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伤残士兵大学生未就业补助金的以后还有月退役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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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一批退伍兵离开了部队,其中也有两年的义务兵,他们为军队奉献了自己的青春,但是却对自己所应有的福利了解的不够,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政策规定,以供参考!
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2、退伍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义务兵退伍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时间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3、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答: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4、离队下月津贴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
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下月的津贴费(不含职务津贴和其他岗位津贴),目前,上等兵第二年的津贴标准为每月750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的津贴费。
5、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的发放规定是如何明确的?
答:义务兵在规定的退伍期间离队,发给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下月伙食费(按当地一类灶标准计发),目前,每人每天一类区一类灶18元、二类区一类灶19元、三类区一类灶21元。不在规定退伍期间离队的,只发离队当月剩余伙食费。义务兵退伍在发放离队下月伙食费时,虽然逢有节日,但是伙食单位不能将过节费发给个人,也不能领报已退伍义务兵的过节费。
6、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什么情况下退役医疗保险金支付给本人?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为420元/年。其服役年限计算后有零月的部分,超过6个月(含)不满1年的,按年标准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年标准的1、2计算(义务兵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8、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是不是每个退伍义务兵都享受?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军衔级别工资按1档计算、军龄按3年计算)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约为16200元,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实际服现役月数计算。
9、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0、义务兵退伍后如何领取残疾抚恤金?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每年1月一次性全额发放。义务兵退伍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发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第2年1月起发给。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当年,残疾抚恤金发放数额为年标准的1、12乘以当年剩余月数(含评定残疾等级当月)。目前的标准,从日起执行。
11、哪些伤病残退役军人能领取安置补助费?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有关规定,从日起,给伤病残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目前,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0元;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
12、义务兵的残疾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以义务兵发生伤残当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按照职务工资1档、军衔工资1档、军龄6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计算,目前,每月约5100元)。
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一级为29个月,二级为27个月,三级为25个月,四级为23个月,五级为20个月,六级为18个月,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3个月,九级为11个月,十级为9个月。
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一级为25个月,二级为23个月,三级为21个月,四级为19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
13、残疾附加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军人所在工作岗位风险情况,军队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发放残疾附加保险金,给予经济补偿。
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一般岗位标准为3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5%,二级为90%,三级为85%,四级为80%,五级为50%,六级为45%,七级为25%,八级为20%,九级为15%,十级为10%。
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一般岗位的标准为3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疾为75%,五级为45%,六级为40%,七级为20%,八级为15%,九级为10%,十级为5%。
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按照确定数额(目前,标准为10万元)的一定比例给予残疾附加保险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45%,六级为40%。
14、哪些退役的残疾军人能领取护理费?
答: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15、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16、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17、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18、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19、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20、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21、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22、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希望能对退役的士兵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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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由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民政厅的具体安置条例详文。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第五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 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 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 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 采 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 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 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安置主管部门 应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当年退伍义务兵的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生 产事 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市(地)、 县(市、区)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 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 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一)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退伍的;(二)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收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四)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第十二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 ,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 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伍前 ,其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与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 ,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各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 解决好住房、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 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第十四条 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先派人与原征集地的县(市 、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待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人护送回原籍。对在部队住院 治 疗半年未愈,退伍时急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入院治疗,所需费用 由民政部门结算;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已 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第十五条 对患有麻疯病的义务兵应随时接收。退伍时,由所在部队团以 上机关办好退伍手续,持军以上后勤卫生机关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办理接收手续,然后按照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商定的安置地或医疗地点,由部队直接送达。住院期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 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 排治疗。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可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 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总结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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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第五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 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 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 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 采 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 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 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安置主管部门 应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当年退伍义务兵的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生 产事 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市(地)、 县(市、区)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 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 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一)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退伍的;(二)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收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四)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第十二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 ,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 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伍前 ,其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与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 ,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各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 解决好住房、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 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第十四条 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先派人与原征集地的县(市 、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待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人护送回原籍。对在部队住院 治 疗半年未愈,退伍时急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入院治疗,所需费用 由民政部门结算;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已 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第十五条 对患有麻疯病的义务兵应随时接收。退伍时,由所在部队团以 上机关办好退伍手续,持军以上后勤卫生机关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办理接收手续,然后按照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商定的安置地或医疗地点,由部队直接送达。住院期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 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 排治疗。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可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 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总结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 安 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为什么我们湖南退役军人安置这么差,全国都34个省就是湖南省退役回来的军人没有当地经济补助。。 我让我们感觉心寒。。。以后谁还让家人去参军。。。打电话给你们民政厅军人安置办电话一直被干扰,我怀疑是人为的
被干扰了那么久 从来没有人修过
请民政厅军人安置办给我一上问题一个解释。。
如果你们没解答
或者能力有限 解决不了
我将直接向党中央反映
体现我作为一位退役军人
及党员的较真碰硬的作风。别的省都有补助,为什么就湖南没有地方性补贴,
为什么我们湖南退役军人安置这么差,全国都34个省就是湖南省退役回来的军人没有当地经济补助。。 我让我们感觉心寒。。。以后谁还让家人去参军。。。打电话给你们民政厅军人安置办电话一直被干扰,我怀疑是人为的
被干扰了那么久 从来没有人修过
请民政厅军人安置办给我一上问题一个解释。。
如果你们没解答
或者能力有限 解决不了
我将直接向党中央反映
体现我作为一位退役军人
及党员的较真碰硬的作风。
我爸是1973年退伍的,在部队当兵5年,因为林彪垮台,所有退伍人员不安排工作,不提干,返回原籍,和他一起去当兵的,在部队当兵2年偷东西退回来的,当兵3年退伍的都安排了工作,就我爸他们没有安排工作,本来是要提干的。返回原籍当了一辈子的农民,现在什么补贴都没有,请问现在湖南对退伍军人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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