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保险赔付偿流程有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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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临政发〔2011〕42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参加驻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划分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凡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首次确定缴费费率时应携带事业单位核准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经办机构按核准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行业基准费率进行核定。
第七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可以在1-3 年内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办法按照《临沂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与浮动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和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市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市内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计发。
(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航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3 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限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内、省外每天分别按4%、6%计发;伙食费补助标准每天按2%计发,超支部分自理。
(四)停工留薪期内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的上述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各项标准,每年四月份起随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在尚未发布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前,暂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工伤职工本人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职工档案托管手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十四条 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用人单位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计算一次性补偿金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额=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
生活护理费预留额=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额=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丧葬补助金预留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关闭破产时按国家规定应发放的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1 月1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的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临政发〔200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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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41261
一、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5、认定流程: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二、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2、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三、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2、工伤者本人复印件;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四、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五、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六、调查核实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七、行政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八、送达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九、注意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在境外工作的,国外要求参保的,国内的终止;国外不要求的,国内不终止,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以上是临沂工伤保险赔偿流程的几个步骤,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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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3104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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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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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临沂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2016年临沂市最新工伤认定手续要如何办理呢?对于劳动者来讲,多了解一些工伤方面的知识是对自己有好处的。当然,了解工伤方面的知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工伤事故,这只是想帮助大家了解在发生工伤后该如何处理工伤事故。下面,随便吧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临沂市工伤认定的详细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
临沂市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临沂市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临沂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办理机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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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G.COM 随便吧 粤ICP备号-12017年临沂工伤赔偿标准,临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2016年临沂工伤赔偿标准,临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临沂市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临沂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临沂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临沂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临沂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临沂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临沂市工伤保险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临沂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临沂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临沂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临沂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临沂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临沂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临沂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临沂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临沂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临沂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临沂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75元,孤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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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有以下药品目录。标注的剂型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丸剂丸剂、滴丸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
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核准的职工名单申报鉴定材料  办理所需证件: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3份)、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请、个人申请、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病历附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复印件等。  注意事项:  1、企业及个人申请主送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中写明被鉴定人情况、病名及病残程度;  2、发病应在一年以上,诊断明确,并经住院系统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  3、精神病患者,精神病史应在二年以上..…
 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申报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办理所需证件:无  办理流程: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完全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按照《济南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袋》中申报材料项目及表格填写要求申报鉴定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病历附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复印件等。  注意事项:1、企业及个人申请主送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中写明被鉴定人情况、病名及病残程度;  2、发病..…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
山东省潍坊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师达教育网收集如下:日前,山东省潍坊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10月1.....
记者从山东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起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潍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又有新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均有增加,并于7月底开始陆续发放到位。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日.....
根据《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有以下药品目录。标注的剂型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
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核准的职工名单申报鉴定材料办理所需证件:企业职工因并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报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办理所需证件:无办理流程: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完全劳动.....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将有调整,从目前三类行业9个档次,调整为八类行业38个档次。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将执行此标准.....
从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职工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进行了调整,待遇数额相应提高。根据.....
山东建筑工程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48小时内上报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山东省下发文件明确建筑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缴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2016年山东青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什么新政策?师达教育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赔.....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山东滕州已连续第10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山东省滕州市人社部门日前透露,该市连续第10年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范围为2016年.....
最新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山东济宁调整工伤职工待遇伤残津贴最高每月增276元 济宁市日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最高的每人每月增加276元。.....
从山东省财政厅网站获悉,从今年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省连续第十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规.....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为保障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7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据了解,临沂市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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