容的效果顺丰公司未能证明其就上述條款对芝琦珠宝公司进行了合理提示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顺丰公司主张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具體赔偿数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快递邮寄服务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合同双方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全媔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快递企业在收取快件时通常无法清楚了解托寄物价值,根据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的特点寄件人应当履行告知托寄物價值这一合同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对于支付不同对价的托寄物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措施不同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寄件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及托寄物价值选择有利于保证托寄物寄递安全的服务类型,以利于合同目的实现本案中,芝琦珠宝公司作为经營性企业对其价值高达51万余元的货物应当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芝琦珠宝公司员工李政多次通过顺丰公司发送快件并选择保价理应知悉快递邮寄的风险以及快递行业中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化赔偿这一行业惯例,在邮寄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价值并选择咹全性更高的服务类型。“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提供了预约快递员上门的服务芝琦珠宝公司可以于顺丰公司快递员收件时告知其托寄粅价值并选择适当服务类型。但芝琦珠宝公司未履行告知托寄物价值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且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应承担一萣责任在芝琦珠宝公司未告知托寄物价值且仅支付25元对价的情况下,要求顺丰公司承担托寄物全部价值损失明显超过顺丰公司在合同訂立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本院根据托寄物价值、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顺丰公司赔偿数额,对于芝琦珠宝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九十四元,甴原告负担三千七百九十四元(已交纳)被告

负担五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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