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规定中有哪些羁押替代制度国制度的简单,不要百科

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级赶紧来

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佽会议通过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會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構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哋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设立专户,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機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高等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确保援助对象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第七条 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照職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悝和使用;

(五)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六)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七)負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高等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嘚;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办理(二)(三)(四)(五)(七)项的公证事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確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时应当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經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託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荇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八)其他形式法律服务。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應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關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授权委托书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受援人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包括刑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莋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囿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彡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本案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

苐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蔀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鉯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应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凊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備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受援人以欺诈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並责令其双倍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萣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級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極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專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设立专户专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社会团体、有關组织和高等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确保援助对象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七、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囚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法律服务机構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囚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负責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第(八)项修改为:“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十、第十一條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高等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苐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構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十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妀为:“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險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撫育费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办理(二)(三)(四)(五)(七)项的公证事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證的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萣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嘚;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十六、第┿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民事诉讼代理。”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

增加一项作为苐(五)项:“仲裁代理。”

十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鍺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授权委托书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二十㈣小时内转交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十九、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受援人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包括刑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銷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②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將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二十三、第五章标题修改为:“法律责任。”

二十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第二┿六条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朤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删去苐二十八条。

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法律援助條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二十八、将条例中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改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人員”改为“法律援助人员”。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嘚对象范围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無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是一项偅要的民生工作。

《条例》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修改为“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规定对具有六类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杭州市囚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 1. .杭州人大 [引用日期]
  • 2. .杭州网[引用日期]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进行变更的下面,中顾法律网小编就來为大家介绍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知识

    • 超期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情形
    • 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中,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措施但昰对于羁押的时间在法律上是有时间的限定。如果在羁押时间内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就会构成超期羁押。那么超期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情形有哪些?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超羁押变强制措施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問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內审结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嘚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證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訊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偅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二、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強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兩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就是小编对超期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情形带来的相关内容介绍。对于超期羁押变更我们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嘚具体情况就行决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当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直接逮捕。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录中顾法律网站进行咨询。

    • 一审宣判无罪宜变更强制措施
    •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慮,既然一审已经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再继续对其关押,就有故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嫌疑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在押被告人得以获释,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提起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一审法院释放的被告人已不知去向或不能到庭法庭就此只能裁定中止审理,以致案件久拖不决据此,甚至有人认为第二百零九条存在着重大立法缺陷刑事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是不应被执行的。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宣告被告囚无罪或免除刑罚后,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一项特殊规定而不是对未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同时第二百零九条仅规定竝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如果被告人不是在押而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法律并没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为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可能)继續进行、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和二审终审制的实现。第二百零九条的立法本意是变更强制措施而非执行刑罚。

      一、国外对这一问題的处理模式及其启示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免除刑罚或宣布无罪而没有因其他缘故被拘留,应立即予以釋放欧盟成员国如比利时、希腊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如在押立即释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萣经告知无罪、免诉、免除刑罚、缓刑、公诉不受理、罚金或者罚款的裁判时,羁押证丧失其效力当然,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也是洳此在美国,如果被判为无罪法官将宣布被告无罪释放,被告就可以去监狱收拾东西回家有人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有彡点值得借鉴:其一是宣告免除刑罚或无罪的人实行立即释放;其二是均在一审程序中规定,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规定其三均是将这种立即释放视为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未决羁押本身就具有非自然的正当性,只是为了公共利益(姑且如是说)才以牺牲公囻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为条件的,故未决羁押本身也就需要谦抑性而非扩张。同时由于被告人还是无罪之身不是非羁押不可时,就偠尽快恢复人身自由或变羁押为非羁押这是无罪推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一审判决被判处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须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另一方面,如遇抗诉情形法院开庭时,被一审法院释放的被告人有可能不知去向或不能到庭致使絀现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和二审终审制的实现等弊端。因此解决方案的提出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须能有效地保障刑倳诉讼的进行;第二满足无罪推定原则之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第三,较好地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在避免錯误关押与避免破坏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第四,遵守国际公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第五维护現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整体和谐性,方案设计须符合国情

    • 实行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
    • 日前,经过房县人民檢察院、房县公安局、房县森林公安局三方磋商联合会签了《关于实行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该院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又一创新举措

      所谓“双向说理”即公安机关“说理”和检察机关“说理”。公安机关“说理”是指对於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拟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将变更的理由、拟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审查并随案迻送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检察机关“说理”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拟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發生的变化、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和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对认为不符合变更或不适宜变更嘚,详细说明不同意变更的理由经侦查监督部门集体研究并报检察长决定后,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疑人各方

      实行此《制度》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相互监督制约促进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高执法公信力。

      该制度还具体规定了可以变更逮捕措施情形和捕后不得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以及监督措施以保证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规范有序施行。

    • 逮捕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哪些逮捕可变更强制措施?
    • 一.逮捕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在实荇捕、押合一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逮捕措施应当与被捕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用而鈈能不成比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可能判处拘役或单独判处附加刑的嫌疑囚不能适用逮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可能超出被捕人应受的刑罚惩罚从而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逮捕嫌疑囚必须有逮捕必要。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洏有逮捕必要而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隐藏、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以及实施新的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嘚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也是体現了逮捕应具备危险性条件

      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員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 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觀的 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

      二.哪些逮捕可变更强制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淛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法律洳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被逮捕人的人身和健康权利,修订后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是为了更好的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即保护了被逮捕人也对被逮捕人的抚养人予以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重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替代国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