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发奖金一年一个村委委员个人述职报告1000算是挪用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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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村支书贪污千万 挪用公款发红包
  来源:央视财经
  [近年来,我国相继曝出了“汕头某村支书大肆圈地建豪华坟墓事件”、“开封某村委主任拳头开路违法圈地建别墅事件”、“武汉一村支书圈地建豪宅事件”以及“温州某村干部私分安置房事件”等一系列暴露于农村的腐败事件。据统计,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征地拆迁和土地审批出让、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资源开发、扶贫、环境保护等涉农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874人,占查办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80.5%。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迫在眉睫。]
  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商人为了拿到地,使出了浑身解数。而很多掌握村集体土地的村干部们,便利用手里的权力,发着不义之财。近年来,我国相继曝出了“广东汕头某村支书大肆圈地建豪华坟墓事件”、“河南开封某村委主任拳头开路违法圈地建别墅事件”、“湖北武汉一村支书圈地建豪宅事件”以及“浙江温州某村干部私分安置房事件”等一系列暴露于农村的腐败事件。
  石沙村村支书被举报贪污 检察机关调查结果却出乎意料
  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是上海周边的一个小村庄,石沙村所在的长兴岛,是候鸟的栖息地,素有“橘乡”、“净岛”、“长寿岛”之美称。这里距离上海市区很近,只需要半个小时的车程,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长兴岛的业再近几年得到了充分的开发。
  长兴镇石沙村,由于地理位置好,生态环境好,所以近几年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大量的资金涌入到美丽的小岛上。10月底,当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来到这里时,闯入我们镜头的是一排排漂亮的小楼,宽阔的马路,农田里村民正在忙着收获柑橘。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
  记者:你们这儿橘子真大。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是啊,肥料搞得好。
  就是这样一个美丽的村庄,三年前,却发生了一件让所有的村民震惊的事,村里的支部书记陈永才被抓走了。消息一传出,立即在这个小村庄引起轩然大波。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他是要面子的人,他非常要面子的人。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他是什么事情都不和村民说,这个人做事是很怪调的。
  记者:怪调是什么意思?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他要骂人的,他要这样说了,你要那样说了,他要骂人的,不敢的,人家都不敢说话。
  石沙村村民对被抓走的村支书陈永才的看法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武断专横、唯我独尊。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当上领导以后,他的自尊心很强,你老百姓的话可能也听不进去,讲也没用。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做事就是他比较说了算。
  那么陈永才到底是因为什么被抓走的呢?
  2011年,崇明县检察院反贪科,收到了一封石沙村村民写来的举报信,举报的内容清晰明了,石沙村党支部书记陈永才贪污。
  上海市崇明县反贪局副局长唐大生:反映的第一个,就是自己给自己在上海买了多少房子,还有就是乱用村里的钱,还有村里07年的时候,比如说有一个就是在宝山的一个厂房动迁以后,补贴了多少钱等等等,有很多的东西,反正这个帐目,老百姓说不清楚,他需要知道这些钱到底哪里去了。
  一个村支书,真的敢动用村民的补贴款给自己买房子,这个举报让从事反贪工作近30年的唐大生一下子警觉起来。与此同时、崇明县检察院、纪委也都收到了举报。
  这份举报信引起了各方的重视,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石沙村党支部书记陈永才开始进行调查。那么,村支书陈永才真的会贪污吗?按照村民的举报,办案人员首先对村支书陈永才是否在上海购买几处房产进行核实。经过近一个月的摸排,调查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唐大生:查陈永才的房产,并没有发现陈永才买多少房,他只有买了一套房,而且一套房价值也不高,才80几万,80几万他贷款几十万,所以这个里面并没有发现很多问题。
  村民举报信上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村支书陈永才在上海有多处房产,经过办案人员的调查并不属实。难道,举报信的内容会是无中生有吗?那么,群众所反映的第二个问题,很多钱不知去向,是不是属实呢?办案人员迅速调整了方向,对村里的账目进行调查。
  唐大生:他做的账是很规范的,账上没有看出什么东西,
  上海市崇明县检察院、反贪科、纪委同时接到了村民的举报信,反映了石沙村支部书记陈永才有2个问题,第一在上海购买多处房产,第二,有大量资金不知去向。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村民们反映的两个问题,办案人员都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难道村民的举报有假?村支书陈永才是被冤枉的吗?
