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跟包工头算是农民工吗有关系吗?

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工吗?-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工吗?
不俯定说是农村户口的在城市打工的就是农民工,像户口是农村的,但是在打中城市打工的大学生,研究生呢?这些也能算是农民工吗?显然这些都是所谓的城里人给进城务工的工人的一个称谓。个人觉得这个称呼很不好,带有瞧不起人的味道。
农民户口 但是不务农 (农业生产) 而是外出务工(工业生产) 从事工人的劳动 称为 农民工人 简称 农民工
这和从事的职业有关,农民进城务工才叫农民工。农业户口在家务农只能算农民
首先缴费基数不同,农户稍微低一些,还有就是农户到达退休年龄时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除非退休是转成居民户,要不只能一次性退还给你个人帐户中的钱,养老保险早缴费比晚好,所交的个人帐户里的钱可由你的第一继承人继承。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也就是说,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饥,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但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建议其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买社保的话你可以打社保的热线12333去查询你们当地是怎么买的。要是商业保险的话,找一个你们当地的代理人给你一些专业的意见,为你的情况量身定做适合到你的保险吧。
要有本事当老板,让城市人给打工,还理什么户口不户口的。这种区别是由国家人为造成,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现在在搞城市化,以后农村人抚越来越少,大多人都要转为城市户口,到那时农村户口就金贵了。
你说的很对。只要是农村户口,就可以享受土地等政策。在哪里工作不要紧,现在都是合同制工人。
当然是农民工,农民工就是供村的人到城市打工的人,所以你还是农民工,性质是不变的,除非你今后有了城市户口,否则你还是农民工。
1.不知道你的公司是不是正规的公司?正规的公司,一般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但现在还是有很多私营企业什么保险也没有给员工买的,虽然不合法,但很多员工也是接受的。2.如果你还想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你就得遵守他的制度,他说不能补交,你也只能接受。如果你选择离职的话,可以向公司要求这部分赔偿。3.如果将来你离职的话,养老保险是不可以取出来的。要等到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交满了15年,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如果未交满15年,则一次退还账户里的所有钱给你。4.离职时,公积金是可以全额提取的(包括公司交的那部分),你在离职前要公司给你提供一份离职证明,并在你的公积金提取单上盖上公司的公章。然后凭这些资料和你的身份证到公积金开户的银行去申请一次性提取。一般会在第二天转到你的银行账户里。
农民工其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现在你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与该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有劳动者可以享有的法律权益,你都同等享有。也并不会因为你是农业户口就有什么特殊的待遇。但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适用的管理依据不一样。编制内人员依据专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编制外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
这个只能你在户口所在地的办事处 很简单不用本人到场也能办,不过 ,以前昆明市劳动局也能办 就是麻烦点 而且那边的人态度不是很好。地址:403厂。(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1、户口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申请表1份;3、农民工持居住地劳动保障所(站)相关证明材料;4、照片2张。(二)办理程序申报、审核、发证、备案。(三)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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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康厚明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与农民工权益有关的,如建议加强农村农民工的培训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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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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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农民工康厚明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与农民工权益有关的,如建议加强农村农民工的培训等。这说明人大代表与人们的关系是A.人大代表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B.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人们的监督C.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对人民负责D.人大代表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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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1、国家对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 &(2)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当前国家对促进农民进城就业方面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1)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 &(2)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 &(3)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
   & &(4)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
   & &(5)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
  3、国家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答:(1)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3)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 &(4)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5)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4、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计划年,对准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年,对准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5、国家哪些部门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培训?
  答:承担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的部门有: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班;农业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部门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学校及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班。
  6、国家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交费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必须办理的证件主要是暂住证和婚育证。
  7、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上岗的政策是什么?
  答: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人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标准。
  8、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含水质化验)作业;(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9、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成立的时候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除此之外,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0、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1、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3、国家对安全生产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4、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在国家制定的《建筑法》中,对保障劳动者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是:(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5、国家对进城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制定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还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处罚。
  16、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计划生育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外出打工者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外出务工者找到工作后,应当向务工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17、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有什么政策?
  答:(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人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2)流人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3)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在评优奖励、人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4)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5)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人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人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18、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季节性外出打工的农民,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
  19、什么是职业培训?到哪里去接受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也可以叫做专门技能的培训。农民进城务工,如果没有专门的技能,找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农民在进城务工前,最好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选择参加某个工种的职业培训,学会一门技术。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会容易一些。
  参加职业培训,有以下几条途径:(1)县、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举办的培训班;(2)参加职业高中、技校、夜校、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学习;(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20、什么是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
  答: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对有劳动能力和转移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由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进城找工作之前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有关信息?
