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怎样弄激活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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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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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对此类单位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希望行内热心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本帖最后由 天涯财务 于
14:36 编辑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
如果你在民政局注册了的,就只是房屋修建按合同交印花税/采购药品按合同交印花税及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交营业税、所得税)
1)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并非是去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但对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企业所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科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所以,对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取得执业登记造已超过3年,故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交营业税、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的文号是多少。
已重新编制了,你再看看就知道了
财税〔2000〕第42号还全文有效?对营业税的不是作废了吗?
我们集团下属就有个在民政局注册的非营利性医院,就是只是交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他任何税都不交的。
是的。但没有确切文件依据。
医疗机构涉税政策汇编
13:49:00& &文章来源:江苏地税&&打印 |&&复制链接 |&&本文Pdf下载 |&&本文Word下载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看看这个你就完全明白了
不客气,同行遇到啥事多问问,有好处
营业税按条例第八条可明确,不交。但所得税好象是要交的啊。
不,所得税也不交的(非盈利)
敬请关注——总局答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帖最后由 lans_77 于
11:02 编辑
财税[号文规定不明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过一个征求意见稿,至今都没见正式稿出台。该征求意见稿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捐赠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三)会费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非营利公益组织向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范围 和对象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与其非营利活动相关的特定物品等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
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收入;
3.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
(1)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的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会务收入等。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救护车、疫苗接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
(3)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教育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收入,以及勤工俭学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
(5)宗教服务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及举办宗教活动、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卜签收入、法会收入等;
(6)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生活护理收入、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
(7)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消毒)、遗体寄存、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妆、礼厅出租、入殓服务费、骨灰寄存、墓地和骨灰堂维护、祭祀用品出租等。
(8)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场馆所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文体培训收入、文体活动设施使用收入、讲座展览收入、演出播映收入、图书借阅收入、复印打印收入等。
4.销售、拍卖特定物品或捐赠物品取得的收入;包括:
(1)公益性社会团体销售、拍卖捐赠物品取得的收入;
(2)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与医疗、卫生服务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器具取得的收入;
(3)教育机构销售课本、作业本、学习资料、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销售学习资料、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5)宗教活动场所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取得的收入;
(6)社会福利机构销售药品、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7)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墓地(骨灰堂)、祭祀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8)公共文化场馆销售纪念品、纪念册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商品取得的收入。
5.不转移资产所有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6. 按照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取得的相关收益;主要包括:
(1)投资收益,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宗旨和章程开展对外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
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的与其设立宗旨和章程无直接相关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等资产营运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
(2)资产处置收益,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章程、宗旨规定转移或核销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税务、民政联合认定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
本《通知》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疾病 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卫 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等。
本《通知》所称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学历教育 机构”是指经国家教育局批准成立的,颁发国家(所在国)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机构: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 中等教育机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 校);4.高等教育机构:普通本专科院校、成人本专科院校、网络本专科院校;5.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境内外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 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称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以全日制、半日制为主要形式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等。
本《通知》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批准,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成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主要包括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 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本《通知》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为老年人、社会 困难人士、残障人士、疾病患者、孤儿和弃婴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 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 、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本《通知》所称的“殡葬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遗体火化、遗 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点)、经营性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及不直接 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的“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场馆”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的,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 (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
三、非营利组织应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发生未按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支出情况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非营利组织取得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一)次年起的五年内未按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使用的;
(二)被取消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复审申请和复审不合格的。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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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扰民营医院发展的税收问题或将在江苏省得到缓解。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江苏省卫生厅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其中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办院过程中将可以获取合理回报,而这将为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带来突破。  &这是江苏省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江苏省卫生厅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按照《意见》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办医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而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兴建医疗机构都必须面对严重的税收压力。营利性民营医院在3年免税期过后,必须交33%的所得税和5%左右的营业税。  卫生部医院管理年活动办公室研究员赵淳告诉记者,按照业内测算,民营医院所要上缴的税收大约占到医院总收入的8%左右。而一般的民营医院运行6~7年才能走上正轨,10年左右才会有20%~25%的纯利润。  面对税收压力,部分民营医院只能试图转型成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可以减免税收,但其获利不可以用于&分红&,只能用于医院的&再生产&,这对民间资本来说也是难以接受的。  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将缓解这其中的矛盾。民间资本如果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可以在减免税收的同时,合理&赚钱&。  不过对于营利性民营医院来说,繁重的税收依旧困扰着发展。赵淳告诉记者,去年百余家民营医院的院长曾经联合递交过《民营医院税收问题建议书》,希望能够延长3年免税期,同时制定专门针对医疗特性的税收制度,但至今没有消息。  &这次江苏省《意见》的出台对于民营医院是一件好事,也希望这些政策能对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税收问题产生一点影响吧。&赵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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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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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税收是我国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法律也对于收税进行了严格并且详细的规定和分类,我国税务规定将纳税人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具体的纳税人划分标准,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 纳税人的划分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2.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两个划分标准,其中最关键的是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正因如此,在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存在着几个例外:(1)一般纳税人,若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2)小规模纳税人若财务制度健全,通过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可视为一般纳税人;(3)对那些非营利性纳税人,虽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财务制度也较健全,但一年中发生销售次数极少,也可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 O O O&4 2
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城镇、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本文中小编为大家解答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并且介绍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由于非营利性纳税人的销售次数较少,所以可以归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际采取的是鼓励支持的政策,但是免税政策实现的前提条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经营获取所得。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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