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监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细则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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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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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红 安乔治 河北经贸大学 王艳霞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P2P网络借贷,最早源于2005年3月英国4个年轻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运营。经过几年的低速发展,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及成交总额均以每年4~5倍的速度增长。据“网贷天眼”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网络平台数1073家,贷款余额735.42亿元,P2P网贷投资人数52.5万,其快速发展破解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为我国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监管?值得关注。一、P2P网络贷款风险频发相对于国外征信技术、网络技术、风控技术完善的网贷平台,我国网贷平台具有信贷技术差、漠视风险管理不善、构建资金池、循环借贷、催收困难等风险,在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平台缺乏约束,违规代价低,致使我国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风险频发。截至2014年9月底,已经有249个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倒闭,涉及资金30多亿,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随着网贷平台产业链的完善,5万元即可创办P2P平台,出现了一批以欺骗(庞式骗局)、自融(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假融(平台虚构借款人骗取资金)为目的的诈骗平台。年倒闭平台中,75家为纯诈骗平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借款标的均为假冒,占倒闭平台总数30.1%,其中最大诈骗平台“亿豪通投资”诈骗金额达到3000万左右。“亿豪通投资”日正式上线,上线之初声称具有国资背景,投资口号为“100元即可起投,年化收益率达到18%—24%,期限一个月到六个月,远超银行定期。”开业之初,中央财经网、大旗网等权威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创始人梁世琼对媒体雄心勃勃的坦言要做借贷行业的“携程”。以上种种正面导向无疑对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平台共吸收投资金额达3000多万元。2014年9月距平台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其网页无法打开,涉案资金总额170万元左右,156名投资者通过成立维权群进行权益保护,下表为部分被骗投资者名单。投资者通过注册地维权发现该平台注册地址有假,是一家家具厂所在地,并不存在什么“亿豪通”投资公司,通过查询获知该平台是购买的成熟模板非自行开发,负责人介绍也虚假不实。因此可见“亿豪通投资”是典型的诈骗平台。网络信贷作为舶来品,在国外发展更为成熟,监管体系和机制更加健全。鉴于我国网贷存在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网贷监管经验,通过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网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国际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一)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P2P网络借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长足发展。美国P2P平台包括Lending Club、Prosper、Lending Home等,但大部分P2P借贷市场份额被Lending Club、Prosper占领。美国网络借贷管理以立法为核心,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根据网络借贷不同发展阶段加以监管。网络借贷初期通过现有法律进行监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结合网贷性质,将其归入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监管,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来对贷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SEC要求网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济商,高额的注册门槛阻止了此类金融组织的低层次无序竞争,提高了平台的债务偿付能力及抗风险能力;SEC要求平台进行全面信息的披露,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注册时提供平台全面信息如公司背景、运作模式、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平台还需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网贷平台每天多次向SEC提交贷款列表进行备案,作为存档记录,以便后续发生纠纷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对借款人的误导。除此之外,如果网贷平台在相关州开展业务,还要在该州的证券部门进行登记,从符合该州的金融监管要求,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2013年11月,CFPB对Cash Americal International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源于没有根据注册地俄亥俄州的法律条款规定,认真审核重要贷款文件;美国的网贷平台均制订了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二)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作为P2P网贷发源地,英国宽松的政策、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其借贷平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现阶段英国比较著名的平台有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等,采用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行业自律为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日,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提出一系列的平台运营原则,包括平台设立的一系列最低行为标准至少一名平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FCA认可的代理人;必须有能够支持三个月运营的资金且最低不低于2万英镑;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必须有风险管理政策使贷款违约率可控;建议加入反洗钱协会(CIFAS)遵守反洗钱法规;必须有清晰平台规则包括健全合同条款,定期公开的预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预期贷款,关键宣传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无诱导,明确的投诉处理办法;必须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安全可靠的IT系统;应当有平台破产或停止运营后继续管理现存合同计划。上述原则是否达到由协会进行监管,并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如最低运营资本金,成员在当年财报结束后28天内上报协会,由协会安排会计公司审计。有效的行业协会监管促进了平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公开透明,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P2P借贷市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日正式实施《网络众筹监管规则》,对借贷型众筹(P2P借贷)及股权投资型众筹,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对P2P借贷制定了以下规则:(1)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金要求采取了阶梯型计算标准,根据平台规模资本金比例分别为平台贷款金规模的0.2%、0.15%、0.1%、0.05%,并规定过渡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规定最低资本要求;(2)对客户资金隔离,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在相关条款下安排资金;(3)争端解决规则。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解决纠纷,并规定没有二级转让市场的平台,消费者可有14天冷静期,14天之内可以不受限制的取消投资;(4)信息披露规则,P2P网贷平台必须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同时网贷平台定期向FCA报告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资金、上一季度贷款等信息。(三)法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网络信贷在法国处于起步阶段,包含盈利和非盈利两种模式。营利模式以PRTD"UNION为代表,非营利模式以Baby loan为代表。