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强制兜售开发商卖车位合法吗么

2018年法律出台新规!哪些停车位物业出售属于违法?|业主|开发商|车位_新浪网
2018年法律出台新规!哪些停车位物业出售属于违法?
2018年法律出台新规!哪些停车位物业出售属于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约定使用;占用业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能随意规划车位,更没有对所有车位的处理权。以下3种车位,物业私自出售就是违法的!1、地下人防车位地下人防车位是归国家所有,不属于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这是一个人防工程,按照规定必须修建的,在非战时期可用于停放车辆。小区业主对其有使用权,但需要缴纳管理费用。2、按公建分摊的地下车位若楼盘在售楼的时候就已经将地下车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每一位业主,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该地下车场所有车位就是归所有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或物业无权将这些车位签约或售卖给某一个人。车位的所有权转让协议需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3、公共场所修建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活动场所、道路、绿化场地来修建的车位,不管是由开发商还是由物业来修建的,该车位所属权都是归所有业主共有。在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车位出售,所产生的收益也归小区业主和修建者共有。因此,物业将车位出售导致业主没地方停车,并且将收益占为己有的做法是不对的,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和督促物业公司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上诉要求赔偿。重点关注:2018与停车场相关的三件大事在“停车难”和“行业变革”两大主题中,停车行业挥别了2017,进入挑战与机遇并存的2018。新的一年,日益剧增的车辆保有率将使停车场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也对运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行业的变革也将给停车场的经营发展带来新的机会。下面三件将发生在2018年的大事,关乎停车场盈利,建议从业者重点关注。1、智慧停车加速发展和普及智慧停车指以车位资源为基础,综合利用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城市停车资源联网化、信息化、系统化,具备数据采集、分析、预知、控制、指引等能力,实现停车场的标准化管理和高效利用。除了合理配置车位资源,缓解停车难现象,智慧停车还可通过无人值守、数字化对账等方式降低停车场经营管理成本,进而增加车场的营收。有报道显示,北京通州某商业综合体停车场进行智慧化改造后,每年可以节省成本7万余元,同时,车辆通行效率、车位周转率也大大提升。这样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停车场智能管理解决方案,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日前,由智慧停车领军企业ETCP发布的《中国智慧停车行业大数据报告》称,截止到2017年8月,全国各城市智慧停车场覆盖率都在6%以下,其中,84%的城市智慧停车场覆盖率不足1%。毋庸置疑,2018年,智慧停车将加速普及,惠及更多车主和停车场。据悉,一些智慧停车平台,新一年还将延续免费安装、免费维修、免费升级的“三免”政策,帮助传统停车场进行智慧化改造升级。这对于停车场的长远发展而言,绝对是一大利好消息。2、各地停车费定价标准将发生变动12月27日,深圳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停车收费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和原规定相比,缩小了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提高了部分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根据该《通知》,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限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其他类型停车设施在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深圳以外,其他地区的停车费定价标准也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动,例如广州市也在就新的停车费条例进行审议,针对“政府指导价”和“议价规则”提出新规。各地密集调整停车费定价标准,意在使停车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保护所有者权益,缓解停车难痼疾。停车场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政策风向,及时调整停车场运营策略,从而实现合理运营、增加收入的目标。3、停车场光伏发电项目加速落地12月12日,国内最大的停车场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在河北定州投入运营。据统计,该光伏系统在全生命周期内可提供绿色电力3亿千瓦时,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降低单位GDP能耗15%,同时,还能额外创造发电收益。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落地停车场,不光助力后者降低经营成本,还能额外创收。出于发展清洁能源、保护环境的诉求,光伏发电项目愈发受到重视。新年伊始,国家能源局已连发三项光伏产业重要政策,分别是《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为接下来光伏产业的进一步铺开奠定基础。此前,上海、宜昌、南昌等地相继建成停车场光伏发电项目。可以想见,有了政策的支持以及成功落地的诸多案例,在2018年,国内会有更多停车场+光伏发电项目落地。这一前沿趋势,当然值得停车场经营者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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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捆绑车位销售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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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要求购买者必须捆绑车位购买。车位费用约12-16万左右。不够买车位则不销售房屋,请问在此过程中这种销售模式是否合理合法?
