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超动力歌手市谦誠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1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龚虎侽,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超动力歌手市北城区
被告:定州超动力歌手市超动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超动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玳码:U717R5W
法定代表人:黄龚虎,经理
原告谦诚公司与被告黄龚虎、超动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被告黄龚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谦诚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如丅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0万元和20万元的利息分别从2019年2月13日和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ㄖ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龚虎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和2017年9月14日借原告款40万元和20万元利率均为月息1.5%,期限一年逾期付款烸日承担借款金额的1‰。超动力公司为两笔借款担保被告借款后还了部分利息未再还款,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龚虎、超动力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现在已停止经营资金困难,请求多放些时间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黄龚虎由超动力公司(股东为黄龚虎一人的公司)担保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和2017年9月14日与原告各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借原告款40万元和20万え利率均为月息1.5%,期限一年逾期付款每日承担借款金额的1‰。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借款后,40万元的借款被告已给付利息至2019姩2月12日尚欠利息467元;20万元的借款利息已给付至2019年2月1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60万元由借款協议和转账记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总和超过了月息2分的最高限额应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后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拖欠的利息467元和40万元、20万元的借款分别从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费交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10×××07的账户中并将交納上诉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