法国认为网络借贷没有改变金融本质,只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因此法国没有专门的网贷监管法律,只是将其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法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方式,包含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金融审慎管理局(ACPR)负责平台准入及从业行为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负责行业规范及金融市场的部分进行监管,其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PRTD"UNION是法国唯一得到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和经济牌照的借贷平台。在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2013年5月,ACPR和AMF联合发布了业务指引,对于该行业中某类具体的业务是否属于信贷机构的范畴、是否需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是否需遵守AMF的市场规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法国积极推动成立P2P信贷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平台本身,也通过制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法国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网络信贷市场的违约风险,法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特征将有利于P2P业务的开展。三、国际网贷监管对我国P2P监管启示P2P网贷监管有利于保持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投资者权益。纵观美、英、法各国,均根据本国网贷特点采取不同监管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第一,确立“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范畴,监管总体上应当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范并举,以促进网贷良性发展,公平竞争,即避免过度监管,将这种新型金融业态扼杀在摇篮里,又防范重大风险保护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建议构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司法干预在内“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通过行业自律,构建网贷行业内部约束机制、树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行业风险管控能力,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政府监管应充分考虑网络贷款模式特点,为金融创新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掌握网络贷款风险要点,事先予以规范;对那些挑战法律底线的平台,通过司法干预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设立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P2P网贷平台虽然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风险经营,但在贷前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依然存在风险介入,该过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才、资金,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实行注册制并设置与其运营能力相匹配的准入门槛,设定注册资本金制度,借鉴英国网贷监管经验,规定最低固定注册资本及同平台贷款规模相匹配阶梯型计算标准;出台网贷行业注册资质标准,确定同平台规模相匹配的IT工程师、金融管理人才的等级、数量、专业要求;平台在准入运营后,由于市场竞争或经营不善等问题而难以为继,致使投资者受损,因此要求运营平台设立完备的退出机制,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降低投资者损失。第三,加强风险监管维护投资者权益。P2P 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面临多种不同风险,因此有必要引入监管维护投资者权益。首先建立严格P2P网贷资金托管制度防范道德性风险,将投资者资金托管于第三方账户,并明确托管方资质条件,制定托管细则,借款人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每笔资金都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卷款“跑路”的风险;其次规范平台中介本质,防止异化为金融机构,平台不能以自有资金担保出借人收益,可建立完善风险备用金制度降低投资风险;最后构建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机制。构建具体的适应网贷行业特点的信息、数据安全机制,防范黑客攻击、病毒传播、数据篡改、丢失、被盗、泄露等情况影响平台的资金安全,保护平台参与者的隐私。第四,构建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网贷平台是构建于信息对称透明基础之上的行业,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确保投资者决策之前获得真实信息,降低投资者风险,确保平台规范经营,平台应构建多层次、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体系,促使平台信息充分披露,包括提供平台全面信息如公司背景、运作模式、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平台还需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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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频道最新论文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04期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信息透明、跨地域优势、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然而P2P网络借贷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其行业机制本身仍存在诸多不足,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一系列风险。立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从监管机制、个人征信体系、平台准入退出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有助于推动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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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与监管探析
刘清摘 要:P2P自2007年在我国落地以来,无论是平台数量还是融资规模都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增长。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贷平台在兴起初期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的金融监管,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P2P平台倒闭,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全面阐述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深入分析了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提出对P2P网贷平台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监管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贷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09.0411 引言P2P(peer-to-peer lending)借贷平台是一个介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第三方居间中介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促成交易达成的各项服务,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中去,是一种新型的一对多的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服务平台。从我国出现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平台在我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截止到2016年2月底,P2P累计平台数量已达3944家,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6086.24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迅猛发展的同时,所蕴藏的风险也逐步显现出来。从2011年出现第一家问题平台开始一直到2016年3月份,因跑路、提现困难、停业而出问题的平台已达到1508家,占总平台数量的38.24%。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近期以来问题平台数目的不断增多,P2P监管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对加强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吕祚成(2013)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介绍了美国、英国、韩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和教训,并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针对我国P2P行业立法的监管建议:确立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设置准入标准,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完善外部监管,建立退出机制。