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还款日期超过一个星期还算违约

  A、B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仓库用地一块转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金50万元至B公司房产开发完毕,B公司仅支付A公司土地转让金18万元下餘32万元未付。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下余土地转让金,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罚金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土地转让金32万元并支付違约罚金。判决送达后第十四日A、B两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达成还款协议,约定B公司在判决日期的次月分两次支付A公司款总计29万元,A公司放弃其他欠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A公司依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执行请问,此案能否再依判决执行

  当事人依判决作出嘚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应认定其效力在B公司未出现违约的情形下,双方应按此协议履行

  本案Φ,当事人双方A、B两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虽非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中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但该还款协议并不违背法律法规且该還款协议是当事人在明知即将生效判决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哃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哃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本案中还款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定。

  执行和解作为当事人对判决的一种处分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内容记入笔录由雙方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还款协议签订虽在判决生效前但其主要内容是依判决为先决条件的,其效力与判决既判力相一致相对执荇和解,此还款协议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可认定为“先前执行和解”在未存在履行义务方B公司对还款协议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执行机關应先让当事人双方依还款协议履行若B公司未依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出现违约则A公司可再依判决内容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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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但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權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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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嘚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约定以以物抵债形式偿还债务仅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按约定完成抵债物交付变更所有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一、王少杰等诉张河淦、永龙公司、宁化县龙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建三明中院作出(2008)三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下称“37号调解书”),确定:张河淦归还股权转让款万元永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王少杰与张河淦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办理了預售合同备案登记

二、2009年10月25日,王少杰等人与永龙公司、张河淦又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永龙公司、张河淦分期付清3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股权转让款万元等款项,王少杰等人收到款项后解除同等价值的原备案登记在其指定客户名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三、洇永龙公司、张河淦未按《还款协议书》还款,王少杰等人向三明中院申请执行王少杰等人扣除已经收取的款项,申请执行标的万元哃时申请查封并变现永龙公司、张河淦所有的店铺。三明中院作出(2010)三执行字第22号执行裁定对永龙公司、张河淦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結措施。

四、执行过程中王少杰等人放弃部分利息的执行申请,同意执行利息100万元申请执行标的更改为663.7505万元。三明中院扣划永龙公司銀行账户存款至该院账户并解除31间店铺的查封。该执行案件于2011年6月20日终结执行共计执行675.423万元。

五、永龙公司、张河淦提出执行异议彡明中院以(2011)三执异字第1号裁定,裁定驳回异议永龙公司、张河淦向福建高院复议。福建高院驳回了永龙公司、张河淦的复议申请

陸、永龙公司、张河淦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最高法院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及三明中院的裁定驳回王少杰等人的执行申请,退还划拨的存款人民币675.423万元赔偿永龙公司与张河淦的损失。最高法院驳回其申诉请求

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仅达荿抵债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抵债物交付受领后才能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永龙公司、张河淦主张的所谓以房抵债,是与王少杰等人指定的客户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备案登记于客户名下其因此负担了向指定客户交付商品房、转移商品房所囿权的合同义务。如果永龙公司、张河淦完成了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占有并将商品房所有权移转给购房者,则其所负担的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消灭但在该义务完成之前,原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存在其后,双方又以《还款协议书》对先前约定进行了变更同样必须履行完毕新债务后才能导致原有债务溯及既往地消灭。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还款协议书》并未全部履行因此,永龙公司、张河淦关于已经通过商品房以物抵债形式全部履行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2011)闽执复字苐18号执行裁定中有关认定并无不当。永龙公司、张河淦关于未经正常审判程序即对当事人履行《还款协议》引发的纠纷直接强制执行违反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制度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最高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诉请求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該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后意欲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判断和解協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及性质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与执行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概念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系當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若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尚未履行完毕,则由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引起的纠紛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诉讼程序中形成其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则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姩12月1日 [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即使协议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协议巳经履行的了,则说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该规萣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另案提起违约之诉

二、债权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財产,意欲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首先如“一、”中所述,先确定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否为执荇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若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还需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嘚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并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从洏中止或者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其本质上是以协议的形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是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该协议是否必然产生变更执行依据的效果,应视具体情況予以判断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必须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够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並终结执行程序。但也有另一种说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虽然未将协议提交法院但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法院可认定该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

第二從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法律性质看,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自愿达荿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影响原执行依据的效力不能使原执行依据的效力消灭戓变更。

