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销合同模板上买方没有盖章,合同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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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买方,买卖合同应由谁先盖章签字?.请阿里巴巴生意经的朋友们帮忙解决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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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签字才生效。一般采取交换形式。买方(或卖方)签字,然后交换,对方交付的一份,自己签字后留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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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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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例如苏州,广东,深圳,日,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买卖合同
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2007暂行版)
合同编号:
订立地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 其他。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部分:
(二)车身外观部分:
(三)发动机部分:
(四)电器设备部分:
(五)其他:
二、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地点)
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
相关证明、凭证包括:□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车辆保险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养路费缴付凭证 □其他
三、卖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保证对出卖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二)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因卖方的原因造成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买方退回的车辆,卖方已接受的车款及孽生的利息应全部退回,并向买方支付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保证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卖方出售车辆存在未明示瑕疵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买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收取买方车款后,应给买方开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四、买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车及查验相关证明、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二)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约定时间,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五、违约责任
(一)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切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明、凭证的,应每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每延迟一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四)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或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按未支付车款的 %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约定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存档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出示一份。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线内和空框号内填定的文字、数字、符号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
证照号码:
开户银行:
买方(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
证照号码:
开户银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
江苏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印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
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买方(单位):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卖方(单位):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基本信息
年 月 日
□进口 口国产
□有(至 年 月)
车船税证明
□有(至 年 月)
□有(至 年 月)
购置税证明
□有(至 年 月)
□有(至 年 月)
□有(至 年 月)
凭证、证明
□商业保险 □其他
车辆使用性质
□ 营运 □其他
是否事故车
□是□否(事故车:严重撞击、泡水、火烧、发动机改动
损伤位置及状况
车辆状况描述
□有  □无
口绿 口黄 □无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 有  □无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
第二条 付款及车辆交付
1、车价款(不含税费)人民币: 元,买方应于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资料 天内支付70%,合计 元,余下30%,合计 元,于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 天内支付;
2、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车定金人民币: 元,该款在30%的车款中抵扣;
3、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含税费)人民币: 元,由 方承担;
4、卖方应当在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完,买方付齐余款时,交付车辆及证件给买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完整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份,并按约定交付车辆及证件。
3、买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转移手续。对转籍车辆,买方应确认车辆在转入地能办理转入手续。
5、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违章或违法行为;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违章或违法行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买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其它约定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二手车寄卖合同
车辆委托寄卖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展示厅地址:
身份证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固定   联系人:
移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车辆出售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 委托出售车辆厂牌: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 牌照号:_____________   公理数: 千米。
二、 委托出售车辆及车辆手续详情见附件(一)寄卖车辆情况表。
三、 甲方授权乙方以展厅销售方式出售车辆
四、 委托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 委托预售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六、 付款期限:车辆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变更完成。
七、 付款方式:工商银行转帐。
八、 过户手续包括:车主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过户票)、机动车购置附加税凭证、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车船使用税凭证、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车钥匙。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车辆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售,乙方为出售该车辆而采取的必要步骤(如:网络推广、纸媒广告宣传、市场活动)无须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车辆为其合法拥有,并具备合法出售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甲方保证车务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法办理过户、外迁等手续变更的情况。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手续无法变更,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寄卖期间,车辆累计停放不满30天,甲方如将车辆暂时驶离乙方展厅,须向乙方提供200元网络推广费,将车辆驶回乙方展厅后由乙方退还,并按驶离时间相应顺延寄卖期,累计停放满30天,如车辆仍未售出,乙方不再收取甲方费用。
第五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甲方有义务将车辆相关手续及身份证件交由乙方验证。
