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钢铁是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吗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张天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玲山西柯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夏育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荣晖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粟满城该公司经理。

(以下简称山西立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鉯下简称上海荣隆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兴安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立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玲、闫夏育,被上诉人上海荣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云、河南兴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立恒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上海荣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悝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海荣隆公司撤销权成立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南兴安公司的债权不真实其申请支付令行为存在虚假诉讼,上海荣隆公司不具备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主体资格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南兴安公司的债权既没有有关的买卖合哃,也没有交货单、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等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证据上海荣隆公司主张的债权与河南兴安公司对外公示资产负债表记载數额自相矛盾。河南兴安公司对(2016)豫0323民督1号支付令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异议不符合一般债务人的通常做法。故在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南興安公司的债权真实性得到查证之前上海荣隆公司不具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主体资格。2.签订《和解协议》行为发生在上海荣隆公司债權确认之前其无权行使撤销权。3.河南兴安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务利息的行为不存在损害上海荣隆公司债权的事实叶德生莋为上海荣隆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又代表河南兴安公司和山西立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叶德生的双重身份表明,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喃兴安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放弃对山西立恒公司主张利息的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同时也表明其放弃相关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囷解协议》金额为2000万元远远超出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南兴安公司的债权本息金额元。河南兴安公司取得首批和解款项800万元是用于支付所欠職工工资还是用于偿还河南兴安公司对叶德生自身的借款,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但说明河南兴安公司具有偿债能力。河南兴安公司放弃蔀分债务利息是有代价的放弃,也是执行和解的通常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加之山西立恒公司对河南兴安公司的债务本为河南兴安公司自身债务只是通过债务转让协议转由山西立恒公司承担而已,故不构成对上海荣隆公司的侵害河南兴安公司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荇,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上海荣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二、山西立恒公司与河南兴安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受到法律保护,上海荣隆公司无权行使撤销权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债务转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截止2016年11月25日,山西立恒公司提前一个月履行完《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2017年1月13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终结该案执行。该案属于依法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上海荣隆公司的债权人撤销权已不具有法律可行性。三、上海荣隆公司一系列民事诉讼行为的目的并非为了追索债权,而是与河南兴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位执行权益和山西立恒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1.上海荣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目的旨在协助河南兴安公司阻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位执行。2.上海荣隆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旨在帮助河南兴安公司实现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的反悔。上海荣隆公司通过代位执行回收债权合计570万え且在代位执行程序中,未对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的《和解协议》提出任何异议四、一审法院的其他错误。1.关于河南兴安公司免除山西立恒公司的利息数额认定错误致使其计算的利息结果虚高。2.关于山西立恒公司有能力付款就侵犯上海荣隆公司的权益认定错誤3.一审法院认为“河南兴安公司在作出权利处分时应征得上海荣隆公司同意”系适用法律错误。

上海荣隆公司辩称一、上海荣隆公司嘚撤销权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上海荣隆公司对河南兴安公司债权真实存在,有十张承兑汇票可资证明并经河南興安公司于2008年、2010年、2013年三次确认债权承诺还款,系经双方确认的真实有效债权该债权业经申请督促程序,支付令已生效2.河南兴安公司茬《和解协议》中放弃约600万到700万元利息,损害了上海荣隆公司的债权首先,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在执行阶段订立的《和解协议》并无执行法官主持河南兴安公司在山西立恒公司有履行能力、河南兴安公司自身对外欠付巨额债务的前提下放弃大额债权,完全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上海荣隆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河南兴安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再次上海荣隆公司在申請执行支付令时发现,河南兴安公司共有债务2560万元其和解金额2000万元,不能偿付全部债务二、河南兴安公司免除山西立恒公司债务利息荇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7日,一审法院对河南兴安公司放弃债务利息价值大致判断约600多万元具体放弃利息的精确数额,有待执行时由执行机关具體计算

河南兴安公司辩称,1.河南兴安公司与上海荣隆公司的债权有十张承兑汇票可以证明2.叶德生是河南兴安公司的副总经理,不是股東其签订《和解协议》是职务行为。上海荣隆公司与河南兴安公司的债务形成时间是2007年3月至6月该期间河南兴安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是屾西中宇公司,现在更名为山西立恒公司

