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质特征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为什么工伤

洗澡洗出工伤 于法是否有据洗澡洗出工伤 于法是否有据社会家庭百家号炎炎夏日,冲个澡,再痛快不过了,但洗澡也能洗出工伤,您听说过吗?案情介绍:近日,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汽修厂职工原某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称自己是一名汽修工人,修完汽车下班后在厂里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臂骨折,向厂里申请工伤赔偿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洗澡不属于工作事项,不构成工伤,所以来咨询看自己到底算不算工伤?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整理工具、更换工作服、操作后清洁盥洗等。原某修完汽车下班后立即前往厂里为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清洗因工作而沾染的油污,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原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建议原某与单位妥善协商,由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协商不成的,也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认定结果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社会家庭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有些东西你从未见过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滚动新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案例分析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嘉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时间:日 星期五上午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及案例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都能看到关于工伤保险的报道。本期节目主要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和分析案例,让大家更多地了解工伤保险知识,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网广西频道、广西新闻网,以及北部湾在线联合举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节目,我是主持人黄志征。今天来到我们节目现场的是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姚方,欢迎姚处长。
【姚方】: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近几年来,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都能看到关于工伤保险的报道。今天我们请到姚处长到我们的演播室,主要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和分析案例,让大家更多地了解工伤保险知识,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那么到底什么是工伤保险呢,有请我们的姚处长来进行解答。
【姚方】: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 ,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说到工伤保险就一定离不开《工伤保险条例》。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日起施行,日国务院586号令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刚才姚处长提到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的,那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与之前相比,有什么比较大的变化吗?
【姚方】:对职业人群来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主要有4大亮点,我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条例修订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享受各项权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费的。二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全部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对这些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三是规范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区南宁市已经实行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四是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修订后的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5年认定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57万元。
【主持人】:姚处长刚刚也提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究竟什么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姚方】:《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下面我先举例说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我们通常简称的“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也是工伤认定中最常见的、最基本的情况。比如说一个空调安装工受单位的指派去为客户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就属于工伤。第二种 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和收尾工作。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场地、收拾工具等。例如煤矿职工在采矿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要到矿区进行洗澡更衣,恰在此时出现滑倒受伤,这种情形应当按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工伤。第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例如商场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因阻止窃贼偷窃商场物品而被窃贼伤害的情形。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例如施工人员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伤害等。第四种,患职业病的,这里所说的职业病是指职业伤害的一种,即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那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不仅仅指到外省市出差,也包括到本地但是本单位以外的地点。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单位安排某职工去政府政务中心送材料,职工在政务中心不小心摔倒受伤了,这就符合本条所说的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六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有2个要点,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比如张三骑电单车上班途中被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无责任或者是承担次要责任,张三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张三逆行被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张三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以上就是可以认定工伤的6种具体情形。
【主持人】:好的,姚处长通过案例来说明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6种具体情形,也让我增长了不少知识。您还提到了还有一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也请您为我们讲解一下。
【姚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3种具体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之所以是“视同”工伤是因为这3种情形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但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将其纳入工伤补偿范围有其合理性。不过大家可以放心,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没有区别的,下面我来给大家具体说明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一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48小时”的起算时间并非是从单位发病开始计算,而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抢救)时间开始计算,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的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第二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比如职工在抗洪救灾活动期间不慎受伤,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旧伤复发的确认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二是视同工伤后,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我大概了解了,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刚才您说的几种情形就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是视同工伤呢?
【姚方】:不是的。职工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故意犯罪的,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那么姚处长,如果职工受伤后认为自己是工伤,要怎么办呢?