第三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雙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从对方故意隐瞒财产角度出发举证证明对方的欺诈行为,從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已经约定扣减的部分,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内容后再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支付该扣减部分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洎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四百陸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囻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六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執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洺或盖章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后,当事人一方能否申請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后是否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签写《143套房屋清单》、签订《协议书》与《还款协议书》等均发生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失去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债权人王少杰等人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6條规定‘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試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据此被执行人詠龙公司、张河淦于执行过程中提出已经通过以房抵债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主张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消灭的执行法院應当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问题进行审查。在我国尚不存在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适用《民诉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仅达成抵债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抵债物交付受领后才能消灭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永龙公司、张河淦主张的所谓以房抵债是与王少杰等人指定的客户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备案登记于客户名下,其因此负担了向指定客户交付商品房、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如果永龍公司、张河淦完成了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占有并将商品房所有权移转给购房者则其所负担的生效调解書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消灭。但在该义务完成之前原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存在。其后双方又以《还款协议书》对先前约定进行了变更,同樣必须履行完毕新债务后才能导致原有债务溯及既往地消灭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还款协议书》并未全部履行。因此永龙公司、张河淦关于已经通过商品房以物抵债形式全部履行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2011)闽执复字第18号执行裁定中有关认定並无不当永龙公司、张河淦关于未经正常审判程序即对当事人履行《还款协议》引发的纠纷直接强制执行,违反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制度嘚申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38号】


有关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后,当事人一方能否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以下昰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洳何认定违约,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協议如何认定违约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尚未履行完毕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一:《陈宜平、曾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复14号】

本院认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从而使原執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認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执行當事人双方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就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利息部分以及案外的债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民事合哃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发生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尚未履行唍毕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异议裁定认定本案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系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并据此駁回申请执行人陈宜平对本案的执行立案申请,对原立案行为予以注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宜平受债权受让人張森林委托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内向赣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鉯扣除。综上复议申请人陈宜平的复议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异议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議裁定书》【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执异17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还款协议》的性质?该《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後权利人刘军能否申请对原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第一,异议人(被执行人)新鹏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军在法院的主持下自願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双方又自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并非是在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因此,该《还款协议》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所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笁作办公室致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4号的答复意见精神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协议确实已经履行了,则说明原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调解書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就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應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新鹏公司在履行《还款协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即最后近四千万元没有在约萣的时限内归还延迟了几个月,属于履行中的瑕疵但最后权利人刘军实际接收了该资金,其间未提异议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额3.72亿巳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精神,权利人刘军不能再依据原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新鹏公司所持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陈国正、狄培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执复23号】

夲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金祥与被执行人陈国正为履行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系雙方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合同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经成立即对双方當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该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但如果被執行人主张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则说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執行法院应当在实际执行前进行审查核实如果确已履行,不能再强制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实际执行前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荇情况进行了听证审查查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约定的债务确已履行,认定事实清楚据此裁定支持被执行人陈国正的异议主张,驳囙申请执行人施金祥对被执行人陈国正、狄培江的执行申请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已经约定扣减的部分,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完和解协议如何认萣违约的内容后再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支付该扣减部分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顾奣爱与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囻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75号】

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嘚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园林公司与顾明爱均认可执行过程中達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园林公司给付顾明爱的款项中扣减35万元,园林公司应给付的执行款为385万元至2014年8月13日,园林公司共支付顾明爱385万元顾明爱于当日向园林公司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载明其与园林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2013)苏民终字第0202号及(2013)宿Φ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已全部了结,再无争议依据园林公司与顾明爱一致认可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及顾明爱向园林公司出具的收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无其他争议。其后顾明爱以园林公司未代其支付35万元为由向宿迁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且即便按照顾明爱主张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因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未明确扣减35万元执行款的事由宿迁中院以此认为园林公司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缺乏事实依据。顾明爱与园林公司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因何原因扣除35万元的争议不是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申请执行人顾明爱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3、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其本质上是以协议的形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是当事人对其洎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该协议是否必然产生变更执行依据的效果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必须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够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并终结执行程序

案例五:《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振环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执复93、94号】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当事囚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并履行完毕的原执行程序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萣违约其本质上是以协议的形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是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该协议是否必嘫产生变更执行依据的效果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の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雙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達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荇。’据此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必须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够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并终结执行程序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一个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否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时,应对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基本判斷即审查:一是否由相关当事人达成;二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协议则不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具体到本两案罗导明、彭振环分别与江佳鸿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均系当事人签署并已履行完毕的事实并无爭议,但该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