李雪静(2013)在借鉴美、英等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同时,结合目前国内监管真空的现状,从明确“谁来管”,把握“怎么管”,清晰“管什么”三个方面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俞林等(2015)通过建立包括企业、借款方、贷款方和监管方在内的博弈模型,并结合实际案例的风险分析,提出了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行业内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提倡理性投资,引入保险制度,鼓励监管创新,建立适宜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准入、运行、退出机制等。P2P监管目的是为了促进P2P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笔者认为应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方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功能监管框架,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具体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对P2P的监管,让P2P平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助推中国金融改革。2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2.1 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网贷行业人气飙升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达586万人和285万人,较2014年分别增加405%和352%,网贷行业人气明显上升。2015年12月单月活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已经达到298.02万人和78.49万人,而2014年12月的单月活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90.82万人和18.5万人。从单月表现来看,投资人数基本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2.2 平台交易活跃,融资规模迅猛增加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增长了288.57%。2015年10月网贷历史累计成交量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而截至2015年12月底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13652亿元。随着网贷成交量稳步上升,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随之同步走高。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4394.61亿元,而2014年年底总体贷款余额为1036亿元,增长幅度为324%。这组数据表明网贷行业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入,行业正在飞速的发展。2.3 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地域分布明显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6月、7月、12月这3个月份的问题平台数量总数超过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在绝对数量上大幅上升。2015年新上线的平台数量大增,导致各大中小平台竞争更为激烈,同时受股市大幅波动影响,众多平台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停业平台数量不在少数。随着监管细则的落地,不少违规平台加速跑路也进一步加大了问题平台数量。月,山东省累计问题平台159家,全国最多,排名第二、第三的分别是广东、浙江,分别为102家、63家(如图1)。问题平台集中高发于这三省,地域分布十分明显。3 我国P2P网贷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P2P借贷平台是我国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形式,它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风险。3.1 技术操作风险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大规模普及为P2P平台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是P2P借贷平台成长的助推器,同时也给P2P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技术安全隐患。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软件漏洞等都将平台的正常运行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可能导致平台瘫痪、信息泄露,危害借贷双方交易者的合法权益。P2P携带深刻的互联网基因,其“公平、透明、高效、自主、共享”的特点赋予P2P普惠金融的性质,强大、安全的技术平台是P2P平台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3.2 法律风险P2P网贷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交易模式,按照非法集资的两个核心要素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来判断,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首先,其交易的性质是借款,以约定的还本付息作为回报,交易的集资的性质很明确;其次,由于P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投资者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交易的方式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都不影响该借贷面向公众的性质(彭冰,2014)。由此看来,P2P平台非法集资的性质很有可能演变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3.3 流动性风险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由于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存在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对于P2P借贷平台来说,如果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的情况,也可能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对债权进行拆分转让,就带来了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在保本模式中,部分P2P平台通过提取风险备用金的方式来为出借人提供保证,一旦发生借款人大规模违约事件,就会引发挤兑,引爆流动性风险。3.4 信用风险一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问题。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P2P平台很难获得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只能由专业人员依靠内部不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定量分析。然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资料非常容易造假,加上专业人员的分析存在主观性的问题,由此得出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并不准确,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借款人可能介入资金后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从事违法活动,借款违约的概率大增,极易产生信用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潜在的信用风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一些网贷平台已经脱离最初个人小额借贷的领域,开始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大都是缺少抵押、信用评价低、无法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高风险企业,以目前P2P平台的实力还无法控制此类信用风险。4 加强P2P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随后3月17日“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被写入了“十三五”规划,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打下了政策基调。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形式,在我国已经经过了近10年的充分发展,近年来,问题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给P2P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有必要对P2P平台进行实质性的监管。4.1 确立监管的基本原则李成(2006)指出金融监管需遵循五大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综合监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有机统一原则、适度竞争原则。笔者认为,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监管除了遵循这五大原则外,还需遵循以下两大原则:4.1.1 适度监管原则P2P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方式,是在当前金融压抑背景下创新出来的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了经济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提供价格信息三个功能,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功能缺陷的一种弥补,加剧了竞争,有利于加快传统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对P2P行业的监管应采取适度容忍的监管原则,在创新与监管间寻找到平衡,通过适度监管引导他们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避免管得太死而扼杀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4.1.2 消费者保护原则在P2P借贷中,机构和产品都是创新的,借贷关系中的投资者和借款人都是个人,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叶湘榕,2014)。