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见过面的两个人能成为债务人和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吗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种“怪现象”&。  事实上,在民间借贷担保中,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款多保”(即一宗借款让两个以上的人担保)、“一保多款”(即一个担保人同时为多宗借款担保)、“一保巨款”(即一个担保人为巨额借款担保)。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就会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如今,也有担保人玩起了失踪或拒不出庭。  案例1  担保人一个失踪了,一个不愿还钱  担保人也被推上被告席  2006年8月,方莹称急需一笔钱周转,向吴峰、叶行借了5万块钱,孟辉和崔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峰、叶行将50000元借给方莹,借款期限为4个月,在借款的同时当场将利息付清。合同签订后,三方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到期后,方莹没能如期还款,吴峰、叶行多次索要,方莹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找两个担保人索要,结果崔鹏失踪,孟辉称没钱。  今年2月,吴峰、叶行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方莹和孟辉告上了法庭。吴峰、叶行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6000元。  担保人该不该还这笔欠款?  在法庭上,经核实证据确认,孟辉对公证书及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署,但认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孟辉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借款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被告的承担期为到期后的6个月。原告在今年2月才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被告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并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孟辉的担保期限应当一直到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这在公证书上写的很明确。况且,从2007年1月开始,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在最后陈述时,方莹说,“虽然是我借的款,孟辉为我担保,可我和原告却都不认识,钱也不是我用的。现在我愿承担一部分责任,担保人再负担一部分。”事已至此,孟辉也感到没有什么好办法,但他表示现在没钱还。  法院判决: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方莹称当时是崔鹏需用钱,因其在中介名声不好,故央求自己出面借钱给他用。现崔鹏失踪找不到,她同意偿还借款。孟辉则认为,但从公证书看利息已付清,原告要求6000元利息没有依据。另外,原告诉讼已经超过担保期限,故不应承担责任。  3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方莹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孟辉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方莹偿还原告吴峰、叶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被告孟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借款的、担保的都不出庭  一个是国家公务员为其借款融资提供担保,且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是,当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遂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就在此时,借款人称出差在外不能到庭,而担保人也拒绝出庭。为此,法庭只好在被告双双缺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审理。  2006年11月,刘海、李军与武飞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武飞向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借期为3个月,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肖伟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武飞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9月,由于武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海、李军一纸诉状将武飞和担保人肖伟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飞、肖伟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  2008年11月,泉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但被告武飞、肖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肖伟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武飞偿还原告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被告肖伟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刘海、李军要求被告武飞、肖伟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陈新颖&&通讯员&赵克&徐子昂  对话法官  做担保人之前  要弄明白自己的责任  记者:这类案件有哪些特点?  法官:担保类案件及其标的额增幅惊人,而且呈现出许多新动向,如在担保行列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卷入担保纠纷的明显增多,因担保成为被告后,“当被告难看、不要张扬”又是这些人的心理。因而涉及此类官司,为借款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庭率低,缺席判决的多。  记者: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法律事项?  法官:实际上,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就给自己加重了负担。  记者:请分析一下此类案件激增的原因。  法官:我想提醒大家:一是作为担保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给人担保借款就意味着到时候自己来偿还这笔借款,说不准什么时候自己就站到了被告席上;二是担保借款数额巨大且借款时间又短,说不定就是一个陷阱,因为短时间大投资有大回报几乎是微乎甚微;三是切莫因掺杂其他私利或图眼前小恩小惠而为人担保。  法官名片  何雪钧,泉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7年1月被评为徐州市首届“优秀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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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放心当银行贷款担保人
李杰因公司经营急需要1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某,按照该行的规定需要找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做担保人才能通过申请。于是,李杰就找到刘勇做担保,刘勇不好意思拒绝,就成为了银行贷款担保人。随后,借款到期后,李杰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银行找不到李杰,按照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规定,要求刘勇偿还剩余的贷款。这种现象在现今屡见不鲜,银行要求的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给自己加重了负担。银行贷款担保人应该具有的责任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担保人注意事项案例中,李杰和刘勇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银行就按照连带责任,向刘勇要求偿还,刘勇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无缘无故的带来了还款压力。所以,当我们成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下两方面: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贷款人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今日律师风向标:
一个人能否当两个人的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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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还能力可做若干个债务人的担保人
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的。
如果债权人同意你作为担保人,即使你没有偿付能力,你依然可以给无数个债权人作担保人
这要根据您有没有担保的能力和债权人是否同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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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不偿还或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更多答案参考“孟宪江热线网”,互联网搜索孟宪江热线网,提供网上律师服务项目,才能起诉担保人,所以,就不能只起诉担保人。
而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不偿还的时候,如不履行担保责任,可以只起诉担保人孟宪江法律热线回答你的问题: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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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情形: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连带责任,2个都起诉,当然一般都是找担保人赔偿
要看是什么保证了连带还是一般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话一定要先起诉债务人,他不还才能起诉保证人而连带保证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最好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
一般保证,先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可直接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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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能起诉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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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债务人还钱是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借款人借款写下后不幸身亡,这时候债权人的债务应该怎么办呢可以起诉吗债务人死亡能起诉担保人吗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债务人死亡能起诉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2、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统一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及保证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保证从其意义上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信用社要求保证人赵先生、朱先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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