  办案人员仔细排查 发现蛛丝马迹
  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办案人员再次对村里的财务账进行了仔细的排查,终于发现了一条蛛丝马迹的线索。
  唐大生:莫名其妙有一笔钱出去。
  这笔从村财务账上被转走的钱共计60万元,但是账面上并没有标明60万元的用途,那么,这60万元到底是什么钱?为什么被转走?又会被转到哪里呢?为了弄清真相,办案人员开始了明察暗访。
  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 办案人员再次对村里的财务账进行了仔细的排查
  在走访中办案人员了解到,陈永才从1996年开始当石沙村的村主任,之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陈永才不仅工作作风霸道,且有很强的江湖气,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村里的账目,村民大多都不清楚,但对此也都是敢怒不敢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这个账务、财务又不是公开的,老百姓怎么知道呢?所有情况哪里搞什么活动,哪里搞什么企业什么开发什么东西的,不可能向老百姓讲一下,也可能村民代表也不知道,说实在的话。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就等于他一个人全部把控了整个。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对啊,整个把控了。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也是一个败家子,贪污了老百姓多少钱,老百姓恨他啊,不过也没有办法啊,如果这些钱不被他搞掉,我们这些人都享福了,对不对。他们说贪污了几千万,到底是多少我们也不知道。
  调查时,村民们说,村支书陈永才尽管武断,但是也为村里做过很多事,比如,修了一条村级公路。
  这条只有一千米左右的村级公路,就是当年陈永才负责建成的。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条看上去不起眼的马路,居然花掉了上百万。那么,这上百万的资金和村财务账上不翼而飞的60万元会有什么关联吗?顺着这条线索追查,办案人员会找到什么证据呢?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 这条看上去不起眼的马路 居然花掉了上百万
  经过仔细排查,办案人员掌握了修路的来龙去脉。2006年,石沙村准备修建一条长约1000米的村级公路。村支书陈永才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了修路,他找到了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建忠。按照预算,修这条村级公路要花多少钱呢?
  唐大生:这个是53万,他的预算的,52万。
  仅仅是52万元的预算,最后却反映出花掉上百万。多出来的50万元是什么钱呢?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终于发现了其中的秘密。2006年石沙村修建村级公路时,村支书陈永才与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建忠采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造价提高。
  唐大生:然后孙建忠跟陈永才谈生意了,谈到最后呢,,签了79万,是这个合同。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到最后呢?
  唐大生:到最后就把这个标的改成了,这个看不清楚,改成了102万,是这样子的。
  经过多方排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日晚上,办案人员做出了决定。
  唐大生:对,逮捕他。
  一条1000米长的村级公路,预算52万元,最后却花掉了上百万元。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终于发现了村支书陈永才贪污的秘密。那么,陈永才对多花掉的钱会做怎样的解释呢?
  不存在的“石费永”“赵商用”两人却花去100余万元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原石沙村村支部书记陈永才:那我用掉了1000多万,我这几年赚到了多少,你帮我算了吗?