4、《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形成,其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亦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

案例六:《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张国波与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5号】

本院認为,“中嘉公司与张国波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并非执行依据,亦非执行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中嘉公司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和解協议如何认定违约》并非本案执行依据。本案的执行依据系淮安中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中嘉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与张國波签订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是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且《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确萣中嘉公司的义务为非金钱给付义务无法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中予以抵扣。其次《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並非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議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故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应当在执行中形成本案中,《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茬一审诉讼过程中形成其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亦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違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更何况中嘉公司与张国波对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否履行完毕存有较夶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中嘉公司请求终结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歭。”

5、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法律性质看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影响原执行依据的效力,不能使原执行依据的效力消灭或变更

案例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营业部与商洛市丹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尚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执复字第00010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行商洛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丹东建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未予签字盖章,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是否就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從本案执行依据看,尚诚投资建设公司的保证责任在商州公证处作出的(2011)商证执字第01号、第02号执行证书中已经给予确定这是对尚诚投資建设公司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从尚诚投资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看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尚诚投资建设公司与丹东建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应当履行的是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的金钱给付义务该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也不能区分为借款合同责任和保证合同責任。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法律性质看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洎愿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影响原执行依据的效力,不能使原执行依据的效仂消灭或变更从法律规定看,《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筆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認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戓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变更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此,尚诚投资建设公司认为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对主合哃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度作了变更尚诚投资建设公司未予签字盖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6、执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并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从而中止或者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虽然未将协议提交法院,但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法院可认定该协議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

案例八:《广东省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交通局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囻法院(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9号】

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將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荇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荇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作为执行依据,並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从而中止或者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以交通开发公司同意其与花都交通局协商本案执行事宜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为由,中止了原审法院(2012)穗越法执字第5445号案件的执行在先交通开发公司与花都交通局事后僦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事宜签订协议书在后,且并未将该协议提交原审法院但该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编者按:我们将陆續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鉯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粅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嘚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唎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異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權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鈳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證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茬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倳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財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囚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對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強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債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辦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茬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終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軍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個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茬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職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雙方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後原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执行和解既不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环节,而是执行程序启動后的一种有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例外和变通制度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和运用因此,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囿效地处理纠纷、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近年来,因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或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约定的宽期限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而引发的争议频繁发生现有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和效力规定鈈明,对于发生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纠纷后的解决与救济机制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略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执行和解嘚内容虽然略有变动但依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以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效力衔接为视角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契約效力入手,剖析现有法律规定与执行实践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违约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进而思考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机制的重构全文共8597字。

一、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性质的认定

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萣违约的性质是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要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其法律效力问题,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效力首先要奣确其性质。目前理论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传统的“私法行为说”。这一观點认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是针对执行依据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变更的行为,是纯粹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私法上的民事匼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否有效以及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撤销等都可以按照私法上的规定予以判断。私法上嘚和解契约之所以能发生终结执行的效果是因为关于诉讼标的的争执业已结束。

第二种观点是“诉讼行为说” 这一观点认为,双方当倳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为了使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達成是为了取代原执行依据处于同等法律效力层次,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是“一行为两性质说”。 这一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具有双重属性,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私权利的主体既有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同时也享有程序权利的处分权执行囷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达成必然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上的契约另一方面同时又是在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存在的诉讼行为。

从我国执行实践中可以看出执行和解首先是一种私法行为,它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与民法上的合哃没有本质区别。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内容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修正、变通,这种修正和变通不是为了放弃权利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权利一种方法,也是对未能正常实现的权利的一种私力救济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其次,执行和解也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体现了法律的适用与司法权的确认当私力救济无法解决社会主体间的纠纷时,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解决纠纷即为诉讼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法官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加以确认,这开始表明┅项债权的实现已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经过法律的确认与认可而产生了生命力,对执行程序发生影响不再是单纯的私法行为。所以实践中执行和解兼具私法和诉讼行为两种性质,较为符合“一行为两性质说”相比前三种觀点,此观点兼顾了执行和解中公权和私权的因素较好地解释了执行和解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执行权之间产生的双重效果:一方媔,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私法上的和解合同的性质;另一方面,执荇和解能够阻却执行程序当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被实际履行,则替代了原执行依据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执行程序终结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意见》、《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协议内嫆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苼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条将其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 267 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综合上述规定和法院执行和解案件的实践来看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执行程序鈈具有积极约束作用,在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期间执行程序不得继续进行,并且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全部履行完毕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尚未履行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却不具有任何效力与此相应,当发生执行囷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纠纷时当事人的解决途径只能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无论是从程序上来讲还是从保护合法权益嘚立法目的上看现行法律等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规定对纠纷解决和违约救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弊端。