改委、住建部:10月30日起部署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
住建部官网
10月2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从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10月2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从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每一个剥削的人都向上举报,尤其是碧桂园这样的恶企,备案毛坯,捆绑精装修,哄抬房价,大赚阜阳人民的血汗钱!FCJ 不作为,相信在习大大的领导下,一定能遏制房地产的乱象!!!!!!!!!!!!!!!!!!!!!!!!!!!!!!!!!!!!!!!!!!!!!!!!!!!!!!!!!!!!!!!!!!!!!!!!
不作为的管理者相信也会得到相应的查处!!!!!!!!!!!!!!!!!!!!!!!!!!!!!!!
有剥削必有反抗!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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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相关科室正在调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谢谢
20480 积分
网友您好: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若涉嫌捆绑销售,建议业主持有关证据材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 谢谢。
阜阳很多房企都是捆绑车位或者没预售证提前开盘,阜阳的老百姓都知道,不知道这次住建部的联合检查在阜阳能不能起到作用?
肯定不合法,可是阜阳房产局和工商局却把皮球踢来踢去,谁都不愿意管!希望这次联合执法检查大家都踊跃举报,让这些相关的人员都得到应有的惩罚!
阜阳老百姓都知道的事情,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懒得去管而已
房管局领导,办事效率还是非常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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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执行时间: 0.149 秒“不买车位房子不卖给你”竟捆绑销售!_凤凰财经
“不买车位房子不卖给你”竟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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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记者目前并未在网上房地产上查到中建国熙台取得产权车位的《预售许可证》。”  高的律师事务所姜茜律师表示,依现行法律法规,车位和房产是一样的,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图(原标题:房还没买先交两万团购位中建国熙台再爆不公平交易)继上周报道了江北楼盘中建国熙台违规推荐贷之后,扬子晚报96096新闻热线再次接到市民投诉,称中建国熙台在临近开盘前强制购房者捆绑购位,&不买的话房子就不卖给你&,涉嫌不公平交易。购房者苏女士表示,中建国熙台在临近开盘前才提出,买房必须购买车位,并规定在签订认购合同前就要缴纳车位全款,给她们一家人造成很多困扰,&本来资金压力就大,我们现在真不知道怎么凑那凭空多出来的十多万元&。买房须参加车位&团购& &不买车位房子不卖给你&7月29日,扬子晚报记者再次来到中建国熙台售楼处,因为记者之前到访过售楼处,买房意向较明确,置业顾问在了解到记者想买该楼盘166 户型之后,直接开门见山。&我们这两天就要开盘了,真想买房子的话,要抓紧时间参加我们的团购了。&那么团购又是怎么回事呢?该置业顾问表示,现在如果想购买中建国熙台的房子,需要预先参加他们的车位团购活动,先缴纳2万元,享受2万抵8万的购车位优惠,才可以参加之后的购房。&原价18万元的车位,只需要再缴纳10万块就好了,相当于12万元一个车位。你现在买是12万元,如果之后再买的话,就要18万元了。&按常规,楼盘卖车位一般在项目交付、业主拿房入住之后才进行,很少听说房子还没买,就先交车位款的怪事。当记者询问可不可以暂时不买车位时,置业顾问迅速回答说:&不买不行,不买的话房子就不卖给你。&这是否是强制性捆绑消费呢?对于该问题该置业顾问也只是一笑置之,&又不是只有我们一家。你不要管强制不强制,想买房子就要买车位。&卖车位也要有预售许可无证收钱属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房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住宅小区的产权车位,必须是在取得该产权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相关买卖活动,否则不得买卖。而记者目前并未在网上房地产上查到中建国熙台取得产权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产权车位和商品房一样,都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买卖。&这是非常明确的违规销售行为,买房人可收集证据向房管部门举报,我们会立刻展开调查。一经查实,一定会对相关楼盘进行严肃查处。&高的律师事务所姜茜律师表示,依现行法律法规,车位和房产是一样的,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捆绑销售涉嫌不正当竞争开发商或资金链紧张中建国熙台的车位配比是1:1.3,开发商规定购房者在摇号购房之前必须团购车位。同时规定,车位全款需要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全部补齐,除了涉嫌无证销售外,这种捆绑消费是否同样违规?姜茜律师表示,房产与车位是两个独立商品,应该分开交易,房产销售中捆绑车位销售,涉嫌强制消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违规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某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中建国熙台在项目对面刚刚拿了高价地,估计企业急需快速回笼资金,提前违规预售车位,应该是为了尽快圈钱。&车位与房产绑定一并出售,可以实现资产快速变现,加快资金回笼。可见企业还是有一定资金压力的。&
[责任编辑:王程海伦 PF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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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最近也成法盲了,买房子的时候基于弱势心态,捆绑购买了车位,现在房产商又搞促销,老业主介绍新业主,老业主新购车位享50%优惠,前后时间两个月,搞得我直接损失6万,三趟欧洲游啊,很郁闷,虽然车位款项和房款都付了,还是打算找开放商谈谈。翻阅了物权法及其他各有说法。各位牛人给支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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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保人
怎么个捆绑法?买房子必须买车位?车位必须业主买?必须买房子当时买,事后不能买?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的话:怎么个捆绑法?买房子必须买车位?车位必须业主买?必须买房子当时买,事后不能买?对,要看当时合同是怎么写的了,是一个购买合同还是分别成两个合同?
