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朋友银行卡怎么存钱存钱可是发什么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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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被盗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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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东高院公布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涉及卡被盗刷克隆卡等常见纠纷 法官详解裁判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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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信用卡被盗后遭冒用,损失是商家担责,还是持卡人自负&&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持有人。日,康先生在饭店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20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19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义务,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核心提醒:大单消费留心眼,卡证存放要分离。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信用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存款不翼而飞,ATM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案情: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17时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裁判: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的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记者专访■&&遭遇克隆卡 如何来维权&&面对克隆卡,持卡人还有多少使用误区?该如何合理维权?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当前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遇到克隆卡,持卡人提起违约与侵权之诉,哪个更有利?&&答: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一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二是侵权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记者: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那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记者:持卡人和涉案银行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答: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密码举证责任,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记者: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记者: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自认为卡被伪造了,但法院判决不予确认。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克隆卡的?&&答:我们主要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窃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可能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种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记者:在ATM机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记者: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如持卡人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的,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主要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卡片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止付的情形、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上签名形式上的一致性、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拼音的一致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记者: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其算格式条款吗?&&答: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确定其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的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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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银行卡借朋友 陷入纠纷又担责
中国宣城网讯 绩溪县的关女士十分懊恼,她将自己的银行卡长期借给朋友用于资金往来结算,却不想给自己惹来了金钱官司,更糟糕的是,绩溪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关女士还需返还对方货款10600元。
日,原告胡某向被告关女士的银行卡上汇款10600元,购买某保健产品。日,胡某以关女士未交付货物也未退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关女士返还货款10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一头雾水的关女士辩称自己的银行卡长期借给朋友使用,该案系原告与朋友之间的资金纠纷,与自己无关,但自己苦无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向被告汇款的凭证并陈述了合理的付款事由;被告否认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关系,辩称银行卡系借他人交易使用,却未提供借用的证据和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借用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并占用原告汇款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依据,原告返还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胡彩云 特约记者 江来国)储户银行卡存钱“不设防” 1500元存错“被冻结”