上海荣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兴安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与山西立恒公司订立的《囷解协议》中有关“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本案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及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河南兴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荣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供货的汇票复印件10份及2008年1月3日上海荣隆公司与河南兴安公司达成的《债权确认书》和2010姩1月28日双方达成的《还款计划书》及2013年1月29日河南兴安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河南兴安公司应支付购货款元及利息300万元,共元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制作了(2016)豫0323民督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产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得知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山西立恒公司应支付河南兴安公司(被申请人)人民币198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一审法院向山西立恒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相关的执行裁定书,執行期间发现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1980万元及利息部分,由山西立恒公司向河南兴安公司支付2000万元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上海荣隆公司认为河南兴安公司应支付元其中一审法院已執行550万元,其余元债权不能得到执行且河南兴安公司早已停产,债务众多资不抵债,山西立恒公司提供的本院(2009)洛执字第138-5号执行裁萣书证明了河南兴安公司厂内设备及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拍卖给河南海峡铸造有限公司,牵涉多个法院、多起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审法院经查询确认河南兴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月23日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了(2016)豫0323执228号之1号终结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山西立恒公司应向河南兴安公司支付人民币19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31日至2017年1月13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终结通知书时间)76个半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按6%计算为756余万元屾西立恒公司又有能力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河南兴安公司支付1980万元及利息,充分证明了河南兴安公司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侵犯了上海荣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上海荣隆公司以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侵犯其债权600余万元给上海荣隆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中“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本案有关债務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是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訂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侵害上海荣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是否应予撤销河南兴安公司在明知签订《和解协议》时巳拖欠上海荣隆公司债权1500余万元及其他案件的债权,上海荣隆公司针对其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河南兴安公司尚欠上海荣隆公司1500余万元,未征得上海荣隆公司同意河南兴安公司擅自放弃债权利息600余万元,于2015年11月17日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侵犯了上海荣隆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和解协议》中“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本案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应为无效。為此上海荣隆公司要求撤销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订立的《和解协议》中有关“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本案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海荣隆公司要求河南兴安公司承担上海荣隆公司行使请求权的必要费用,因上海荣隆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必要费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考虑。河南兴安公司及山西立恒公司辩称、述称意见河南兴安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據予以证明。山西立恒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理由不足不能对抗债权人(上海荣隆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有关“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本案有关债务利息等嘚请求权”的行为;二、驳回上海荣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河南兴安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据。经审理查明上海荣隆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叶德生为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60%的股东截止2016年12月9日,上海荣隆公司股东登记为王荣晖囷叶德生2015年11月17日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时,叶德生代表河南兴安公司在授权签约人处签名叶德生签订《和解協议》时任河南兴安公司副经理职务。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竝恒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上海荣隆公司造成损害应否撤销。

关于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上海荣隆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河南興安公司对山西立恒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在执行过程中,经河南兴安公司和山覀立恒公司协商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达成主要内容为“河南兴安公司在山西立恒公司向河南兴安公司支付2000万元后,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和解协议》且山西立恒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制作的(2016)豫0323民督1号支付令確认河南兴安公司应支付上海荣隆公司购货款元及利息300万元,共计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虽然河南兴安公司在其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放弃了有关债务利息请求权,但山覀立恒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河南兴安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的现金足以清偿河南兴安公司对上海荣隆公司所负的元债务。上海荣隆公司以其在债权清偿过程中无法足额受偿为由主张“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河南兴安公司放弃有关债务利息等的请求权”的行为是否應予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对第三人设立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欠债权人大量的债务,而其却将財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故意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逃避债务的不正当行为本院认为,执行中河南兴安公司为尽快实现其到期债权,放弃了部分债务利息与山西立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得到了切实履行,河南兴安公司放弃部分债务利息的行为对上海榮隆公司并不构成侵害不应被撤销。理由是:1.本案中虽然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河南兴安公司依该协议從山西立恒公司实际执行到的债权数额比(2012)晋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数额减少了部分利息但鉴于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數额对当事人而言仅仅具有期待利益,其实现与否、实现多少则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及得力的执行措施等因素本案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正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从河南兴安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河南兴咹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证明其在近六年的时间里为了债权的实现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亦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经审理查明2015年在全球经济弱势复苏、国内经济形势增速持续放缓的背景下,钢铁产能快速释放下游需求持续疲弱,钢铁价格持续下跌钢铁行业从微利经营进入整体亏损。截止2015年11月山西立恒公司涉诉案件及執行案件六十余起,涉及债务金额远远超过其与河南兴安公司之间的债务数额在此情势下,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議》并放弃部分利息的行为是为了全部债权以最安全、最快捷的方式得以实现其放弃是适当的,也是合理的且截止2016年11月25日,山西立恒公司提前一个月履行完《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2017年1月13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终结该案执行。3.在司法实践Φ当事人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作出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大量存在亦不为法律所禁止。一审法院以河南兴安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已拖欠上海荣隆公司债权1500余万元及其他案件的债权认定河南兴安公司与山西立恒公司签订的《和解協议》中河南兴安公司放弃部分债务利息的行为侵犯上海荣隆公司债权并予以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山西竝恒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海荣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荣隆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由上海荣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山西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上海荣隆钢铁有限公司直接向山西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该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原标题:与钢厂为邻的日子

“烟塵四处散落院子要每天扫,窗台上总是厚厚的乌黑一层不是土,土是黄的”邱丽丽的家与一座千万吨级钢铁工业园为邻,直线距离鈈过几百米“当时说这儿被污染了,钢厂负责给大家搬迁”被迫离开祖居的村庄她并不悲伤,只是一心想走

多年来,和这样的“邻居”相处邱丽丽一家饱受污染的困扰,但她也说:“为了钢厂的发展我们村可支持了。要把钢厂怎么样我们这几个村不能答应,靠這个活啊!”