听起来像是昨天买的产品要享受明天的优惠一样,不太可行的样子。
合同分开的,没有约定,感觉各位如果总是从有凭有据地角度去考虑问题,那我就没必要问了;现在感觉有些事情不一定按法律办才能办好。
银行安保人
的话:合同分开的,没有约定,感觉各位如果总是从有凭有据地角度去考虑问题,那我就没必要问了;现在感觉有些事情不一定按法律办才能办好。要这样想,不针对这个事情。。。你要先知道,是不是从正规手段,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你都是有道理的(打官司肯定赢的),如果是,你就可以在协商中,有更多的筹码,谈起来也不用太费心。如果是模糊地带,或者是你出于被动,你就要更换心态,能争取最好,争取不到也尽可能得利为准。。。。比如通过媒体施压什么的。。
的话:要这样想,不针对这个事情。。。你要先知道,是不是从正规手段,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你都是有道理的(打官司肯定赢的),如果是,你就可以在协商中,有更多的筹码,谈起来也不用太费心。如果是模糊地带,或者是你出于被动,你就要更换心态,能争取最好,争取不到也尽可能得利为准。。。。比如通过媒体施压什么的。。你说得极是。我今天跟消协投诉了,期待处理。搭售行为是事实存在的,当然合同等书面反映不出来。这个房产公司新一期开盘仍然是搭售的。现在的要求是退车位。媒体的话,鉴于开发商的强势地方网络关系,即使采访了,也会被压下不播。我需要的是固定证据,其实之前就有录音,但是欠缺房产公司自认,结果最差就是起诉到法院,大不了赢不了官司,但正义必然以其他方式得到伸张,迟早,作为法律人,曾几何时已失去了这种对潜规则的逆顺和对抗争的坚持就是可悲的。
曾几何时被迫逆顺对潜规则,失去了对抗争的坚持就是可悲的更正。
应当在法律之外想办法。比如联系其它同样情况的顾客一起找开发商或其主管部门....有时远远比通过法律途径来的有效。没办法,中国就是这样自的....