第六条 委托期内车辆的验车年检、车船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车辆在委托出售前,车辆违章及保险赔付都已解决完毕。
第八条 如委托预售价格与车辆最终成交价不符,以最终买卖双方签署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车辆售出价格为准。
第九条  车辆售出后,购买人将全部款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或交由乙方冻结,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所有车务手续变更完成后3日内乙方将车款交付甲方。
第十条 乙方将车辆卖出后,按成交价款,收取甲方3%的中介费。如低于1000元,按1000元收取。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与购买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代为收取购买人定金后,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在3日内带齐车辆所有手续,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购买人退定,甲方应赔偿乙方退定及佣金损失。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仅以该车辆出售为目的,对该车辆行使代理权。
第十三条 乙方从甲方接收该车辆后,应双方确认该车辆已行驶里程及车辆状况,到该车辆委托期终止内对该车辆的财产安全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将甲方车辆驶离乙方寄卖展厅。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展车过程中,允许因车辆摆放原因挪动车辆,但应绝对保证甲方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乙方接待客户提出试驾需求应得到甲方认同并与试驾者签署试驾协议后安排,试车地点为甲乙双方认同的指定区域。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与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智源路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兴旺,律师。被告:,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北四新村红运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解延庆,职务董事长。原告(以下简称“永华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田上汽车检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璇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甘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永华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五份(合同编号YH.2.3、YH1303008B、YH1311068B),被告购买原告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合同总金额为5406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仍未能付清全部货款。其中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欠款584150元、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欠款359250元、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欠款559750元,以上合计欠款150315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由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将合同标的物返还给原告,并要求签订合同的担保人王少铁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永华公司对诉状中“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欠款584150元、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欠款359250元、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欠款559750元”的内容,变更为“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欠款594100元、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欠款295125元、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欠款613925元”。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购买原告永华公司生产的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一台,并于日补签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H1303008B,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一台,合同总价款312000元;二、交(提)货方式:卖方应将设备运往买方书面指定的地点,运费卖方负担,到货后的卸车费用由买方负担;三、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期从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四、检验期限:双方约定检验到安装调试完毕后10日内……;五、结算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即付卖方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31200元,买方应于发货前向卖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24800元,余款50%即人民币156000元,买方应于卖方发货之日起两年半内按季度付清,即10个季度每季度支付人民币15600元……;六、其他约定事项: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若买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付清相应货款,卖方享有无条件收回合同标的物之权利,同时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七、为保证买卖双方的友好合作,买卖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各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信息给付对方……;八、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且预付款到达卖方指定账户后生效;九、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当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合同的尾部加盖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代理人签名。日,该合同的标的物经田上汽车检具公司验收合格,并向原告永华公司出具机床合格验收单。日、5月3日、6月26日、9月6日、12月9日、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标的物货款156000元、10000元、15600元、15600元、15600元、15600元,以上五次付款共计228400元,下欠货款83600元。日,原告永华公司(卖方)与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买方)、王少铁(担保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H,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三台,合同总价款1065000元;二、付款及结算:(付款地为卖方住所地);2.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将人民币10000元作为预付款支付卖方;2.2、买方应于发货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522500元支付卖方;2.3、剩余50%即人民币532500元买方分24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发货后第1个月至第23个月平均每个月支付23000元,第24个月支付卖方3500元……;三、发货通知……;四、产品运输……;五、交付及检验……;六、质量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约责任:8.1、买方拖欠卖方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卖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买方对合同设备的使用,或停止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保养服务。如买方在合同设备停用期间,采取破解密码或其他方式使用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3、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若买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如数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收回、处分合同设备。九、担保条款……;十、其他事项: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住所地法院诉讼处理。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送达公告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日,原告将上述合同标的物交付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且于日经田上汽车检具公司验收合格。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于日、6月26日、日、4月2日、6月10日、7月21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标的物货款30000元、522500元、26700元、66562.5元、15600元、66562.5元,以上六次付款共计727925元,下欠货款337075元。日,原告永华公司(卖方)与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买方)、王少铁(担保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H,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合同总价款1150000元;二、付款及结算:(付款地为卖方住所地);2.