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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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我输的是自己银行卡的密码,咋个进入了别人银行卡账户的页面,让我糊里糊涂地存错钱?”  ●银行:“任何银行卡插入,随便输6位数字,即可进入,只可以存款,不能取款,也不能查账操作。”  ●调查:记者走访4家商业银行,其中有两家银行的储蓄卡存钱都不需要密码,另两家银行则需要密码  “德阳某银行的储蓄卡存款不需要密码,随便输入6位数字,就可以使用任何一张银行卡完成存款业务。”昨日,德阳市的陈先生,向华西都市报记者反映他遭遇银行卡存款“不设防”,使得他将1500元现金错存入捡来的一张银行卡上,转眼之间被“冻结”的烦心事。  客户投诉误存现金取不出  “我自己有一张某银行的储蓄卡,又捡到了一张同银行的储蓄卡,一直装在钱包里。”陈先生说,8月6日晚上8点半,他到德阳市泰山南路的某银行德阳泰山支行存款,拿出一张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存入了1500元现金。  8月7日9点,陈先生用这张卡去买机票,被告知因多次输错密码,“账户已被冻结”。陈先生这时才恍然大悟,自己用捡到的卡存错了钱。  陈先生当即报警。警察到后,陈先生要求查看8月6日晚上柜员机录像资料,以证实他的确存了1500元,存到了捡来的卡上。但这一要求未得到银行的同意。  银行人员  用卡存款不设密  “我输的是自己银行卡的密码,咋个进入了别人银行卡账户的页面,让我糊里糊涂地存错钱?如果最先输入密码时,柜员机能够提醒输入密码错误,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存错钱的。”面对陈先生的质疑,该银行德阳泰山支行工作人员当着出警民警的面说:“任何银行卡插入,随便输6位数字,即可进入,只可以存款,不能取款,也不能进行查账操作。”  昨日,为了验证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随即用陈先生的银行卡,插入泰山支行一柜员机,证实的确是“不设防”的。之后,记者和陈先生一道,来到岷江西路的该银行德阳分行,在柜员机上继续操作了一次存款交易,同样不需要输入正确的密码。  该银行德阳分行一位大堂经理(工作编号1006)说,50000元以下的存款,在柜台人工操作时,不需要存款人输入密码,但是会让存款人在存款单据上签字,如果名字与银行卡储户名字不符,工作人员会提醒。如果在柜员机上操作存款,则不需要输入密码,随便输入6位数字就可以完成存款操作。  记者调查两家银行要设密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绵远街的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德阳分行旌城分理处,一位大堂经理告诉记者,该行存款和取款,都必须输入正确的储户密码,才能进行操作。  在位于岷江西路的某知名银行德阳分行岷江西路分理处,一位值班人员告诉记者,任意输入6位数字,是可以进入这张银行卡的操作页面,柜员机也会弹出存款柜,但是,柜员机在点钞之后,如果发生密码不对,马上就会提醒储户。如果储户不能输入正确密码,这笔存款是无法完成的,柜员机会“自动退款”。  但位于长江西路的某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一位大堂助理告诉记者,该银行用银行卡存款不需要输入正确密码,只是查询余额和取款,才必须输入正确密码。  市民建议  密码使用应规范  对于银行是否应该规范银行卡存款必须输入正确密码?大多数接受采访的德阳市民,认为银行存款或是取款,涉及到经济往来,都应该是很严肃的事情,输入正确密码进行存款和取款交易,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银行和储户两方面的利益,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律师说法  不依密码交易属违规  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龙平称: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陈先生将自己的钱存入别人账户,该卡主人得到该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陈先生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返还该款。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业务应依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有效交易前提。若银行不依密码就进行交易,是一种违反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若给持卡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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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密码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归责
  摘 要:银行卡密码的法律效力在银行卡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65377;本文作者以金融实务中发生的银行卡存款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剖析银行卡密码的特点&#65380;功能&#65380;法律效力以及银行卡密码交易举证责任的承担,阐述了本人行为原则的适用&#65377;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423205.htm  关键词:银行卡;私人密码;法律效力;法律归责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8)07-0051-03      一&#65380;案件基本情况      日?熏A先生在B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一张&#年11月19日准备从B银行取款时,发现日其账户内有两笔款项用于网上交易,持卡人A先生称此两笔款项非其本人所为,遂向A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存款68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65377;主要理由如下:原告将银行卡锁于保险柜中很少使用, 日发生两笔网上交易,非原告所为&#65377;同时?熏银行卡密码从未泄露,更未将银行卡交于他人,因此原告认为,此款的丢失属银行方的责任,未能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理应由银行赔偿&#65377;被告答辩如下: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时,被告已经告知了原告密码使用事项,原告在开卡申请书上也明确确认,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银行卡章程规定,银行卡凭密码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原告也没有提供不是自己交易的证据,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65377;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以一般财产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65377;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存款损失,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65377;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也证明了原&#65380;被告诉争之款额是用于网上消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其存款的减少或损失&#65377;而被告提交证据与原告的证据互相印证用于消费&#65377;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诉讼请求&#65377;案件受理费50元,司法邮寄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负担&#65377;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存款68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65377;   二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办理了存折及银行卡,故上诉人&#65380;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65377;现上诉人主张其在日没有进行消费,其存款账户中存款数额减少的681元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65377;二审法院认为,按照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就日上诉人在网上交易消费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因被上诉人对此没能提供证据,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对上诉人银行卡中缺失的存款负有给付义务&#65377;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存款人民币6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380;司法邮寄费共计14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65377;      二&#65380;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银行卡存款合同纠纷案&#65377;持卡人声称其银行卡内两笔款项被用于网上交易,且银行卡密码从未泄露,也未将存折&#65380;银行卡交于他人;银行则辩称原告在其营业网点开卡及领卡时,其已经履行了“密码使用”告知的义务,原告对相关内容予以确认&#65377;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银行卡密码问题及相关举证责任的承担&#65377;   (一)关于银行卡密码的特点&#65380;基本功能及法律效力   随着银行电子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习惯于银行卡存取款&#65380;网上交易&#65380;证券自动委托交易以及其他种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完成的自动交易&#65377;在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一方当事人通常通过其私人密码的设定和运用进入自动交易系统从而完成交易,私人密码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65377;   1.