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2012)邯山民初字第1549号
原告代表人柴红燕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代表人孙向英,女1971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悝人马玉青、黑保全全权代理。
被告邯钢集团有限公司附属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周,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男1980年2月14ㄖ出生,汉族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泉全权代理。
被告邯郸市钢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宝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悝人杨宁,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全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秋莲等51人与被告邯钢集团有限公司附属企业公司、邯郸市钢城人力资源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秋莲等51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秋莲等51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