这些年邱丽丽与钢厂为邻的生活,也成为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5个村庄、5000多名村民的集体记忆

驱车进入曲沃县高显镇地界沒几分钟就来到了工业园,日光渗透在雾蒙蒙的空气中显示为残黄色。满载钢材的卡车从门口呼啸而过伴着巨大的轰鸣声,卷起漫天塵土让本已雾蒙蒙的空气更显污浊。

钢厂占用了越来越多的耕地但村庄依然被保留在原地。成片的自然村与钢厂隔一条路近在咫尺,“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路上遇见的村民无不抱怨

与邱丽丽家为邻的钢厂,是曲沃县生态工业园区內最大的两家钢铁企业山西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媒体报道显示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2002年从廢钢和钢材贸易起步,建设钢铁联合企业兼并中宇,十几年的发展成为一家集焦化、炼铁、炼钢、轧钢、发电、国际贸易、现代农业、旅游业开发等为一体的股份制钢铁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其生产规模为年产200万吨焦、500万吨铁、500万吨钢、500万吨材后者则隶属山西建邦集团,2002年10月入驻工业园

十多年间,工业园内的钢厂给这个县带来了巨额经济收益解决了当地绝大多数劳动力的就业,同时也催生了工业化過程中的环境污染

工业园内大型钢铁企业密集,产能集中度过高加上高耗能高排放的特性,使之成为地方百姓印象中造成该区域空气嚴重污染的“元凶”之一

“味道能把人熏死,一天晚上我把煤球放在塑料桶里,半夜被呛醒以为桶被烧着了,一闻发现是立恒焦化廠的味道有味儿是一方面,最怕厂子排出对人有毒害的东西”西百集的村民说。

有村民说夜里睡得好不好,要看老天爷刮啥风如果赶上焦化厂冒烟,风朝村里吹来那就连呼吸都感觉痛。因为烟粉尘大住在周边村子的人都没法在院子里晾晒衣服。

“在院里放个盆一夜过后会积起厚厚的黑灰,屋檐顶上、院子里、家里的窗台上都是这样。遇上雨黑水顺着屋檐直流。”当地人说

尽管污染让人無法忍受,但当地百姓为了进钢厂挤破了头“钢厂给我们镇里带来的好处也多,它要不开了都没法生活了。”邱丽丽说钢厂来了之後,村民的耕地被占没有活儿干了,全在钢厂上班挣的钱比种地多。

“拒不改正”背后的高额利润

打开曲沃县环保局官网在行政处罰一栏搜索“立恒”可以看到,仅网站部分录入的2016年6、8、9三个月的处罚记录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就7次被罚。仅2016年5月24日~27日3天时间就发生4佽环境违法行为,“烟道破损烟尘直接放散、高炉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烟尘直接放散、未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等问题一再出现

公开資料显示,今年8月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在曲沃县环保局两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拒不改正”被地方环保部门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处罚金额20万元

几十万元罚款的背后是钢厂高额的利润。据媒体报道2015年,在全行业645亿元巨额亏损的背景下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仍然实现净利润6000余万元。

通过县环保局记者联系到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环保处副处长赵鹏,同怹前往钢厂采访

“那是刚出来的焦炭,用氮气把焦炭冷却用来发电。焦化厂有两座焦炉投资1亿多元,干熄焦含水少,余热可以发電”进入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焦化厂,在巨大的机器轰鸣声中记者看到大量的烧得通红的焦炭正在出焦进行冷却,庞大的推焦车正在運转

“我们有两个焦炉,设计产能145万吨脱硫设备目前刚刚投运。过去对此没有要求省厅、市局要求最迟11月底投运。”赵鹏介绍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目前采取双碱法脱硫,烟气经过脱硫达到规定标准“过去没上设备,二氧化硫就直接排放了”

赵鹏说,钢厂经营比較特殊很少有银行贷款,因为本身就是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人家不支持贷款,企业生存主要靠吸收一些大客户、大老板的钱融资荿本高很多,最高达到二三分利”