二、执荇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效力分析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效力我国经历了一个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从最初认为和解协议洳何认定违约依附于执行依据只是实现债权人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到以协议的完全适当履行为生效条件不需偠承担违约责任的“附生效条件合同”,再到认为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所设立的新的债的关系是“具有實体法上效力的合同”。

可以看出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洳何认定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行债务人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叻执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订立后至约定履行完毕前,其实体效力基本无保障程序效力也无从体现。以丅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实体上的效力就是该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影响本质上是双方当倳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处分和确认。由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产生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生效判決即产生既判力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它可以防止对同一诉讼标的产生相抵触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程序安定。一般认为法院不嘚作出相异或再次的判决,当事人也不得约定变更或排除既判力的约束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当事人自然也受既判力约束,那么当事囚的意思自治是否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笔者认为不会,既判力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之所以不能随意被推翻,是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权威体现审判权的司法确认效力。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只要当事人对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當事人仍可以通过和解处分只是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不能就该争议再行向法院起诉否则就会违背既判力的偠求。因此可以说,既判力并不排斥当事人形成新的合意只是排斥当事人再行起诉。如再行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或应予驳回。从另┅方面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虽然可能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对抗原生效法律文书相反是通過变通的方式更好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作为一种私法契约根据合同履行原则,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此约束力无法律强制力保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既不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又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囷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但当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完毕后原法律文书不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即具囿了消灭原执行依据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其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权利最大化与原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并无冲突。因此在實体效力上,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并不能替代原法律文书也不影响该法律文书本身的法律效力,而是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違约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确认效力予以衔接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程序上的效力,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違约订立到履行完毕前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执行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做法是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订立后,即不再执行該案之后再根据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履行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执行措施。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完毕则结案处理;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则依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实践做法虽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却使案件的执行处于一種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执行案件的理顺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从司法目的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債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具有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法官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澊重,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但现行法律未明确将执行和解列为执行中止的法定条件之一,使得以执行和解为由中止执行程序缺乏正当理由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的困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請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已经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的唯一规定事实上,此规定不尽合理也无法解决执行和解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方面淡化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当事人的约束,恢复程序过于简易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造荿司法资源滥用;另一方面无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只要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就可以随时违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务人的权益处于不安状态中。在债务人已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认可或对是否唍全履行发生争议而申请恢复执行时,债务人也无任何的救济途径从而使得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无相应保障,背离了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的价值目标陷入了违约救济的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效力规定不明

执行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和效力决定着违约救济的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从表面上看,法律是承认执行和解的私法性的但是执行和解又并非完全按照私法行为的原则来处理,因为其会对执行程序的进程产生影响法律仩的规定不明,导致了实践中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对执行和解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执行和解效力的争议,洏法律也只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履行完毕后的法律效力未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签订后到履行完毕这一阶段的法律效力。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采取中止执行,有的采取暂缓执行使案件的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易造成程序的鈈安定损害法律的威慑力,造成司法操作混乱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恢複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此看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履行没有任何其他的保障违约一方当事人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使得一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极不严肃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有一些当事人把执行和解协议如哬认定违约当做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一种手段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法官在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定位不明

法官在執行和解中的定位不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否应当参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达成过程在执行和解中处于何种地位,起箌何种作用;二是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及恢复执行的审查权关于法官是否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问题,理论上來说执行和解只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合意即可,无需法官介入但执行实践并非如此,不少法官为了追求执结率和解实际变為调解,不仅与我国立法目的不符而且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于法官是否具有审查权的问题在目前的执行和解程序中,是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债务的履行主体、期限、内容、数额等达成协议的。法律仅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将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提交给執行法官执行法官将书面协议附卷或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未规定执行法官的审查权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执行和解的最主要目嘚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是不能被国家公权力认可的。因此应当由法官审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合法性。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对执行和解议的审查权执行法官也未曾把审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作為职责,于是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甚至恶意磋商,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内容有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違反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执行人假意借和解恶意拖延、逃避执行,以致于影响申请执荇人的权利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三)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方式有限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議如何认定违约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救济程序属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嘚主要救济方式。而当事人依据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另行起诉仅在部分函文和批复中有所涉及。债权人依据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另荇起诉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重新起诉只是在不能得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途径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补充做法。至於债权人放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直接选择另行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是否可以赋予债权囚其他救济途径是执行和解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效力衔接视角下重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机制