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监管当局在对P2P平台监管时,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公平对待所用消费者(主要是投资者);其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借款人);其三,消费者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借款人和投资者双方)。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对P2P借贷监管框架时,应该把对消费者的保护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P2P消费者保护应着重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2 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P2P行业的监管,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制度。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我们应该在考虑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家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4.2.1 事前监管一是设置行业准入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统一的准入标准,进入门槛很低。P2P网贷公司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了。这种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进入P2P行业,造成整个行业发展鱼龙混杂、乱象丛生。鉴于此,可以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其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在行业发展较成熟后可考虑实施牌照制度,对满足条件的P2P网贷平台发放牌照。二是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P2P网贷平台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是一种新兴的、具有创新意义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最为合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工信部等也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另外,P2P借贷平台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特色,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办也应在区域内对P2P进行监管。对于监管对象的确定,一方面,要加快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来明确P2P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方式对P2P的业务经营范围做出规定,严格禁止P2P平台变相开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性担保等业务。4.2.2 事中监管一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主要是基于银行业的信息共享,P2P平台并没有接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渗透,未来征信系统的建设应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逐步打通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通道,实现能反映人们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孙坚、蒋平、龚锋,2013)。同时,加快实现P2P网贷平台的内部信用体系与央行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对接和共享,使P2P平台可以以征信系统为依据,审慎开展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从而提升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强制信息披露。目前国内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处于一种隐秘运行状态,对于与贷款有关的流动性指标、坏账率等核心指标以及平台自身运营状况的信息往往并不披露。截止目前存在的数千家P2P平台中,只有少数几家发布过年报,其他平台的信息一律不得而知。监管法律应规定P2P网络贷款平台定期发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年报,公布坏账率等相关指标,增加行业透明度,以便监管机构及时识别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利益。三是加快相关的监管立法。在P2P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滞后,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对P2P行业的监管进行立法,P2P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美、英、韩三国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时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从国际经验来看,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是必要的,立法是监管的重要手段。未来我国对P2P行业也应采取立法的监管措施,立法监管一方面要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出现对P2P公司的过度监管。四是更好的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日,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式迎来行业自律监管的时代。行业自律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也是创新监管的重要内容。如果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行业发展有序规范,从业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程度高,就有利于营造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监管环境,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虽然之前已有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发成立了一些行业协会机构,但规模不大,参加的平台数量较少,覆盖面小,发挥的作用有限。随着我国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成立,未来应高效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搭建行政监管部门与P2P平台之间的桥梁,更好的协调监督P2P平台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4.2.3 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这一方面,英美两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P2P网贷平台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时,英国FCA和P2PFA均强调要确保尚未到期的借贷合同继续得到有序管理。美国P2P网络贷款平台设有破产后备计划,一旦P2P平台进入破产程序,会有第三方机构来接管平台的运营,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我国目前已有数千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未来P2P行业自然向集约化发展,将有大批的P2P网贷平台要退出市场。建议我国建立一套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当P2P平台存在退出风险时及时接手,截断风险传播途径,使P2P平台有序退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促进P2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稳定金融市场。参考文献[1]叶湘榕.P2P借贷模式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2]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3]吕祚成.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J].金融监管研究,2013,(9).[4]李逸凡.比较与借鉴—美国和中国网贷平台的发展[J].经济纵横理论月刊,2014,(10).[5]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6]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7]李鹏飞.浅析国内P2P网贷平台现状[J].财经研究,2015,(1).[8]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9]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10]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5).[11]王明月,李钧.美国P2P借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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