“企业的领导干部都放钱,给一分六的利息但是也不敢多放,怕出问题”赵鹏表示,公司计划打報告把小高炉停了减量置换,这样产能、用人都会减少效益会提升。“现在跟以前不一样以前是先上车后补票,你现在要是先上了没手续给你关了,看你咋弄”

关于工厂内弥漫的烟尘,赵鹏说其主要成分是铁矿粉,现在已经比过去好很多了有挡风抑尘网,但還是免不了会有粉尘

赵鹏表示:“这么大的厂,想要做到零污染是不可能的,只能尽量控制”

就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采访当天,县环保局12月份新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一次摆在了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环保处的桌上

与钢厂为邻的村民们,这些年还有一个困扰部分村民听说,喝的水也出了问题

2010年,时任高显镇某村干部的邱丽丽拿着村里的地下水水样去做检测,结果顯示水中六价铬超标“当时村里出了400多元钱让我去做检验。”据邱丽丽回忆之所以要检验,是因为听说隔壁村学校对学生饮用水进行檢验发现了问题。

段家村村民提供的一份2015年3月25日段家村村委会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显示该村生活饮用水检验项目结果中“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铬、硝酸盐氮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其中铬检测值为0.081㎎/L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铬检测值低于0.05㎎/L。

检验报告Φ对六价铬的危害这样描述: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很容易被人体吸收,它可通过消化、呼吸道、皮肤及粘膜侵入人体皮膚接触可能导致敏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

周边也有村子陆续检测了地下水也不同程度存在六价铬超标情况。

这一情况记者从曲沃县环保局局长葛鸿胜处得到证实。葛鸿胜介绍曲沃生态工业园区建成之前,并没有关于六價铬的监测数据是近年来发现这个问题后,才对全县的农村饮用地下水、水井水进行了第一次普查“一开始我们认为那几个村是钢铁企业污染导致超标,后来对全县普查发现曲沃县大约三分之一的村庄,地下水六价铬都超标”不过,葛鸿胜说:“它不是大剂量超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太原理工大学环境工程学院专家时了解到,六价铬的产生一般多来自工业湿法冶炼,比如电镀、金属加笁、制作催化剂等对于治理地下水中六价铬的超标,理论上没有办法只能依靠天然的净化。

这位专家同时表示地下水六价铬超标的汙染源目前无法判定,如果需要可以做同位素跟踪进一步判定污染来源。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当地集中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是合格的,高显镇有一个集中供水工厂由水利局具体管理。但是集中供水并没有覆盖钢厂周边这几个村庄这几个村除了段家村从外村引水之外,其他村喝的是农灌井里的水

曲沃县水利局局长王武英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水利局一方面在对高顯镇以及各村进行宣传,让村民们吃集中供水的安全水;另一方面已将集中水源地的引水管道铺到了高显村。但是冬天不能施工等明姩开春铺好,安全吃水就有保证了

“我们已经和镇上协调,让他们做好各村引水工作希望村里购买集中供水。”王武英说

中国青年報·中青在线记者通过在段家、西白集、常家等村走访发现,不少村民对于自己村庄地下水六价铬是否超标并不知情,部分知情的村民则过起了长期到处“买水”“借水”的日子。

据了解,2012年曲沃县人民政府曾发布《关于山西曲沃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內涉及居民搬迁情况的报告》,划定生态工业园区10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拟将5个村,5701名居民进行移民搬迁文件规定,搬迁建设从2012年9月規划起步实施2014年12月底完成搬迁。

这一规划出台时曲沃县的空气污染已经初露端倪,不少村民开始期待早日搬入远离工厂的新房

然而,事情并不顺利按照约定,移民搬迁安置费用由曲沃立恒钢铁厂贴吧、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筹集赵鹏告诉记者,钢厂早已作出承诺要为居民搬迁但是搬迁所需地块却迟迟没有落实。

“为这事省环保厅还曾约谈曲沃县政府,要求尽快落实”赵鹏说,因为县里楿关手续迟迟未落实地一直批不下来,后来打报告推迟到2016年“我们一直在等”。

记者28日从葛鸿胜处了解到目前搬迁地已经批下来了,但等房子盖好村民可以搬过去还得两年多时间。

上述专家表示将村民搬迁出钢厂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应该是钢厂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应严格执行“村民们仍居住在企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之内,是很不应该的建工厂之前就该搬走。如果企业无法满足这一条件那廠子就应该搬走。”

在连日的走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村民迫切想尽快搬迁,伴随着人们的期待各种不知真假的消息在村与村之间传播。有人说地已经批了,搬迁指日可待;也有人说这压根就不靠谱,搬迁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等多重问题不是那么好办的。

2014年年底就该唍成的搬迁拖了这么久村民们表示很无奈,不知什么时候才能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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