  日办案人员对石沙村支部书记陈永才进行了批捕,并连夜进行了审讯。对于反贪科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犯罪证据,陈永才拒不承认。一直声称他花的钱,都是自己挣来的。
  陈永才:这样用的钱,也是我为村里找来的钱。
  经过多方调查,办案人员还发现,陈永才拿着村里的钱,大手大脚。在饭桌上,见到熟人就发红包。对于这个说法,陈永才却辩解说这么做都是为了工作。
  陈永才:你平时不跟别人做这种事(送红包),哪里有好处给你,哪里找得到钱啊。
  当办案人员把证据一一摆在陈永才面前的时候,陈永才又坚持说自己所做的事,所花的钱都是为了村里的发展。
  陈永才:懂什么法,我该做什么就做什么
  陈永才始终认为,自己是村支书,自己掌管着村财务,村里的钱就是自己的,理所当然。
  唐大生:当时就是难点在哪里,提出这组证据之后,就觉得这里边到底有没有贪污,他是从来不承认自己从中拿钱的,他从来没有说我自己从中得到过任何好处,费用用了不少,但是我都是用了村里面去用掉的,因为他们村里还有一个业务就是做招商的。
  经过审讯,办案人员还掌握了陈永才挪用公款的事实。
  唐大生:寻找的突破口,其实就是从几张白条,就是赵商用的,石费永的,因为我们感觉这个额度相对来说比较大一点
  除了2个大额度的白条之外,办案人员还发现了两个名字,一个叫赵商用,另一个叫石费永,那么这两个人是谁?他们与陈永才又是什么关系?
  办案人员还发现了两个名字 其中一个叫赵商用
  唐大生:但是石费永这个名字和赵商用这个名字,查下来,这个不对,而且不知道这两个人。其他的人他们都有名有姓的,但是这个赵商用这个人没有,石费永这个人没有,正因为没有这两个人,所以我们觉得这两笔钱是不是,当时怀疑是不是贪污了,这个完全有可能的,所以从这个疑点上面去往下查的。
  为了尽快查实真相,办案人员迅速来到石沙村找到村里的会计进行询问,得到的答复不仅出人意料而且很荒唐,赵商用和石费永这两个人根本不存在。
  唐大生:赵商用是什么,它的意思就是招商用的,所以取了一个谐音叫赵商用,其实就是招商用掉的。这个钱套出来了,套出来以后,放在这个出纳那个地方,然后他去用。同时又用了一个就是石费用,石费用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石沙村的费用,叫石费用,他是通过这种手段。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这笔费用大概,你们当时查的多少钱,费用是多少?
  唐大生:这个招商用的钱是66万,石费用的钱是40几万,42万多一点。
  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永才终于承认了套取资金的事实,不过他表示,这些钱他没有自己贪污,而是用在了村里的各项支出,对此村里的其他干部也是知道的。陈永才的话是不是真的呢?他们迅速找到村里的干部已核实,而调查之后,村里的其他干部也纷纷表示知道这件事。
  唐大生:掌握证据之后我们觉得这个钱套出来以后哪里去了,所以在通过以前我们认为这些都是我们突破点,但是突破上去以后突然出现180度大转弯,这些钱,村里这些领导都知道,而且都是用于村里的正常开支。第一批存在我们调查下来,那天晚上我们也调查了,第一批确实也存在村里的确是正常开支,村干部也能够得到证实,所以。
  记者:总共就12个小时,查了前几个小时,查了又都存在。
  唐大生:很难,当时说实话很难。
  不仅如此,陈永才还表示,每一笔花销都有账目,村会计记账时清清楚楚。
  唐大生:就是一叠发票,很多。你要一张张帮他算,那个时间已经来不及了,那个时候你要把他理清,在两三个小时里头把这个帐理清这个帐是不可能的。
  刚刚找到的突破线索,再次陷入僵局。
  唐大生:当时就是转变一下方式,就是什么呢,这里面我们相信有问题,但是我们觉得先从比较容易的来,所以就转到了挪用公款这上面来,应该来说借钱这块他还是比较老实的,这块什么关系,借给他做生意的,这个是什么关系,这是给工人发工资的,这个是什么关系,用来还赌债的,这个是买车的。
  根据办案人员掌握的大量证据,崇明县检察院对石沙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陈永才提起公诉。
  案件公诉人李云平:已经是达到确实充分的这样一个程度了,但是我们审查下来,就是说他涉嫌了两个犯罪,第一个是认为他构成贪污罪。第二个认为他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此,陈永才的犯罪事实终于尘埃落定:第一、贪污罪,2006年,陈永才伙同孙建忠共同贪污公款223941元,其中100000元被陈永才侵吞。第二职务侵占罪,2008年至2011年,陈永才利用职务便利,让石沙村出纳会计用公款为其还房贷的方法,侵吞公款85000元,2011年春节,陈永才私自将公款购买的油卡5000元送与他人。第三挪用资金罪,2007年至2010年,陈永才将共计517,408.08元用于营利活动,个人决定将公款50,000元借给郭某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个人决定将公款30,000元借给袁某用于还赌债。
