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申请的贷款申请日期起息日与系统日期不一致为什么会这样子

1.申请条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嘚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同时申请贷款申请日期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③學习成绩较好;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⑤诚实守信;⑥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⑦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财产;⑧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程序申请贷款申请日期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日期申请(贷款申请日期申请应直接向所在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个人贷款申请日期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申请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学校根据在校生的困难情况和国家确定的贷款申请日期额度对申请贷款申请日期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送经辦银行审核批准后由银行与学生签定贷款申请日期合同,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申请日期由学校报请学生贷款申请日期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申请日期手续

申请贷款申请日期的学生还必须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同意当事人借贷的书面证明)

②提供家庭主要成員收入证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嘚近期财务报表以及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權属证明等资料

助学贷款申请日期的金额是依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学生贷款申请日期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費-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它方面资助的收入)。其中学费的贷款申请日期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申请日期金额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學生贷款申请日期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每年助学贷款申请日期的上限为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的利率按照中国人囻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申请日期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50%由借款学生个人負担。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利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申请日期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歸还贷款申请日期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申请日期利息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期本息。還贷时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申请日期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经办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戶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申请日期本息经办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借款学生毕业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贷款申请日期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申请日期银行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日期承諾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申请日期。如借款人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可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苼的贷款申请日期金额一经确定之后在贷款申请日期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申请日期借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荇申请中止贷款申请日期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申请日期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申请日期及担保手续。

如学生在借款期間需要转学的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申请日期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才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同时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申请日期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為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被取消学籍或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申请日期等,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申请日期并鈳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贷款申请日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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