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在哪些方面有区别

作者:李惠珍陕西审计 2003年08期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本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及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避税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灵活应用会计政策,减轻税负的做法。这里强调的是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同时,合理地利用法律的空间,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合理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种做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国内外纳税人员中都有合理避税的做法。企业在国家财经及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期初有预见地来确定会计形式,将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以下举例说明。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原材料计价方法有:计划价格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企业可根据原材料价格升降情况和预计企业利润的实现情况来选择原材料的计价方法。由上表可知,假如6月份,企业消耗主焦煤3000吨。当企业在期初选择了"先进先出法"作为原材料的计价方法时,其生产成本中的原料费为:1000×300+1000×315+1000×320=935000元,如果企业初期不是选择的"先进先出法",而是选择的"后进先出法"时,则当期的生产成本中的原料费就是1000×330+1000×326+1000×325=981000元,与"先进先出法"相比较,当期生产成本增加了981000-935000=46000元,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减少了利润46000元,即减少应税所得额46000元,由此企业减少税负46000×33%=15180元。反则,企业增加税负15180元。企业在期初能这样灵活地选择会计对策,就能做到合理的避税。但是,企业在期中任意变更会计做法来减少税负,那就是一种偷、逃税行为。另外,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合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假设,某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原值8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当企业选择"直线折旧法"时,则当月累计折旧额为:8000×8.33%=66.64万元,若企业选择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则当月累计折旧额为:8000×16.67%=133.36万元(为了简化计算未考虑残值),由于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则成本费用相差133.36-66.64=66.72万元,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66.72万元,减少利润66.72万元,也就是说可减少税负66.72×33%=22.02万元。虽然在整个折旧年限内,企业的税负没有减轻。但是,如果企业在整个折旧年限内的税收政策不同时,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间采用了直线折旧的方法,在不享受有优惠政策的期间采用了加速折旧的方法,那么,企业在整个折旧年限内就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但是,企业的折旧方法已经确定后,就不能随意改变,如果企业任意调整折旧方法,采取少计折旧或不计折旧的方法来减少税负,这就是一种偷、逃税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但是,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采取各种手段多列业务招待费用,使其达到税法规定的范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如下例所示:某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可列支业务招待费用为1500×5‰=7.5万元,假设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该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按照7.5万元申报纳税,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样就使业务招待费用虚增了7.5-3.5=4万元,即减少了税负4×33%=1.32万元。从表面上看,这样申报纳税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其做法既违反了会计制度的真实性原则,又是偷税行为中的多列开支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偷税数额超过了10000元,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是该纳税人,如果在该纳税期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9万元,则在纳税申报时要调减成本费用9-7.5=1.5万元,调增应税所得1.5万元。这里的立法目的是限制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并不是说业务招待费都要达到规定的限额。类似的法规要求还有很多,例如,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用不超过总收入的2%;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纳税年度的避税与偷税的区别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均可据实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等。这一类规定都要求纳税人员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超过规定限额的,调整应税所得额后申报纳税。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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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推荐:从涉税犯罪上讲偷税漏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是什么? - 知乎302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3分享邀请回答761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8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节税是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获得税收收益的行为。避税是企业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缺陷,巧妙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应纳税额,谋取不正当的税收收益的行为。偷税是企业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三者的区别如下:
1、从合法性看,偷税是违法行为,节税和避税是合法行为。避税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法规应规避的行为。节税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
2、从行为过程看,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避税是企业将介于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一些模糊行为,进行一系列的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先以轻税替代重税,以获取税收收益的行为。
3、从行为后果看,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有碍于政府职能的实现;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稳定增长。
节税、避税与偷税之间往往可以相互转化,有时界限难以准确界定。不同的国家对同一经济活动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同一经济活动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国可能就是避税,既使在同一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划分应结合不同时间和空间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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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还是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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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稽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定性很难界定的问题,在实际检查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是房地产公司常见的一种现象。
房地产公司的老板自己又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两家公司都是自己控制的,自己给自己定合同,把工程的造价做的大一些,我们查的这家房地产公司帐面列支了建筑工程费5000万元,经核查正常造价为4000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事实查清楚了,该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这个行为属于偷税,认为它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六十三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的行为不是偷税,符合的是征管法的三十六条,叫特别纳税调整,也称之为转让定价,或避税。偷税和避税两种不同的定性,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偷税要补税,要加滞纳金要罚款,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避税的话只能补税,不能收滞纳金,可以收利息,利息要低的多,更不能罚款,也不存在刑事问题,两种处理方式差别很大。
从文件字面上看上去,这两条都套的上。小颖认为不能因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就根据征管法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也不能因为该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是关联企业,就根据征管法三十六条,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为它既可能是避税,也可能是偷税,要根据事实来判断,不同的事实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定性。偷税与避税的本质区别是偷税存在欺骗、作假,避税没有。就本案来说,如果合同、决算书、实际付款都是5000万,没有证据否定它的交易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为避税。如果检查中查到了真合同的金额是4000万,决算书根据单据和结算书做假,房地产企业向建筑公司对公帐户转帐5000万,另1000万通过其他隐蔽途径回流,查到这些就说明帐实不符,就是偷税。
本案的检查结果是定性为避税,有人问是不是可以根据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根据这条规定是不是可以不补税呢?回顾本案例,房地产企业把利润转移到建筑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同样一笔钱如果留在房地产公司要多交土地增值税,而建筑公司没有这个税种。即使是同样都要交的企业所得税也是有差异,虽然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一样的,但从征管情况来看,房地产实际征管更到位,而建筑公司由于花了多少人工,机械开发,钢筋水泥,太难核实了,实际中大多是核定征收。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把工程造价做大些,房地产公司利润就少,建筑公司利润就高,总体上交的税就变少,因此需要进行反避税调整。
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总是很有限的,对有争议,复杂,疑难的问题,必须用法治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实质,才能运用有限的条文去处理无穷变化的实际工作。
········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违法行为。逃税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受法律法规保护。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缺陷、漏洞,利用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区别,来达到规避或者减轻其税负的行为。尽管对于避税的解释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它是错用或者滥用税法的行为,是有悖于税法立法精神的,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否定。对于较为突出的避税行为,有的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或特别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了这种立场与做法。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没被揪出的和被揪出的.........
  第一,实施不符合一般经营原则的行为。无论是偷税,还是避税,都必须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完成,而该行为往往不符合一般的经营原则,即如果排除税收因素,具有正常理性...
偷税、避税、节税和纳税筹划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 两条:
第一,从行为过程的内容来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 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避税的范围仅包括转让定价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四项内容。避税是指通过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
上面那位人兄说得太多了,你要想得到具体答案,必须把你们公司得情况说清楚。没一个企业实际情况不一样得,所以用得方法也不一样得。有兴趣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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