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法院拍卖房子清场问题下发了载定书,可以向被告要回我的房子吗?

最高法院公报: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实际占有人却依法不搬出
最高法院公报: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受人却无法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理由(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
梳理: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号“儒者如墨”
阅读提示: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过一篇名为“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下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分析——臧某与连某排除妨碍纠纷上诉案”,系由吴丹编写(系民二庭助理审判员),二审合议庭:张薇佳(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唐建芳、朱强。
现该同一案例被收录于2015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且前者的“案例要旨”及后者的“裁判摘要”,内容基本一致(前者多了最后一句话):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当前无权处分、虚假买卖引发此类诉讼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通过合同之诉更有利于平衡、规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文章中结语部分提及: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所有权与占有权能相分离的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房屋产权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其以产权人之身份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主张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并返还房屋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
✪提起返还原物之诉的一个关键点是实际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在占有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行为存在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变更请求权基础另案提起债权之诉,若当事人坚持不愿撤回起诉,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买受人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诉讼请求。
✪当然,由于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买受人的诉讼并不受民事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其实体权利未随之灭失,仍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此类案件中,房屋买卖已经多次转手,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可能存在虚假房屋买卖的情况,故为查清事实,准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必要时可追加实际占有人(一般为原始产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连成贤。
被告:臧树林。
原告连成贤因与被告臧树林发生排除妨害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连成贤诉称:原告于2011年从案外人谢伟忠处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后案外人谢伟忠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原告于2012年7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履行交房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臧树林共同参加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未获支持。原告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故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原告连成贤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连成贤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法院判决属原告所有。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1份,原告连成贤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原告。
被告臧树林辩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未出售系争房屋,被告与案外人谢伟忠之间的买卖关系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连成贤的诉求。
经当庭质证,被告臧树林对原告连成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原系被告臧树林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购得,2008年8月,系争房屋的权利核准登记至被告名下,房屋由被告及家人居住使用。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榛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80万元,
2011年8月12日,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后系争房屋权利登记至案外人谢伟忠名下。2011年10月,原告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10万元,2012年4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原告名下。
2012年7月5日原告起诉案外人谢伟忠要求其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以被告名义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的诉求;驳回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效的诉求。
原告以其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为由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连成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臧树林现已非上述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已无权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应予准许,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另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属被告所有,其并未出售系争房屋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判决:
被告臧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臧树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连成贤与案外人串通骗取系争房屋产权证,臧树林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连成贤的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连成贤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
第一,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榛以被告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树林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树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成贤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被上诉人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成贤与谢伟忠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连成贤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
本案中,虽然连成贤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过程,但其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成贤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于2014年3月13日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连成贤要求臧树林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参阅文章:
本公众号主要分享:公司治理与诉讼、房地产争议、金融担保等民商事法律实务。
联系邮箱:;另可添加个人微信号“lawrumo”(请说明“姓名+单位”),进行交流。
我的更多文章:
( 11:21:14)( 09:51:21)( 12:27:43)
已投稿到: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
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请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浙江省为做好调整后的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前,天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了2018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2017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部署2018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签订了《2018年天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
&&&&全国两会向来是媒体的“战场”,今年也是如此。随着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今年两会上,各类“黑科技”得到空前应用,不仅让媒体报道更智能化,也让两会安保、会务服务更精准、更高效。
&&&&近日,省住建厅发布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工作要点,现将其中的全省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刊载如下。
&&&&日前,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消息称,去年,全市工商系统12315平台共登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16321件,同比增长7.02%。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量以6~8月和11月较为集中,3月达全年峰值,2月为全年最低。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编号:),为督促建设相关各方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厅于日-2月2日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一则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苏州市自3月1日起执行新人工工资指导价。日前,市住建局发布了省住建厅相关通知,全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目前已由省住建厅测算完毕。对比省内其他城市,苏州建设工人工资指导价水平为省内最高。
&&&&记者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上获悉,近五年来,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稳固,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由2012年的3540.8亿元、1228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227.47亿元、2228亿元,分别净增2686.67亿元、1000亿元。
法院可以强制过户被告抵押房产吗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
(C) 2006- WWW.ZJTCN.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官司赢了房子还被占着 海口法院强制执行帮房主要回房产_新浪海南_新浪网
  商报讯(记者梁振文王辉摄影报道)官司打赢了,但原告却无法进入自己名下的房产;面对法院生效判决,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案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动员搬迁,被执行人置之不理并数次到法院闹访;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公告,被执行人依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谋利。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法院决定对该批系列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坚决不让判决“打白条”。
  昨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组织40名干警来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北官村北官中街的执行现场,对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云某存等11名被执行人(部分人是海口琼铁建材公司的职工)排除妨害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为确保此次强制执行任务顺利进行,法院精心制定执行方案并在琼山区政法委的协调下,启动联动执行程序与检察院、公安、街道办、医院等部门联动执行,各单位各司其职,通力配合。此外,为确保此次强制执行活动公开透明,法院还邀请检察院、人大代表、社区干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监督执行,并安排工作人员对执行全过程进行摄影摄像。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王某由于海口琼铁建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于2004年9月将海口琼铁建材公司上诉到省中级法院(现海南第一中院),由于琼铁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王某申请把琼铁公司位于北官中街的宿舍A栋101—106房和B栋107房用于抵债工程款。当时,省中级法院(现海南第一中院)亦作出裁定抵债决定。但王某一直没能拿到抵债的房产,便于2011年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帮其执行拿到房产。云某存等11人不服并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护原判。云某存等11人不服又到省高院抗诉,最后省高院驳回维护原判。于是2012年8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种种原因,此案一直执行不下,一直到昨日随着现场指挥员一声令下,强制执行行动按照执行方案正式展开。法警拉好警戒线,将无关人员请离现场,三个执行组进入各自分工的房屋清点房内物品并登记造册,物品清单经见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等签字后转移至指定存放地点。经法院执行人员长达几个小时的工作,成功将11名被执行人拒不搬离的七间铺面和房屋全部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
  云某存等11名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讲解规劝下,未出现过激行为。
09-22 09:18|分享
09-22 09:15|分享
09-22 09:12|分享
09-21 09:56|分享
09-21 09:12|分享
09-21 09:10|分享
09-18 16:16|分享
09-15 09:32|分享
09-15 09:30|分享
09-15 09:27|分享
新浪地方站被告的房产已有多人查封,我的债权如何得到保障,法院会如何执行?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被告欠我100多万元,以通过法院打赢官司,拿到了判决书。
被告名下有2套房产;一套是被告和被告父母的房子,价值230万,有44万银行抵押;一套是被告和被告父亲、被告爷爷的房子,价值140万。
被告签了很多人的钱,被告已逃走。我的借款不是抵押,其他产权人也没有出面。
外面大概欠了300万,也都在诉讼,这样的情况,我申请执行能拿到多少钱?
现实生活中,有关于债权的纠纷到处,虽然很多纠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但是却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得到实现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下面就由不良资产网小编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一、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第三,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第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第二,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双方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望采纳
可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
我们现在已有三个债权人对被告你只冻结金额达50万我是第三位
我们三个申请执行人都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冻结金额已达50万请问执行局会怎么样执行给我们是按照我们申请冻结的时间先后顺序执行还是我们三个人平分
相关问题:>>
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
城市房产:
热门城市房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拍卖的房子猫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