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将人民币20000元作为预付款支付卖方;2.2、买方应于发货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555000元支付卖方;2.3、剩余50%即人民币575000元买方分24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发货后第1个月至第23个月平均每个月支付24000元,第24个月支付卖方23000元……;三、发货通知……;四、产品运输……;五、交付及检验……;六、质量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约责任:8.1、买方拖欠卖方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卖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买方对合同设备的使用,或停止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保养服务。如买方在合同设备停用期间,采取破解密码或其他方式使用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3、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若买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如数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收回、处分合同设备。九、担保条款……;十、其他事项: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住所地法院诉讼处理。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送达公告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日,原告将上述一台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且于日经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验收合格。日、6月26日、9月23日、日、7月21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标的物货款20000元、277500元、277500元、元、元,以上五次付款共计854875元,下欠货款295125元。日,原告永华公司(卖方)与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买方)、王少铁(担保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H,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型号为YHMC-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合同总价款2239000元;二、付款及结算:(付款地为卖方住所地);2.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将人民币30000元作为预付款支付卖方;2.2、买方应于发货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1089500元支付卖方;2.3、剩余50%即人民币1119500元买方分24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发货后第1个月至第23个月平均每个月支付47000元,第24个月支付卖方38500元……;三、发货通知……;四、产品运输……;五、交付及检验……;六、质量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约责任:8.1、买方拖欠卖方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卖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买方对合同设备的使用,或停止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保养服务。如买方在合同设备停用期间,采取破解密码或其他方式使用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3、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若买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如数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收回、处分合同设备。九、担保条款……;十、其他事项: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住所地法院诉讼处理。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送达公告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日,原告永华公司将上述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且于日经被告验收合格。日、10月12日、日、8月8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标的物货款1089500元、元、元、26700元,以上四次付款共计1625075元,下欠货款613925元。日,原告永华公司(卖方)与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买方)、王少铁(担保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YH1311068B,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两台,合同总价款640000元;二、付款及结算:(付款地为卖方住所地);2.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支付卖方预付款192000元,预付款到账本合同生效;2.2、买方应于发货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即再支付卖方人民币128000元;2.3、剩余50%即人民币320000元,买方分三年、按季度付清。具体支付时间为安装调试合格后第一个季度内支付第一笔分期款,以此类推……;三、发货通知……;四、产品运输……;五、交付及检验……;六、质量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八、违约责任:8.1、买方拖欠卖方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卖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买方对合同设备的使用,或停止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保养服务。如买方在合同设备停用期间,采取破解密码或其他方式使用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3、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若买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如数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收回、处分合同设备。九、担保条款……;十、其他事项: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卖方住所地法院诉讼处理。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送达公告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日,原告永华公司将上述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且于日经被告验收合格。日,原告将上述另一台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日经被告验收合格。日、日、5月6日、7月21日,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标的物货款320000元、59937.5元、26700元、59937.5元,以上四次付款共计466575元,下欠货款173425元。以上五份合同合计总货款数额为5406000元,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共计支付原告货款3902850元,尚欠原告货款1503150元。因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永华公司于日诉讼来院,将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和王少铁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由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将合同标的物返还给原告,王少铁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日,原告永华公司告撤回对王少铁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王少铁的起诉。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五份、应收账款明细一份、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向其出具的机床验收合格单八份等证据所证实的情况认定的,上述证据均已收集在卷。本院认为:一、原告永华公司与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签订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未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未履行完全支付价款的义务,且其支付的价款没有超过双方买卖合同总价款的75%,因此买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原告永华公司,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不能按期如数付清任何一期货款,卖方有权收回、处分合同设备”,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返还合同标的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四、被告田上汽车检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所有权属于原告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二、被告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YHMC-V8L数控铣床六台、型号为YHMC-V13Z数控铣床两台、型号为YHMC_G4228X龙门数控铣床一台。案件受理费18328元,减半收取9164元,由被告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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