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修好后保险公司修车谁先付钱还要复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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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自己撞了怎么走保险
摘要:车主王先生咨询:汽车自己撞了,保险公司给赔吗?车自己撞了怎么走保险?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只买了交强险的话,交强险是不给保自己撞的。
(http://insurance.cngold.org/),车主王先生咨询:汽车自己撞了,给赔吗?车自己撞了怎么走保险?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只买了交的话,交强险是不给保自己撞的。如果保了车辆损失险,而且损失方式包含在保险条款里面,就可以保。
现如今车险的种类错综复杂,我们平日里对交强险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可能并不熟悉,尤其是该如何鉴定这&第三者&。提醒大家,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车辆碰撞保险理赔的流程
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在车辆修复完毕后,您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材料。不同性质的交通事故,需要提交不同的单证。据介绍,一般来说,需要提交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在涉及第三者时,需要提供第三者身份证、财产损失证明或人身伤残证明等单据。保险公司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车辆碰撞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方面哪?首先车辆出险发生碰撞后,一定要及时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险。同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在工作人员到达后协助其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然后等待定损。
只要您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逐项完成,一般情况下保险理赔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复杂。不管是自己撞了车、撞了别人的车,还是被别人撞了,都可以快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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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基本保险又称车辆基本险,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的范畴。车辆基本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交强险 ” )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车险理赔/车辆基本保险
  一、随车携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车辆基本保险
  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
  第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
  第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左右。
  第四,道路事故,先110,让交警开好证明就去修理场,报案.定损全套现在修理厂都能做到, 
  第五,,非道路事故(小区):自己写个证明,然后找所属派出所就可以了。
  第六,单车事故: 110先交警开单~然后找修理厂。保险公司有的要看现场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开去修理场,要的再报案等保险公司来看车。
车险职能/车辆基本保险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
理赔流程/车辆基本保险
  国内各大车险公司如平安,人保,太平洋车险等通用机动车车险理赔流程基本包含四个阶段:报案——定损——审核——赔付。具体流程如下:
1. 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 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 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 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随着家用汽车的不断普及,车险理赔业务也随之增多,但有些情况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对于新手来说还要多掌握一些理赔常识。驾驶证过期不检、临时牌照过期等八种情况下出现意外事故的,均在拒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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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APP小汽车追尾我全责,保险公司修好后对方要索赔,怎么办_百度知道
小汽车追尾我全责,保险公司修好后对方要索赔,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是要车脚路费,很正常。。。如果是车辆赔偿,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需要单独支付。
采纳率:42%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工服务最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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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修好后保险公司直接跟修理厂结算还是我先付然后凭修理厂的发票去保险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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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你垫付费用后凭发票找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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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级伤残赔偿的年限是18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数额要看你在哪个地区,而且要看保险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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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重新作出责任划分,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重新作出责任划分,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有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内不分责任全赔,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
保险公司给不给报销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作假的,涉嫌犯罪;真丢了的话,可以去法院调取证据,证实你确实花了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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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张松、绍丰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以下简称“长城驾校”)。法定代表人:苟忠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承亮,男,生于1984年,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谭刚,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以下简称“”)。负责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以红,律师。被告:张松,男,生于198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绍丰洲,男,生于1982年,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夏惠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魏从文,男,生于198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与被告谭刚、、张松、绍丰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志高、张晓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诚驾校的委托代理人何家永、余承亮,被告谭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以红,被告张松,被告绍丰洲,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从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9时许,被告1谭刚驾驶川YGXXXX号小型汽车由化成往巴中方向行驶至巴州区枣化路10公里,与对向驶来由被告3张松驾驶的川YXXXXX号轻型货车相撞后又与由化成往巴中方向由余承亮所教学的由原告所有的川Y0XXX学小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谭刚、杨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了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松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承亮无责任。