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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日: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6年2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及五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2003年4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1989年-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年-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年-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年-2004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委员;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政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人民日报社理论部,1992年后调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部)工作。1991年-1999年,历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00年-2002年,任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2001年,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1年-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徐浩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1991年4月,任职于上海体制改革研究所;1991年4月-2000年6月,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兼党委秘书;2000年6月-2003年2月,历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董办及党办副主任,办公厅、党办、执董办主任;2002年9月起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2月-至今,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杨建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82年-199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1996年-至今,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总支书记;目前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上海市国有资产规划投资委员会常任委员、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经济金融分会召集人、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行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会计)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年-1994年,在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任审计员;1994年-1995年,任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6年-1997年,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1997年11月起,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历任经理、合伙人(1999)、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查竞传先生,独立董事,比较法硕士,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1984年创办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1984年-1994年兼任台湾大学纽约校友会理事,1988年-1992兼任纽约华人参政会理事、会长,1991年-1996年兼任银川市人民政府顾问,1992年-1996年兼任台湾国民大会代表,1999年-2001年兼任中国大学生创业投资大赛评委、清华大学创业投资大赛顾问或评委,现任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总部合伙人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海市浦发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监事会:  周洪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1988年8月-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1998年8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年9月起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2005年5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年2月-1987年6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长;1987年6月-1994年6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6月-1999年6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6月-至今,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沈烁先生,监事,法学学士。1993年7月―1997年6月任职于福建九州商社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室经理助理,1997年7月―2002年2月任职于厦门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兼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一烽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84年-1992年,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1992年起历任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起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年4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总经理,2005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王颢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1993年2月-1994年2月,任安信财务顾问公司项目经理;1994年2月-1995年10月,任中国爱地集团贸易二部副经理;1995年10月-1997年3月,任深圳市瑞应实业公司经理;1997年3月-2000年12月,任深圳鑫光华事业发展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国通证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2004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法学硕士。1991年7月-1992年5月,任南京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年6月-1997年2月,任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年3月-1998年4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年5月-2003年1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证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D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田宇飚先生,助理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1994年3月,任职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年5月起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更换、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3月-1999年12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2000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施永辉先生,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科院资源环境信息中心担任助理研究员,甘肃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总经理助理,2003 年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副总监,现任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助理:杨丹先生,理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北京金洪恩电脑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基金经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担任金融工程师,长期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工作,并一直协助基金景福(增强指数型基金)的指数化投资。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六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一名,委员四名。名单如下:  于华,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周一烽,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霍军,首席分析师,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明,投资部副总监兼股票投资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卢纪平,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晓东,首席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行为;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余名。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共34只,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开放式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基金、湘财荷银货币基金等,托管基金份额达547.2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基金托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基金托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其他代销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世纪证券、山西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国信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兴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齐鲁证券、湘财证券等。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世纪证券暂只采用场外柜台方式销售,其余机构既可采用场内方式、又可采用场外方式。  各代销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涂佩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或逾权发售基金份额。  (六)认购方式及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两种发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场外认购的方式及场所  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2、场内认购的方式及场所  场内认购通过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在发售期内,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  3、场外认购或场内认购的具体程序、方式、时间、销售机构名单等,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若有差异,以发售公告或其它后续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或者销售交易的平台,并予以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每笔认购只能在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中选择其中之一;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和B类两种收费模式,对应A类和B类两种不同的份额。  A类收费方式是指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A类,需要在认(申)购时一次性交纳认(申)购费用;B类收费方式是指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B类,在认(申)购时无需交纳认(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交纳认(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每笔认(申)购只能选择A类或B类之一种。  本基金因不同的收费模式而有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选择A类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选择B类收费方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来若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对应地,可能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其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此分类对场内和场外,对募集期的认购行为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行为,均同样适用。  (十一)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系投资者认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选择A类收费方式(份额),则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若选择B类收费方式(份额),则在认购时无须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以其全部认购金额认购本基金,但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  具体收费模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本基金的场外(内)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若有)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1: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选择A类即前端收费方式,且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1%=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99,000(元)  认购份额=(99,000+200)/1.00=99,200(份)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对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2: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选择B类即后端收费模式,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B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200)/1.00=100,200(份)  3、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处理;场外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退还给投资者。此原则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适用。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将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该法律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无需为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募集期结束,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及场所  采用场外方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及场所  采用场内方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合法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销售交易平台,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其他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者场外赎回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2)投资者场内赎回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等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人在T+1日 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最迟于T+7日内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到时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关于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基金的募集”之第(十)节。  若选择A类收费方式(前端收费模式),则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选择B类收费方式(后端收费模式),在申购时无须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以其全部申购金额申购本基金,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  具体收费模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具体收费模式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3)说明:投资者以同样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类收费模式得到的申购份额将比选择A类收费模式多,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上述原则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适用。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等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3、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费率详见本基金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采用邮寄、传真、网站或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本基金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时,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转换也暂停;若恢复接受申购,除非另有公告或约定,相应的基金转换也恢复。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予以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基金暂停或重新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公告  某日或某段时间内,基金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或者按比例暂停全部所有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恢复业务的办理。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权机构可以设定定期定额计划每期最低扣款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基金份额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其申请不予受理。  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非交易过户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若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则其目的主要包括: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最终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指数化投资。本基金对指数的拟合与复制,在投资股票数量上可能与指数成份股数量有较小偏离,但应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指数高度相关,并寻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的最小化。  2、投资组合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分析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标的指数变化、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制定并将投资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跟踪误差,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 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即采用“用其他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等来进行暂时替代”的方法加以应对,并按照如下程序构造替代组合:  A、选择跟踪标的指数中与被替代股票处于同一细分行业内的股票作为备选库;  B、根据被替代股票需要的替代时间长度来确定备选库中股票交易数据考察区间的长度;  C、利用选定考察区间的备选股票的交易数据,采用一定的“冲击成本模型”计算每个备选股票的冲击成本参数;  D、用考查期内备选股票为基础组合,以组合在考察期内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同时考虑到组合交易过程的交易成本、冲击成本的影响,利用Matlab的优化函数进行优化,优化结果为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这样得出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的组合。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是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的产品。  (九)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1至8项规定被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该项规定之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证券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作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1)、(2)、(3)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按最能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下述第(5)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5)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过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于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调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支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己经将此部分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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