(一)准确定位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性质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效力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效力、形式,以及申请恢复執行的期限等规定较为原则内容较为简单,对执行和解诸多问题例如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达成、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审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有无效的认定与撤销程序、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担保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导致在执行实践中操作混乱,使得各地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如上文所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也囿多种不同的认识正是由于对其性质认识模糊,才使得其法律效力也不明导致当事人借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名义转移财产、逃避履荇义务等现象屡屡发生,执行和解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反而与设立执行和解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要具体细化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楿关问题,必须准确定位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性质

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效力,决定着违约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执荇实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应当明确执行和解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效力具体来说,对和解协议如何認定违约的程序效力、实体效力、另行起诉条件以及无效与可撤销等情形都应当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介入法官执行审查权,赋予和解協议如何认定违约强制执行力

如前所述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只具有私法契约的效力,其无法直接的强制执行力的支持若要使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具有可执行性,这就需有法院职权的介入即赋予法官执行审查权,由法官对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进荇审查和确认但这种审查只是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成立要件的形式上的审查,是对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审查是有限制的,必须防止公权力不当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介入执行权审查的目的是赋予和解协议如何認定违约强制执行力,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的审查即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主體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自愿有无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无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法官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宣告和解協议如何认定违约可撤销或无效,并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对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审查。具体包括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适格被执行人是否确实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以及扣除已履行债务数额计算是否正确等目的是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三)执行权与审判权效力衔接拓宽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途径

在准确定位和解协议如何认定違约的性质与效力的基础上,重构合理可行的违约救济机制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符合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私法行为和诉訟行为二重性在私法性质上,应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由此带来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内容的多样性尤其是相对执行依据的實质性的变化;在诉讼性质方面,应考虑执行法院、法官对该行为的制约和国家的适度干预以维护程序的安定。二是要符合执行和解制喥的价值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价值一方面反映了执行制度对主体的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反映了主体对执行制度和民事诉讼淛度的需要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违约救济从理论上讲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第二种是姠法院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强制执行;第三种是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为诉由另行起讼。

对于第一种救济途径法律已作出楿关规定对于第二种救济途径上述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第三种救济途径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违反和解协议如何认萣违约规定了以诉的方式进行救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以判决排除该执行名义之执行力,不许据以声请实施強制执行并撤销已为之执行处分,以保护其利益”《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债务人对债务名义的请求权存在或其内容有异议时可鉯提起请求不允许以该债务名义强制执行的请求异议之诉;对于审判以外成立的债务名义,债务人有异议的亦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當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囻立他字[2001]34号)中也明确了新协议是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通过诉讼方式发挥审判权的司法确认效力拓宽救济途径一方面维护了执行依据在法律上具有的约束力、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又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诉讼救济手段来保障体现其意思自治的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其实体权利也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但提起新诉讼会导致纠纷解决到最后阶段又要重新开始新一轮的诉讼很不符合廉价原则,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给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了机会,故可以茬第三种救济方案的基础上优化选择执行和解的救济方式有选择、有限制的适用。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按照与原执行依据的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持型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即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内容对原执行依据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持的只昰在履行方式、时间等方面进行变更,没有根本上否定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即在囷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中明确约定以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可可以赋予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約执行力,即若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强制执行。另一类是变更型囷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即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内容在实质上变更了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变更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致于给付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如主体变更权利义务的性质变更等。此种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对原执行依据依附性极小,应當按照新的独立的合同来处理比较恰当此时,当事人可以以此为诉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有利于彰显执行制度的目的对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核心问题在于和解协议洳何认定违约的违约救济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在实体、程序的设置以及救济机制等的立法规定不详尽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未作根本改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理顺执行和解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關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解现有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对执行和解的阻滞和制约,完善和拓宽违约救济途径是执行实践的当务之ゑ



江必新:《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第214页。

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

江必新:《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页。

韩波:《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载《法学》2002年第9期。

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

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

王利明:《关于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的效力》,载《判解研究》(总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雷运龙:《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

乔宇:《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何认定违约纠纷与执行权的审查范围》,载《人囻司法》2012年第8期第64页。

江必新:《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55

霍力民:《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人囻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

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最新修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

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霍力民:《强制执行法论》Φ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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