原告认为:被告1谭刚与被告3张松属共同侵权人,同时,被告4绍丰洲系被告3张松驾驶的川YXXXXX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3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1谭刚与被告4绍丰洲均分别在被告2、被告5处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故被告2与被告5应当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一、判令被告1、被告3、被告4连带赔偿原告停训损失5000元/月×3个月、车辆修理费8500元、停车费1800元、教练员工资4500元/月×3个月、总校管理费1800元/年÷12个月×3个月、保险费8000元/年÷12个月×3个月等费用共计45300元;二、判令被告2、被告5在承保的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刚辩称:有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次认定张松主责我次责,后绍丰洲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第二份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主责张松次责。我不服,我申请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原告起诉,交警大队终止了复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一、川YGXXXX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不计免赔),我司仅承担原告主张的修理费,其他不属于我司承担的范围;二、我司与人保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后在三者商业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三、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张松辩称:原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绍丰洲雇请的我作驾驶员,车是货车,是营运车辆,我的准驾车型是C1。对于原告的损失,我没有垫付费用。被告绍丰洲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应有证据佐证,张松是我雇请的驾驶员,车辆是营运车辆。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一、我司同意太平洋公司对车辆的定损金额;二、在原告主张的费用中管理费、保险费、教练人员工资、停训损失、停车费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经审理查明:日9时许,谭刚驾驶号牌为川YGXXXX号小型汽车由化成往巴中方向行驶至巴州区枣化路10公里(凌云乡新农村处),与对向驶来由张松驾驶的川YXXXXX轻型货车相撞后又与由化成往巴中方向由余承亮所教学的川Y0XXX号小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谭刚、杨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凌云派出所作出巴公凌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松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承亮无责任。被告张松对巴州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作出的巴公凌字号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存在异议申请复核。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查复核后,于日撤销巴公凌字[]号事故认定书。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松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余承亮、杨华无责任。被告谭刚向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在复核期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本院受理,复核终止。日,巴中成强汽车售后服务中心出具《说明》:“川Y0XXX学车日事故进店,7月5日保险公司定损维修,于7月28日维修完工并通知客户接车”。该车共花费8501.00元维修费。同时查明:被告张松驾驶的川YXXXXX轻型货车系被告绍丰洲所有,被告张松系被告绍丰洲雇请的驾驶员。川YXXXXX轻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被告谭刚系川YGXXXX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谭刚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率)。原告巴长诚驾校系川Y0XXX学小车的法定车主。川Y0XXX学小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责任保险(司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等险种,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2016年10月,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列请求。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分歧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巴公凌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日,被告谭刚驾驶川YGXXXX号小车与对向由被告张松驾驶的川YXXXXX轻型货车相撞后又与余承亮驾驶的川Y0XXX号教学小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被告谭刚、案外人杨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刚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松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余承亮、杨华无责任。庭审中虽然被告谭刚向本院提供了巴公凌字号事故认定书,但因该认定书已经法定程序予以了撤销,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而被告谭刚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于巴公交认字[2016]第0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本案对于造成川Y0XXX学小车的法定车主原告长诚驾校的损失由被告谭刚、张松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被告张松系被告绍丰洲雇请的驾驶员,被告张松履行职务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绍丰洲作为雇主对外承担。又因为被告谭刚所有的川YGXXXX号小型汽车和被告绍丰洲所有的川YXXXXX轻型货车分别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两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两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谭刚、绍丰洲按责任比例分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谭刚负担70%责任、被告绍丰洲负担30%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费用的认定问题:1、停训损失:原告主张5000元/月×3个月,因该项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停训时间为3个月,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停训每月产生5000元损失,故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车辆修理费:原告主张8500元,因提供了正规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3、停车费:原告主张1800元(20元/天×3个月),但并未提供其交纳停车费的相应证据,庭审中原告自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巴中成强汽车修理厂维修,该维修厂于日修理完毕,通知原告提车,但原告方并未当即提车,且该项费用系原告单方估计的,故该项费用因缺乏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4、教练员工资:原告主张4500元/月×3个月,为此向本院提供了、9月《巴中市长城驾校南坝分校员工工资表》但经证实余承亮工资收入为4100元/月,故在车辆维修期间发放的工资应为4100元/月÷30天×26天=3553.33元,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日通知原告提车,但原告方未提车,至此之后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5、总校管理费:原告主张1800元/年÷12个月×3个月,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到巴中市长城驾校南坝分校2016年1月至12月6台车辆管理费108000元的收据,因该缴费单位并非原告,反而系原告方的收入,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其损失的目的,故该项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6、保险费:原告主张保险费,证明其为川Y0XXX号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等保险,因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系法定汽车责任保险,且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川Y0XXX号车辆受损后产生车辆修理费85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川YGXXXX号小型汽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川YGXXXX号小型汽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在川YXXXXX轻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川YXXXXX轻型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50元。二、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川Y0XXX号车辆维修期间工资损失3553.33元,由被告谭刚负担2487.33元,由被告绍丰洲负担1066元。三、驳回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松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谭刚、绍丰洲负担50元,由原告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青人民陪审员杨志高人民陪审员张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海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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