【姚方】:职工受伤后认为自己是工伤,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包含工伤医疗待遇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之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主持人】:针对您刚才说的情况我有两方面的疑问,第一个方面就是您刚才讲到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个材料具体是指什么呢?如果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姚方】: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确实无法确认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主持人】:关于另一个方面的疑问就是工伤职工可以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姚方】:不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一种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第二种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第三种是拒绝治疗的。
【主持人】:那么参加工伤保险有这么多好处,那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这些工伤保险待遇吗?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姚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费用。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即使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以后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不过这些项目的支出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在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啊。
【主持人】:好的,感谢姚处长今天给我们带来的解读,感谢收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节目,这一期的节目就到这里,观众朋友们再会。政策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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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工伤认定的情形
揭阳工伤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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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关于工伤认定的定义案例》 www.wenku1.com
关于工伤认定的定义案例日期:
新《工伤保险条例》日修订,自日起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系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新条例将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他情形未作修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 (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含用人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的厕所内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这种情况必须是由领导指派。“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下落不明”以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为准。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结论为准。诸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案例分析:教你如何分辨工伤今年初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以前的工作规定,从参加工作保险人员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与“同命同价”,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特别修改与变化。对此,当你遇到下列常见的关涉工伤情形时,请记住这些特别的规定。1、雇工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否?案例:张晓岩是某商场一服装翻新加工个体户的雇工。老板只雇用她们2名雇工,主要是对羽绒服一类的大衣外面进行翻新加工。如今已经2年了,老板从来也没有为她们缴纳工伤保险。晓岩曾向老板要求过,可老板回答说,我这不是企业,你也不是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老板的说法对吗?说法:老板的说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雇工是否属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范围,主要看该雇工主体是否是个体工伤户(农村家庭农忙雇工一类除外)。从你所言情况可以看出,雇用你的老板应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下班途中因违章致伤属于工伤否?案例:李亚荣是某制药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因家在郊区,每天她都是自驾私家车上下班。年初某日晚下班途中,因亚荣车速过快,在一个转变处为躲避某骑车老人,导致侧翻,李亚荣腰部摔成多处骨折,落下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她承担主要责任。因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她想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可否? 说法:李亚荣所言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非一律可以认定为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李亚荣因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所以,不属于工伤范围。3、单位会餐后归途受伤属于工伤否?案例:春节临近的一天下午,正好是田芳所在的公司10周年“厂庆”,公司在一家大型娱乐中心集体活动并会餐后,她在徒步回家途中,被一出租车严重刮伤,造成左腿胯骨骨折。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田芳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确认,可公司说她是酒后出的事,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性质,公司的说法对吗?说法:公司的说法不准确,是否属于工伤,关健要看田芳被出租车刮伤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田芳是在公司聚会后的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符合此种情况的,该条例第16条(二)又明确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认为田芳被刮伤时属于“醉酒”情形,应当由公司负举证责任,公司若举证不能,田芳完全可以申请确认为工伤。4、因工伤死亡,应得到哪些补偿?案例:齐青青的丈夫是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干架子工。最近,他在一建筑工地完工前撤架子时,不慎从6层楼的高处摔下死亡,建筑公司同意按工伤处理,但齐青青不知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农民工与城里人是否同命同价?说法: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到3个方面的赔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仅一次性补助金就约为34.35万。而且,因为是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所以,从此没有了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5、单位没给我们办工伤保险,怎么办?案例:谢玉环是乡下某个体橡胶厂的雇工,如今工作已经4年了。但老板从来没给她们这些雇工办理过工伤保险。因为橡胶企业污染性非常大,她们这些雇工都担心将来会有人染上职业病。可每每听到要求办理工伤保险的议论,老板就说,谁不愿意干可以走人。对此,谢玉环她们该怎么办?说法:对于缺乏职业公德、缺乏法律责任担当,对职工切身利益漠不关心的老板,谢玉环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一是向当地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该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益,该部门定会依据相关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是,虽然老板未给你们办理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旦有职工受到工伤伤害,企业必须依“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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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单方降薪合法吗?
文/翰尔森顾问
1、为什么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我国较早的专门规范工伤保险的文件是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实行,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规定。
但是,截止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伤认定难;二是工伤认定时间过长;三是工伤保险待遇较低;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待调整,应当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五是日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该法专章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与法律的规定一致。因此,有必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2、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应尽到那些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应尽到以下基本义务:
(1)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哪些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不仅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还包括急性中毒等事故。
5、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这种也应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6、如何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处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7、如何认定“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发监发【号)。
认定“患职业病”,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则不能依照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而非法用工单位(主要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还有使用童工的单位)的职工(或童工)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这种疾病就不属于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如何认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公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了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以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9、如何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以及职工按照单位规定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是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路上,只要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就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应当由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
10、视同工伤是怎么回事?那些情况下应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的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待遇是否完全一样?
“视同工伤”是指一些虽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工伤,但是如果不按照工伤处理反而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形,对这些情形应“视同”发生了工伤,给予这些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工伤的待遇与应当认定工伤的待遇并非完全一样。职工有《条例》第十五条(1)(2)种情形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应当认定工伤所享受的保险待遇一样;但职工有《条例》第十五条第(3)种情形的,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11、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期限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近亲属”不仅包括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等。
12、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延长到一年。
13、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否认定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不是工伤的,应当认定是工伤。
1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是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
其次,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
最后,工伤职工的残疾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15、谁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6、工伤职工所能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工伤职工所能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以再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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