的话:应当在法律之外想办法。比如联系其它同样情况的顾客一起找开发商或其主管部门....有时远远比通过法律途径来的有效。没办法,中国就是这样自的....我已经搞定。
谢谢大家的热心帮助。
哪里车位还有得卖的?深圳物业才不给卖呢 留着收钱多好。
二三线城市,车位多着呢。
你好,蜜瓜内燃,请问你的车位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是通过人际关系还是法律途径,因为我现在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谢谢
你好,蜜瓜内燃,请问你的车位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是通过人际关系还是法律途径,因为我现在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谢谢
请问你的问题解决了吗?麻烦告诉我呗
谢谢!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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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规: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开发商出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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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濠 `* c0 m滨8 h6 L: l论1 D0 Y坛$ R6 z rBBs.0513.org9 f' R4 m. g' mBBS.0513.org, M. a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问题上,编者最近查阅了多地法院近几年的裁判文书,8 DBBS.0513.org* K, |. P) b( [8 f濠, ^! ?' n滨2 ]& `0 l论; s坛 b6 C7 OBBs.0513.org. D% i发现大家主要在两个方面有问题:$ U1 Abbs.0513.org6 K- X/ t# A来5 r6 w* E源:濠2 P' G滨8 U论5 c坛& t' u _1 t+ h濠3 h) {# q滨( t论* _坛& z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 ZBBS.0513.org7 B/ \& a0 ~濠+ }滨/ `; }论* ?: P8 \坛7 D+ \1 f3 GBBs.0513.org. N# _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5 bBBs.0513.org) s" I5 v% h5 I; \来- a7 D源:濠$ o3 M/ R滨8 H; V论. [8 e, _坛! ^" C9 k B4 VBBs.0513.org5 E; o发生上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影响了业主正常停放车辆的权利,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确定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属,从而才能厘清各主体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V0 ubbs.0513.org: ?- A f7 `BBS.0513.org& W% [( F" K! wBBS.0513.org/ J0 Z" ^# T濠6 j! p滨' X7 z2 Z论% j坛+ ?+ }- m" \7 GBBs.0513.org/ I* X1 F9 O濠 k滨/ c! s9 e论+ O) ^坛$ ?) C律师分析:4 ?: Fbbs.0513.org$ A6 J! d2 u6 K来6 c源:濠4 K滨% V8 }论" t坛; _* E0 Gbbs.0513.org8 g- n5 o/ iBBS.0513.org ?* \4 w* ^4 jBBS.0513.org3 e8 A l3 _BBs.0513.org" w! D! u濠' q& k滨/ n# v! l论7 Q3 [; h坛+ v) d* k7 nBBS.0513.org" N6 x; P/ _! lBBs.0513.org" n2 f$ `: Fbbs.0513.org# ^; f u& cBBS.0513.org% L5 kbbs.0513.org1 J3 A小区车位既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就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物权法》 71条明确规定:* }bbs.0513.org6 Q& }0 D: O/ V濠. e滨+ R" |3 |论% x* z: ]坛0 p4 Z5 X7 g濠3 Y滨; @; s论, Z" g% H坛) s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C- `濠6 T C滨: x+ b论& }坛+ u0 M. W# X来8 }源:濠- w: k! b滨) q5 @7 _论! n. o8 n坛! ^% V' b/ |濠/ ]# t滨0 n论' C1 C5 M坛9 O |既然是这样,那么小区车位究竟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呢?不可一概而论。而是就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 N# p濠4 ~& O- e滨6 ~, l9 E论& Y+ P坛5 {% y- K濠2 u滨1 B- F论, F" ]坛. e0 `1 `3 a来- ~7 X源:濠3 B+ o滨) G2 `论; i6 g/ H坛0 I! {3、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s( e濠, K滨% l2 Q论: T坛- k. S( aBBS.0513.org6 P, I# A+ V( x% U来5 q& P- u源:濠) K滨4 [论/ G/ Y坛7 h5 m! ~/ Y3 {BBs.0513.org: h' ~! C) HBBs.0513.org0 c% p0 L$ U" k来% p源:濠2 G# @滨8 ?* Q论: h坛; D3 T, Q$ {BBS.0513.org0 B. C0 ^来4 `7 ~+ N源:濠- Z9 a滨+ K' G论/ y5 ~坛! ?% E# c7 ^BBs.0513.org K/ u0 C简单来说,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 CBBs.0513.org# {- n1 zBBs.0513.org# }0 j* CBBS.0513.org6 o+ _$ F开发商无权私自出售或出租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8 K濠, z9 F滨/ ~/ D论1 {2 M0 s坛3 a5 qBBS.0513.org; i( h2 @8 {bbs.0513.org. P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0 D- L0 gBBs.0513.org( y1 T1 D来! L源:濠: ~滨0 i! f论# U6 X坛5 M8 b4 O( v* |BBS.0513.org/ J/ P个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可能会约定相应的车位归属,车位的买卖与房屋买卖相类似,也是要先关注车位的原始产权人是谁,至此才能明晰卖方是否为有权处分人,继而确定车位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风险性。在购买车位后,一定要及时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DBBs.0513.or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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