所谓私人密码,它是密码技术中与公共密钥相对应的一种密钥,它由本人生成并所有且只有本人知悉,其作用在于辨识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对数据电文进行保密&#65377;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65380;唯一性&#65380;秘密性等特点&#65377;   2.私人密码的功能&#65377;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任何第三者都不知交易内容&#65377;   3.本人行为原则――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65377;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个人电子银行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5377;   但在下列情形下,本人行为原则不予适用:一是私人密码使用涉及的软件密级程度过低;二是失窃&#65380;失密后及时向银行挂失&#65377; 三是操作系统受到黑客攻击&#6537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65380;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65377;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65377;上述规定基本确立了本人行为原则&#65377;我国较多商业银行的业务规章&#65380;章程也约定适用该原则&#65377;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65377;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65377;   本案中,A先生与B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B银行根据A先生银行卡密码完成交易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65377;所以A先生无权再次对已支付款项主张权利,B银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65377;   (二)关于举证责任   此处所说的举证责任是指私人密码的使用者及其相对方对私人密码的使用主张不承担责任或主张应由相对方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65377;   1.银行如要本人对私人密码的使用承担责任,需证明:   (1)操作系统是符合保密安全等级的&#65377;如果操作系统密级程度过低,私人密码容易被破译,此情形不适用本人行为原则的效力规则&#65377;故银行需证明其操作系统是符合保密密级程度要求的,从而排除本人主张适用效力规则例外的可能&#65377;   (2)银行只需证明交易是凭私人密码完成的,至于私人密码是否为本人使用,不负举证责任&#65377;因根据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客观上使用私人密码即可,私人密码是本人委托,出借&#65380;转让他人使用,抑或是在失窃&#65380;失密挂失前被他人使用,对银行而言,在所不问&#65377;   2.持卡人主张其对私人密码的使用不承担责任,需证明:   (1)证明泄露密码后已向银行挂失,如私人密码失窃&#65380;失密挂失后,有人仍凭私人密码从事交易,则银行存在过错,故银行应对此承担责任&#65377;但如有人在持卡人挂失前已从事交易,则当然适用本人行为原则&#65377;   (2)证明操作系统被他人破译&#65377;因为操作系统的密级过低,致私人密码被破译并从事交易,持卡人可主张不适用本人行为原则&#65377;若操作系统是在符合有关保密密级程序的情况下被破译,处理上虽不适用本人行为原则,但据公平责任原则,本人亦应承担一定的损失&#65377;   (3)证明银行存在其他管理过错&#65377;如银行疏于管理,持卡人银行卡密码被犯罪嫌疑人通过安装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的装置窃取,则不适用本人行为原则,而应由银行承担责任&#65377;   本案中,二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就日上诉人本人在网上交易消费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是有失偏颇的,客观上加重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65377;根据以上分析,银行只需证明凭密码发生了交易,而无需限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65377;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意味着要求银行对于每一个持卡人的每一笔交易进行监控,以确保是其本人实施&#65377;如果这样,不仅银行卡业务无法开展,任何依赖交易密码的电子交易均无法开展,诸如电话银行&#65380;网上银行以及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客观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65377;   (三)当前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纠纷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私人密码的态度   鉴于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65380;方便性&#65380;安全性,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了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用户&#65377;伴随着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迅猛发展,目前实践中也发生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65377;多数法院认同私人密码使用的本人行为原则,并在案件诉讼中予以正确运用&#65377;如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在一份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纠纷的判决书中写道:“在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在正常情况下,密码为存款人设定并私人掌握,他人(包括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不知晓&#65377;据此,无论是存款人本人还是其授意的他人使用了密码进行交易,都视为存款人本人的行为&#65377;既然是本人所为,当然无要求对方为此承担责任之理&#65377;如果是存款人在操作时不注意防范被他人窥视并使用了私人密码骗取存款,这也就说明存款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存款被他人支取有过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亦当由存款人自己承担&#65377;”   本案中,A先生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其账户内资金凭密码发生网上交易两笔,在无相关免责情况具备的前提条件下,应根据本人行为原则,视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以及窃得其密码的第三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65377;银行根据密码指令发生网上交易,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65377;故不宜承担赔偿责任&#65377;      参考文献   [1]孟勤国&#65380;刘生国,2001:《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法学研究》第2期&#65377;   [2]余保福,《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私人密码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司法实践》,北大法律信息网&#65377;   [3]1999:《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65377;   [4]2008:《我国信用卡犯罪呈现密集化和蔓延趋势》,《法制日报》1月15日第5版&#65377;   (责任编辑 刘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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