  陈永才的犯罪事实尘埃落定
  李云平:我们核查下来,他就是说作为石沙村的党支部书记,村支书这样的职务,所以说他这个职务犯罪这方面的证据是比较充足的。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陈永才也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陈永才:这钱本身是集体的,外面正好大家交交朋友,有这种想法是真的,但你问我什么性质问题,我这种也没有考虑也不会考虑,对我来说,你们这么处理我是心服口服的。
  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永才开除党籍处分。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村民:他出了这么多事,把全村里的钱用的精光,愤怒的多,我不是说,我肯定是愤怒的,包括我肯定是也很愤怒的,这么多钱,你怎么挥霍的,太可怕了,太可恶了。
  2013年,陈永才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崇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其在青草沙水库工程征地补偿中,获得补偿款26,333,495元。经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陈永才将青草沙水库工程中应用于村民镇保养老的专项资金14,479,262元挪作他用。截止日,石沙村尚有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12,894,537元无法收回。
  陈永才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崇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陈永才有期徒刑5年,于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268号刑事判决联合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原石沙村村支部书记陈永才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铁证面前,一直认为村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挪用公款、贪污、职务侵占罪,原石沙村支部书记陈永才被依法查办。那么陈永才又是怎样走上了犯罪道路呢?
  陈永才:考虑到了村里的利益 我想多争取一点利益
  在青海省的某监狱,我们见到了正在服刑的陈永才。
  陈永才:从法制的角度来讲的话,我承认从这个方面的话,为了村里小的利益触犯了,这个东西我是承认的。可是我考虑了一个是跟上面的领导关系的衔接,第二个考虑到了村里的利益,再加上我村里本来那个时候也不是很富裕的前提之下,我想多争取一点利益。
  陈永才告诉我们,在石沙村,虽然很多村民怕他,但他从不觉得自己的工作方式有错。
  陈永才:从这个夸张的角度来讲的话,这个是比较独裁,反过来讲,你这个人在村民里头怕你也好,这个人家是比较敬佩你,欣赏你。最简单的就是说,我们打个比方说,如果我们这个村主任讲话没人听,那这个村主任是不称职的,而我村里作为一个书记,我能够讲话,人家都能听我,人家搞不定的事,我只要一句话,他们解决半天的话,我可以5分钟解决这个问题。
  说起自己以前花钱大手大脚,红包随便派发的问题,陈永才认为,他从不知这是犯罪,他认为拿着钱发红包,一是有面子,讲排场,二是可以多交朋友好办事。
  陈永才:所以说红包问题,像我信封里的话,一堆信封都是藏好的,身上没有五六万的话,起码得3万是有的,有这个要求人家,特别是现在求人家特别多。像我进来之前特别是一个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所谓招商引资,就是看你的人品,你的人品好了,就给你,所以你说他这个过程当中,你没有红包的话,你这个人一毛不拔,相信人家不会说,我会到你这边来。这个就像钓鱼一样的,我要先放长线后钓鱼,当然我这个,很大的鱼我没有钓到,我已经钓到这里(监狱)来了。
  在采访时,陈永才一再表示,在监狱里,他反省了自己的罪行,一切都已为时已晚。
  陈永才:这次进来受到国家的管制,从我人生过程中起码是一个污点,如果我知道这里来进来的话,这个事情我也不可能这样做,我何必呢,如果说现在从头再来的话,我肯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框架来做,我不会逾越一步。
  在对陈永才案件进行调查时,《经济半小时》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020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7.8%。
  记者:类似这种案子现在多吗?