  答:在农村获取进城务工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户口所在地的乡、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比如乡、镇就业服务站、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乡镇劳动服务站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基层的劳动就业服务组织。这些单位常年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其信息准确而可靠。
  二是通过已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或从家乡的其他人那里获得务工信息。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不仅有在城镇工作的经验,也了解进城务工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他们所在单位用工的信息。这些信息比较可靠,是获取务工信息简单而有效的途径。
  22、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
  答:(1)靠亲戚朋友介绍。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用花钱,还比较可靠,但是会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亲戚朋友介绍的工作往往与他们正在干的工作有关,而这些工作不一定就适合自己。
   & &(2)由包工头带出。这种方式对于务工者来说比较直接,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多是用口头协议来维持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务工者缺乏有力的依据,会遭受损失。
   & &(3)参加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这种方式的优点,第一是务工者可以在没有亲戚朋友或包工头带出去打工的情况下,稳妥地外出打工;第二是信息真实可靠,管理比较规范,工资、待遇比较有保障;第三是有方便的后续服务,比如提供住宿,进行培训,春节回家可以帮助订车、船票等。
   & &(4)个人外出后临时找工作。这种方式最大好处是比较自由,但是盲目性也比较大,成功率低,风险较大。
  23、进城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答:(1)有效居民身份证;(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持身份证,以及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如果已经结婚,就要带上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婚育证明》;(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5)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6)能够带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有利于在公共场所比如宾馆、饭店等找工作。
  另外,在外出之前,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半身免冠照片,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24、什么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有几种类型?
  答:城市都有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叫“职业介绍中心”,或者叫“职业介绍所”,也有叫“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为劳动者介绍工作,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二种是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第三种是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1)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红色标识,无论是对城市劳动者还是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实行免费服务。(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收取少量费用。(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这是由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从事营利活动的职业介绍的机构。
  25、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一般都设立了信息咨询、供求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合同鉴证、劳动监察等“一条龙”服务区。还配备了触摸式多媒体电脑和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如果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业务还不了解,可以利用触摸式多媒体电脑,了解有关服务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找工作人员,请他们提供帮助。
  26、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收费较高,经营灵活,效率较高。到这里找工作,一定要看有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把职业介绍许可证挂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到有“放心中介单位”标牌的职业介绍机构,就可以更放心
  2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标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8、找工作时应该怎样防止受骗上当
  答:有些专门行骗的团伙,利用进城务工农民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用花言巧语做出各种承诺,说是能找到工资高、条件好的工作,然后向你收取很高的定金、介绍费和手续费。等你受骗后再找他们,他们早就跑了。所以进城找工作,一定不要轻信路边那些说能帮助你找到工作的人,也不要到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最好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是到正规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所。
  29、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怎样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国家劳动部门通过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应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可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如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0、哪些工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答:《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目前,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包括:
  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丁、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第二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具体是: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第三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具体是: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第四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是: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31、找不到工作钱花光了怎么办?
  答:进城务工如果钱花光了,还没有找到工作,身边又没有亲戚、朋友和老乡,走投无路,可以找当地的救助站。找救助站的方法是:可以找警察、城管人员或打110巡警电话,说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说明自己遇到的困难,请求帮助。他们会告诉你怎么找到就近的救助站。
  救助站只救助那些在当地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亲戚投靠、没有工作而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站只是救急的场所,并不提供工作机会,所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32、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33、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的、取得一致的意见。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
  34、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5.0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违约金、培训费的支付和有关赔偿等。
  35、因为是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没有了。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36、个体工商户雇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故意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37、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38、怎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陷阱?
  答:劳动合同就像是劳动者的护身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种种职业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这些设有职业陷阱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
  (1)暗箱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已经写好了条款的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于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于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2)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且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3)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逃避责任。这类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即使已经写进合同里,双方已经签字,也是无效的。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4)卖身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
  (5)双面合同或称阴阳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的合同,内容是按照劳动部门制定的要求签订,用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来约束劳动者的言行,对外则是为钻法律的空子。
  39、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以后怎么办?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种:(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一种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认定,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并且对务工者的工资收入造成损失的,除了按照务工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给予补偿之外,还要按规定加付一定的赔偿费。
  劳动合同如果是部分无效合同,必须对无效部分进行修改,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4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但并未到期,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如果用人单位要在上述(5)、(6)、(7)、(8)四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8)种情况还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1、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劳动者本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以下情况时,务工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务工者享有考察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合同应该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过程也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务工者有权反对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务工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务工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3、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
  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t-family:仿宋_GB2312;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有单位招用了与别的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如果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请参阅第37题答案)
  4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怎样提防“试用期”陷阱?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L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口;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大量雇用短期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辞退。如果对《劳动法》不了解的话,作为一个务工者,很可能会吃“哑巴亏”。
  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当你和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失怎么办?
  答: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把条件开得很好,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开始后根本不兑现自己的诺言,或者在履行时对自己的诺言大打折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务工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途径了解打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7、什么是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下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6)为了完成
  48、法定的节假日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地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9、延长工作时间怎样计算工资?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于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0、国家对职工病假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于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权利。
  51、国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有规定吗?
  答:在工资支付的形式上,用工单位必须用现金支付,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充抵。《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答: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5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具体情况:
  (1)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税金。
  54、试用期的工资有标准吗?
  答: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55、不是全日制的打工者以小时计算工资,也有工资标准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于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6、职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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