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定金迟迟不签合同合同签了还能退定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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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后反悔 1万元定金不能全退
发布时间: 10:08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讯(记者 叶涛)近日,市民段先生向本报反映,10月27日他通过中介九江百居乐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相中了江南花园的一套3楼房子。当时,因为那套房子正在出租,而租客不在家,段先生就没有看到实体房,而是去看了5楼一套同一户型的房子。10月30日下午,段先生与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由于当时不知道房产证没满两年,等第二天知道此事后,段先生就找中介退房,因为房产证没满两年要过户的话,必须多交13000余元的税费。当时中介提出可以做个委托公证暂时不过户,等房产证满两年之后再过户,段先生当时也同意了这个方法。但是,后来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如果房东信用不好,会存在卖方再将该房卖给他人、房屋被查封等法律风险。知道这一情况后,段先生更坚定了要退房。
然而,中介表示退房可以,但是段先生要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经过协商只退了7500元,房东得了500元,而中介则得了2000元。段先生认为这样不合理,他说:&当时中介并没有把房子的相关情况交代清楚,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而且这份合同存在&瑕疵&,签订日期是12月30日。&
随后,浔阳晚报记者陪同段先生来到该中介公司,经办人黄女士说:&房产证的事情,我当时就已和段先生讲清楚。此外,合同一式三份,签订的时候也征求了段先生的同意。而且只公证暂时不过户的做法是业内的普遍做法,这个房东有好几套房产,可以说几乎不存在风险。如果按照合同来,段先生是要支付1万元定金的,现在退了7500元,大家也是凭良心做生意。如果不是我做房东的思想工作,房东是不可能只收500元的。&至于,合同上的签字日期不正确,黄女士坦言那是笔误,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浔阳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双方因为退定金的问题,还找过工商部门,最后因为退款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只能不欢而散。
浔阳晚报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浔城的一名律师,他认为,合同日期写错只能算是合同日期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段先生想撤销合同,就要举证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另外,他建议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差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一般情况下,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另一方交付定金,要注意合同协议的内容,避免盲目签字。
[责任编辑: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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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了购车合同,交了定金,我现在不想买了,定金请问可以退回来吗
已签了购车合同,交了定金,我现在不想买了,定金请问可以退回来吗?请答复
广东 - 深圳
购车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你不购买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车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退还定金。如果合同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重大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合同理由,可以要求退换定金。可以电联具体详谈。
是这样的,厂家已经在11月1号已经降价了,我11月9日去订的车,车行还是按原来的那个价格销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退还定金呢?还是可以投诉车行在欺骗消费者?
3条律师回答
如果是因为你自己不想买了,一般定金是很难要回来的。。
如果是定金是很难退的,订金才可退
您好,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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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但违约或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可以和买家协商解决的
签个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有效。。。。。。。。。。。。。
你好不属于的。。。。。。。
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你可以与卖车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法律规定要看是哪方违约,如果你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对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要去签和拿。
如果妻子追认则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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