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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保险公司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月)分期领取(见上 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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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交,半年交,趸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4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4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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