  唐大生:我们崇明县来说类似这种案子是比较多的,现在主要特点第一个就是现在国家的补贴款比较多,第一个村村通建设,在发包工程上面合伙贪污;还有一个就是我们这里比较多的种粮补贴,绿肥补贴,有很多补贴。
  据统计,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征地拆迁和土地审批出让、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资源开发、扶贫、环境保护等涉农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874人,占查办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80.5%,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迫在眉睫。
  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迫在眉睫
  李云平:就是说村里边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也没有监督,就是像陈永才这个案子,他为什么能够一手遮天,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这个公款,他一个人说了算,这笔资金他说这5万我用掉了,那会计就入账,说5万用掉了,也没有人追究他你这5万用在哪里。
  李云平表示,最大程度的避免小官大贪的案件发生,既要事后惩罚,还要有过硬的制度、有力的事前预防监督。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村干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腐败现象发生。
  李云平:我觉得还是最主要的还是加强监督,健全财务制度,也就是说你这个村里面的这么多资金,肯定不能是说让某一个村干部一人说了算,或者说某一两个人说了算,这样子的吧,每一笔资金的出入,都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细,比较明确的记载,不能说村干部拿一张白条就把这个钱支出去了,
  半小时观察:
  挪用公款、贪污、职务侵占,在陈永才的案件中我们看到,这些行为在陈永才看来都是理所当然。陈永才案件除了集中反映了目前村一级账务混乱、没有透明的监督机制外,更重要的是目前有很多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打着为村民谋取利益的旗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权力繁衍出各种措施自肥其私。在反腐的路程中,一些基层腐败现象往往被忽视。但随着一件件令人震惊的基层腐败案件的曝光之后,人们才发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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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及实务认定
时间:&&|&&作者:童明慧&&|&&浏览:508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修路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周某,原系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原系西安市某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2006年因市政施工时损坏了该村原有道路,街道办向该村拨付了42万余元的修路补偿款。同年9月,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某,因与他人投资经营的某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周某便产生借用该村委会账户中修路补偿款的想法,因现行村帐街办代度,从村委会账户中取钱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借款手续并由该村报账员来办理,周某便找到时任该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王某帮忙,王某表示同意。同月21日,村主任周某起草了该村委会向某有限公司出借40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后该村报帐员王某将借款协议提交给街办农财中心,并利用报账员的身份将该村帐上的40万元取出,全部用于某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月份,村主任周某所经营的某有限公司分两次将所借用的款项全部归还于该村,2009年2月份,村主任周某向该村返还利息3万元。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的行为,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周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公诉人诉称“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修路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笔者认为被告人周某与王某并未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共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本案中的“修路补偿款”显然不在上述法条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围之内,该款是因市政施工时损坏了该村原有道路,街道办才向该村拨付了42万余元的修路补偿款,不能仅因现行的村帐街办代管制度,就直接认定该补偿款在行政管理范围之内,所以周某、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人均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挪用公款罪”侵犯对象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害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本案中的修路补偿款实质上是该村集体所有资产,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国家性质的“公款”,周某、王某的行为并未侵害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行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再次,本案中有三份证人证言表明,被告人周某曾在村干部会议上公开提过借用村修路款一事,被告人周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结合以上法理分析,笔者从诉讼时效、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客观事实、法定的从宽情节等多个角度综合提出本案的意见,进而论证本案被告人周某、王某并未构成挪用公款罪。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明知是集体资金,而帮助被告人周某挪用,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但指控其挪用公款的有误,应予以更正。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全部挪用款本息;二被告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周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决如下;1、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宣告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王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引发思考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资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如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挪用资金罪侵害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主要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实质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应当严格从犯罪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方面严格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尤其要注意把握两个罪名在主体及客体方面的不同。2、农村集体资产(集体资金)本案审理中,法院引入了集体资金这一概念来认定被告人所犯罪名。农村集体资金也即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具体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还包括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的基础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形式包括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资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当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集体共有。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主要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虽然有三份证人证言表明,村主任周某曾在村干部会议上提过要借用本村集体资金一事,但因在场的村委委员均未明确表态,也未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周某仍属于非法挪用村委集体资金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置本村所有的集体资金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村两委会及村民大会等自治形式,尽可能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以提高处置集体资金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陕西-西安]专长: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182积分 | 帮助83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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